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地下室物业费该不该收物业费

114网址导航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合理确定按使用面积收取物业费  是破解物业收费难瓶颈的根本方法   国家住建部: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涉及千家万户,涉及全国每一个市民消费者。如:2009年,2011年,2013年哈尔滨市物价局和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连续下发了三个《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指导意见和哈价联发【2013】39号《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其中规定:物业服务费用以平方米(建筑面积)*月*元为计费单位……。此规定一出台,引发了业主消费者强烈的不满。很多消费者愤愤地说:购房时,我们被开发商用建筑面积系数狠狠地宰了一把;住房时,我们又被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用高达1.5以上的建筑面积系数砍了一刀,而且是在合法的掩盖下砍得头破血流。这种状况在全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侵害了全国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物价局在答复我的行政投诉时,以承认按建筑面积收取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但又称:是全国普遍采取的方法。鉴于此,特向贵部投诉其按建筑面积收取物业费违法性和提出建议。  建筑面积是开发建筑单位销售商品房的计算单位,物业收费与建筑面积没有任何关联。(发改价格【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黑价联字【号《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都没有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收费的表述和标准。而哈尔滨市物价局和住房局不知根据哪个上位法,制定出了按建筑面积收取物业费的标准。这个标准不合理、不合情、不合法。物业服务质价不符,哈尔滨没有一家物业按建筑面积提供服务的,却都按建筑面积收取物业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按建筑面积收取物业费有失公允、公平、公正,有失正义。  建筑面积有全部建筑面积范围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范围共有20项。这20项范围,如今都在向业主消费者收取物业费,都在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建筑面积收物业费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更没有法律依据。业主怒斥道:我们的间壁墙、外墙,走廊,屋檐下,变电亭,物业用房等,虚拟的投影面积和其他水平投影面积、水泥沙石,甚至还要给空气,都要我们交物业费,这不赶上从业主手里抢钱了吗?以某小区为例:2003年9月入户,物业费按使用面积每平米0、25元收。2009年市物价局出台按建筑面积收物业费的办法,物业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将物业费提高到按建筑面积每平米0、33元收,已达到0、5元。此收费标准已超过物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一倍。2011年(哈价联发【2011】17号)文件发布后,小区物业又将物业费提高到每平米按建筑面积0、60元收,并顺利通过了成本监审和备案。以某业主的住房为例,使用面积81、5平米,进户按使用面积每平米0、25元缴费合同约定。月缴物业费20、38元,全年缴费244、56元。而2011年后,按建筑面积缴费,建筑面积122、85平米,每平米0、60元,月缴费73、71元,全年交物业费884、52元。相比之下,每年多交物业费639、96元。相当于物业费涨价262%,也就是涨价两倍半还多,而按建筑面积收费涨价占物业费涨价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物业收费是提高了,政府形象受影响了,业主的支出加大了。尽管剔除物价上涨因素,物业费的涨幅也让业主难以承受。 【2013】39号文件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了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收取的规定。我翻阅和仔细查找了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找到关于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收取的规定。却找到了物业费按使用面积收取的文件。上位法没有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收取的表述。咨询了省市物价管理部门也没得到明确的答复.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有十五项,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有五项,多达二十项之多的建筑面积,作为向消费者收取物业费的依据,有失科学性,于法无据。  房屋的建筑面积的定义为: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永久性建筑。  由此定义得出:建筑房屋的砖瓦砂石,钢筋水泥,房屋内的间壁墙体,楼梯走廊,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电梯间,高层(用于二次加压供水,供热的)技术层,门厅,多层的水箱间,垃圾通道,管道井,提物井,屋檐下的空间(空气),屋檐下的水平投影面积(也是空气),有柱的门斗,进入小区的带有装饰的大门,变电亭,物业用房,地下室,锅炉房等,这些都是消费者为其缴纳物业管理费50%以上的建筑面积的组成部分。通俗的说,消费者在为砖瓦砂石,钢筋水泥和空气在交物业管理费。  那么,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又有哪些哪?看看物业管理费的构成。  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一、综合管理;二、区域保洁服务(清洁卫生管理);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保安);四、公共区域绿化养护(种树种草);五;清冰雪;六、公用部位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从这六项服务内容可以看出,其收费与建筑面积毫不相干。  我们要问:一是百姓家的间壁墙需要管理吗?二是物业你给管理吗?如何管理?咋管理?三是建筑外墙和室内内墙需要打扫卫生吗?物业能进家里清洁卫生吗?如果不能,为什么对间壁墙和外墙收物业费?四是家里的间壁墙和投影下的空间(空气)如何维护秩序?上业主家维护秩序吗?咋维护?五是能在建筑面积的砖瓦砂石、屋顶、梁板、柱上种树种草吗?如何绿化?咋种?六是业主家里有冰雪吗?家里的间壁墙需清冰雪吗?七是那些公用部位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与建筑面积有关吗?二次加压供水与建筑面积中的砖瓦砂石钢筋水泥有关吗?八是共有面积中的物业用房,锅炉房,变电亭,收发室,地下室等也在业主交纳的物业费的范围。九是业主室内潮湿墙体长毛,物业为何不给维修,难道这个墙体不是建筑面积吗?物业按建筑面积收物业费,却不按建筑面积维修,权力义务对等吗?老百姓说,公租房房租每米才一元多钱。如今,房子是我们自己买的,交的物业费比房租还贵出好几倍,合理吗?  综上所述,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收取等于给砖瓦砂石,水泥钢筋,空气等交物业费。不合情,不合理,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如果说,按使用面积收物业费,至少以前还有个规范性文件。  按建筑面积收取物业费不具合理性,不科学,不近人情,没有法律依据,备受市民争议。因而哈市相当多居民小区物业面对绝大多数业主的反对,为了维持正常开展物业收费,不得己仍按使用面积收取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收物业费出台后,在全市引起了强烈反响,据了解,相当一部分物业企业由于业主强烈反对,没有执行这个规定。文件如同鸡肋,食之无味,丢之可惜。于是,近年又重新出台了带有试用期的新规定.新规定沿用按建筑面积收物业费的老套路,依然不被业主买帐。   物业服务与商品买卖一样,应该是等价有偿,质价相符。如果强行要求业主先交费,后服务,就违背了价值规律.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既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世上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权利,也没有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的义务.物业服务必须遵循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必须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准则.  《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四款、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第五款、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价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哈价联发【2013】39号《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其指导等级收费的附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因此,这个收费办法和计价标准因程序违法而无效。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与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举行听证,这是法定程序。哈价联发【2013】39号《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其指导等级收费的附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因此,这个收费办法和计价标准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希望国家有关部门根据规范行政执法的规定,实行层级监督。履行法定职责,并依照法定程序纠正行政违法。  今年是依法治国年,希望管理部门走出办公室,深入小区,倾听业主意见,倾听社会各方面意见,倾听法律界人士意见,深入调查研究,进行民意调查。并根据各类小区的实际情况,在兼顾保物业微利,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合情、合理、合法的物业收费标准。按使用面积收费,让全国数亿业主消费者,包括你、我、他所有的人,都能感受到新的物业收费标准公正、公平、公允。让物业企业在微利下做好物业服务,以整体提高全国物业管理水平。给全国百姓一个具有说服力的说法。更希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能把此问题作为提案、议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依法治国,解决这个多年来一直损害全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关民生的大事,共创文明和谐的社会。  希望就此问题抛砖引玉,并供住建部参考,并请住建部书面答复  中 国 法 学 会 会 员  黑龙江省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哈尔滨市消协维权监督员  2015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特别贡献奖获得者  王积英  日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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