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任职在任职应符合哪些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北京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学校外聘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四、受雇人员的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北京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外聘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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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 号文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是对国税 函〔 号文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文件规定: (国税函〔 号)...  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7 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  的批复》 (国税函[ 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三、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  关于离退休人员返聘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号) 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  的批复》(国税函[ 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三、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号)第三 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 税函[ 号) : “退休人员再任职”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  退休人员返聘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应用文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号)文件规定,“退 休人员再任职”,应...  第 3 页共 26 页 ×11=33000(元) 7、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花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三[1999]第 18 号 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6种情况干部要“下”|干部|领导干部_凤凰资讯
6种情况干部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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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规定》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对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责任制,是做好新时期干部工作的重要遵循。《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原标题:6种情况干部要“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据新华社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通知指出,《规定》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对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责任制,是做好新时期干部工作的重要遵循。《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规定》指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规定》要求,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规定》明确干部下的6种渠道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违纪违法的干部免职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职的干部应当调整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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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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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是什么?bug | 浏览次数: | 来源:
蚌埠市地税局 | 【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文件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bugbug蚌埠地税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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