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我的钱还银行贷款了公安部电信诈骗机关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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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没有还完贷款的车,银行要收回车那么银行会给我买车的钱吗
北京&07-29 07:37&&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7)
买了没有还完贷款的车,银行要收回车那么银行会给我买车的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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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交通银行出现贷款诈骗,隐瞒真相不报案,让百姓承担犯罪后果(请问为什么要删帖)
本人首先声明,下面所述均属事实,请版主不要删帖。如有任何需要,可以和我联系。
& && & 借款人利用两份虚假的房产证和装修合同,同一时间向泰州交通银行骗取装修贷款,泰州交通银行未进行审核就轻易发放贷款,贷款下来后借款人就卷款潜逃。事发后银行未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仅向保证人追要欠款,事情被媒体知道后,为隐瞒诈骗真相,银行自己按月还款,过了一段时间又不还,想让这变成仅仅是由于借款人正常贷款,无力偿还的假象,继续向保证人追要欠款。
& & 事情经过:& &
& && &06年的时候,我同事唐晓平和我说家里要装修房屋,需要贷款,泰州交通银行需要担保,请我帮个忙做个担保。到了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吴某和我说,现在手续全办全了,就等你签字走个形式了,并说就是人跑了还有房子在那呢。哪知道在07年底的时候,唐晓平在外面借贷超过数百万,各大银行和信用社以及民间都有借贷,无力偿还失踪了,其中交通银行就有2笔共计20万元。
& &唐晓平失踪后,银行就把我和另一共同担保人周萍告上法院。我根据唐晓平办贷款的房产证明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发现房屋多年前就已经转给他人,她到银行办贷款的房屋证明和装修合同都是伪造的。而且银行在告我们的同时还将另一笔贷款的担保人告上法院,同样也是唐晓平跟银行借款十万元,理由也是房屋装修,当然,向银行提供另一处房产及
装修合同都是伪造的,这也是事后起诉到法院我们才知道的。我觉得唐晓平这种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各个条件,而银行在此事也逃脱不了干系。没有办法,我只有将这事诉求媒体以及发往各大论坛,终于这事引起记者关注,有位江南时报的记者和我联系,并到银行去做采访。没几天,银行就跟我联系,要我到银行一趟,我到银行后一位行长和我单独谈话,说有问题可以到银行和我们沟通,没必要捅到媒体找记者,这样好了,你把和记者说的话收回,再把帖子删了,法院这边我们撤诉。过了几天,律师打电话给我,说银行撤诉了,不告你们了,理由是唐小平把钱还了,其实都知道唐小平骗取银行就我们知道的就大几十万,人早就跑了,不可能再还钱,都是银行自己操作了。我以为这个事就这样终结了
,可是事情还没真正完结。
& & 到了12年2月,银行又把我们告上法院,说唐小平贷款12年4月就要到期了,让我们还钱,到了法院领传票时我才明白,原来银行在我找到媒体后,为了把这事压下,银行自己每月往账户上按月还贷。现在由于某些原因,又停止还贷。
& &&&银行在这起贷款中存在重大责任,并有恶意串通的可能。
& && &银行在唐晓平申请贷款的时候为什么没有对唐晓平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只要到房产交易中心很容易就可以查询证明文件是否属实,被告到房产交易中心就很容易的查询到了真实文件。原告工作人员吴振良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却在产权证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很明显,原告与唐晓平之间是恶意串通的。如果没有他们之间的串通,唐晓平就无法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也就不会签订保证合同。在办这笔贷款的同时,唐晓平在交通银行还同时办理了她另一处房屋装修的贷款,试想一下,有哪个正常的家庭会同时装修两处房屋,银行对这点没有起疑也没有告知保证人,我们有理由认为这是银行工作人员和借款人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担保。开庭后,我们提供了真实的房产证明,说明这是一笔
虚假贷款,并告知银行要求银行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们咨询过公安机关,说这必须要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保证人是没有权利报案的。但银行由于涉及到银行内部工作人员,没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仅要求保证人还钱。我想,如果没有保证人或保证人也失踪,才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我找到记者关注此事后,银行行长才跟我私下联系,说要停止追究我们的责任,但条件就是删除在各论坛的言论。过了几天,银行果然撤诉,理由是借款人正常还款,请问,借款人失踪了,而且唐晓平不光交通银行贷款20万,在建设银行,当时的农村合作信用社都有几十万的贷款,更不谈高利贷以及民间借贷,都没有归还。07年底逃到连云港后,又以高利息骗取100万,后来被连云港警方抓捕归案,现在关在监狱,请
问,有什么理由还交通银行的贷款,而且是在我找到记者,银行再和我谈话后,当时我和行长谈话偷偷录音时被制止,说这样就没法谈了。很明显,银行是为了隐瞒唐晓平犯罪事实才内部操作还款的。银行在造成借款人继续正常还款的假象后,又将我们告上法院追究我们的责任,我认为不光欺骗了我们保证人,同样也欺骗了公安机关。
& & 相关司法解释
&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 & 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交行的信贷部经理确实不咋地,服务态度差的一B 嫉妒不负责任,特别是那位叫乔卫彬的。
& & 的确,那个姓乔的就是个草包,素质很差
现在最根本的是,有没办法让借款人还钱啊,就是公安局立案了,
相关法律上也没说就与担保人无关啊,担保人无责任啊
还有,07年的,难道到今天都没过诉讼时效啊?还款期结束到今天还没过二年啊?
如果过期了,那最简单了啊,
借款人现在由于把钱挥霍光了,无力偿还。现在还逍遥法外
法律原则,先刑后民,所以要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至于欠款,最后可以根据责任进行划分。
现在银行就是由于某些原因怕弄到公安部门,不报案,非要担保人还钱
这个贷款从07年到12年,分5年还清的,贷款终止日期还要延长2年担保人责任。
那个乔卫彬是我见过的银行人员里素质最差、水平最低的,真搞不清楚交行怎么会有这种人?行长都是干什么吃的啊?
跳动的火焰
& & 那个乔卫彬是我见过的银行人员里素质最差、水平最低的,真搞不清楚交行怎么会有这种人?行长都是干什么吃的啊?
& & 那个乔卫彬是我见过的银行人员里素质最差、水平最低的,真搞不清楚交行怎么会有这种人?
牛逼的银行
嘎里个兄弟们!进来望啊子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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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北京市邦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吴桂宽律师 电话:办案机关:涉嫌贷款诈骗 银行:我们没有遭诈骗
来源:法制日报
  法制网记者 郭毅 通讯员 邵登新
  2013年中秋节是宋江在看守所度过的第二个中秋节。
  今年64岁的宋江是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仓绿米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3月和5月,宋江先后两次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此后,宋江一直按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后来,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宋江的公司将贷款质押物部分出售,没想到这个举动给自己带来了一场“灾难”―贷款银行发现违约情况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立即还款;当地办案机关以涉嫌诈骗为由将宋江逮捕,起诉至黑龙江建三江农垦法院。
  此案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庭审银行称此案属经济纠纷
  “农垦支行、监管公司和保险公司三方分别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并由监管公司及其法人在《质物清单》回执上签字、盖章。”宋江之子宋林说,他们确认当时现场质押的水稻为4337吨和7741吨,共计12078吨。确认质押物真实有效后,合同约定:在仓绿米业没有归还贷款之前,这些水稻不可出库加工。并由农垦支行委托第三方监管公司、中国外运(集团)黑龙江有限责任公司安排专人于现场24小时看管。
  由于程序合法,银行陆续向仓绿米业放贷700万元和1300万元,合计2000万元。此后,仓绿米业一直按时向贷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支付贷款利息。
  2011年年底,仓绿米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将质押水稻出库进行大米加工并出售。
  出售质押物后几个月后,银行才发现这一情况,于是将仓绿米业法定代表人宋江告上法庭,同时准备追究监管公司的失职行为,要求其连带还款。
  “监管公司在未征得农垦支行同意的情况下,向黑龙江省农垦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宋江贷款抵押的水稻原始数量不足,欺骗了农垦支行,骗取贷款2000万元。”宋江的辩护律师佘翊称,黑龙江省农垦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报案后,将案件交由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处理。
  建三江农垦公安局经侦大队经过调查后,认为宋江涉嫌贷款诈骗罪,于日将宋江刑事拘留。
  当年8月25日,建三江农垦检察院对宋江批准逮捕。日,检察院将宋案起诉到建三江农垦法院。
  日,建三江农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指出,仓绿米业与黑龙江省浓江农场签订了10000吨稻谷(价值2829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先款后货。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宋江在没有完全交付货款的情况下,让浓江农场提前开具了万元的购粮发票,后以此贷款。
  对于上述情况,农垦支行的证人代表―负责此笔借款事务的业务经理赵寂梅在当庭回答提问时证实:农垦支行为了贷款安全和购买水稻专用,规定该方式的贷款不得直接交给借款人,而是交由水稻出售方,称作“受托支付”;因为贷款是付给浓江农场,为仓绿米业购买水稻专用,当然也必须由该农场财务出具发票;是银行在考察被告人宋江申请贷款资质时,主动向其索要的发票,并不是以此来认定水稻的权属,因为此时还未放款,不可能进行完全交付水稻款,如果能够完全交付货款,就没有必要贷款了。银行要宋江提供发票的目的是以此参考为依据,好确定发放贷款的规模或数量。
  对此,宋江也在法庭供述:是银行要求提交的发票,向浓江农场说明情况,同意并开具了发票,是公开进行的,没有隐瞒和虚假。
  此外,公诉人还指出:“宋江以当时仓绿米业内存有的吨和1243.74吨库存稻谷(控方表示这两组数字是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办案时通过查仓绿米业当年库存账目推算出来的)冒充全部质押物欺骗了质权人―农垦支行和监管公司。”
  “我们银行认定的质押水稻是银行和监管公司现场核查出来,不是通过对账进行。我单位没有被仓绿米业宋江贷款欺骗,此事件是一方违约导致的经济纠纷。”证人代表赵寂梅说。
  庭审时,银行代表还阐明银行从来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过案,也没有委托或指派任何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
  民事纠纷宣判出售贷款质押物属违约
  2012年2月,农垦支行发现了质押水稻缺失的情况,认定仓绿米业违约,其已不能如期归还到期贷款,遂将仓绿米业现场剩余的水稻和大米出售,收回贷款500余万元。
  2013年2月,农垦支行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因涉案金额较大而改变管辖。2013年4月,香坊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交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原告农垦支行提供了2011年农垦支行和仓绿米业先后签订的两份《商品融资合同》―2011年(中山)字第0006号《商品融资合同》和2011年(中山)字第0006号《商品融资合同》,合同共约定农垦支行向仓绿米业出借人民币2000万元。原告方还提供了由宋江签署的《担保书》。在《担保书》中,宋江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到期后,仓绿米业偿还元借款,尚欠元未偿还。
  原告农垦支行提出诉求:要求仓绿米业立即偿还本金及利息,并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被告方仓绿米业辩称:因为仓绿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江患病,长时间在外地就医,在无奈的情况下才违约的,请求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承诺一个月内偿还本金,两个月内偿还利息。
  根据原告方提出的证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农垦支行请求符合法律,予以支持。
  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仓绿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人民币本金元,利息元(计算至日)。日其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承诺尽快归还贷款。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根据农垦支行的申请,案件审理之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仓绿米业”的资产进行了诉讼保全,查封了“仓绿米业”的财产。
  是否属于刑案律师称没有被侵害客体
  “这下好了,我父亲能出来了。”拿到民事判决书后,宋江的儿子宋林十分开心。他说,父亲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他出来后我们就可以马上组织资金还贷,事情就可以得到解决了。
  可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下达后,建三江相关部门仍然坚持宋江涉嫌诈骗,继续羁押。
  “这起所谓的&贷款诈骗案&日开庭,到现在已经5个月的时间了。”佘翊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这起案件来说,日开庭到现在已经超期。
  为什么开庭至今仍不作判决呢?“没有被骗人,何来行骗人?农垦工商支行不认为被告人是贷款诈骗,也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此理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拒绝参加刑事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些都无可争议地证明了这一点。”佘翊表示,这起所谓的“贷款诈骗案”,没有刑法上的被侵害客体,不具备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
  “按照建三江农垦法院的说法,质押水稻只有2200多吨。那么,就是有9800多吨的水稻不存在。”宋林说,如果按国标600公斤/立方米的密度比重,这些不存在的水稻,足以堆积为一个长25米、宽25米、高25米正方体,也就是当场说少了一座层高达8层楼之多的单体住宅楼。那么,当时在场的宋江公司外的三方代表(银行方、监管公司方和保险公司方)会同时“短暂失明”吗?我父亲一个人能骗得了全世界吗?
  宋林还说:“如果诈骗行为属实,那么,其他三方的代表是不是也涉嫌同时参与了诈骗行动呢?警方为什么没有追究其他人员的责任呢?对此,我们很难理解。”
  目前,宋江仍被关押在看守所内。“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父亲不出来,就无法处理公司账务,也就无法还上银行的贷款。”宋江之子宋林希望法院能尽快给个说法,让他的父亲早日走出看守所。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本报哈尔滨9月23日电
(责任编辑:U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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