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专业人士:合同制员工与城镇合同制职工工的说法在劳动法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应适用《劳动法》_中大网校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应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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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宋某,女,系某市第四人民医院全民合同制。&&&&& 被诉人:某市第四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系某市第四人民医院长。&&&&& 日,申诉人宋某被被诉人以擅自旷工达五个多月之久,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的规定,对宋菜作辞退处理。宋某不服,委托律师申诉,申诉认为自己并未旷工,而是尚在停薪留职期间,而且本案同一事实已由被诉人进行除名处理而被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撤销对其所作的除名处理,此次辞退纯属重复处理,应当依法撤销。&&&&&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宋某,1988年11月被招收为被诉人某某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事清洁工作;日申诉人被诉人签订申诉人离职读书协议后,于同年9月考入某某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护理专业学习,日毕业,回被诉人单位,被安排在被诉人骨科从事护理工作,在此之前的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日至日,某某市某某区劳动局于同月27日办理行政签证手续。日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停薪留职申请,同日护理部签署了"同意本人意见"后,宋某又向被诉人提出停薪留职请求没有结果,并于同月27日离开工作到8月14日才返回医院。其间:被诉人于1995年4月曾派护理部寻找申诉人;7月6日申诉人主动打电话给被诉人法定代表人龙某,龙某要求申诉人回单位上班;7月7日,被诉人在当地某某市电视台打寻找申诉人;8月2日被诉人到申诉人家中找到申诉人,要求申诉人2天内回医院;8月l 5日,申诉人向院领导写了《思想汇报》,对自己违反劳动纪律表示愿意悔改,请求院里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日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于同月10日下达除名处理决定,9月28日申诉人向某菜市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请仲裁,该会于次年1月29以被诉人是事业单位,不能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其所属职工进行除名为由,作出了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的除名处理决定,在该裁决书送达双方后十五天内,均未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书依法生效。日至4月9日,被诉人将申诉人收回,仍安排在医院骨科从事护理工作,宋某已领取当月工资487.20元,同年5月24日,被诉人义根据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对申诉人作出辞退处理,辞退时间从当年4月9日算起,并一次性支付申诉人生活补助费3056元。另查,被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制订的《劳动用工制度》规定,职工停薪留职应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答具意见,由院人事科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诉人在取得所在骨科护理部同意其停薪留职书面报告并未转交人事科,医院院长在申诉人出具其已被骨科护理同意的书面停薪留职报告后亦末召开院办公会(无开会记录)。&&&&& 「分析意见」&&&&& 本案正式以辞退劳动争议立案后,被诉人就提出其为事业单位,不能适用《劳动法》;而应适用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件处理,仲裁委员会不能立案管理本案。其实,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已明文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亦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邦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条例执行",本案中的申诉人是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显然是《劳动法》调整范围,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应届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当无疑问。&&&&& 其次,申诉人有提出停薪留职申请的权利,能否获得批准,应按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由其自主决定,即使同意亦应以办理好相关手续,签订书面停薪留职协议为依据,因此本案中的申诉人在未获被诉人最终同意和未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情况下就擅离职守是错误的,停薪留职依法也不能成立。申诉人提出了书面停新留职申请,在获其所在科室同意,而且被诉人法定代表人龙某又亲自看到申诉人送给他的报告时,未能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在十五日内开会决定是否同意并书面通知申诉人本人,被诉人亦负有一定责任,认定申诉人离岗到日期间为旷工,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但是日申诉人给被诉人法定代表人龙某打电话时,龙某要求申诉人立即返回医院,申诉人仍不服从,直到8月2日,才在家中校被诉人所派工作人员找到,但在再次要求其2日内回医院时,再次未打招呼拖延到8月14日才返回医院,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乙方(申诉人)应服从甲方(被诉人)管理和安排,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被诉人有权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实际上申诉人于日已经被被诉人先行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依法解除、终止,在法律上申诉人已与被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被诉人已经不能再对其进行处理。但此一点未被某某市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及,而其裁决书对其后所作除名处理予以撤销,而且裁决已经生效,事隔8个月再对申诉人进行第三次处理――辞退,已属法律上的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的重复处分,应当认定其处分是无效的。&&&&& 「仲裁结果」&&&&& 1.申诉人与被诉人劳动合同于日依法解除,&&&&& 2.被诉人收回对申诉人作出的辞职处理决定;&&&&& 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3056元生活补助费;&&&&& 4.本案仲裁费680元,由被诉人负担500元,申诉人负担180元。&&&&& 「法院调解结果」&&&&& 《劳动法》实施后,不仅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而且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勤人员也应执行,不得违反。同时,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虽然用人单位有惩戒权,但应当依法行使,不能对同一事实的同一理由重复处理、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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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说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说法肯定不准确了。她已经工作六年了,再有四年,她就可以与银行鉴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即使现在他也是有保险有福利待遇的。把这法律规定说给家里人听,他们会同意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对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基金制度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将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养老基金存款利率,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存期在三年以下的按实存期限计息;三年以上的按储蓄定期三年档次的利率计息. 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按现行企业活期、单位定期存款的相应存期的利率计息. 三、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期限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确定. 四、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帐户的利息分别转入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帐户. 五、以上规定在执行期间,遇国家调整各项存款利率,其利率标准也相应调整.退休养老基金存款、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提前支取时,可比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提前支取的办法办理. 六、暂定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退休养老基金最高存款利率,按储蓄定期存款三年期档次计息.以后是否继续执行,视情况再定. 七、退休养老基金存款利率、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均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银行劳动合同制员工”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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