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法官会同意查对方的住房公积金吗

离婚案件中住房公积金处理的若干问题 - 梧州市岑溪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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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住房公积金处理的若干问题作者:傅小林&&发布时间: 10:01:57&&&&一、问题的提出&&&&离婚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占很大比例,当事人中一方或双方为职工、干部的占相当份额,因而分割住房公积金是离婚案件极可能涉及的问题。笔者曾处理过两件涉及分割公积金的离婚案件,一件双方达成公积金归一方的协议,一件一方当事人坚持公积金为个人财产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就公积金无论达成协议与否,调解书协议内容以及判决主文如何表述,才能便于案件的执行,这都是值得法官考虑、斟酌的。&&&&二、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取消福利实物分房后,为建立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是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福利机制之一。根据我国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职工工作期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归集,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从本质上说,住房公积金仍是一种福利,由原来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为现在逐月归集的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的一种福利转化形式,其本质属性是一种住房的长期储蓄,由国家设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在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作为储蓄,它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解释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为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是可以分割的,只是分割时先严格分清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分割。&&&&&三、住房公积金可否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住房公积金对不能强制执行,但可以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数额或在条件成就时要求协助执行。&&&&1、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以及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的规定,可知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即动用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节,只能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至于夫妻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2、强制执行公积金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相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归集、所有、运作、管理、提取、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以利于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取消职工福利分房后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可见,《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不应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民法通则》对所有权的权能进行了分解――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从《条例》的规定不难看出,公积金虽属于个人所有,但部分权能却受到了限制,并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币存款。如果有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条件的情况发生,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法院可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此时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中明确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同属于社会保障资金范畴,不具强制执行性。&&&&四、离婚案件中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方式&&&&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一方请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是,在处理涉及公积金的案件时,不仅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还应考虑到《条例》的规定及此《条例》的立法目的。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决(或调解),而不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才比较妥善。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处理,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鉴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的义务。在调解或判决书的表述上,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比较妥当。可作如下处理:(例:李某与王某离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的李某(及王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计)2×元,李某与王某各分得×元;或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的李某(及王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计)2×元归李某(王某)所有,李某(王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王某(李某)人民币×元。第1页&&共1页编辑:凌永兰&&&&文章出处:岑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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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我是女方,对方提起诉讼离婚,我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对方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如果我和法官说同意离婚了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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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方,对方提起诉讼离婚,我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对方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如果我和法官说同意离婚了是不是就代表同意了对方的财产分割方案?另外我的诉求是否可以一并提出来?
浦东新区发表时间: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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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14 条
不是的,你可以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她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可以找律师
律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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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诉请一起提,如果你同意离婚,那么法院的重点就是审理财产分割的问题,然后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依法分割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所: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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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离婚并不代表同意财产分割方案,可以积极应诉并提出自己的诉求。
律所: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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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开庭是提出自己的要求,让法院依法处理
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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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可以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对方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如果你同意离婚,那么法院的重点就是审理财产分割的问题,然后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依法分割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委托律师争取更多的利益。其他有关房产的法律事宜我们可以面谈,我们专职处理房产,如需要帮助、了解情况和查看本律师资料,可点击左面律师名字。
律所: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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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建议你委托律师帮忙,诉讼离婚。
律所: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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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离婚,不表示同意对方财产分割方案
律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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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是分割的,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
律所: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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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离婚不代表同意对方财产分割方案,若属于婚后财产一般会平均分配,还要看案件具体情况。
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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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意离婚可以,但同时你要依法提出分割财产的主张和相应的理由和证据。最好委托律师代理
律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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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同意离婚,那么法院的重点就是审理财产分割的问题,然后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依法分割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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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655****
离婚和财产一般应一交处理的!你应积极应诉,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理由!要求法院支持你的请求,或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本律师专业处理婚姻纠纷,有二十年执业的丰富经验能为你提供有效的帮助,利益最大化!如需详细了解和帮助可与本律师电话联系或面谈!
律所: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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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172****
同意离婚不等于同意财产分割方案。你的诉求必须一并提出。
律所: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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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2193****
同意离婚和分割财产是两码事。
律所: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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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时,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协议分割,但遗忘了女方的住房公积金。离婚1个月后,男方忽然想起此事,要求对女方公积金予以分割。近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男方请求。
  本案原告殷某系下岗职工,被告唐某系国家公职人员,双方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合于2014年7月在石门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当时双方均遗忘了唐某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离婚一个月后,殷某忽然想起唐某的住房公积金从未动用,金额较大,但离婚时未能分割。经向石门县公积金管理处查询得知,唐某的住房公积金累计已达115148元。于是,殷某向石门县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唐某的住房公积金。
  石门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后,在充分掌握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多次分别采取“背对背”与“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建议双方看在夫妻共同生活多年的情分上协商处理,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多次调解无果。
  石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仅限于公积金账户的所有人,且必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或离、退休时,方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殷某无法实际分割唐某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数额,因此该款项应确定归唐某所有,同时由唐某对殷某给予适当补偿。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同时结合被告唐某的经济条件,法院判决由唐某给殷某补偿现金50 000元。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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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一方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查对方财产,法院会给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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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可以继续提取对方的住房公积金吗?
结婚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产证是女方名字,一直是使用男方的住房公积金,是通过凭女方名字的房产证提取公积金偿还带框的
现在双方已经离婚了,男方是否还可以继续凭女方名字的房产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来还贷。如果可以的话,需要哪些方面的手续?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如果您离婚后,房产是配偶的名字,且购房借款人也是您配偶,您不能再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偿还该套房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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