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司门店营业执照照的门店如要搬迁,有搬迁费吗?该向谁要搬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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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营业执照,但是要拆迁了,不知道营业执照能赔钱吗
我有营业执照,但是要了,不知道营业执照能赔钱吗?我们是门面房,如果赔钱,是给房东,还是给店主,
律师回答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37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有经营损失补偿项目,但一般拆迁只认房主说话,房主与租客的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协商解决。 13:04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068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您好,看当地政策。 13:37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076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电话咨询律师 13:42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5059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根据当地拆迁政策确定 16:18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495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您好,一般补偿款归产权所有人。但你们可以要求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如果你觉得补偿不合理就不要轻易签字。 14:51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17751***帮助网友:26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拆迁办只认房主。你如果还有租约,可向房主要求补偿或赔偿。 13:16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13776***帮助网友:99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拆迁部门应该给你补偿的 13:26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13675***帮助网友:1850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向房主主张赔偿,南京律师,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办公室在地铁南站附近 13:30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13770***帮助网友:443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按照租房合同的约定来履行。 15:46[转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100问答(二)
51、房屋价格评估报告是证据还是依据?
答:只是证据,不是依据。建设部2000年《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要求,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改制为估价师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92号)评估机构属于“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模式的机构。其行为不具备行政行为效力全部构成要件。行政行为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报告不具有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但它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作出判断和决定的重要参考,产生证明力、影响力而非决定力。因此,评估报告符合证据的特征。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价格评估机构及评估师可能对评估报告承担什么责任?
答:《条例》第3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谁选定?
答:《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否异地执业?
答:《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从理论上讲,征收涉及被征收人的重大利益,公正的价值应优先于效率的价值,每一名被征收人都可以参与对评估机构的选择,体现程序的公平。同时,对评估机构应明确确定为社会中介组织,中介组织可以跨地域性执业。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房地产估价机构分哪些等级,有业务范围的区分吗?
答: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资质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二级资质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三级资质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房屋征收、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56、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择房源应注意哪些/
答:一是异地安置。对于非开发性的征收,无法进行回迁或者就近安置。二是原地或就近安置。产权调换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至少包括:(1)挑选房屋的顺序,将签订协议的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可以激励签订补偿协议。通过补偿决定的,可以采取搬迁顺序或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2)结算差价。可以综合考虑市场价格、优惠价格、社会保障等多重因素。(3)办理转移登记手续。(4)存在抵押房屋的产权调换。《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被征收房存在抵押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将安置房屋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一并办理抵押登记。如果安置房是期房的,可以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5)安置房免除个人所得税和契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5号〉《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哪些人群享有回迁或就近安置的权利?
答:《条例》第21条第3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据此,享有回迁就近安置的人群是:第一,特殊的被征收人即旧城改建的被征收人。第二,限于个人住宅。第三,被征收人选择了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第四,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当提供”。第五,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征收部门在征收活动中主要应承担哪些义务?
答:1、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对于需要周转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周转房。2、必须在征收决定批准的范围内实施搬迁。3、必须在征收决定的期限内实施搬迁。4、在征收过程中,要向被征收人作好宣传解释工作。5、就补偿事宜与被征收人经商量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6、自觉履行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7、接受上级征收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的指导和领导。8、严格遵守并全面履行补偿协议的规定。9、依据相关规定及补偿协议向被征收人支付安置补偿费、周转过度费等搬迁费。10、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安置被征收人和其他房屋使用人。11、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拆迁安置补偿用房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2、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支付赔偿金。13、征收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城市整体规划。14、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或作出处理之后才能搬迁的房屋及附属物,应当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处理后才能拆迁。15、委托有关部门实施征收的,应当签发委托书等。
59、目前我国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初始登记有无专门的规范?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总结上海、深圳关于遗留房产登记问题处理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事实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下发了建房市函(2009)89号《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主要有(1)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处理;(2)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处理;(3)“房改房”的处理;(4)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的国有企业房产转让的处理。(5)联建房初始登记;(6)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办证问题;(7)拆迁安置房的房屋登记;(8)开发企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处理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60、违章建筑就一律不给补偿吗?
答:不对。
以行政法比例原则来衡量执法与立法中对违章建筑一律不给补偿的作法,无疑缺乏妥当性、可行性和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1999)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首次在司法审查中运用了行政法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度原则,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则这种损害应被尽可能的限制在最小范围和限度之内。可见比例原则是为了防止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利时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和相当性。所以,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实践中也行不通。据报道,沈阳一棚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都属于违章建筑,但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在补偿中不仅按照合法建筑给予全额补偿,而且,针对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还给予住房补贴进行安置。温家宝总理先后两次视察该项目,并给予了高度评价。特别是旧城区系历史形成,它记录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轨迹。计划经济时期,国民经济还很薄弱,满足住房需求总体靠居民自行解决。这种自行解决的住房未经任何审批许可,成为居民遮风档雨的住所,肩负着政府应当承担而无力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将其作为违章建筑在拆迁中不予补偿的做法,无疑会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
61、“钉子户”有哪几种主要的类型?
答:第一,漫天要价型。蛮不讲理,把政府征收视为捞一把的机会。这类人一般没有后台,没有很硬的社会关系,但有几个朋友,给他当“军师”。自己并没有多少文化,也不懂法律、法规。第二、后台撑腰型。有一定的社会关系,有持无恐,有文化、懂政策、喜欢钻政策的空子,其背后往往有人指点。他门以利益为目标,很有策略和手段。他们会见好就收,只要达到目的。第三、自我保护型。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收入较低。以下岗工人、回城知青、帮困人员为主。他们经历的生活磨练很多,以致于不信任任何人,他们的信念是坚持到底就是胜利,他们对今后的生活顾虑太多,对未来生活缺乏信心,盘算着补偿后买套房子还有节余。他们会耍无赖,耍小聪明。他们惧怕权威,对政府不信任,喜欢听小道消息,信奉只有自己才能保护自己。这些人常常成为“强拆”的对象。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征收补偿协议应具备哪些效力要件?
答:主体要件。即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一方必须是征收部门,另一方必须是被征收人,根据家事代理权不适用不动产原则,当被征收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时,夫妻双方必须参加协商并签字或者书面授权委托;职权要件。即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必须是享有征收补偿的法定职权;内容要件。即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适当、真实;程序要件。例如根据本条例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等;形式要件。即征收补偿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不能是口头形式。
63、征收决定的有效期有多长?
答:《条例》未明确规定。但条例第16条第3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行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这间接告诉我们,征收决定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对产权有争议的房屋怎么拆迁?
答: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政府无权解决产权争议。产权争议应另行解决,但这不是政府的职责。考虑产权争议的解决需要时间,但征收工作不等人,政府征收部门可作好房屋设施调查登记,并办理公证证据保全,在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和调查核实的材料作出补偿决定,并将补偿款额办理提存手续,待权利人产权争议解决后办理分配手续。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行政强拆权被取消,征收部门擅自强制的,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答:第一,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第三,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条例》第27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是绝对禁止的,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以“违反规定”为条件。通过上述行为对人身实施伤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行为人的目的是拆除房屋腾出土地,使房屋所有权灭失就是其犯罪目的,所以造成房屋被拆除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66、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吗?
答:不能。
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明确了提起行政诉讼是先予执行的前提,先予执行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政府及房屋征收主体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提起行政诉讼取决于被征收人。参照《民事诉讼》及相关司法解释也缺乏非诉行政先予执行的法律依据。《行政诉讼解释》第86条规定,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补偿决定应当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何为生效?即补偿决定已处于稳定的不可更改的状态。但是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此时的补偿决定尚未稳定,可能随着被征收人提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被变更或撤销。如果此时人民法院依据政府的申请先予执行,在程序上剥夺了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复议、起诉的权利,从实体上剥夺了被征收人的财产权。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非诉强制执行是否有期限限制?
有期限限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内提出将不能再适用。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征收工作中的渎职包括哪些?
答:1、对公共利益作扩大解释,对于不属于公共利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2、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没有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4、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没有组织论证,也没有公开征求意见就作出征收决定。5、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没有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就作出征收决定。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或者存在挪用,且造成被征收人补偿费用不能全部兑现。8、作出征收决定没有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致使无法及时向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造成公共利益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9、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致使补偿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出现重大事件。10、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没有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造成重大不必要的征收补偿。1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随意扩大补偿或随意压低补偿,造成重大损失或出现重大事件。12、违法采取暴力、胁迫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严重后果。13、不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无法强制执行,造成公益项目拖延等。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被征收人享有哪些请求权?
答:被征收人享有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行政侵权国家赔偿请求权、刑事控告权等。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获得赔偿后,还可以要求征收部门对其补偿吗,即赔偿和补偿能获得双份吗?
答:无论是赔偿还是补偿,无论是通过协商、决定还是判决,财产损失的补偿应当遵循“损益相补”原则,希望得到补偿之后再得到赔偿的企图是徒劳的。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自杀、自焚是否属于“暴力、威胁”?
答: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问题关键在于:暴力是否包含对自身的暴力?威胁是否包含以自伤、自残甚至自焚方式?笔者认为当然包括。这类情况下在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后不仅要继续依法强制执行,而且还要追究被拆迁人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房地产征收评估办法由谁制定?
答:《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因此,实践中有些地方市政府制定的一些评估办法是无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1年6月3日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条例》之前已经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如何操作?
答:《条例》第35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有关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各地在成立征收部门的同时,原拆迁管理部门仍然继续保留,可以采取“一套人马,两快牌子”进行过渡。没有评估的继续评估,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继续签定协议。无法签订协议的,仍然裁决。对裁决不履行的,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如果认为原来颁发的拆迁许可证难以经受司法审查,笔者建议拆迁部门主动撤销拆迁许可证,然后按照新条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城中村”改造项目如何操作?
答:本条例显然只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在旧城区改造中,遇到“城中村”改造就无法使用本条例。笔者建议,采用“两步走”:第一步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批准决定。第二步按照本条例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也明确了这一精神。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法院有权对房屋征收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进行认定吗?
答:不能。《条例》第8条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采取了列举式,并在第(六)项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明确了什么是公共利益的法定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公共利益”属于对法律的进一步界定。《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是否可以在批准建设用地后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答:不能。《城乡规划法》第37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实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需要说明的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在前,建设用地批准在后,只适用于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不适用于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是否可以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答:不能。《城市规划法》第38条和第2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房屋被征收如何确定估价时点?
答:《条例》第19条第3款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1年6月3日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0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房屋评估价是否以当地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为基本依据?
答:不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而不能以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为基本依据。我国禁止行政机关干预或者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房屋征收评估价格中是否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
答:不包括。《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没有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只有房地估价机构盖章的估价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没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房地产估价规范》第8.0.7:“估价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任。”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合法有效的协商记录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答:我国至今没有对此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的精神及协商活动的本质要求,至少应当具备:(1)适当主体。即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他们授权的代表。(2)征收部门应在征收期限内进行征收活动。据此,协商记录应当在征收期限内制作才具有效力。(3)应当由双方签订确认。(4)内容合法合理。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时,征收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虽然我国迄今没有关于拆迁当事人协商程序的任何规定,但是从有利于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为以后发生纠纷提供依据的角度出发,拆迁双方应当平等友好的约定协商的时间和地点。另外,征收部门指派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协商,工作人员应当携带身份证件、工作证件以及单位的介绍信或者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其身份的材料,并在协商之前向被征收人主动介绍自己的身份和协商的目的,被征收人要求查看工作人员携带的材料的,除依法应当保密的,都应当向被征收人出示。被征收人对征收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的,协商才可以开始。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被征收人私自对协商过程录音、录象的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答:根据公开公正的征收原则,征收双方关于补偿安置的协商是可以公开进行的,因此将协商过程和内容录制为音像资料不会侵害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协商不成的,是否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答:不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内因买卖、增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此乃“买卖不破租赁”。所以,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和征收部门最好达成一个三方协议,解决被征收人和承租人的损失,如果协商货币补偿不成的,只能选择产权调换。
86、被征收人拒绝在协商记录上或者房屋调查登记表上签名就可以阻止征收拆迁吗?
答: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征收人拒绝在协商笔录上签字或者拒绝在调查登记表上签字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调查登记属于征收部门的行政取证过程,行政主体行政过程中调查取证的,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在以后的行政诉讼中提交可能被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另外,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据此,特殊情况下被征收人拒绝签名的并不影响协商记录的法律效力。
87、征收拆迁中的违章建筑如何处理?
答:《关于房屋所有权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城房字(1988)95号]:一、关于时间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国务院1984年新颁发的,各地制定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后,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的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房屋从严处理。四、参照以上原则确定的从宽处理的范围,只要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之后,可以补办手续,确认其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罚款额度由各地制定标准,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所得罚款按有关规定处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建住房(2005)200号]第11条:《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依据《城市规划法》及地方城市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处理。城市规划法实施前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历史情况,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处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的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未经相关部门认定,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可以违章建筑为由无偿拆除房屋?
答:不能。根据《城乡规划法》第11条、第53条等规定,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无权认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房屋征收部门没有认定违章建筑的权力,也没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
89、房屋权属登记的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实际为经营性用房的如何补偿?
答:《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9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薄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拆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宅基地房屋的,应如何补偿?
答:农村宅基地具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殊社会保障性质,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其流通性。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但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除外。所以我国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房屋的,不受法律保护,其购买协议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者“小产权房。”因此,拆迁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宅基地的房屋的,可能不予补偿。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其家属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的,家属可以获得相关补偿吗?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同住家属要求继续租赁的,应当允许。可见家属可以获得相关的补偿。承租人的补偿目前主要依据各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但是应当进行房屋承租人变更登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房屋征收中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如何计算补偿款?
答:《物权法》第148条规定是“退还相应的出让金”。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的是“给予相应的补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针对这种情况属于特别法,而物权法则属于一般法,应遵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条例》的规定,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涉及土地同类的市场价补偿。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造成实际损失,是获得停产、停业补偿的前提条件吗?
答;是的。现行的新《条例》第17条(三)项中规定为“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里明确“因……造成……损失”。即要求有“损失”结果,并强调损失与房屋征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征收转租的非住宅房屋,征收人应当如何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答:《合同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第27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在我国对包括房屋承租人在内的拆迁当事人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缺乏一般性规定的情况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作为对因拆迁造成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主要应当补偿给直接的生产经营者。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协议或者确认该协议无效?
答:可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作为民事合同纠纷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民事案件受理。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等规定,主张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直辖市可作为房屋征收主体吗?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笔者认为,这里的“市政府”包括县级市、地级市人民政府,但不包括直辖市。
&& 因为直辖市为省级人民政府,应该说这一结论并非完全是理论的推定。《条例》第6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表明立法者是将直辖市人民政府排除在市政府之外的。否则就不会将其定位为“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了。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未经安置补偿,政府是否可以预先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答:不能。《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42条第3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护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还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答:《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征收双方对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是否可以实施强制拆迁?
答:不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span STYLE="font-size:11.0font-family:宋体;color:#0、征收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可诉。征收公告是征收决定的法律行为的表现,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征收公告所载明的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权利人与特定的事,征收决定由政府单方作出,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安排。据此,征收公告完全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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