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骨折住院,请问朋友误工费怎结案 如何理赔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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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全责.造成我右手腕部骨折.我该怎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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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将肇事车辆的车主、司机和车辆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2、根据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法医做出的伤残鉴定结论进行索赔;3、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4、赔偿比例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5、对方是机动车的,只要你方不是全责,保险公司就会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来承担。6、各地的赔偿标准都不一样,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并计算相关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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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户口是北京交区因交通事故造成二次伤害右手干掌骨折至今不能上班怎么解决,对方全责全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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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通过诉讼主张索赔。n2-根据人体损伤级别确定赔偿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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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付全责,医生建议休息一星期,误工费怎么赔偿我月工资在500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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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付全责,医生建议休息一星期,误工费怎么赔偿我月工资在5000多
安徽 池州 发表时间: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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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计算非常复杂,计算的项目有住院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数十项,少一项都会影响你主张的数额。还有就是计算标准要看你所在地区的的经济情况的,每个省都不同。另外,你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不同的,还有就是你住院的时间长短也不同的。故请专业律师为你维权是有必要的。
律所: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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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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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算
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算
范文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损失的案例日,小张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深南大道南侧时,与黄某驾驶的粤SXXXXX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张受伤需住院接受治疗。日,小张出院,并前往某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结论为两个拾级。其中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某支队进过现场勘查,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张无责任。后小张通过诉讼,要求黄某与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3043元。其中关于误工费的赔偿项目,小张主张,其于日开始住院,两次住院22天,出院医嘱第1项写明“全休三个月”,则共误工112天。因原告事故前在某快递公司南山营业部工作,月平均工资为5139元,事故发生后其公司只发了1200元的基本工资,故二被告应向其支付误工费()/30×112天=14705元。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小张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在内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张支付110000元,黄某向小张支付1943元。【分析】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因此,误工费的计算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至于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而在确定受害人收入状况方面,一般按照以下情形计算:(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本案中,受害人小张有固定收入,其因伤残误工112天,事故发生之前,其月工资为5139元,事故发生之后公司仅给付其每月1200元的基本工资,即小张因事故而遭受了误工损失,因此赔偿义务人应按照小张实际减少的损失赔偿其误工损失费。在索赔误工损失费时,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据;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应当提供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比如完税凭证等。本文转自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原文地址:交通事故误工费损失的案例日,小张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深南大道南侧时,与黄某驾驶的粤SXXXXX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张受伤需住院接受治疗。日,小张出院,并前往某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结论为两个拾级。其中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某支队进过现场勘查,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张无责任。后小张通过诉讼,要求黄某与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3043元。其中关于误工费的赔偿项目,小张主张,其于日开始住院,两次住院22天,出院医嘱第1项写明“全休三个月”,则共误工112天。因原告事故前在某快递公司南山营业部工作,月平均工资为5139元,事故发生后其公司只发了1200元的基本工资,故二被告应向其支付误工费()/30×112天=14705元。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小张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在内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张支付110000元,黄某向小张支付1943元。【分析】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因此,误工费的计算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至于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而在确定受害人收入状况方面,一般按照以下情形计算:(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本案中,受害人小张有固定收入,其因伤残误工112天,事故发生之前,其月工资为5139元,事故发生之后公司仅给付其每月1200元的基本工资,即小张因事故而遭受了误工损失,因此赔偿义务人应按照小张实际减少的损失赔偿其误工损失费。在索赔误工损失费时,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据;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应当提供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比如完税凭证等。本文转自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
范文二: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如何计算误工费的计算是交通赔偿案件中比较容易起争议的地方,在这一点上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的重要性就凸现出来,我们就这个问题做一个总结。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而形成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误工损失体现了民法侵权法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误工费的数额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误工时间,一是受害人的经济收入状况。误工费分为非持续性与持续性两种。非持续性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持续性误工的时间应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即受伤耽误之日起到定残日前一天。定残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即不再赔偿误工费。如果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的,误工时间从侵权行为开始起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证明时间的证据是医疗机构关于治疗情况的证明,比如出院小结,能证明住院多久,住院时间就是误工时间,或者是医嘱确定的休息时间也是误工时间,或者是诊断已经治愈的时间。误工费的计算是交通赔偿案件中比较容易起争议的地方,在这一点上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的重要性就凸现出来,我们就这个问题做一个总结。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而形成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误工损失体现了民法侵权法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对于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范文三: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计算误工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对误工费的计算规定了相关标准和依据,误工费由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一、时间确定:1.住院治疗期间,误工时间以住院时间为准。2.出院后仍需休养的,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二、误工标准: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操作中,受害人要提供事故前后收入减少的证明(如个人所得税证明)。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以下兰州交通事故律师为你具体分析。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二)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相比,在总的计算公式上是一样的,即: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 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其中,“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确定,则是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误工费赔偿金额的关键。“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计算公式,按年计算,可以表述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3如果按月计算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人,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36其中,①关于“误工收人”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人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人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人。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其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 = 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 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上述计算公式也可以用相关符号进行表述,如可表述为:P=A - B其中,P=误工费赔偿金额;A=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人;B=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人。如果您想要咨询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鉴定等问题,以及想了解更多的交通肇事相关内容,请上法律直通车【交通事故专家咨询】栏目,将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jtsg/sgpc/gspc/438.html
范文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计算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X 误工时间说明:(1)赔偿数额: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误工时间: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没有致残的,其误工时间以其住院治疗时间或医生建议休息的时间为依据计算。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 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3)收入状况: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或因交通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的补贴、津贴。工资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调查核实为准)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如何理解“实际减少的收入”?a、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因个人所得税征缴体制尚不完善,有些受害人的收入虽没有完税证明,但并不能说明其彻底丧失合法性,比如我国公务员的工资体系的双轨以及农民的承包经营收入等。另外,采纳“合法证明”标准,并不否认对一些高收入主张者须提供“完税证明”。两者并不矛盾。因固定收入主要体现在固定工作的人员之上,所以,受害者能够提供供职单位的证明就可以了。 b、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的范围。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对无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C、受害人既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即全省的标准)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应按照上年度全省各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对于虽系农村户口,但居住在市区或市郊区生活一年以上的(公安派出所、社区的证明),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如何理解“相同或相近行业”?判断标准原则上有两个:产业分类标准,比如一、二、三产业;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该标准主观色彩很强,法官的判断结果不能与一般评价出现明显的“与众不同”。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4)误工费主要以天计算。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如何计算误工人员的日工资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过来的审判实践,为了规范统一,体现公平公正,不应以月进行计算,而以天计算日工资为宜。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主要分三类:①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时间,应为受害人自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康复所需时间而定(康复时间应以法医指定的康复时间为准)。②构成伤残的,应为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但因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合理康复期满,仍怠于定残的,其定残时间应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也即到康复之日为止。 ③构成死亡的,应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的期间。★律师提醒:1)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超过2000元(按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受害人最好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受害人不用办理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的收入证明,否则,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种形式。2)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人为限。误工费是针对有收入的人支付的费用,那么★对于没有收入的人可否主张误工费?立法界、律师界和法院多持否定的态度。有人认为,即使受害人没有收入,可以主张适时的误工费,因为误工损失是弥补受害人因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而减少的收入,并一定有固定工作的人才有误工收入。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没有收入的受害人,如:没有固定工作的农村居民、流浪乞讨人员和在校学生,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致害人承担。3)注意三点:A、误工费指实际损失,虽误工但未减少收入则不予赔偿;B、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C、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者主要有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也应赔偿误工费。4) 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受害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如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5)未成年人的保护如果受害者是学生、未成年人同时也是无业者,误工费就无法得到支持;对护理费、营养费等也只能按照最高院的解释结合当地收入标准确定,即对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反而少于成年人,这明显不利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建议误学费的计算可以参照误学时数和当地普通家教行情予以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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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的计算方法(一)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三)计算公式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1)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范文六:交通事故中伤者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杨某某与王某、于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仅作为学习参考讨论之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蔡开剑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意义的文件使用。相关问题,欢迎探讨。】【关 键 词】 成都市新都区交通事故工资标准 误工费【案 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 号】(2013)成民终字第4688号【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判决日期】 日【上 诉 人】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原审被告)【被上诉人】 杨某某(原审原告)王某、于某某(原审被告)【 裁 判 要 点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以填平原则为基本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因各人收入与收入方式、行业、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也是因人而异。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误工费是一个推算的结果。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交通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计算误工费需要考虑如下情况:1、误工费的标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收入形式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2、期限的标准:(1)以医院开具的证明,形式为出院医嘱、病假单(四川);(2)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上海)。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如果有取得部分收入,该部分收入应该扣除。如:特别是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司,一般非因工受损都会按规定享受病假待遇,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因为这属于间接损失,比如丧失某次商务洽谈而没有签定合同导致损失。【 基 本 案 情 】日,王某驾驶于某某所有的川U3058货车行驶至新都新繁泡菜园区内路口左转弯时,与正常直行的由杨某某驾驶的川A77Y25号轿车(杨某某所有)相撞,致杨某某受伤并在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警大队于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提供《聘用合同书》、《代扣代收入税款凭证》、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证明》、《收入证明》、《杨某某工资、奖金发放统计表》以证明:杨某某从2011年1月起在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作担任副总工程师,月均工资为31,807元/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向杨某某发放基本工资1,914元/月。【 裁 判 结 果 】一审认定:杨某某从2011年1月起在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作,月均工资为31807元/月,本案交通事故后,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只向杨某某发放了基本工资1914元/月,杨某某因为本案交通事故实际上产生的误工损失为29893元/月,故杨某某主张的误工费应得到支持。因杨某某提交的《出院病情证明书》中载明其“三个月内患肢不能负重活动,不参加劳动”,结合杨某某的住院时间,原审法院认定杨某某的误工费天数为99天。误工费:98,646.90元(29,893元/月÷30天/月×99天)上诉人认为杨某某所提交的《骋用合同书》并未载明其工资金额。根据杨某某提供的《杨某某工资、奖金发放统计表》,其在该事故发生前半年的月平均工资为6213元,其余年终奖金、年度项目奖金、节日活动费、承包费等费规定和必然收入,不应计入工资。杨某某提供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无社保缴纳等信息凭证印证。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故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 判 理 由 】二审认为,关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杨某某为支持其关于误工费的主张,提供了其与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所签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该研究院为其出具的《证明》、《收入证明》、《杨某某工资、奖金发放统计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证据,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杨某某在事故发生之前的收入情况及在事故发生之后的收入减少情况,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杨某某的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就杨某某作为从事研究设计的副总工程师,其收入构成包括工资、设计费、信息奖、承包费、技术部质量奖、节日活动费、降温费、烤火费等,即以上均为杨某某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合理收入及福利待遇,而杨某某在因该事故受伤未能正常工作期间,其未能获得以上收入及福利待遇。因此,某某保险四川分公司要求只按杨某某的工资数额认定其误工费,与事实不符,不能得到支持。【 适 用 法 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交通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交通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注:有些法院根据鉴定期限计算,可能超过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交通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律师办案心得】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交通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工资表,银行出具对账单,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为准,奖金以伤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伤者“固定收入”高于个税起征点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是伤者仍需要证明自己从事的职业。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家庭主妇家庭主妇(家庭劳动有经济价值,对整个家庭有支撑作用)、无业人员(损害其获得工作的可能)、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现实中仍然的农村劳动的主力)的误工费赔偿。家庭主妇、无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的误工费应当赔偿。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第3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也可以参照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者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交通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但证明标准要明显高于未离退休人员。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6、未成年工的误工费计算:事故发生后到医疗期满仍未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并不能主张误工损失。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伤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交通事故中伤者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杨某某与王某、于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仅作为学习参考讨论之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蔡开剑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意义的文件使用。相关问题,欢迎探讨。】【关 键 词】 成都市新都区交通事故工资标准 误工费【案 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 号】(2013)成民终字第4688号【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判决日期】 日【上 诉 人】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原审被告)【被上诉人】 杨某某(原审原告)王某、于某某(原审被告)【 裁 判 要 点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以填平原则为基本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因各人收入与收入方式、行业、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也是因人而异。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误工费是一个推算的结果。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交通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计算误工费需要考虑如下情况:1、误工费的标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收入形式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2、期限的标准:(1)以医院开具的证明,形式为出院医嘱、病假单(四川);(2)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上海)。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如果有取得部分收入,该部分收入应该扣除。如:特别是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司,一般非因工受损都会按规定享受病假待遇,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因为这属于间接损失,比如丧失某次商务洽谈而没有签定合同导致损失。【 基 本 案 情 】日,王某驾驶于某某所有的川U3058货车行驶至新都新繁泡菜园区内路口左转弯时,与正常直行的由杨某某驾驶的川A77Y25号轿车(杨某某所有)相撞,致杨某某受伤并在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警大队于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提供《聘用合同书》、《代扣代收入税款凭证》、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证明》、《收入证明》、《杨某某工资、奖金发放统计表》以证明:杨某某从2011年1月起在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作担任副总工程师,月均工资为31,807元/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向杨某某发放基本工资1,914元/月。【 裁 判 结 果 】一审认定:杨某某从2011年1月起在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作,月均工资为31807元/月,本案交通事故后,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只向杨某某发放了基本工资1914元/月,杨某某因为本案交通事故实际上产生的误工损失为29893元/月,故杨某某主张的误工费应得到支持。因杨某某提交的《出院病情证明书》中载明其“三个月内患肢不能负重活动,不参加劳动”,结合杨某某的住院时间,原审法院认定杨某某的误工费天数为99天。误工费:98,646.90元(29,893元/月÷30天/月×99天)上诉人认为杨某某所提交的《骋用合同书》并未载明其工资金额。根据杨某某提供的《杨某某工资、奖金发放统计表》,其在该事故发生前半年的月平均工资为6213元,其余年终奖金、年度项目奖金、节日活动费、承包费等费规定和必然收入,不应计入工资。杨某某提供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无社保缴纳等信息凭证印证。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故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 判 理 由 】二审认为,关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杨某某为支持其关于误工费的主张,提供了其与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所签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该研究院为其出具的《证明》、《收入证明》、《杨某某工资、奖金发放统计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证据,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杨某某在事故发生之前的收入情况及在事故发生之后的收入减少情况,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杨某某的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就杨某某作为从事研究设计的副总工程师,其收入构成包括工资、设计费、信息奖、承包费、技术部质量奖、节日活动费、降温费、烤火费等,即以上均为杨某某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合理收入及福利待遇,而杨某某在因该事故受伤未能正常工作期间,其未能获得以上收入及福利待遇。因此,某某保险四川分公司要求只按杨某某的工资数额认定其误工费,与事实不符,不能得到支持。【 适 用 法 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交通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交通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注:有些法院根据鉴定期限计算,可能超过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交通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律师办案心得】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交通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工资表,银行出具对账单,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为准,奖金以伤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伤者“固定收入”高于个税起征点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是伤者仍需要证明自己从事的职业。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家庭主妇家庭主妇(家庭劳动有经济价值,对整个家庭有支撑作用)、无业人员(损害其获得工作的可能)、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现实中仍然的农村劳动的主力)的误工费赔偿。家庭主妇、无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的误工费应当赔偿。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第3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也可以参照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者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交通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但证明标准要明显高于未离退休人员。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6、未成年工的误工费计算:事故发生后到医疗期满仍未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并不能主张误工损失。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伤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范文七:交通事故中伤者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以填平原则为基本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
交通事故中伤者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杨某某与王某、于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仅作为学习参考讨论之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蔡开剑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意义的文件使用。相关问题,欢迎探讨。】【关 键 词】 成都市新都区交通事故工资标准 误工费【案 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 号】(2013)成民终字第4688号【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判决日期】 日【上 诉 人】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原审被告)【被上诉人】 杨某某(原审原告)王某、于某某(原审被告)【 裁 判 要 点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以填平原则为基本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因各人收入与收入方式、行业、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也是因人而异。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误工费是一个推算的结果。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交通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计算误工费需要考虑如下情况:1、误工费的标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收入形式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2、期限的标准:(1)以医院开具的证明,形式为出院医嘱、病假单(四川);(2)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上海)。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如果有取得部分收入,该部分收入应该扣除。如:特别是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司,一般非因工受损都会按规定享受病假待遇,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因为这属于间接损失,比如丧失某次商务洽谈而没有签定合同导致损失。【 基 本 案 情 】日,王某驾驶于某某所有的川U3058货车行驶至新都新繁泡菜园区内路口左转弯时,与正常直行的由杨某某驾驶的川A77Y25号轿车(杨某某所有)相撞,致杨某某受伤并在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警大队于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提供《聘用合同书》、《代扣代收入税款凭证》、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证明》、《收入证明》、《杨某某工资、奖金发放统计表》以证明:杨某某从2011年1月起在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作担任副总工程师,月均工资为31,807元/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向杨某某发放基本工资1,914元/月。【 裁 判 结 果 】一审认定:杨某某从2011年1月起在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作,月均工资为31807元/月,本案交通事故后,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只向杨某某发放了基本工资1914元/月,杨某某因为本案交通事故实际上产生的误工损失为29893元/月,故杨某某主张的误工费应得到支持。因杨某某提交的《出院病情证明书》中载明其“三个月内患肢不能负重活动,不参加劳动”,结合杨某某的住院时间,原审法院认定杨某某的误工费天数为99天。误工费:98,646.90元(29,893元/月÷30天/月×99天) 上诉人认为杨某某所提交的《骋用合同书》并未载明其工资金额。根据杨某某提供的《杨某某工资、奖金发放统计表》,其在该事故发生前半年的月平均工资为6213元,其余年终奖金、年度项目奖金、节日活动费、承包费等费规定和必然收入,不应计入工资。杨某某提供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无社保缴纳等信息凭证印证。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故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 判 理 由 】二审认为,关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杨某某为支持其关于误工费的主张,提供了其与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所签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该研究院为其出具的《证明》、《收入证明》、《杨某某工资、奖金发放统计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证据,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杨某某在事故发生之前的收入情况及在事故发生之后的收入减少情况,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杨某某的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就杨某某作为从事研究设计的副总工程师,其收入构成包括工资、设计费、信息奖、承包费、技术部质量奖、节日活动费、降温费、烤火费等,即以上均为杨某某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合理收入及福利待遇,而杨某某在因该事故受伤未能正常工作期间,其未能获得以上收入及福利待遇。因此,某某保险四川分公司要求只按杨某某的工资数额认定其误工费,与事实不符,不能得到支持。【 适 用 法 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交通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交通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注:有些法院根据鉴定期限计算,可能超过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4、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交通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律师办案心得】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交通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工资表,银行出具对账单,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为准,奖金以伤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伤者“固定收入”高于个税起征点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是伤者仍需要证明自己从事的职业。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家庭主妇家庭主妇(家庭劳动有经济价值,对整个家庭有支撑作用)、无业人员(损害其获得工作的可能)、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现实中仍然的农村劳动的主力)的误工费赔偿。家庭主妇、无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的误工费应当赔偿。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第3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也可以参照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者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交通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但证明标准要明显高于未离退休人员。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6、未成年工的误工费计算:事故发生后到医疗期满仍未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并不能主张误工损失。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伤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范文八:交通事故法律咨询-----长沙交通事故赔偿网/changsha/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一、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交通事故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 误工费的赔偿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 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的赔偿应为受害人因误工而造成的损失,其适用前提为有劳动能力。1、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是指在国家机关、 企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调查核实为准)2、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 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 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若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应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其他自然人若能作此证明的亦应以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为准,来计算每天收入状况;对无法举证的,由受诉法院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对无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二、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范文九: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一)误工费的概念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其中,①关于“误工收人”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人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人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人。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其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 = 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 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上述计算公式也可以用相关符号进行表述,如可表述为:P=A - B其中,P=误工费赔偿金额;A=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人;B=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人。在此公式中,只有在B例如:李某为广东省广州市某水产公司的业务员,负责送货工作。有一天早上,他驾车去给一家宾馆送货,在路上不幸与一辆逆向行驶的大货车相撞,李某受重伤。后经有关部门调查,人货车司机为疲劳驾驶,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住院治疗1个月,又应医院要求在家静养1个月。李某平时每月的收人是3500元,在这2个月的时间内,李某单位因其歇病假,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1000元。这样,李某可以要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为:李某误工费赔偿金额=()×2个月=5000元在这一案例中,如果李某的单位因为李某没有来上班而连基本生活费都不发,则李某可以要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为:李某误工费赔偿金额 = 3500 × 2个月=7000元(二)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相比,在总的计算公式上是一样的,即: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 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其中,“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确定,则是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误工费赔偿金额的关键。“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计算公式,按年计算,可以表述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3如果按月计算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人,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36例如,王某系北京市市民,2000年研究生毕业后,先后去了几个单位上班,但感到自己所学专业不适应这些单位的工作要求,都没有干多长时间,后来就在家耽着,没有再找工作,靠写文章、帮助朋友做事取得一些收人,但收人不固定,好的时候1个月能有6000多元收人,不好的时候甚至2-3个月都没有1分钱的收人。从2001年6月起到2004年5月止,王某通过写稿、帮助朋友办事,所得稿酬、报酬等总计为9.36万元。2004年6月初,王某骑自行车去商场买东西,在回来的途中被一辆违章行驶的出租车撞伤,造成小腿骨折,住院治疗1个半月,回家后又应医生要求在床上静卧休养1个半月。这样,王某因事故造成3个月的时间没法工作,在计算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时,需要进行如下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计算王某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入,计算方法如下:王某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入 = 9.36万元/3年=3.12万元第二步,计算王某最近3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方法如下:王某最近3年的月平均收入=9.36万元/3 */12月=2600元第三步,计算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如下: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 =2600元×3个月=7800元上述情况属于受害人虽然没有固定收人,但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人。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例如,钟某系我国中部某省某市一个体户,靠修自行车为生,每年的收人有多少,他自己也不太清楚。2003年8月份,钟某在去县城的途中被一辆违章行驶的货车撞伤,在医院治疗45天。这样,钟某因事故造成45天的时间没法修自行车。在计算钟某45天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时,因钟某自己也说不清到底有多少收入,所以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修自行车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假如该地自行车行业上二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7560元,则钟某45天误工费赔偿金额的
范文十:交通事故误工费证明误工费的计算是交通赔偿案件中比较容易起争议的地方,在这一点上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的重要性就凸现出来,我们就这个问题做一个总结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形成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误工损失体现了民法侵权法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误工费有两个重要问题:一是误工时间,一是受害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关于误工时间《解释》将此分为非持续性与持续性两种。非持续性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持续性误工的时间应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即受伤耽误工作之日起到定残日前一天。定残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即不再赔偿误工费。如果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的,误工时间从侵权行为开始起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证明时间的证据是医疗机构关于治疗情况的证明,比如出院小结,能证明住院多久,住院时间就是误工时间,或者是医嘱确定的休息时间也是误工时间,或者是医院诊断患者已经治愈的时间。构成残疾的,则由伤残鉴定书表明的定残日期确定。死亡时间也由医院的死亡证明确定。关于收入状况误工损失虽然是间接损失,但它本身是一种实际损失,因此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应按受害人的实际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的收入减少进行计算。在我国,一般收入是根据受害人所在工作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另外可辅以受害人往年同期的工资单,印证受害人的收入。受害人也可以提供税单来证明实际收入。除劳动报酬外,其他形式的收入也需要通过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收入的发放机构可以证明收入发放的实际理由和数额、时间。受害人主张了收入,但缺乏证据或者证明的权威性不足的,法官可以不予认定。对于无固定收入的,《解释》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受害人举证确定收入计算标准;二是依据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收入计算。其计算是单位时间的实际收入乘以误工时间,或者平均收入(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法律规定的是前三年平均收入,因此受害人需要证明在前三年所有的收入来源和数额。各种收入的证明方法不一,最权威的莫过于受害人最近三年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单,上面记载的收入可以认定为实际收入。当事人对主张的前三年的收入,每一笔都要有相应的书面材料来证明,否则,即使确实有损失也因为缺乏证据证明而得不到支持。在交通事故诉讼实践中,关于误工费的证明之所以比较困难甚至混乱,根本原因是我国的个人财产申报和管理制度尚未建全,收人来源的渠道很多而且往往不受有效监控,因此除了自己知道自己的真实收人,其他人包括国家税务部门也不清楚真实的收人状况。这样就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受害人的收人属于灰色收人,缺乏足够的正当性,比如受害人所在单位除规定的工资奖金外,有时候会以各种名义滥发奖金,而这些奖金单位不会人账,或者是为了避免上级检查,或者是为了逃税,所以在工资单上看不到有这些收人,但这些收人确实存在,很多时候甚至要远远大于工资单的明示收人。二是有些收入属于受害人利用自身的条件做兼职赚取工资额外收入,如老师做家教、画家私下卖画、明星走穴等行为获得的收入,也没有什么权威机构证明,只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三是我国的收人状况查询机制不健全,如果受害人所在单位为帮助受害人获得赔偿而故意虚报收人状况,则诉讼的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举证的真实性审查和反驳变的非常困难。收人状况的混乱,使得法院一般只会根据当事人能够提供的合理的有效的证据来认定收人状况,对那些虽然符合社会实际情况,也有证据证明犷但缺乏权威证据证明的隐性收入,即使法官相信确实该收人存在,也不会认定为实际收人。有些地方的法院只要当事人双方对收人状况有争议,就认为是无法证明收人状况而直接采用平均工资方法计算,这样就避免了举证的烦琐和法官认定的困难。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自身的收入状况或者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则法院可以根据当地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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