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工资理赔误工费与工伤理赔工伤工资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事故赔偿竞合问题分析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许磊 郭琦
  一、问题的提出
  冯某系某食品公司的职工,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冯某的亲属将该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抚恤金等相关工伤赔偿费用。在庭审时,该食品公司负责人提出质疑:冯某家人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经获得了丧葬费的赔偿,而且冯某方只支出了一次丧葬费用,为什么在工伤赔偿中还要进行丧葬费的赔偿?第二次丧葬费的赔偿是否为“不应获得意外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赋予了受害劳动者自由选择寻求救济途径的权利,即受害劳动者既可以申请交通事故赔偿,也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但未明确规定受害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待遇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额赔偿,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也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二、赔偿模式的探索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造成工伤事故赔偿的竞合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国部分地区通过地方司法性文件对此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主要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种是补充赔偿模式,即受害劳动者先向交通事故肇事方追偿,不足部分由工伤赔偿补足。《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黑政发[2003]89号)第17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18条规定, 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此类规定基本沿袭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废止)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10条,重庆市《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规审发[2004]24号)第12条、13条,《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37条也有类似规定。
  第二种是有限制的双重赔偿模式,又称限制兼得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受害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直接费用”不重复赔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号(1))第六条规定,根据1996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者也可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可以在工伤事故中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原则上不予重复计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也有类似规定。
  对此,对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法律竞合问题,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模式。以上两种模式都主张“双赔”,同时也都避免了机械式地“双赔”,但第一种模式难以保证在事发生后给予受害劳动者迅速、确定的赔偿,不能有效避免诉讼的拖延和赔偿的不确定性。而第二种模式在维护受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方便受害劳动者以多种形式维权;在保障受害劳动者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避免了其获得“不应获得意外收益”的可能,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的原则。
  三、限制兼得模式中赔偿项目的并存和竞合
  采用有限制的双重赔偿模式的地方性法律文件虽然规定了“直接费用”不再进行赔偿,但并未明确说明“直接费用”的范围。笔者认为,对于赔偿项目的并存、竞合问题,应当综合考虑各赔偿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通过比较和分析,进行分类处理。
  (一)兼得类
  主要是人身性赔偿项目和特有赔偿项目。人身性赔偿项目包括工伤保险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此类赔偿项目是因人身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补偿费用,具有人身专属性质,可以两类赔偿案件中分别主张。
  特有赔偿项目包括工伤赔偿中残疾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事故赔偿中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目。该类赔偿项目属于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中特有的项目,在两类案件中并不重叠,因此不存在折抵的问题,应全额支持。
  (二)竞合类
  主要是财产性赔偿项目,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丧葬费)等费用。以上费用系实际支出项目,重复赔偿有违法理和情理。对此类项目的计算,采取同一赔偿项目就高进行折抵的原则来处理比较合理。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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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中白政府间合作委员会中方主席孟建柱13日在中南海会见白俄罗斯总统办公厅副主任、中白...&&nbsp  我们公司是服务行业,有个女员工下班途中被一辆电动三轮撞伤,到医院拍片尾椎骨轻微骨裂,医生建议在家休养2个月即可,不要干重活,他们双方经交警调解,对方赔了她2万(只是骨裂,其实这钱已经赔重了)交警说三轮车主是个很大年纪的老头,挺可怜的。那个女员工拿到对方赔款后,竟然和老公带着一帮家里人又来我们公司闹,说是下班路上受伤要算工伤,要公司赔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开口要几万!如果她下班路上自己摔伤或者受伤没找到责任人,我们公司应该认定工伤给予补偿,但是既然交通事故有责任方,并且已经赔款,怎么能要求重复赔偿??这不成了靠身体发不义之财了!这样谁来保障公司的权益?大家觉得我们公司还应该重复赔这个钱吗?天涯上有做律师的朋友帮我们来断一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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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明文,上班途中不算工伤,更别说下班了。
  楼上看的哪个文,上下班不算工伤?去学一学劳动法!  如果公司给买了保险,不但不反对而且会积极协助员工报工伤,社保局出钱,何至于此!
  @日清日新
20:24:52  国家明文,上班途中不算工伤,更别说下班了。  -----------------------  不是说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算吗?
  我不是律师。新劳动法有规定,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算工伤的。如何理赔不清楚,应该是算工伤的总赔费用,公司出一部分,肇事方出一部分。公司也不用出多少,不是有买保险吗?  
  @chenxuebin914
20:44:16  我不是律师。新劳动法有规定,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算工伤的。如何理赔不清楚,应该是算工伤的总赔费用,公司出一部分,肇事方出一部分。公司也不用出多少,不是有买保险吗?  -----------------------  如果没找到肇事人,对方拿不出钱或者没赔多少,我们公司出钱也无话可说,按照她每月工资2000多,2个月的休养,她要对方赔了她2万,已经是多赔了,回头还要求公司再赔上万给她,这不是讹诈吗?
  @smj-25 20:51:10  @chenxuebin914
20:44:16  我不是律师。新劳动法有规定,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算工伤的。如何理赔不清楚,应该是算工伤的总赔费用,公司出一部分,肇事方出一...  -----------------------  对方到劳动局要求鉴定伤残,如果鉴定到等级就要我们公司承担费用,明明是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却要所在单位承担,这合理吗?
  @smj0124算工伤法律上面有这个贵定,对方陪的是对方陪的,你陪的是工伤,赔多少有规定的,不是他要多少你就给多少的。
  @smj0124
20:51:10  @chenxuebin914
20:44:16  我不是律师。新劳动法有规定,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算工伤的。如何理赔不清楚,应该是算工伤的总赔费用,公司出一部分,肇事方出一...  -----------------------  @smj-26 18:34:32  对方到劳动局要求鉴定伤残,如果鉴定到等级就要我们公司承担费用,明明是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却要所在单位承担,这合理吗?  -----------------------------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出现意外伤害,要求公司理赔,是合理的,劳动法有规定。所以各位老板都要盼着员工上下班平平安安。
  @smj0124
20:51:10  @chenxuebin914
20:44:16  我不是律师。新劳动法有规定,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算工伤的。如何理赔不清楚,应该是算工伤的总赔费用,公司出一部分,肇事方出一...  -----------------------  @smj-26 18:34:32  对方到劳动局要求鉴定伤残,如果鉴定到等级就要我们公司承担费用,明明是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却要所在单位承担,这合理吗?  -----------------------------  算工伤,按照鉴定等级赔偿和对方要求的数量无关,如果有保险由保险支付没有的情况下才由公司支付。
  公司没有给买工伤保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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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竞合可否“双赔”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邓涛
  【案情】
  付某(男,26岁)系某公司员工。日下午17时30分,从公司出发骑着摩托车回家,17时32分途经105国道时,与洪某驾驶的农用车相撞,造成付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洪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7月13日,付某之妻童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洪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538,960元;9月2日,法院判决洪某赔偿37450元、保险公司赔偿元给童某(已履行)。日,童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月9日该局认定付某系工伤死亡。2月15日,童某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元。7月8日该委员会作出裁决,某公司一次性向童某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63,520元。该公司以付某已经获取了人身损害赔偿为由,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公司员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是否可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待遇“双赔”?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互补论”。即发生交通事故后,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所获得的赔偿,不应超过实际遭受的损害。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双赔论”。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在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时,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理由是:
  1、从法律效力来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劳动部制订的,属于部门规章,而且只是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属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当《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不一致时,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两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两者发生竞合时,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两者实行择一赔偿原则或者是差额互补原则时,工伤职工完全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这将有利于使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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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
受工伤的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工伤赔偿,而工伤赔偿的标准是由工伤鉴定结果决定的,在工伤鉴定结果的基础伤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进行相关计算得出的最终结果就是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数额。
关于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的精选问答:
共 1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区域:广东/东莞/擅长刑事辩护张玲悦律师 15:41:09回复是需要赔偿的。法院也一样支持共 1 位律师回复Q
律所: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区域:湖南/株洲/擅长何向前律师 18:09:18回复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重庆运营中心区域:重庆/九龙坡区/擅长律师365重庆律师 21:42:27回复可以主张去要误工费,但、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能得双份。 相关知识——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受到,按《》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关系与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就不再支付相应”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江苏//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江苏律师 21:50:27回复交通事故工伤误工费与不能重复赔偿,可能先起诉交通事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两次鉴定是不一样的,等级也不一样,可以得到双份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和,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能得双份。 律所:律师365新疆运营中心区域:新疆/乌鲁木齐/擅长律师365新疆律师 21:51:27回复你好1、休息期间的工资只能主张一份,都可以的,向单位主张的高些。2、鉴定标准和结果是不同的,要做两次鉴定,可以得到交通事故工伤误工费。共 1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区域://擅长律师 19:15:52回复认可仲裁庭的裁决,可以双重赔偿!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区域:浙江/金华/擅长王坚胜律师 12:49:23回复你所说情况应按工伤处理。 律所: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长宁区/擅长魏增明律师 12:43:41回复按工伤处理和交通事故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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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否因为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如果劳动者需要进行治疗而耽误了上班工作的话,此时就需要对其进行误工费的赔偿。到底交通事故工伤误工费赔偿多少?下面,小编为你简单介绍一下。导致误工费产生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工伤、交通事故,不同的形成原因致使该费用的赔偿标准不同,下面,律师365小编就分情况为你介绍如何计算误工费,希望对能够帮助你解决相关法律问题。随着国家对工伤认定范围的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也是属于工伤范围。像这种交通事故工伤怎么赔偿呢?律师365小编为您整理编辑相关知识,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工伤赔偿法律百科
工伤赔偿是一种针对因工受伤职工而给予的一定赔偿,在工伤赔偿之前,需要先对职工的伤害情况进行认定和鉴定,在确认属于工伤、鉴定出工伤伤残等级后,再进行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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