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青龙满族自治县县养老保险有一次补缴 政策吗?

河北省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
省劳动保障厅出台《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各地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通知明确,补缴养老保险费采用滚动补缴办法,即先中断的先补,一个年度中的所有中断月数必须一次性补完。补缴2005年底以前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于2009年6月底以前完成,日以后补缴的,不再减免滞纳金。在此期间国家有统一规定时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补缴范围◎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通知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2006年1月以后中断缴费人员按省政府冀政〔2006〕67号第二十二条关于“对于曾参保的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断保期间按中断缴费处理”的规定执行。■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滞纳金和补缴利息通知明确,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其中,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2009年6月底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现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的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账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补缴后记录缴费基数和计算指数通知规定,补缴1992年底以前中断缴费部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记实际缴费年限。其缴费工资指数记为“1”;补缴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上一年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缴费基数记录在中断缴费当年。其缴费工资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补缴的基数记录在中断缴费当年,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缴费工资指数按实际补缴基数计算。
TA的最新馆藏2017年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全文内容
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2017年最新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济南政府下发通知,出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称,符合条件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在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知称,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凡在2010年底前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且日前曾与济南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实施范围中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次性补缴的对象: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二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日之前。  一次性补缴的时间:  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1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例如:张三,1953年10月出生,他从1974年1月--1982年12月期间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临时工,现申请一次性缴费,那么按上述临时工的补缴起始时间规定,在他工作期间本市还未有建立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按张三工作年限的情况其不符合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条件。  一次性补缴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如:李四(女),1950年10月出生(2000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从1986年12月―2005年12月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合同工,1986年12月―1992年12月已参保缴费,1993年1月后未参保,现申请一次性补缴。那么按上述规定,她只能一次性补缴从1993年1月―2000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广州市为例,全市统一缴费基数不低于2139元、缴费比例为20%,即最低缴费为427.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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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怎么一次性补缴?  消费者可携带以下材料前往社保局申请一次性补缴。  1.本人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本省其他地州市户籍在贵阳居住的提供居住证);  2.本人认真阅读了解政策,并在申请表中确认签字。  3.符合参保条件1、2项规定的的各类人员,应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包括下列材料之一:本人原始工作档案、工资发放花名册、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审批表、在单位工作期间的获奖证书等等。没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的,可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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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缴:让农村老人老有所养  山东省荣成市大龙嘴村68岁的岳爱娥,年前拿到了第一笔“月工资”1230元,外加1700元取暖费,“想到我快70岁了,还能每月从国家领这么些钱,自己想吃点什么也舍得买了。”记者日前见到老人时,她连夸现在的政策好。这位曾经在乡镇企业工作过的老人,如今也能像城里人一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了,她的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记者替她算了算,一年养老金几乎是岳爱娥过去一年农活收入的3倍,是60岁基础养老金收入的11倍。  2015年12月,三个儿女一起凑钱,为岳爱娥老人一次性补缴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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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字〔号)要求,经协商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现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发〔2013〕35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上述政策调整自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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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退休时缴费年限有何要求?  养老保险和医保缴费要求不同  日前,延迟退休成为大家关心的话题。其中,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须缴满15年社保,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个别市民担心的话题为:“最不划算的是,缴了却不够年限。”  退休时不满15年缴费年限怎么办?市人社部门相关专家表示,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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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补缴15年社保,到底划算不划算?她理财网财女Soleil日前就面临这样的疑惑。接下来,一起看看她的分析:  前几天,她理财网财女Soleil接到远在农村的父母打来的电话,说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的政策又下来了,这次是一次性补缴近9万元,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每个月领1100元左右的养老金。随着时间推移,每个月的养老金还会增长。听得出,妈妈很想买这个保险。  爸妈现在都60岁上下了,都是农村户口,除了基本的农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可以领60元),没有任何保障。虽然我们姐妹两个逢年过节都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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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青龙人又有13项补贴可以领,看看你能领多少?
文章来源:青龙报道
发布时间: 08:40:21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社厅印发《河北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一共含13项补贴。实施办法同时明确,我省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省级创业扶持资金。
省级创业扶持资金每年不少于1亿元
实施办法明确,我省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省级创业扶持资金。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向社会购买创业服务成果,支持创业服务平台和众创空间孵化基地发展,以及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创业创新的项目和专项服务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13类补贴,多数针对个人和小微
按照管理办法,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渠道筹集,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补贴、创业补贴、租金补贴、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能力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
13类补贴,这样领
1、职业培训补贴
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在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如何才能享受?
(一)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五类人员或参加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人员还包括创业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主),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在职业资格鉴定或专项能力鉴定范围内的工种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在职业资格鉴定和专项能力鉴定范围内的工种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五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就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家庭手工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课时5-8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具体工种的培训课时、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财政直管县确定。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
劳动预备制培训,按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地技工学校相同培训时间的学费实际收费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
家庭手工业培训项目及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确定。
五类人员培训合格证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创业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其他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二)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3〕53号)或河北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 & & & &&
3、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条件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确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审批期限截止至2017年底。
持《就业创业证》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持《就业创业证》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下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岗位补贴
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岗位界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确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5、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持《就业创业证》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分担。就业见习补贴单位与政府具体分担比例和政府补贴具体提高幅度,由各设区市确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6、求职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残疾、烈士家庭子女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7、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审批期限截止至2020年底。
8、一次性创业补贴
持《就业创业证》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并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
9、小微型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持《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确定。
10、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对为持《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下同)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11、特定政策补助
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分流职工安置方案中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共同确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
12、就业创业服务能力补助
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的服务能力建设(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软件开发等支出),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职业介绍、劳务输出和创业服务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13、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实行项目管理,市县人社部门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各设区市人社部门每年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初审,省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市县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对审核认定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给予300万元一次性支持,其中:在省属院校或省属企业的,由省财政全额补助;在其他院校或企业的,由省级和同级财政各负担50%;对审核认定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给予每个10万元补助。
就业补助资金有&禁区&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市县人社部门要认真执行按月、按季和每半年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受理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人社部门的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人社部门报送材料中的补贴标准和金额进行核实,并按规定拨付资金,同时将拨款情况抄送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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