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未写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债务人应在什么时间还款

&&&&&&&&&&&&&&&&&&&&欠条未写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欠条未写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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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条未写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的,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即20年。如果债务人所写的借条上有借款人、还款人的签字,属于有效借款合同,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法律上将视为无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同时,一般的民事行为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的,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二、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下列情形可以产生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导致时效重新计算的的效果。(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五)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六)申请仲裁;(七)申请支付令:(八)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九)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十一)申请强制执行;(十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十三)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十四)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十五)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十六)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十七)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十八)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同时,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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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中,除了证据,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注意诉讼的时效。因为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有普通的2年诉讼时效,也有短期的1年诉讼时效,还有因环境损害的3年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4年诉讼时效。因此,签约时就要考虑清楚,如果出现纠纷适用哪个诉讼时效,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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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中律网 版权所有欠条未写还款日期 债权人5年后起诉获支持
买卖合同中买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给卖方,卖方5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买方还款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8月24日,怀宁县法院给出了答案。
近日,怀宁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怀宁某塑料厂与被告倪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怀宁某塑料厂起诉要求倪某立即偿付2010年所欠货款12200元。倪某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怀宁某塑料厂从未找过他催要,现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货款。怀宁某塑料厂则认为,被告出具欠条时,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其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故请求法院判决倪某还款。
案件发生于日,倪某经熟人介绍在怀宁某塑料厂购买塑料制品,未签订书面合同,当天提货时支付部分货款后,余款12200元出具了一份欠条,但未注明还款的具体期限。此后5年多时间,倪某一直未支付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倪某在怀宁某塑料厂购买塑料制品,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付款期限进行过约定,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无证据证明怀宁某塑料厂向倪某主张过权利,故怀宁某塑料厂此次通过诉讼向倪某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通过法官法律释明后,倪某答应还款,怀宁某塑料厂也同意少收倪某一部分货款。24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于调解协议签字当日履行完毕。(来源:安庆新闻网 华松 汪娜 周国庆)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 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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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无还款日期也无保证期限,保证期间如何起算?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王建忠&&&&&&【案情】:&&&&日,张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三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陈某在该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期间。日,刘某要求张某在日前归还借款,后无果,刘某遂于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对于陈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双方产生争议。被告陈某认为:其保证期间应自签字之日即日抑或是刘某主张还款之日即日起计算。无论按照哪种情况,按照法律规定,6个月的保证期间都已过去,其再无须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刘某则认为,陈某的保证期间应自日起计算6个月。&&&&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键是看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就本案借款合同而言,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若双方不能达成还款时间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保证合同,相对借款合同而言,是从合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3条的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陈某承担的保证责期间应自刘某要求张某返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即自日起计算6个月。同时,陈某在借条上没有对保证责任方式作出约定,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保证责任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陈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三万元及利息,被告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官点评】:&&&&本案的焦点是对担保期限的认定。保证期限的长短,关系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限的长短,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而言,该期限非常重要。&&&&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可见,要想确定保证期限的长短,首先需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但是在本案中,由于借款保证合同中既没约定借款期限,也没约定保证期限,致使主债务的履行期间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结合本案而言,鉴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那么,保证期限只能适用6个月的规定。但是,6个月从何时开始计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作为债权人,要想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必须在该宽限期届满之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其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保证人,要想避免保证责任,也应当注意该宽限期及其之后的6个月。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限内对保证人没有主张权利,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可见,就本案而言,刘某于日要求张某在日前归还借款,那日就是张某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张某的保证期限就是该日起的6个月。责任编辑: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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