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过程在实施过程中如何带动当地配套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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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合适的PPP项目
读者:对于各方而言,应该如何理性看待当下的PPP热潮,在PpP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又如何选择适合的PPP项目?
律师:项目选择应充分论证,谨慎参与。
抑制投资冲动,避免盲目上马。对于社会资本而言,应当从过去对政府财政实力的单一考量,转变为对PPP项目未来预期收益的测算论证兼顾政府信用和财政实力的评价,综合论证后再行决策,尤其是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更应从源头上进行把关。对于政府而言,也应该从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两大方面进行评价论证,只有通过验证的,方能以PPP模式实施。
结合实践来看,“财政部113号文”出台后,由于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缺乏操作细则,致使原先已经在推进的部分PPP项目进度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延缓。对于新推出的项目,为了尽早使项目落地,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甚至琢磨着如何绕开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流程。政府基建严重缺钱、社会资本也亟需项目寻找出路,但正是考虑到PPP项目的周期较长,当前地方政府的债务包袱较重,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确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政企双方对此均不应心存侥幸,以免埋下风险隐患。
迎合政策导向,降低投资风险。《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 6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60号文”)明确针对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市政、交通、能源、信息、社会事业等七大重点领域,提出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通过国务院60号文,我们可以大致窥见中央层面对我国经济发展薄弱环节的基本认知,也可合理预测未来几年内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心所在。
国务院60号文对于不同领域的不同政策措施文件出台时间予以了明确。以文件提及的城市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为例,财政部相继出台《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号)以及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号)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对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一定三年,具体补助数额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6亿元,省会城市每年5亿元,其他城市每年4亿元。对采用PPP模式达到一定比例的,将按上述补助基数奖励l0%。
理性定位,适度转型。只有正确定位,才能理性决策。过去的PPP项目,工程企业占主导,这一轮PPP热潮下,工程企业仍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与过去的PPP项目背景不同的是,在经过了30年快速发展后,当今的经济增长模式正在发生变化,工程企业较低的进入门槛、粗放的管理水平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的经济发展要求,工程企业的转型已是亟不可待。但转型不等于转行。只有正确定位自身的核心优势,通过选择合适的承建模式带动及做精自身主营业务,才能在经济发展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于地方政府而言,对于自身的区位优势也应该理性确立,避免一味盲从。只有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精,才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尽职调查,合理评估市场需求。项目未来预期收益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市场需求,因此市场需求的合理评估至关重要。在捆绑土地PPP项目中,因为土地资源的最终消化靠的是人口增长和地方经济发展,所以在做市场需求评估时应充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重庆市长黄奇帆提到的城市发展规律值得地方政府借鉴。规律一:在土地供应上,每平方公里1万人。规律二:工业园区发展方面,每平方公里要有100亿产值。规律三:住宅,人均40平米;写字楼,差不多2万GDP1平米;商铺,大体上大都市2万零售额1平米商铺,区县1万零售额1平米商铺。各地推出的产业园区PPP项目以及各类捆绑PPP项目均应该谨慎参考前述规律,否则,一旦供过于求,就会出现鬼城、空城,投资人就会有投资风险。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栏目主持人:靳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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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洁  苏京春  PPP在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中方兴未艾。日,在官方网站发布了《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其中阐明的八个工作要点之二,就是在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等各项改革工作中力推将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这无疑会将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推上新的台阶。笔者认为,将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且在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应注重一些层面上的提升。  使PPP项目有法可依,大幅提升规范性  上世纪90年代的泉州刺桐大桥项目是中国第一个民营资本介入的PPP项目,其首创意义是非常显著的,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民间资本与政府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投资方经营权和收益权没有得到相关的充分保障,除收费权以外的其他权益没得到保障;收费标准无法形成调整机制,无法随着情况变化而改变;刺桐大桥项目当时确定特许经营权30年,而国务院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得超过20年,政府政策法规变动风险可能由企业承担。由此可见,PPP模式的落实需要有效的契约保障,尤其是在此模式的各关系方中,掌握着公权力的政府部门从行为上来讲更容易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私人部门,博弈双方并不在平等的地位上,而负责项目落实的私人部门若得不到法律和契约的有效保护,往往会沦为额外风险的承担者。长此以往,一方面会是PPP模式在落实过程中难以持续,另一方面会打击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制约PPP的发展。  就PPP项目与政府采购的关系而言,学界早有探讨,目前已具初步共识,即PPP项目虽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政府采购,但是可将其归入广义政府采购的范畴。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相对健全,除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之外,法律体系中还囊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国家法规,以及各大部委和各地人民政府发布和出台的相关政策和地方法规,虽仍不乏有待改进之处,但总体而言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有效保障政府采购行为有法可依、有迹可循。  鉴于此,将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必然能使PPP项目实现有法可依,大幅提升其规范性。实际上,一方面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PPP项目的实施路径,使其不在纠结、徘徊于是否应遵循《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这将解决大家所期待的PPP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及一致性的关键性问题。PPP模式在中国的运用目前存在于多部委、多政策法规的矩阵型约束之下,客观而言,十余项政策规章构建的矩阵型约束致力于使PPP模式发展得更加规范,但也难免因PPP项目并没有清晰、明确的定位而难免出现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且缺乏法律层面的硬约束,不利于PPP项目这样契约型合作的运行和进一步发展。将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之后,其运行管理势必需要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等约束,相关矩阵型政策规章也将以《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层面的硬约束为基础全部理顺,将PPP项目推向更加规范的运行层面。除了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之外,财政部还将针对竞争性磋商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理顺PPP项目的运行,保障其长期和可持续发展。  将PPP资金纳入预算,有力防风保稳、减轻支出压力  2014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步入“新常态”,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而各地安排的基础设施等投资计划规模巨大,一方面面临伴随经济较大下行压力的财政资金趋缓压力,另一方面面对规模巨大的投资计划压力的情况下,能够引入、盘活民间和社会资本的PPP模式在地方政府融资过程中势必将发挥重要作用。而与此同时,随着PPP模式的广泛运用,对其所涉及资金的管理也亟待提上日程。就现状来看,我国PPP模式的资金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PPP模式内运转资金量巨大,仅2014年底财政部公布的首批30个PPP示范项目总投资额就达1800亿元,其中22个是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存量项目;第二,PPP模式中的政府出资部分目前没有正式纳入预算,各地、各领域PPP项目资金来源各异,呈现出五花八门的特点。PPP模式的这两个特点实际上都是双刃剑:首先,卷入的资金量巨大,一面表明其带动经济发展的能力更强,另一面也意味着风险水平更高;其次,政府出资部门未纳入预算,一面有利于PPP项目所需资金的灵活运用,另一面也意味着PPP项目资金可能不具备任何保障。  结合目前我国PPP模式的实践来看,由于契约中社会资本实际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占据强势地位的政府往往存在资金方面的延迟、缩水甚至是毁约的倾向,而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PPP项目即面临破产,毫无保障可言。致力于保障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过程中政府资金的稳定性,就必须着重考虑将PPP资金纳入预算,并与此同时实现对此部分资金的风险监督和绩效监管。而将PPP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这一目标,将随着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行为实现。在我国,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预算内资金,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之后,势必可使部分具有运行缺口的项目补贴资金从预算层面得到制度性保障。  自然拓展政府采购边界,减少政府支出压力  从传统的政府采购流程来看,其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采购目标具有针对性,即在严格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有针对性的采购目标即确定,一般情况下,无论这一采购目标是产品或服务,都具有较为严格的边界;第二,采购过程一般具有较为严格的一轮流程,即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在采购流程结束后也将结束,供应商为采购人能提供目标产品或服务,采购人通过国库支付中心向采购人付款。  而对于PPP项目而言,其较传统的政府采购项目显然提升了产品或服务水平,原因是:第一,PPP项目能够自然拓展政府采购的边界。与政府采购计划目标一般具有严格的边界不同,PPP项目一方面很难确定严格的边界,另一方面也势必具有更为广泛的边界,原因在于PPP模式的应用范围一般是落在基础设施领域,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和竣工后,设备升级、专业维护等方面的配套服务与其建设密不可分,且基础设施具有长期使用的特征,势必呈现跨越一个较长时间区间的特性,相关配套服务更加不是一次、两次能够解决,而是一个长期的合作过程。第二,在自然拓展政府采购边界的基础上,PPP项目也能够减少政府支出的压力。如上所述,传统的政府采购项目完工后就要一次性支付完毕,而PPP项目则不必当期支付,从而可缓解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实际上,鉴于PPP项目具有能够自然拓展政府采购边界和长期性的特点,在项目落成后,其长期运行的20年至30年中,也可以把相关维护、升级等配套服务交由社会资本方承担,可使PPP项目较政府采购而言呈现出“工程”加“服务”的升级特点,从而节省了政府在基础设施长期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维护、升级等支出。  开展过程中应注重一些层面上的提升  在以上重大意义的基础上,我们还应认识到,将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开展过程中,还应当特别注重一些层面上的提升。  ――PPP项目的收入应与支出一同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对于PPP项目中完全由使用者付费的,应当把费用收入一并纳入政府预算管理,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是可以监督PPP项目的盈利,从而间接监督PPP项目的运转;二是可以防控PPP项目的暴利行为,因其毕竟是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运作,就资本逐利的本质而言,利用PPP项目牟取暴利的情况极有可能发生;三是可以实现对PPP项目的顶层调控,如果项目收入比契约预期低,则政府可以适当进行补贴,如果项目收入比契约预期高,则政府可以对其进行控制以利于整体资源的分配。因此,我们建议将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之后,其资金支付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同时,其费用等相关收入也要一并纳入政府预算。  ――政府采购的国际形势应与国内一同纳入风险层面考虑  在考虑国内形势的同时,我们建议更应放眼于未来。中国加入WTO后,GPA谈判工作也在以紧锣密鼓的脚步进行,将政府采购放在国际大舞台上,我们势必应防范未来的国际竞争。将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后,意味着PPP模式与政府采购的全面接轨,也就意味着在政府采购对外放开之后,PPP项目也将对外开放。面对较为复杂的国际竞争形势,我们应当提前布局、积极应对,比如是否可考虑将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的重要基础设施部分纳入到GPA谈判的例外部分等,从而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孙洁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苏京春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HN022)
04/23 21:2904/23 00:4504/23 00:4504/19 20:1304/17 23:3004/17 23:2904/16 01:2604/15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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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县招商网
摘要◆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从项目储备、项目论证、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执行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从项目储备、项目论证、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执行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操作流程。
  据悉,该《导则》适用于在能源、、水利、环境保护、、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PPP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类。
  《导则》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指示:
  一、在项目储备方面,提出建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平台
  《导则》特别提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基础上,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并统一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建立贯通各地区各部门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信息平台。入库情况将作为安排政府、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及享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专项政策的重要依据。
  列入各地区各行业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对于需要当年推进实施的PPP项目,应纳入各地区各行业PPP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需要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应当纳入3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二、在社会资本选择方面,鼓励社会资本
  《工作导则》指出,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
  在遴选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要客观、公正、详细、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投标。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遴选结果要及时公告或公示,并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
  三、 在项目执行方面,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负责按PPP项目合同承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
  另外,《导则》明确规定,各地要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充分披露PPP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程进展、运营绩效等,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不得公开;涉及秘密的有关内容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导则》规定,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
  PPP模式自从提出以来就吸引了不少人的关注,我们知道,狭义上的PPP模式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是指政府部门与社会投资者共同将资金或资源投入项目,并由社会投资者建设并运营该项目的方式,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
  但是,PPP具体运作模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智慧招商云平台智库专家认为,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以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模式来推进项目的实施。
  对于经营收费不足已覆盖投资成本或难以形成合理回报、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选择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BOT、建设&拥有&经营(BOO)等模式推进项目。
  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BOO、建设&租赁&经营(BRO)、经营和维护(O&M)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现有城市许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项目扩建、改建的任务也很重,政府投资压力很大。农村建设中也越来越强调基础设施建设。优先选择市场参与的模式,充分调动市场积极性,不失为一条良策。
  此次《导则》对于责任的明确划分将是对PPP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阅读链接】查看《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
  发改投资[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现将《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印发你们,请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
  抄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工商总局、林业局、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洋局、铁路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令2015年第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本导则适用于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具体项目范围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号)。
  第三条 实施方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类。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同时,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第四条 适用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本导则明确的程序要求和工作内容,本着&简捷高效、科学规范、兼容并包、创新务实&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本地区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规范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指导和监督,促进PPP工作稳步推进。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加强规划政策引导
  要重视发挥发展规划、投资政策的战略引领与统筹协调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依据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等,明确推广应用PPP模式的统一部署及具体要求。
  第六条 建立PPP项目库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基础上,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并统一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建立贯通各地区各部门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信息平台。入库情况将作为安排政府投资、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及享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专项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列入各地区各行业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对于需要当年推进实施的PPP项目,应纳入各地区各行业PPP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需要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应当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第八条 确定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
  对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由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及实施等工作。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并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九条 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应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PPP项目实施方案由实施机构组织编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合同结构与主要内容、风险分担、保障与监管措施等。为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各地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括PPP项目实施专章,内容可以适当简化,不再单独编写PPP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要重视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如果项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要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项目审批职能的投资主管部门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实施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要求,完善并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重大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应重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深化研究,细程技术方案和投资概算等内容,作为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
  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由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履行核准、备案手续。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
  纳入PPP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PPP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审批
  鼓励地方政府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制。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由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涉及到的财政、规划、国土、价格、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计、法制等政府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必要时可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然后再进行联合评审。
  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PPP项目实施专章,可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一并审查。
  通过实施方案审查的PPP项目,可以开展下一步工作;按规定需报当地政府批准的,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后开展下一步工作。未通过审查的,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PPP模式。
  第十二条 合同草案起草
  PPP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项目主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如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和章程、配套建设条件落实协议等)。PPP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第四章 社会资本方选择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方遴选
  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在遴选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要客观、公正、详细、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投标。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遴选结果要及时公告或公示,并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方式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如果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挂,鼓励相关工作与社会资本方招标、评标等工作同时开展。
  第十四条 PPP合同确认谈判
  PPP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小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支持。
  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社会资本方。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PPP项目合同签订
  PPP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期间异议的解释、澄清和回复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将PPP项目合同报送当地政府审核。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
  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正式设立后,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设立
  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应按照PPP合同中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设立。
  项目公司负责按PPP项目合同承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PPP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变更
  PPP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备案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融资及建设
  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应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政府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运营绩效评价
  PPP项目合同中应包含PPP项目运营服务绩效标准。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
  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推动项目绩效目标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
  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政府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指定项目实施机构等临时接管项目,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提前终止,并按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移交
  对于PPP项目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项目,政府应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在合作期结束前一段时间(过渡期)共同组织成立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
  移交工作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保证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项目公司应按PPP项目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后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组织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
  各地要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充分披露PPP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程进展、运营绩效等,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导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Mi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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