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员工进行网络监控属于同一个路由器暴露隐私员工隐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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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对员工进行网络监控,合理吗?
  随着计算机网络在商业社会的普遍应用,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监控和管理员工对这些资源的使用状况,然而,这也引起了普遍的争论。前不久,某公司的网络管理人员将公司一位女职员与其上司发展恋情的聊天记录、邮件记录贴上了公司内网,结果该公司对这位女职员作出了严厉的处罚处理,而这位女职员则认为公司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欲将公司告上法院。对此,你怎么看?上班期间,要不要对员工进行网络监控?这样做是否合理?请分析此案例并说说你的看法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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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进行网络监控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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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cxlhgs&&
发布时间: 10:16:38&&
浏览:2965&次
&&& 目前,MSN以及QQ、E-mail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主要的通讯方式之一。2007年中国人才热线针对MSN、QQ等聊天工具的使用情况开展的网络调查显示,有89.2%的上班族在办公室中使用了MSN、QQ等网络聊天工具。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已经开始对员工的网络使用进行监控,很多企业都认为,员工在工作时间上网进行私人聊天或发送私人邮件,会导致工作效率降低、网络带宽资源浪费、商业秘密泄露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对员工的网络监控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而企业的这种做法却遭到了员工的普遍反对,认为网络监控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那么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网络监控,这样的监控是否侵犯个人隐私呢?
一、典型案例
莉莎在某外资银行的26楼上班,办公室的4名女同事都装了MSN。主管主任曾对员工说,这个MSN禁止私聊,是工作用的,如果26楼的文件要发到20楼,直接用MSN就行了,很方便。主任的诙谐,让大家哈哈一笑,谁也没怎么放在心上。
莉莎给自己的MSN起了个“玉面狐”的名字。用惯了MSN,银行员工连说话都懒了,即便是中午吃饭,莉莎也用MSN联系就坐在对面的同事:“去吃饭了。”对方常回答:“好吧,我也饿了,吃什么?”整个办公室里没有多少语言的传递,只能听到键盘的哒哒声。MSN成了白领交流的重要渠道。莉莎的MSN上,也挂着男朋友,两人在工作空隙常用MSN沟通。喜欢发嗲的莉莎每天在MSN上跟男友撒娇,表达恩爱。
2005年9月底的一天中午,等待着“十?一”长假的莉莎,看到男友上网,边吃着外卖送来的米粉,边问男友“十?一”期间想做什么。对方回答:“国庆放7天假啊,希望天天在床上。”
莉莎羞红了脸,看四周并没有同事注意,便说:“讨厌,也不知道含蓄一点啊。”后面又跟上一个微笑的脸谱。
“你教我吧,我不会含蓄啊。”男友调笑说。
莉莎抬头看到午餐,就开玩笑说:“你说你要吃米粉,我就懂了。”
“哈哈……”丈夫在MSN里笑了起来:“国庆放假,我要吃7天米粉啊……”
莉莎发了个生气的脸谱:“你不怕撑死啊!”
国庆长假后的第一个上班日,莉莎在电梯里遇到了银行技术部门的3名男员工,看到莉莎,三人相视而笑,其中一高个子员工忍受不住,突然哈的一声大笑起来。莉莎怪怪地看着他们,心想,第一天上班,是不是见到精神病了。面对莉莎的冷面孔,这3人笑得更欢了,一名男员工忍不住问:“今天你吃米粉了吗?”莉莎突然想起国庆假期前的那次聊天,不由得红晕上脸,但转念一想,自己跟男友调情,别人怎么知道,无非是一次巧合,心里有鬼,处处见鬼而已。事情并没有像她想象得那么轻松。几天后,很多人见到莉莎都会有意无意地说起“米粉”。很多同事见面相互开玩笑,一个问:“你今天吃米粉了吗?”另一个回答:“吃多了会撑死的!”
终于明白,这些玩笑的来源是那次自己跟男友的聊天。一位要好的小姐妹告诉莉莎,银行员工的MSN通话是被技术部监控的。正是技术部的人看到了莉莎与男友的通话内容,“米粉”、“撑死”才成了银行内部的流行语。
&后来,莉莎因此而从这家外资银行愤然离职。
二、案例评析:
网络监控,主要是通过IP地址检查员工浏览过的网站、发送电子邮件的去处和查看员工的聊天纪录。近年来,由于企业的监控网络,而引发员工与企业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2006年5月,深圳某企业员工发现老板在没有告知大家的情况下偷偷监控了他们的网络聊天内容,于是开始集体拒用聊天工具。2006年8月上海某公司多名高管,因不满老板对他们的网络聊天进行监控,集体辞职。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银行在未告知的情形下进行网络监控,侵犯了员工的个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将监控内容予以公开侵犯了员工的个人隐私权。
(一)在未告知的情形下进行网络监控,侵犯了员工的个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主要是指公民通过信件、电报、电话、邮件、包裹、数据电文等形式表达意愿的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任何个人或组织非依法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任何非法扣押、审查、监视、窃听、出版私人通信的行为,都是对通信自由的侵犯;二是只有依据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干预个人的通信自由。
除通信内容有保持秘密不为人知的自由外,通信对象、通信时间、通信方式均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所保障的范围之内。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不容侵犯如今已成为维系一个健康而稳定的社会所必需的制度保障。
实际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与私人信件、私人电话的性质一样,都是公民的通信行为,因此,根据宪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员工的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这家外资银行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形下,对员工的聊天记录进行了网络监控,侵犯了员工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将监控内容予以公开侵犯了员工的个人隐私权
从人类抓起树叶遮羞之时起,隐私就产生了。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笔者认为,这家银行将监控内容予以公开侵犯了员工的个人隐私权。我国至今还未对个人隐私权进行单独立法保护,侵犯个人隐私权按照侵犯名誉权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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