呼和浩特的中安可以报销上海医保报销去哪里吗?有没有人去哪里治疗过。

呼市医保报销政策规定
呼市医保报销政策规定
问:呼市医保门诊住院报销 答:不管是门诊还是住院,社保都有起付线标准的,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才可以按比例报销。各地政策不同,起付线标准也不同。建议拨打12333咨询你们当地的起付线标准。&br /&问:呼和浩特市医保靶向药报销政策什么时候出台 答:太贵了 定期治疗的费用差不多7.8万每个月,现有的医保还真的没法达到这个水平&br /&问:呼市第一医院农村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农村医疗保险如果住院治疗可以报销50-60左右的。&br /&
呼市医保报销政策规定
2015年北京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每月多少钱?最新补贴标准及申请条件,具体内容中国社保网小编收集如下:近日,市住建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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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讯:《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意见》日前正式发布,将从加快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完善医保报销政策等10方面推出34项政策,《意见》自印发之日实施,有效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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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若干意见》(闽建房〔2015〕4号)文件精神,现就福州地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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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的时间、意义?答: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目前印发全军。《办法》共10章39条,自日起实施。政策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主席关于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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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有章可循
合肥市人社局做出规定 居民医保报销得按规矩办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在合肥本地住院如何报销、特殊病门诊待遇如何申请?合肥市人社局日前对居民医保报销做出规定,报销得“按这些规矩办”。
  在本地住院就医时,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持医保卡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在医院直接报销结算。不在定点医院就医或不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特殊病门诊待遇的申请办理程序为,参保人员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医学检查报告单,报该市医保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由该市医保中心组织医保专家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发放《门诊特殊病治疗卡》,凭卡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鉴定每三个月组织一次,具体办事地址在金寨路360号,原市劳动保障局三楼,电话2613036。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住院诊治。异地转院须填写《异地转院申请表》,经该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后,报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转入异地治疗。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住院医疗的,应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入院后3日内向市医保中心电话备案(电话3536433)。转院及异地急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一个月内,携带转院审批表、住院费明细清单、发票单据、出院小结和医保卡到该市医保中心报销结算,办事地址在政务环路88号,电话3536433。
  另外,生育费补助待遇办理也有规矩,生育出院后一个月内,凭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医疗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相关病历和出院小结,向该市医保中心申报。 (记者陈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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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内国际2016年呼和浩特特殊病种申请办理流程及报销比例
2016年呼和浩特特殊病种申请办理流程及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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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申诉举报,感谢访问《2016年呼和浩特特殊病种申请办理流程及报销比例》医保问题一直是城镇职工、居民关心的问题。如何申请特殊病种医保的问题?特殊病种包括哪些病?以下由独特资讯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特殊病种申请办理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暂沿用这份说明,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内容为主。  11月26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保障参保人员甲类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方便费用结算,该市对甲类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业务经办流程进行进一步规范。  据了解,甲类特殊慢性病种名称包括:癌症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偿期、丙型肝炎、脑出血后遗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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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_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唯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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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
来源:医疗生育保险科 11:43 (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方案(年)的通知》(
医疗生育保险科
信息发布日期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共查阅室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方案(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9〕5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结算的门诊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纳医疗保险费。
&&&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旗县社保局(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经办具体业务。
&&& 第四条& 门诊统筹结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 (一)在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门诊统筹结算管理;
&&& (二)门诊统筹待遇水平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 (三)门诊统筹结算实行&两定机构&就诊购药和费用结算管理制度;
&&& (四)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费用负担。
&&& 第五条 门诊统筹结算管理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的人员。
&&&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
&&& 第七条& 1个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和现金累计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限额为4000元。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二级及以下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门诊医疗费支付的统筹基金和住院费用支付的统筹基金合并计算,一个年度内最高不超过19万元。
&&& 第八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一个年度内,个人帐户资金和现金累计支付低于1000元(含1000元)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也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高于1000元以上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个人自负部分由个人帐户资金或现金支付。
&&&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72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到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结算,报销比例按住院统筹比例支付。
&&& 第十条&& 医保经办机构与两定机构签署医疗服务协议,协议明确门诊费用的结算时间、结算定额、医疗服务质量、双方职责、违约处理、监督考核等事宜。
&&&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在年初及时缴费、建账和划账。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就医购药时应主动出示医疗IC卡或社会保障卡,每次就医购药应刷卡记录门诊费用结算情况。参保人员因未刷卡记录门诊费用的不予结算。
&&& 第十二条& 经批准办理外埠就医的参保人员,本人在当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符合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的,本人提供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原件、治疗检查报告单、病情诊断书及费用明细清单等,每年11月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 第十三条& 以下人员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 (一)首次参保或重新参保人员在等待期内的;
&&& (二)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期间或享受甲类特殊慢性病的;
&&& (三)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的。
&&& 第十四条& &两定机构&应运用我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购药信息数据及时上传医保经办机构。旗县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连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后执行本办法。
&&& 第十五条& 门诊统筹结算管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 第十六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和运行情况可适时进行调整。
&&& 第十七条 门诊医疗费结算管理办法实施后,乙类慢性病门诊治疗不再申报办理, 2012年底前申报办理的乙类慢性病从日起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呼政发〔2009〕62号)和《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实施细则》(呼医保字〔2011〕20号)。乙类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中支付限额高于本办法规定支付限额4000元以上的病种调整为甲类慢性病种,实行随时申报备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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