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建房证,没土地证。难道房就织梦打开不是我的首页吗?双沟拆迁办,为啥拆我房不

查看: 9849|回复: 5
我有房产证但没有土地证如何过户给别人?开发商又不配合分割土地,求处理方法。
1、到底有没有明文规定房产开发商要将土地分割给每户呢?
2、你们要求我们个人去通知开发商来分割土地,我们个人的力量算什么?
3、如果有明文规定的话政府部门是不是应该官方发文通知开放商务必将土地分割呢?
4、如果开发商长时间都不配合分割是不是能依据法律法规在通知无果的情况下强制分割呢?
5、你们办理不动产的数据不都在“房产局、国土局、住建局”里面的吗?为何现在还要劳民伤财?
这个不懂,啥也没,不清楚
请高州市委市政府能发文协助不动产办证的顺利开展。
现在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房产现在无法办理不动产证,不动产局要求我们个人去通知开发商将土地分割到各户,但是我们个人的力量有限,我们认识开发商,但开发商不认识我们,同时很多开发商不理睬也不配合分割,如果是这样的话。全城房产实现不动产权的登记的时间遥遥无期,到底有没有明文规定房产开发商要将土地分割给每户呢?如果有明文规定的话政府部门是不是应该官方发文通知开放商务必将土地分割呢?如果开发商长时间都不配合分割是不是能依据法律法规在通知无果的情况下强制分割呢?全高州有约9成的房产存在以上的问题,希望高州市委市政府重视。
如果有合法的文件,就去告开发商罗
不仅仅只有高州是这样,茂名也大把,房产局的工作也是做不到位,群众督一督他才动一动,
好多地方都同样如此
Powered by  我们发现了以下问题:  
1、县政府对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答复是“县政府自筹资金实施老船塘防洪护坡建设工程,该项目不需要向淮安市、省政府报批……共有被拆迁户101户”。  
2、可是我们在网上查到的《老船塘段堤防除险加固工程招标公告》上却是“盱眙县老船塘段堤防除险加固工程已由江苏省水利厅批准兴建,建设资金来自省级补助和市县自筹,现已落实。”  
3、我们老船塘这批被拆迁户只有70几户,为何到最后变成了101户。该安置的灾民不安置,难不成不该安置的“外来户”却享受了这批灾民的“民心工程”。  
  作者:cwbcwb111 回复日期: 17:36:36 
    政府补偿方案不是机密,如果政府不公布,这是政府失职,不过这不是大问题,你没必要纠缠。你也可以通过在相关职能部门的亲戚、朋友看到,许多职能部门都会有这个文件。    如果说是省重点工程,又是建防洪墙等城市公用设施,那么有时候你是必需做出让步的。而且省重点工程,也不是当地政府想怎么搞就能怎么搞,一般当地政府是不敢乱来的。    其他拆迁户不是也拆迁了吗?政府不是针对你一个人。    我建议,如果你已经拿到拆迁费了(一般来说政府对你的住处会有一个安排,不会让你无家可归),不如就算了,也算支持政府工作,毕竟防洪是大家的事。    如果政府以违法建筑为由拒绝支付你拆迁费,那你的事就比较麻烦了,普通的办法恐怕无法解决你的问题,我提供两个可能有效的方法:一是持之以恒地上访,问题是时间比较长;二是找新闻媒体披露事情真相,只要解决了不是违法建筑的问题,就可以找到突破口,缺点是成为公众人物。    司法途径是有钱人和有权人的舞台,老百姓并不合适。当然,通过媒体去打官司也是可行的。        您说得在理极了,我们也要求到最低了,可是毕竟我有55平米才算给我总计4.2万补偿款,不够买20平米呢!其他人家因受不了恐吓威逼都暂时签字(后群体上访南京多次近一年时间才补给人家)。我的房子被强拆了一间到现在还没给我一分钱,我不诉讼也是无路可走。我邻居全部房屋被强拆了还一分钱没赔,无任何说法。
  eatingfood 回复日期: 17:37:36 
    的不到赔偿应该是正常的,因为你没有产权证吧。就算70年建房的时候没有后来也是需要补办的(我记得我家的祖屋是有建房证的。。。好像叫这个名字,九几年补办的),没有当然不能证明你的房屋是合法建设的。        至于法院的判决我认为还是基本公道的。        另外,法院是不会对Z F的文件进行真假辨别的(这是默认的,默认Z F的公文都是真实的存在,哪怕真的是造假),而且中院也对Z F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判决。。。。。            只是最后遗憾的是,违法行权没有得到惩罚。            
房屋建于上世纪70年代,那时候《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还没出台,父母和街坊们都自然建造,一住就是几十年,没人提出过异议。就是拆迁办开始也没说不是合法房屋,并且他发给我们的《拆迁告知书》上也说“98年前的房屋视为合法房屋”,我们周围没房产证的人家很多,都按有证房补偿的。  
拆迁办在法庭上报复我家房屋不合法,主要可能是没料到我家会起诉,一般人家被强拆后就屈服了,而我提起了诉讼,他如何也要应付,只能硬说我的房子不合法,是违法建设什么的。
  现在问题的关键就是:他们想歪曲我的房子是最近造的,以符合他们“违法建设”的栽赃;可事实房子不是现在造的,已确确实实存在近四十年了,我们这所有的邻居都知道,并且还提供了确凿的证人证言。法庭上法官也无话可说,可是二个月后,判决书却对我们所有人的证人证言来个“不予认可”。让人多遗憾的法院啊!
  我就是想不通,老船塘的土地可都是我们父辈们围河造田,一块块石头一掊掊土用船从很远的地方运来垫起来的。本来我房屋都55平米了,土地面积还更大,拆迁后却只能换20平房子?土地都白给你了?!这是不是太黑了。
  拿三分,顶楼主一个
  这种鸟事太多了,顶下走了。
  今天我不顶贴,明天就没有人为我顶贴。。
  拿三分,顶楼主一个  
  楼主较真起来鸟,可是在中国没有法治,只有人治,告状有用吗?法律条文就是画上的大饼,能看不能用。
  你准备替党说话,还是替自己说话.
  难道你不知道谁提谁说话吗? 哎 世道伤人心
  我可是比你还惨啊。县里把我的房子和别人的合并计算。我的产权和别人是分开的,别人签字拿钱。然后把钱打到我帐上。  150平的宅基地。300多平的房子。门前空地还没算。补不到6W。没有安置。  打官司    一审。输了。    今天二审。。还不知道结果。。  /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24676.shtml
在这里。有空帮顶顶。谢谢  
  回楼上:  
可以啊,只要上线就帮你顶,互相帮助.
  自己顶,
  我就不信,父母留给我的好端端的家就这样让流氓给砸了,还不赔?法院助纣为虐,P民就让你了?
  他们都是这样,对自己的子民凶如豺狼。而对外国侵略者却软如绵羊
  楼上说得是,我们再也不必忍受.
  住在自己房子里好好的都能遭“灭房”之祸凭什么?你要想拆迁就得安置,你不安置就不准拆我房对不?补偿款买不到原来一半的房子想抢吗?
  非法强拆后,我们查阅了大量全国类似案例,也咨询了我们的律师和其他律师,还有一些法律顾问,他们都说我家房子是合法房产.根本不是“违法建设”。
  看来你的官司打的是对的。今天法院的庭长也说我的是行政官司。我打民事可能是错的。哎。不管他了。我只知道我的房子给拆了县里总要给我个合理的补偿。不过看来很难。我在想二审我再输我要怎么办。
  直接找拆迁的付责人吧,不过可能已经晚了
  作者:lh9892 回复日期: 22:40:46 
    看来你的官司打的是对的。今天法院的庭长也说我的是行政官司。我打民事可能是错的。哎。不管他了。我只知道我的房子给拆了县里总要给我个合理的补偿。不过看来很难。我在想二审我再输我要怎么办。      也没怎么错,其实只要违法的人承认犯法依法办事就好办了.你的案子应该是赔偿得太少了,150M的吧,还有土地,怎么可能才6万,事情是明摆着的,你请了律师吗?有律师咨询帮忙要好一点.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物权法》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民法通则》第117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我请了律师。没个屁用。决定权不在律师手里。二审我没请。没什么意义。案情很明显。主要看法官怎么判。  再输官司我不打了。再打也只是浪费钱。我决定把我的诉状和县政府的答辩和法院判决印成册子,到县里去大量发。贪官怕什么。不就是怕违法的事被别人知道。我狂发一通。让整个县里的人都知道。哈哈。大不了抓我去吃公家饭。
  政府权力最大,法院受其操控,律师跟受害者地位差不多.但是不要灰心,事情没到最后绝不放弃^^^^^
  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日施行)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从违法建设的定义也不难看出,不管什么行政行为它都有一个时间的效应,你不能今天突然想出一个条例并施行,则以前所有已经发生的行为统统违法,这不符合常情也不符合法理。它有一个时间点的,那就是以新条例法规发布的时间为准,以前不去追究,以后则依法行事。
  非法强拆后,我们查阅了大量全国类似案例,也咨询了我们的律师和其他律师,还有一些法律顾问,他们都说我家房子是合法房产.根本不是“违法建设”。  
  我父母留给我的建于上世纪70年代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已被政府违法拆除)是合法的私人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1、我父母建设该房屋时,根本不存在规划部门审批的程序,该房屋是我父母为缓解当时家庭住房困难,于上世纪70年代建造的(我姊妹8个,我是老小,也是家中唯一的男孩,父母建造该房屋时,我还不记事,我周围老人们说,老船塘的土地是他们一掊掊土一块块石头从远方辛苦运来垫起来的,然后在上面建房而居)。30多年来,我家一直居住和使用,没人有异议。而《城市规划法》是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日通过的,自日起开始施行,所以,七几年我父母建设该房屋时,根本没有规划部门审批的程序。没有相关的程序规定,何以认定“违法”?  
2、《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即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就是说一个法律对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即使该房屋未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也不能作为处罚的事实依据。  
3、现在对我进行处罚已超过除斥期间。  
除拆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权利的消灭。《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即如果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行政机关就失去了处罚的权利。我父母建设该房屋已存在了30几年,早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行政机关无权将该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并给予任何形式的处罚。  
  晕死,老乡顶你
  作者:cwbcwb111 回复日期: 17:36:36 
    政府补偿方案不是机密,如果政府不公布,这是政府失职,不过这不是大问题,你没必要纠缠。你也可以通过在相关职能部门的亲戚、朋友看到,许多职能部门都会有这个文件。    如果说是省重点工程,又是建防洪墙等城市公用设施,那么有时候你是必需做出让步的。而且省重点工程,也不是当地政府想怎么搞就能怎么搞,一般当地政府是不敢乱来的。      老兄你用人文情怀来推测拆迁办可不适用,他们是太敢隐瞒也太敢乱来了,我是盱眙人,宣化街有个几百平方屋子宣布给他30万,人家请律师打官司现在拆迁办要赔人家100几十万人家还不愿,因为地和房子和其他总价要值200多万.    可是你要不请律师他才给人二三十万,现在是相差100多万,你说他有没有乱来?
  看来你是为了出一口气。  个人认为没这个必要,这社会就这个样。    第一个方法可能适合生活条件很困难的人或所有拆迁户不满,第二个方法可能适合只是找说法的人。    单纯地通过法律途径,我认为你已经没有多少希望了。  你想要达到什么目的,通过什么途径,会有什么后果,你自己要想清楚。  本人只是提个建议,不承担任何责任。    另外啰嗦一句,通过律师可以拿到政府补偿方案。有房产证的与无房产证的补偿标准不同,这也是常规。
  作者:我要整个宇宙 回复日期: 09:22:43     老兄你用人文情怀来推测拆迁办可不适用,他们是太敢隐瞒也太敢乱来了,我是盱眙人,宣化街有个几百平方屋子宣布给他30万,人家请律师打官司现在拆迁办要赔人家100几十万人家还不愿,因为地和房子和其他总价要值200多万.    可是你要不请律师他才给人二三十万,现在是相差100多万,你说他有没有乱来?  —————————————————————————————  我这不是“人文情怀”。  我是非常现实的。  “政府补偿方案不公布”“不是大问题”,  “城市公用设施”老百姓“是必需做出让步的”  这都是实得不能再实的大实话啊,人是要面对现实的。    至于你说的请律师就能拿100多万,我很是怀疑,这户人已经拿到100万了吗?没拿到可不算,现在律师骗人的也不在少数。  打官司是有钱人和有权人玩的把戏,我还是这个观点。
  是不是真的啊?这么多事情不会没有人知道吧!
  作者:cwbcwb111 回复日期: 10:08:14 
    作者:我要整个宇宙 回复日期: 09:22:43         老兄你用人文情怀来推测拆迁办可不适用,他们是太敢隐瞒也太敢乱来了,我是盱眙人,宣化街有个几百平方屋子宣布给他30万,人家请律师打官司现在拆迁办要赔人家100几十万人家还不愿,因为地和房子和其他总价要值200多万.      可是你要不请律师他才给人二三十万,现在是相差100多万,你说他有没有乱来?    —————————————————————————————    我这不是“人文情怀”。    我是非常现实的。    “政府补偿方案不公布”“不是大问题”,    “城市公用设施”老百姓“是必需做出让步的”    这都是实得不能再实的大实话啊,人是要面对现实的。        至于你说的请律师就能拿100多万,我很是怀疑,这户人已经拿到100万了吗?没拿到可不算,现在律师骗人的也不在少数。    打官司是有钱人和有权人玩的把戏,我还是这个观点。        回:“我要整个宇宙”的ID朋友说的我们盱眙的情形是有的,我也知道一家,拆迁办的“行政裁决书”书就裁决给他30几万,他们家也是找的北京律师打的官司,他家房屋就400多平米,加上土地性质还是集体土地,他家的土地也要赔钱,现在拆迁办私下和解主动要给他130万,人家也不肯,因为仍然差几十万没到位。懂征地拆迁的人都不懂算出来的,政府的补偿都是骗你没商量。
  上面打错一字,“懂征地拆迁的人都不懂算出来的,”里面“懂”打错,纠正为“难”。
  现在拆迁办就是骗你压你哄你,骗到一个是一个,越蠢越胆小的就多骗你一些,难骗到的就恐吓你打压你,方法他们自己心里更清楚
  其实现在城市拆迁还是征地拆迁都有法律查找的,可他们就是要掩耳盗铃,以为所有的人都是傻子,你纠正他们的错误就第一个打压你。
  作者:greatlakewater 回复日期: 11:12:33 
    是不是真的啊?这么多事情不会没有人知道吧!        回:这些事情都是真的,不止我一家,同时提起诉讼的就好几家了,但法院统统是不予立案,累死了立上案的也就三四家。为了防止政府的迫害,大家都相互鼓励的。
  适当的作点过激行为未尝不可,要不然你就忍气吞声。
  和政府对着干,小子,你想不想混了?
  这个世道就是一个无处讲理的世道!
  感谢大家帮顶,就算世上没有讲理的地方了,起码还有个诉说的地方,还有一大批正义人士,感谢天涯!!!
  一会也帮南京高院判决弄上来,基本上跟中院判决一样,再次确认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可就是找理由不赔偿,离奇的法院。
  天啦,我们这也要拆了听说,我们也多年老房了也没审批,是否也要当违章房,拆了白拆?
  The poorest man in his cottage, may bid defiance to all the forces of the Crown. I the wind
but the King of E all his forces dare not cross the threshold of the ruined tenement. (Private property under Common Law. --William Pitt, Earl of Chatham, in a 1763 speech to the House of Lords in regard to the Excise Bill
  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屋子可能很破旧,屋顶可能摇摇欲坠;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但是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房子的门槛。
  西谚有云:&篱笆好,邻居好&。这指的就是人们可以利用自身的知识和潜能来自由地追求他们的目标,而不必同他人发生冲突,条件是用结实的道德、法律和习俗的&篱笆&在各自的财产之间标出一道明确的界限。这也是人类文明的界限。没有这条界限,文明人就会变成野蛮人。财产权制度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维持文明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篱笆不好,邻居会加倍觊觎他人的财产,挑起并加剧纷争,就像制度不好会导致政治家加倍攫取权力权力一样。在财产没有界限,财产权没有保障的情形下,好邻居肯定是坏邻居,道德的人肯定会变成不道德的人。财产与财产权是文明社会的标志,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是看财产权在该社会中得到保护的程度。处在野蛮状态下的人类根本没有财产权的概念。财产权可以说是文明人特有的权利,是生存和幸福的关键。很难想象,一个连财产都得不到保障的人,其生命(权)和幸福(权)能平安无事。财产权是健全的人性的必要条件,也是人类超越自然的必要条件,更是推进人类文明自身的必要条件。
  说得好啊,可惜我们连自身财产权都保不住
  ``````````````````````````
  再努力都能一夜变成穷光蛋
  遇到强盗还是拿起武器最好啊,可惜觉醒有点迟,损失已惨重,这帮狗杂毛,我先mark一下,再走走看,.
  顶,那边绝对黑,曾经为了老婆娘家建自住房,结果土地使用许可证和建房许可证居然花了三万多,不然不给建。现在还要价钱才能土地证和房产证。政府不作为,当官的没几个能办事的。只认钱~~~欢迎跨省,对了,无需跨省,我们一个省。说的全是实话,   还搞龙虾节,问问当地老百姓生活提高多少?大家有空去深入参观下盱眙的乡下,草房还有不少,当然,他们县城变化很大,主要是仆人们有钱了
  再说点,人家55个平方,你们他妈的只给4万多点。要是这是拆迁部门爹妈的房子,你们掏心窝想想,你们能干?操!再看看上面几个小年轻的帮凶,你们也是麻痹的穷人吧,混进这里帮凶,对得起你们的老祖宗吗
  竟然看到老家新闻。不知百年后,我们的子孙们能否见到太阳。若能见到,当他们写历史的时候,会发现,他们的爷爷辈活在一个可笑的时代,这个时代有华南虎,有七十吗,有FU WO撑,有被XX,荒唐的年代
  慢慢耗着,又是一场拉锯战!
  谢各位帮顶,自己也来顶,顶到天亮,顶到日出.
  作者:V字城市猎人 回复日期: 16:53:58 
    顶,那边绝对黑,曾经为了老婆娘家建自住房,结果土地使用许可证和建房许可证居然花了三万多,不然不给建。现在还要价钱才能土地证和房产证。政府不作为,当官的没几个能办事的。只认钱~~~欢迎跨省,对了,无需跨省,我们一个省。说的全是实话,     还搞龙虾节,问问当地老百姓生活提高多少?大家有空去深入参观下盱眙的乡下,草房还有不少,当然,他们县城变化很大,主要是仆人们有钱了        哪年都一掷千金请大腕扭扭跳跳,而把我们灾民往死里整,我家门前的一排人家房屋被他们恐吓全签字了,每一户没有超过5万的,老尹家才2万,有人家3万多,有家也被强拆了,至今没安置没给一分钱.
  再贴下南京高院的行政判决书,没话说了,真是没有最无耻只有更无耻。这样的《行政判决书》看似在总结双方陈词,实字里行间用词定性极尽偏袒,对上诉人的笔录断章取义,对确凿证据“不予认可”,而对政府的假材料连让他们举证都免了便直接“认可”,这种法院已变质了,他们识别真假的能力还不如卖菜的阿姨,太假了。更荒唐的还有,法庭上政府的人没新生枝节,2月后,《行政判决书》上赫然多了条,政府这时得寸进尺进一步诬陷“被拆房屋是杨宝国建造”,太有想像力,太匪夷所思,你无法想像他们脑子里还能造出怎样的情节。只不过法院也假装对此提议“不予认可”。事实上,他们在偷笑吧,为自己能进一步和稀泥而得意。
  贴下终审《行政判决书》1
  杂谈看到:                                                                                                                                                                                                                                                                                                                                                                                                                                                                                                                                                                                                                                                                    有个人的回复是:&在杂谈看到:有个人的回复是:’我每天看贴无数,基本上不回贴.后来发现这样很傻,很多比我注册晚的人分数都比我多,于是我就把这段文字保存在记事本里,每看一贴就复制粘贴一次.帮LZ把贴子顶上去。顺便挣点分。’于是我把他这段话复制到我的记事本里,每看一贴就复制粘贴一次.帮LZ把贴子顶上去。顺便挣点分。&                                于是我把他们俩这段话复制到我的记事本里,每看一贴就复制粘贴一次.帮LZ把贴子顶上去。顺便挣点分。                    于是我把他们仨这段话复制到我的记事本里,每看一贴就复制粘贴一次.帮LZ把贴子顶上去。顺便挣点分。  
  高院的判决书我觉得有以下不公平的地方:  
1、盱眙县政府伙同下属单位伪造的虚假材料高院没有识别继续采信,令人气愤。  
2、高院不辨真伪,仍沿用中院对我合法房屋“简易披房”的歧视性称谓,令人遗憾。我家被强拆房墙根都一尺六七宽,都是大青石和瓜子灰浆砌成,是我家正规房屋,凭什么成了“简易披房”?近20年间很少看到有这种材料建房吧。从这一点也能驳倒建设局诬蔑房屋是我造的谣言,事实上父母建造这房屋时我根本都不记事,当我会玩耍时都在这屋里跑来跑去了。  
3、高院对政府造假材料悉数采信,连验证都省了,而对我们街坊邻居老人们提供的书面证据则不加理会。法庭上没说证据不可以或是还需要补充或是其他什么,可是判决书一下,就是对我们“不予认可”。我不相信法官的判断真的这么差,我更相信他们是故意而为之,故意倾向政府,打压我。  
4、最郁闷的最后的判决。既然再次确认政府“违法”,那为什么不对政府“违法行政”造成的后果给予处罚?这还是不是“人民的法院”?公务员犯法国家“相关法律”对他们的处罚条款有很多吧?难道就没一款可以用上?  
5、全$中%国在《城市规划法》(日)发布前建的房子有很多吧,是不是来个全国清理,全砸了一分钱不赔?这就是当前倡导的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作者:一息尚存维我自尊 回复日期: 00:34:06 
    你的文章只写一句话,当时怎么通过的:)不是说最少要500字才让发的嘛?你一开始是发到杂坛的吗?  
我发了很多。都发不出。原来有发出过。不过我在发出三天后给各个相关和不相关的部门发过邮件。上有文章链接。第二天就没了。现在你看到的是改的有点说不清问题了
  呵呵,怀念小羊。
  一般人不懂,咱们在下一盘很大很大的棋  等到我们房地产价格推高到一个城市的价格能买下日本加上美国,欧洲的时候,就是我们赢棋的时候,  嘿嘿,到时候我们把这些房子都卖给美国人,日本人,欧洲人,然后把拿这些钱的一部分买整个美国......    啊,这个,啊,那个,啊,恩,那啥,  我们在下一盘很大很大的棋  啊,这个,啊,那个,啊,恩,那啥,  我要亲孩子脸蛋了,我要哭了,  啊,这个,啊,那个,啊,恩,那啥,  88
  楼S明白人呵,糊涂人不断清醒ing
  作者:lh9890 回复日期: 00:37:35 
    作者:一息尚存维我自尊 回复日期: 00:34:06        你的文章只写一句话,当时怎么通过的:)不是说最少要500字才让发的嘛?你一开始是发到杂坛的吗?     我发了很多。都发不出。原来有发出过。不过我在发出三天后给各个相关和不相关的部门发过邮件。上有文章链接。第二天就没了。现在你看到的是改的有点说不清问题了      明白了,呵呵!你也很勇敢,一定是坚持啊,我们一齐努力。
  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我父母留给我的建于上世纪70年代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已被政府违法拆除)是合法的私人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1、我父母建设该房屋时,根本不存在规划部门审批的程序,该房屋是我父母为缓解当时家庭住房困难,于上世纪70年代建造的(我姊妹8个,我是老小,也是家中唯一的男孩,父母建造该房屋时,我还不记事,我周围老人们说,老船塘的土地是他们一掊掊土一块块石头从远方运来垫起来的,然后在上面建房而居)。30多年来,我家一直居住和使用,没人有异议。而《城市规划法》是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日通过的,自日起开始施行,所以,七几年我父母建设该房屋时,根本没有规划部门审批的程序。没有相关的程序规定,何以认定“违法”?  
2、《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即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就是说一个法律对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即使该房屋未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也不能作为处罚的事实依据。  
3、现在对我进行处罚已超过除斥期间。  
除拆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权  
  3、现在对我进行处罚已超过除斥期间。  
除拆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权利的消灭。《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即如果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行政机关就失去了处罚的权利。我父母建设该房屋已存在了30几年,早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行政机关无权将该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并给予任何形式的处罚。  
为什么自家的房子几十年来住得好好的,一遇拆迁马上变违章建筑?我找遍了法律也没找到相关条款?    
  拆迁办是公仆还是流(氓)?谁赋予了他们敢打敢sha敢抄#家的气&焰!?为什么他们伤了人毁了家还无人制@裁?    
  为什么各部法律都说“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事实是私人财产可以随意侵犯以至毁灭。GUO家法律为何骗人骗到如此地步?    
  邱晓华的“幸福指数”与邱兴华的“痛苦指数”(原创)    
邱晓华与邱兴华,一字之差,却几乎同时成为中国最大的新闻人物,只是身份完全不同。看似巧合,其实必然:---    
邱晓华告诉国人:中国人的“幸福指数”是“相当的”高 --- 名列世界第13 位,并且他还试图论证“幸福指数“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那个时候,他还没有东窗事发。    
说实话,如果是某个普通专家学者作为一个研究课题如此说话,我是毫不奇怪的,因为“地球人都知道”,中国的某些专家,在世界上早已是以敢于胡说八道而“著名”的。    
问题是,作为一国统计局长(据说是“专家型官员”),对于大多数国人的“政策性贫困”熟视无睹,对国家主席号召建设和谐社会、政府总理强调要重视“穷人经济学”充耳不闻,对群众议论他负责的那个行政系统还有多少“水份”要挤的问题毫不关心,在五花八门的权贵特殊利益集团欺上瞒下,借口“改革发展”,利用拆迁、征地、破产、改制等等方式,玩弄法律、侵犯人权、垄断资源、掠夺公私财富,不断制造出层出不穷、空前绝后的社会痛苦与民族灾难的时候,仍然安之若素,面不改色,口若悬河地大谈“中国人民高度幸福指数”,确实令人震动、怀疑和瞠目结舌!    
无疑,作为邱晓华来说,那是“相当的”幸福!---    
比如,在世界各国公务员基本都必须服从法律公开自己的财产和收入的时候,邱晓华作为中国公务员,则可以“依法”不公开自己的财产和收入,从而可以从容不迫地胡作非为。--- 否则,仅仅靠工资收入,他怎么可能有条件异地重婚并生儿育女?!而这,也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幸福!而是一个群体的“幸福”!!同时,这样的幸福还有许多。比如,达到一定年龄(20—30年?),就可以“内退”,原来的工作关系和各种各样的福利待遇全部保留,利用过去在位时积累的资源,再另寻一个清闲高薪的工作,安全享受各种合法与非法的钞票!!    
当印度、孟加拉等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大批专家学者们,几十年如一日深入社会最底层,为解除或者减轻自己同胞的贫穷与苦难不懈奋斗,甚至不惜牺牲个人幸福的时候,我们某些喝着自己贫困长辈的血汗和奶水长大与强壮起来,并且由纳税人的血汗 ---财政资金培养,接受了高等教育,现在掌握了权力的中国“精英”们,一边制造和蔑视着自己同胞的苦难,一边热衷于掩耳盗铃的把戏,高谈阔论中国人民的“高度幸福指数”和“中国已经没有垄断国企”(国资委某官语),之类的现代超级笑话,不能够不说是一个群体的集体堕落与背叛!    
2006年初,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报告:中国收入最高的10%人口,占有了41%的财富!一位政协委员在政协大会上指出:到2005年,中国超过百万美元以上资产者已达23.6万人!然而,与此同时,中国却有80%的人没有最基本的养老保险、有1.4亿老人和6000万残疾人没有任何基本福利!!    
同样无疑,与“邱晓华们”相比,邱兴华是另外一个极端的代表。    
从公开报道可以知道,他是一个接受过教育、非常“尊师”、勤奋努力的人,也是一个非常重视自己孩子教育、向往美好未来的父亲。    
但是,当他的基本权利与尊严一再被侵害、当他基本接近赤贫而走投无路的时候,他终于走上了一条违法但是他自己却认为“简单有效”的不归路!而这些,不能不说有着“邱晓华们”长期无视大多数人的结论的“贡献”!    
从马家爵,到邱兴华,到崔英杰,再到杨佳、邓玉娇 , 类似的悲剧层出不穷,根本的社会原因究竟在哪里??!!    
可喜的是,2006年的偌贝尔和平奖,颁发给了“穷人的银行家” --- 孟加拉国的穆罕默德.尤努斯博士。并且有人认为他应该同时获得偌贝尔经济学奖。    
这让我们看见了世界的浩荡潮流,看见了“知识的良心 ”, 看见了世界的未来和方向,看见了世界文明和进步的希望!    
“有贫穷就不会有持久的和平。”这,已经是今天国际社会的最新共识。那么: ---- 没有和平,哪来和谐?!    马克思说:“只有禽兽,才会漠视人类的苦难。”进一步,应该说:“只有禽兽不如的双足动物,才会制造并且蔑视自己同胞的苦难!”    
毫无疑问,可以肯定的是:邱晓华、陈良宇、陈国军们猖獗之时,正是和谐社会困阻之日!!!  
  “黄山第一贪”日前受审 小小县官贪了4600余万       日 10:38:12  来源:中安在线                   备受黄山市上下瞩目的徐普来贪污案于3月17日在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徐普来、徐双贵、孙小波、周军四人到庭受审。据了解,其中被告人徐普来被指控在2002年至2004年,伙同其子徐双贵等人贪污近5000万元,创黄山市近年来被指控贪污数额最高的记录。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普来曾担任歙       县建设委员会主任和歙县政协副主席,从2002年至2004年,其伙同被告人徐双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大肆隐匿、侵吞并非法占有国有财产4664.13万元;被告人徐普来伙同被告人孙小波、周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元。             2004年下半年,经歙县企业改制领导组决定,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徐普来、徐双贵趁机向歙县企业改制办公室提供了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有472名职工的虚列名单,从而骗取政府同意其“承债式”改制的方案,并确定日作为评估基准日。2004年12月,安徽南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中,被告人徐普来通过提供虚假的材料等方式,隐匿了大量的国有资产,致使该公司的评估净资产为负66万元。随后,被告人徐普来又精心安排被告人徐双贵和周军参加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竞买,徐双贵以400万元的拍卖价格买到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所有权。之后,被告人徐普来、徐双贵又以虚假的472名职工需要安置为名,骗取当地政府同意,从而未将该400万元上交歙县财政改制专户。2005年3月,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成为被告人徐双贵个人所有。经鉴定,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改制基准日日的净资产为4664.13万元(未包括土地的价值),因此,被告人徐普来、徐双贵实际侵吞国有资产达4664.13万元。   
  法律条条款款要守法,当官时时刻刻在违法,在害人,这个国&%家到底有没有法律?法律在骗人,还是当官的在骗人?    
  不管发生多大惊天冤案,在1秒钟信息传遍世界的今天却万人缄口,媒体失声,喊冤声传到tian安@门都把你遣送回来,更坏的关进疯人院。  
  最好什么疑问也不要有,不然有人要问你了,&是准备替挡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
  我们乡下的亲戚那搞农民征地拆迁,上访的人才到南京就被抓了回来关进学习班/
  你若有钱,为了面子,可以向他们讨一个说法    你若有权,为了票子,可以向他们讨一个说法    你若有胆,为了后代,可以向他们计一个说法        若你是“三无”人员,就忍忍吧,这事情到哪都没得结果!    这社会:适者生存!  
  盱眙?狄仁杰上那个地方?
  杨同志劝你明智些.打宫司你斗不过政府,古语民不告官,没有你好果子吃.主动做真正的老实人,向地方政府递检讨投降,可作反面教材也许多赔你几万.否许给你安置房六十平方居住,看不惯不合法不合理事太多,你应该明白醒悟的,你跟天斗地斗,老天爷会施恩与你,只要你善人之举.跟官府斗你注定失败.切莫认为我是税客.同你-样曾经是被拆迁户,母亲因此事喝药自尽了.人言可畏.要么学杨大侠吧.
  向盱眙人民政府致敬.依法合情合理解决杨住房被拆问题.人民在关注.中央和省市在关注.祝你们平安吉祥.普通人敬呈
  媒体电视某些重要领导人张口闭口法制社会法制社会,要真是法制社会,神周大地还会每天上演抄家灭舍之事而无人管?真法制社会还真会纵容无法无天?真法制社会受害老百姓还申不了冤?
  天赋人权,每个人与生俱来具备三样本能——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而保证幸福的前提是要能保障自身财产权不受侵犯。如果连一辈子辛苦拥有的财产都不能保障,而可能转眼毁于他人之身那有何幸福可言。
  感谢天涯,感谢热心的朋友帮顶.哪怕没有说理的地方,起码公道自在人心.
  作者:手高的yy 回复日期: 09:32:57 
    盱眙?狄仁杰上那个地方?        正是,好象是电视剧的哪一集吧,狄仁杰一行前往盱眙……
  作者:九阳神鞭 回复日期: 10:00:54 
    杨同志劝你明智些.打宫司你斗不过政府,古语民不告官,没有你好果子吃.主动做真正的老实人,向地方政府递检讨投降,可作反面教材也许多赔你几万.否许给你安置房六十平方居住,看不惯不合法不合理事太多,你应该明白醒悟的,你跟天斗地斗,老天爷会施恩与你,只要你善人之举.跟官府斗你注定失败.切莫认为我是税客.同你-样曾经是被拆迁户,母亲因此事喝药自尽了.人言可畏.要么学杨大侠吧.  
互勉中。只是“母亲因此喝药自尽了”你都放过了他们?
  杨大侠是我等小草民的最高境界,我整天就关在自家屋子里,两耳不闻窗外事,如今对自己的孤陋寡闻是捶胸顿足,我还以为只要确认坏人“违法”必受严惩,哪知法(院)是政%府开的铺子,是店面和主人的意思,对自己的浅薄脸红心跳中
  发生的已然发生,以后的日子依然来到,雨雾已蒙了双眼,湿了衣衫,看不到前方的路,
使用“←”“→”快捷翻页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我的回忆不是我的mp3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