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哪些费用支出,允许委托研发支出加计扣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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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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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知多少
08:50:34 来源: 作者:zyj 浏览:
  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国家和我省相继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山东省地方税局4月1日发布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告知书》,今天小编带您了解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其中: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财政补助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二)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三)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核算要求
  (一)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中附表的样式编制);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二)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三)本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四、下列行业不适用本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为准,并随之更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五、享受流程
  (一)汇缴享受。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 (二)备案管理。研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完成备案:
  1.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3)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格式见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附件)。
  2.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在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手续后,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六、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三)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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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根据国务院决定,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通知的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公告明确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的。外聘研发人员明确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或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劳务派遣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也包括在内。上述人员中的辅助人员不应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二)明确同时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加计扣除折旧额的计算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因此公告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且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例1: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  例2:接上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三)明确多用途对象的费用归集要求  考虑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通知》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为有效划分这类情形,公告明确,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四)明确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除其他相关费用外仅限于《通知》列举的项目,考虑到其他相关费用名目不一,不能穷尽列举,因此《通知》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按照《通知》规定,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通知》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 =(X+Y)×10%,即X=Y×10%/(1-10%)。  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五)明确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公告明确,此类收入应冲减当期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为强化政策导向,公告明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六)明确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据此,《公告》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七)明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基本要求  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通知》及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八)明确委托开发过程中委托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委托开发情形下,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通知》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除关联方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公告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公告特别强调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  《通知》规定企业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公告进一步对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范围作了解释,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九)明确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行业企业的具体判定  《通知》列明了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七个行业,考虑到当前企业经营多元化的情况,为合理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公告》明确,《通知》所列七个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十)明确研发项目辅助账的式样及日常管理  《通知》规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引导企业准确核算,同时便于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与核查,公告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项目设置了“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样式,企业在研发项目立项时参照样式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年末按样式填报“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  (十一)明确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申报及备案管理  为保证优惠政策正确执行,公告明确,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据此,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若企业的研发项目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十二)明确税务机关强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续管理与核查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工作要求,《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公告进一步提出了后续管理的具体要求,即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十三)明确施行时间  与《通知》的执行时间相一致,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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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楼主楼gujinliang1980的帖子请问2015年的企业所得税的研发费用备案何时开始,怎么申报?还请指导,北京海淀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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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抓紧时间准备项目资料&&及时关注科委研发费用鉴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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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楼li_vicki的帖子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 : 日&&&&&&&&文章来源 :市科委高新处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推动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13]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等文件的规定,现就2015年度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项目应为企业2015年度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项目应符合116号、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单位应于提交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单位可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二、申请程序  (一)注册及网上申报  申请单位登录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网(网址: )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提交系统注册申请(上年度已注册企业需修改企业基本信息),后台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申请单位可在线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完成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参看鉴定工作网下载中心相关说明。  (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应及时提交如下书面申报材料: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及《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已办完“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2015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应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9、其他材料(非必备),如专利证书(复印件)、科技查新报告、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其他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资料请按照附件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书脊处加印项目流水号(与申报系统生成流水号一致),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单位多个项目申请鉴定的,每个项目应分别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在递交材料时需提供材料原件供查验(材料原件当场查验,验毕退回)。  三、申请材料的受理  (一)受理时间  2015年度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分为两批,各批次受理时间如下:  1、第一批注册及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日,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日;  2、第二批注册及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日,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日。  请申报单位合理把握申报进度,选择合适的批次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书面材料受理地点  1、地址: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C座一层受理大厅;  2、联系电话:28848;  3、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节假日不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通过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申请单位需在鉴定工作网在线打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按鉴定工作网相关通知要求办理)。申请单位可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5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手续。  (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仅供申请单位办理2015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市科委从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市科委无关。  特此通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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