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和公司解除劳务合同可以随时解除过3年了,还能办失业保险金么?

你好,我已经从公司离职2年多了,本来想把公积金都取出来,今天去问工作人员说要失业证,我当时只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了,就没去办失业证,今天办完以后说我的失业证要从今天开始算,那么我前面那两年不算我失业吗_公积金取出-宜人贷问答
你好,我已经从公司离职2年多了,本来想把公积金都取出来,今天去问工作人员说要失业证,我当时只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了,就没去办失业证,今天办完以后说我的失业证要从今天开始算,那么我前面那两年不算我失业吗
提问者:小***王
地区:青岛
您好,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符合规定,提取材料齐全,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申请办理时,需将提取材料交至原所在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如材料不齐全暂不能申请提取。办理详情请查阅如下链接:/?a=index&m=scene&cid=298。
你好,我是青岛城镇户口,12年4月与青岛单位解约并办理了失业证。中间13年到15年7月在济南上班两年只交了社保未交公积金。至今一直失业状态。我的条件能否提取公积金,是否算失业2年,如能提取该如何办理。
我是青岛城镇户口,12年4月与青岛单位解约并办理了失业证。中间13年到15年7月在济南上班两年只交了社保未交公积金。至今一直失业状态。我的条件能否提取公积金,是否算失业2年,如能提取该如何办理。
您好,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详情请查阅如下链接:/index.php?a=article&m=scene&id=1103。因看不到您提供的提取材料原件,能否提取,由柜台工作人员审核确定。
请问,我原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办理了失业金,我想用失业2年的条件提取公积金。在这2年期间我自己注册了小吃店,并且领取了创业基金。还算失业吗。2年后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请问,我原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办理了失业金,我想用失业2年的条件提取公积金。在这2年期间我自己注册了小吃店,并且领取了创业基金。还算失业吗。2年后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您好,目前失业提取要求提供的材料之一: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应提供发放时间满2年的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换发证件的,应提供换发后的原件和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原件。详情请查阅如下链接:/index.php?a=article&m=scene&id=1103。具体请以申请提取时点的提取政策为准。
你好,我年度在青岛可口可乐威海分公司上班,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在青岛缴纳的公积金,我已经离职了2年了,现在要提取公积金,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去哪办理谢谢
你好,我年度在青岛可口可乐威海分公司上班,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在青岛缴纳的公积金,我已经离职了2年了,现在要提取公积金,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去哪办理谢谢
您好,不是所有的离职人员可以提取公积金。一、如您是农业户口职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办理的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均交给原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二、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将上述提取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交至原单位经办人为您办理提取(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重要凭证,职工(停止缴费的)网上查询及打印方式: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选择“为您服务”栏目中的“个人查询”,输入身份证号码、密码及校验码进入查询界面。选择“个人自助打印”-“养老参保凭证打印”,即可查询或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链接:http://221.215.38.136/grcx/pages/qdyth/wsbs/login.jsp)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以上(含2年)的提取材料: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以上(含2年)的,应提供发放时间满二年的失业证(求职证)原件。职工因户籍转移、丢失、采集身份证号码等原因,更换(补发)失业证(求职证)的,应提供更换(补发)的失业证(求职证)原件和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原件。提取额度:账户本息合计。办理流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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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浙江 衢州];& 1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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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失业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2)个人非自愿失业,开除符合规定;(3)60日内办理了失业手续。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拿着单位的离职证明、身份证去交社保的社保中心办理。
2、失业保险的缴纳情况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区市的社保中心查询。也可以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下的失业金情况。
3、失业金的给付标准各省条例有所不同,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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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的,需要先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认定的结果要求单位按照工伤条例赔偿你的损失。如果是不认定的建议你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以委托律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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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到工伤事故发生地劳动局认定工伤,再进行伤残鉴定。只有该机构作出的鉴定才具备法律效力,也才能作为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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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的,需要先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认定的结果要求单位按照工伤条例赔偿你的损失。如果是不认定的建议你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以委托律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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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既可自离。
2、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3、合同期内,公司无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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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保险的的,从2008年1月开始,违法不签合同单位须付双薪。即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缴保险,否则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局监察委员会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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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缴纳,失业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领取条件可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在相同缴费年限下,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伴随申领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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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本人自1997年工作至2005年8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本人一直缴纳着五项费,其中包括失业保险费,本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到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被告知本人属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享受失业保险金,希望大家能帮助小女子。
我是学社会保障的,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等其他保险性质不同,不是说你缴了费,等你没工作了就能享受了.你的情况不符和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说白了因为您是自动辞职的,您不是被炒鱿鱼,您不是到了什么工作都找不到的地步,您是原来有份工作你不想干了,是你自己造成的没工作,怨不得别人,所以别人没有为您分担这种风险的义务,这么说您明白么?
其他答案(共19个回答)
金申领发放办法》已经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部长 张左己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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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8 号
  《失业相关信息金申领发放办法》已经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部长 张左己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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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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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业 保 险 金 申 领 登 记 表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1.男
□2.女 出 生
年 月 年 月 日
民 族   婚姻状况 □1.未婚 □2.已婚
文化程度 □1.博士及以上 □2.硕士 □3.本科 □4.大专
□5.高中 □6.中专 □7.技校 □8.初中及以下
职业资格等级 一级(高级技师) □二级(技师) □三级(高级工)
□四级(中级工) □五级(初级工)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变更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原工作单位  
原工作单位
性质及经济
类   型 □1.企业(□国有   □集体   □股份合作   □联营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
 □港澳台投资    □私营   □其他)
□2.事业    □3.社团    □4.个体    □5.其他 
参加工作时间   失业时间  
失业原因 □合同期满  □辞退或辞职  □其他
单位(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    
有无求职
要  求 □1.有求职要求
□2.无求职要求 是否进行
求职登记 □1.已登记
□2.未登记



况 姓 名 关 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备 注
       
       
       
       
  注:以上由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填写,请在有选项的栏目□上打“√”。
 
审核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   月,失业保险金享受数额   元/月。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注:以上栏目由负责办理申领登记的经办机构填写。
XXXXXXXXXXXXXX  厅(局)印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首先你要明白,失业应不是你所希望或是愿意的,但却没有办法的,情况如上所讲的几种,与单位因合同到期而解除合同关系也是一种。为让劳动者不失去应享有的劳动权,社会保险就用失业保险给劳动者在下次就业前予以一定的金钱补偿,这是一种过渡。但是你是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的这情况同了。是你自己放弃劳动(或就业)的权利,而不是你想做不能做,是你能做却不做,主观意识不同,这就是为什么社会保险不支付你失业金的原因了。
  下面看看可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吧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开除、除名和辞退以及被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明白些了吗?也许我的语言组织得不好,但你看上面就明白你为什么不能取得失保吧。并不是所以参加了失保的人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关键是看你的失业状况是否是你所主动的。
   另外如果你和原单位人事关系比较好,也可叫单位帮忙,开个失业登记证明再拿到社保去办,这样也可。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证》时,应带的证件:
1、单位发给的失业登记证明;
2、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手册;
3、身份证或户口本、两张近期一寸同底免冠相片。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到失业保险科办理登记手续)
   注意时效。
尊敬的客户您好:
首先祝您健康快乐!全家幸福!
感谢您来保险平台给我们为您服务创造了机会,出于我的责任心,和一份爱心,诚心诚意向您说两句心里话,
我相信您在自己的本行业里一定是非常专业和敬业的,保险也是一种复杂的,需要有专业化指导的商品。您作为一名理性的消费者,从了解保险到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险种,直到投保交费,都需要由一个具有专业保险知识、有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技能、技巧都过硬的高素质、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为您解惑答疑,特别是投保后的服务工作…
我也自信在北京保险业里是唯数不多的具有本专业(金融、保险)又具有多年实践经验的资深业务主任,我把自己和客户都带入平安保险公司是有一定道理的……您可以不需要推销人员的推销,但您不会不需要资深寿险顾问的建议。
所以,我认为参加保险一是保障,二是得到帮助。保险本身就是一种保障,因此,在哪家公司投保都是给自已和家人得到保障;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更重要的是选择一个好的代理人是非常重要的,在您最需要时能得到他的帮助,不知您是否满意还希望您提出意见。
详细资料请与我联系电话:
我个人网站:
保险代理人:吴金龙
希望能看到您的回复,因为保险是非常专业的只通过做计划书是很难理解内容的还是希望能和您见面.给我一次为您服务的机会.
本人电脑水平有限,希望今后得到您的帮助。
说的好不如做的好,我不是最好但要做的更好!
既然社保法规规定了,我想也没其他办法了。
员 工 因 下 列 情 形 失 去 工 作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 应 携 带 有 关 材 料 , 到 失 业 保 险 机 构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手 续 :
    ( 一 ) 用 人 单 位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解 散 或 者 撤 销 ;
    ( 二 ) 用 人 单 位 被 依 法 整 顿 ;
    ( 三 ) 用 人 单 位 因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而 裁 员 ;
( 四)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五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形 。
失 业 员 工 逾 期 不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手 续 的 , 其 享 受 的 失 业 救 济 金 从 登 记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逐 月 减 发 。
失 业 员 工 领 取 失 业 救 济 金 的计算标 准 , 按 其 连 续 工 作 年 限 每 满 六 个 月 计 发 一 个 月 的 失 业 救 济 金 ,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二 十 四 个 月 。
失 业 员 工 重 新 就 业 满 一 年 后 再 次 失 业 的 ,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的 期 间 按 照 其 重 新 就 业 后 的 工 作 时 间 计 算 。
失 业 救 济 金 的 月 发 放 标 准 为 上 年 市 政 府 公 布 的 最 低 月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
首先,你必须在现在供职的单位至少服务了一年,并且该单位也连续为你交纳了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
其次,你与单位签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盖有单位公章.
最后,由...
是的,缴费必须满一年.
如果你现在有新的单位接收,保证两个单位之间失业险的衔接,只要不间断到下次失业时也是可能累计的.
哈哈哈,看来你的心底一直认为,失业金好像就是自己的钱,可以随便拿的或者说是无条件必须给付于你的!
其实你都误会了,失业金的给付条件是在你失业没有工作的情况...
你先上职介去按自由职业者来上保险!然后叫职介给你办理失业!这样就可以领失业金!你年龄多大?北京地区对40~50岁的人员失业有优惠政策!不知道你是哪个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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