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准备买房房主过世是老人,且一方已经过世,怎样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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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过世,现房子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哪位高人知道,请指点。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3:56:40 责任编辑:李志喜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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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02号老人过世名下房产怎么过户?
提问者: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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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需要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  2、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5、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7、证明。在哈尔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8、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如确无人事档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籍底卡,由派出所盖章证明。  9、证人一名(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要求:无亲属关系)。  10、如果有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形式遗嘱的,提供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遗嘱;  11、具体准备的详细公证材料以公证员确定为准。  注意:全部法定继承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否则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二、凭借继承公证书到房产部门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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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涨价不成要解约 一位外地老人的曲折购房路
第1页:购房遭遇
第2页:执行遇阻
  从能在北京买房安家,到房主要涨价,拖着不办理过户,再到“京十五条”、“新国五条”出台,从而彻底丧失了购房资格,并被房主告上法庭要求解约,李秀英(化名)夫妇最终艰难打赢了官司,在之前和之后都没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被法院判定可购此房,老两口感受到了从到低谷又峰回路转的“蹦极式心跳”。
  购房遭遇
  老人卖家产在京购房
  房主涨价不成要解约
  说到在京购房资格,年逾六旬的李秀英夫妇确实没有,但他们觉得很冤。老两口是退休职工,本想在宁夏老家安享晚年,不过,求学的女儿执意留在北京发展。为了孩子,老两口毅然决然地处理老家房屋,准备在北京房山区购买一处二手房。
  2010年3月,李秀英通过中介看上了一处房产。通过几次协商,李秀英夫妇与房主王先生(化名)最终以105万的价格成交,并于同年8月21日签订了《房产认购合同》。王先生的房子是单位统一团购,双方签合同时,房产证还没下来。但当时王先生和中介都承诺:“到年底房产证肯定能下来。等房产证一下来,就去办理过户手续。”
  李秀英没有考虑太多,便支付了80万元首付款,双方约定等办理完过户手续,再支付25万元余款。由于王先生的房子是精装修,李秀英夫妇就直接拎包入住了。
  当年年底,北京房价飙升。王先生找到李秀英老两口,说:“我们家现在急需用钱,你看这个房子能不能多给些钱!”李秀英夫妇觉得王先生这是后悔房子卖亏了,要涨价,他们说,“为了能在北京买这房子,我们已经变卖了家产,还欠着亲戚朋友一些外债呢。”
  王先生见李秀英夫妇犹豫,便撂下话:“如果你们不多给钱,这房子我就不卖了,也别指望我去办房产证,你们也甭想过户。”
  两位老人没答应王先生的要求,以手头紧为由一直拖着。于是,王先生给李秀英发来一个通知,内容是:“由于你我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未经过我妻子同意,并且该房屋没有房产证,现决定与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请立即搬出房屋。”
  老两口知道房主无非是为了涨价,也就没有同意这无理要求。但是,过户的事情却石沉大海。
  新政风波
  没等到过户又遇限购被起诉腾房何处安身?
  老两口听楼里的邻居讲,他们2010年底就去办了房产证。在8月21日签合同的时候,房主和中介也都说2010年年底肯定能拿到房产证。加上之前房主提出涨价要求的插曲,李秀英便认为房主是在拖延过户。李秀英日夜担惊受怕,甚至失眠了。然而,船迟又遇打头风。日,北京市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统称“京十五条”)。就在这一夜之间,外地户口且已退休的李秀英夫妇丧失了在京的购房资格。对于老两口来说,这是一个晴天霹雳。
  房主的腰杆却更硬了。日,王先生通知李秀英夫妇:“我的房产证已经办下来,但根据北京的限购政策,你们没有购房资格,也没办法过户了,咱们谈一下解约的事吧。我把钱退给你们,你们什么时候搬走啊?”
  李秀英夫妇说好话,又托中介帮着劝,都没能打动王先生。2012年11月底,王先生向李秀英下达最后通牒:限你们十天内搬走,否则法院见!
  这是在京置房的最后一点希望,李秀英坚决不愿意搬走。日,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李秀英告到法院,以她不具备北京购房资格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一纸诉状令李秀英夫妇陷入了绝望。“现在一限购,以后在北京就更不可能买房了,老家的房子已经卖了,难道真要无家可归了?”李秀英以泪洗面,整天为了房子的事儿发愁。
  之后,老两口找到了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的焦景收律师。经调查取证,焦律师整理出李秀英出售宁夏房屋的票据、房屋买卖合同、向王先生支付大部分房款的收据、一直居住的证明、缴纳水电费的票据以及起诉时中介公司报价单等大量证据。随后李秀英被告知:“有希望保住房子。”
  庭审辩论
  一方指责无购房资格一方称不可利益失衡
  日,此案开庭审理。法庭上,原告王先生一方表现得很强势。“不是我不想卖房子,是因为你没有购房资格。现在让你买,你能买吗?你有购房资格吗?”王先生的律师也明确表示,由于李秀英无购房资格,所以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解除,李秀英应当腾退房屋。
  第一次上法庭的李秀英见到法官,忍不住号啕痛哭起来,经法官多次劝说,才逐渐平静下来,讲述了事情的原委。
  焦景收律师向合议庭提出:“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在北京新政之前,李秀英也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一直居住在这个房子中。更重要的是,王先生起诉时,房价已远远高于李秀英签订协议时的房价。如果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将导致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李秀英提起反诉,要求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李秀英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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