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可对哪些居民家用电器的房屋损坏赔偿标准不承担赔偿责任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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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力公司(
15:18)&&&来源: 兰州供电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 第7号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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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 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损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 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硬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7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 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
第十条 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使用年限已超过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算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款规定清偿。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
第十一条 在理赔处理中,供电企业与受害居民用户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司法机关申请裁定。
第十二条 各类家用电器的平均使用年限为:
电子类:如电视机、音响、录像机、充电器等,使用寿命为10年;
电机类:如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风扇、吸尘器等,使用寿命为12年;
电阻电热类:如电饭煲、电热水器、电茶壶、电炒锅等,使用寿命为5年;
电光源类:白炽灯、气体放电灯、调光灯等,使用寿命为2年。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所支付的修理费用或赔偿费,由供电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条 第三人责任致使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协助受害居民用户向第三人索赔,并可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甘肃省电力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0 -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聊城:电压不稳烧毁电器,7日内可向供电企业提出索赔_山东新闻_大众网
山东新闻' />
  (资料图片)
  14日,有一市民咨询,因电压不稳,他家里的一台电器被烧毁了,他该如何向供电部门维权?
  对此,聊城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对于居民家用电器烧坏应如何处理问题,首先要确认造成家用电器烧坏的原因和责任归属。根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居民客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客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如确认是供电公司责任按下列要求进行赔偿: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居民用户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索赔要求,按照规定认为可以修复的,供电企业承担修复责任。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金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时间,并按规定的使用寿命折价后予以赔偿,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供电企业所有。(记者 岳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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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艳
山东省“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到,“积极申建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韩国大企业最为集中的山东城市,烟台融入自贸区的方式,则是中韩产业园区的创新。威海作为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也为山东自贸试验区的打造起到了先试先行的创新试验田作用。
03-14 08-03齐鲁壹点
青岛新闻网3月14日讯
今年1月8日,国务院正式批复《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年)》。
规划期内,青岛将建设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和东延段、3号线、4号线一期、6号线一期、7号线一期和北延段、8号线和9号线一期,全长约268公里。
03-14 08-03青岛新闻网
昨天下午15时30分,青岛黄海在主场国信体育场迎来新赛季首秀,迎战拥有法比亚诺、孙可、赵旭日等大牌球员的天津权健。最终,凭借孙可和法比亚诺的梅开二度,青岛黄海主场0:3不敌天津权健,新赛季首战告负。
03-14 08-03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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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07-03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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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0-03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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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8-03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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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六月,家住宣威市宝山镇宝山街西段的居民们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很多人正在家看着电视、吹着电扇呢,忽然噼里啪啦一阵乱响,屋里的电器全冒烟了。坐在家里祸从天降,居民夏某等79人走上了维权路。围绕这起投诉,今天的《天天315》我们邀请的是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副科长陈劲波、曲靖市消费者协会法律服务中心、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艳林,一同对这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回顾2015年6月,宣威市宝山镇宝山街西段突然停电,造成部分居民家电灯爆炸,电视机、电脑、电磁炉、冰箱、风扇等家用设备烧坏等状况。随后以夏某为代表的受害群体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接诉后,宣威市宝山工商所立即到宝山供电所了解情况。宝山供电所在派人入户调查的同时向宣威市供电公司进行了请示汇报。经调查,事实确认此次事故是因当天突下暴雨,引流线与主线连接处烧断,导致电压升高,此段变压器烧坏,造成居民家用电器大面积损坏。在随后的调解工作中,宝山工商所与宝山供电所就如何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等问题,进行了多次的协调和沟通,最终电力部门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同意立即对79户受损的家用电器进行维修更换赔偿,涉及金额共计3.52万元。
  这个案例中谁应该承担责任?用户缴纳电费,电力企业为用户提供电力,其实是一个发生在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既然是一个平等的合同,如果确定是因为电力企业的过错导致用户的财产损失,那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电力企业理应对用户的损害进行赔偿。
  结合本案例,有个关键点必须弄清楚,此次事故是由于突发暴雨引起变压器烧毁,造成居民家用电器大面积损坏,那么这里就要引入一个法律概念“不可抗力”来判断谁是过错方。用户在正常使用家电过程中突发暴雨变压器烧毁,造成居民家用电器损坏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如果属于电力公司就不该承担责任。如果不属于他就应当承担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很显然暴雨未包括在不可抗力范围内,为此该案例中电力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夏某等79人可以依据《消法》、《合同法》、《电力法》《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为电力设施故障导致家电损坏的,应当如何赔偿?国家有没有相关规定?电力企业为用户提供电力、用户缴纳电费,两者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如果确定是因为电力企业的过错导致用户的财产损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电力企业理应对用户的损害进行赔偿。
  在《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里详细的规定了赔偿办法,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分为可以修复和不可以修复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可以修复家用电器的,供电企业承担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六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家电平均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供电企业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
  我们平时使用的电和水属于商品吗?水、电属于特殊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国家政策限定的价格。为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水电其权益受《消法》保护。同时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水电提供方保障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如果遇到了案例中这样的情况,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电压不稳造成电器损坏,首先受害居民应该找专业电工进行检查、鉴定,明确产生问题的原因,并保留相关的证据。其次,受害居民用户就理赔问题可以同供电企业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消费提示安全使用家用电器要注意:一是把好选择关。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家用电器,拒绝“三无”家电从我做起。二是把好使用关,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家用电器。在长期家里没有人的情况下,一定要把总开关或者是所有电器的插座拔掉,避免设备发生问题,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出现雷雨天气时要把家里的电器设备及时关闭插头拔掉。也不要在雷雨天靠在窗口打电话。如果遇到变压器短路或者爆燃事故,要及时拨打电力部门电话报修求助。最后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拨打12315。
  (云广记者 范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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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第7号令,日发布, 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 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 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 损坏的家用电器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
第十条 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六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使用年限已超过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查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款规定清偿。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计算其购置价,以人民币进行清偿。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
第十一条 在理赔处理中,供电企业与受害居民用户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司法机关申请裁定。
第十二条 各类家用电器的平均使用年限为:电子类:如电视机、音响、录像机、充电器等,使用寿命为10年;电机类:如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风扇、吸尘器等,使用寿命为12年;电阻电热类:如电饭煲、电热水器、电茶壶、电炒锅等,使用寿命为5年;电光源类:白炽灯、气体放电灯、调光灯等,使用寿命为2年。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所支付的修理费用或赔偿费,由供电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条 第三人责任致使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协助受害居民用户第三人索赔,并可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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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钱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 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 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 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
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
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
第十条 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六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使用年限已超过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
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查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款规定清偿。
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计算其购置价,以人民币进行清偿。
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
第十一条 在理赔处理中,供电企业与受害居民用户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司法机关申请裁定。
第十二条 各类家用电器的平均使用年限为:
电子类:如电视机、音响、录像机、充电器等,使用寿命为10年;
电机类:如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风扇、吸尘器等,使用寿命为12年;
电阻电热类:如电饭煲、电热水器、电茶壶、电炒锅等,使用寿命为5年;
电光源类:白炽灯、气体放电灯、调光灯等,使用寿命为2年。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所支付的修理费用或赔偿费,由供电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条 第三人责任致使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协助受害居民用户向第三人索赔,并可比照本办法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起施行。
文章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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