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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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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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
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历次调整表实施时间罚息利率(每天)文号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对逾期贷款加收利息20%,对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30%,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加收利息50%。银发(号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万分之3银发(1990)97号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万分之5银发(1994)256号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万分之4~6银发(1995)237号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万分之4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万分之3银发(1998)586号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万分之2.1银发(1999)192号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银发(2003)251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计算标准一览表逾期付(贷)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每天)计算标准的适用期限司法解释或复函的名称银行相关规定计算方式万分之3~《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97号《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单利万分之5~《&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复【1996】7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单利万分之4~《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复利万分之2.1~《关于修改&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192号《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复利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息水平上加收30%-50%~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复利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77号《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复利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复利
作者: [四川-成都]专长:法律顾问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2787积分 | 帮助1047人 | 5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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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的金融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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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的金融规章目录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
【全文】【】 &&&& 废止的金融规章目录
 (1997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法宝联想: &&)
计划资金类
  1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人民银行令1号 1997年4月28日
金融管理类
  1 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暂行办法 〔82〕银发165号 1982年6月1日
  2 关于批准中国银行开办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的通知 (银发〔1986〕86号 1986年4月12日
  3  银发〔1988〕249号 1988年8月16日
  4 关于储蓄业务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银发〔1989〕140号 1989年5月10日
  5 大额可转让定期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银发〔1989〕158号 1989年5月21日
  6 关于加强储蓄管理的通知 银发〔1989〕167号 1989年5月31日
  7  银发〔1990〕120号 1990年4月25日
  8 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和进一步加强对邮政储蓄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1〕324号 1991年1月22日
  9 关于中国投资银行必须立即停办人民币存款业务的通知 银发〔1992〕6号 1992年1月7日
  10  银发〔1992〕138号 1992年6月11日
  11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实施意见 银发〔1992〕273号 1992年11月20日
  12  银发〔1993〕231号 1993年11月20日
  13  银发〔1994〕38号 1994年2月15日
  14   银发〔1996〕213 1996年6月20日
利率储蓄类
  1 关于几种贷款加收利息规定 〔81〕银发字41号 1981年5月18日
  2 关于规定人身保险业务保费存款利率的通知 〔81〕银发字375号 1981年10月12日
  3 关于统一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 〔81〕银发字465号 1981年12月18日
  4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的几项具体规定 〔82〕银发字22号 1982年2月3日
  5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保险费存款利率的补充通知 〔82〕银发字82号 1982年3月19日
  6 关于对中药材贷款实行低息的规定 〔82〕银发字190号 1982年6月22日
  7 关于降低结算贷款利率的通知 〔83〕银发字1号 1983年1月4日
  8 关于改变银行计息利率及贷款利差补贴的通知 〔83〕银发字50号 1983年2月22日
  9 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储金按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的通知 〔83〕银发字172号 1983年6月6日
  10 关于取消国营工交企业定额内低息贷款的通知 〔83〕银发字355号 1983年12月2日
  11 关于调整城市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的通知 〔83〕银发字380号 1983年12月26日
  12 关于延长少数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低息贷款的通知 〔84〕银发字76号 1984年4月4日
  13 转发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85〕银发字85号 1985年3月23日
  14 关于发展地方经济等项贷款利率的通知 〔85〕银发字109号 1985年4月4日
  15 关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开发贷款利率的通知 〔85〕银发字137号 1985年4月23日
  16 对中国农业银行下放利率管理权的意见 〔85〕银发字139号 1985年4月25日
  17 对中国工商银行下放利率管理权的意见 〔85〕银发字140号 1985年4月25日
  18 转发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85〕银发字280号 1985年7月25日
  19 关于黄金设备贷款贴息的通知 〔85〕银发字388号 1985年10月26日
  20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 银发〔1986〕23号 1986年2月8日
  21  银发〔1987〕14号 1987年1月24日
  22 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金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7〕19号 1987年2月6日
  23 关于调整对农业银行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7〕143号 1987年5月14日
  24 关于外汇存款利率管理的规定 银发〔1987〕145号 1987年5月14日
  25 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9〕180号 
198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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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引用的法规中央和地方法规规章(22篇)          引用本篇的法规 案例 论文 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个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土地储备;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第三条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区域原则上只限于土地资;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二)从事土地开发、出让等
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各个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区域原则上只限于土地资源稀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单户贷款总额应严格遵循资本约束原则。
贷款对象和条件
贷款对象。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其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法人。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从事土地开发、出让等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
(三)取得有审批权政府允许从事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四)财务制度健全,还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取得贷款卡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六)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条件。土地储备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土地市场化程度较高,房地产市场环境良好,政府负债情况合理,土地存量适中,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和出让等行为规范;
(二)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贷款用于收购、整理和储备的土地应为可出让的商品住宅、商业设施等经营性用地;贷款项目涉及农用地的,应办妥合法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地手续;
(四)开发地块地理位置优越,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有较大增值潜力,具有良好的出让前景;
(五)能够提供符合各个商业银行总行贷款担保制度规定的担保;
(六)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贷款用途、方式、期限和利率
贷款用途。 土地储备贷款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包括国有存量土地或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
(一)国有存量土地开发。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已使用或闲置的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的收购、收回、补偿,并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进行拆除和土地平整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施工建设条件,再进行有偿出让的土地开发行为。
(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条件下,土地储备机构经授权对有权部门批准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征用、安置补偿、土地平整及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再对这些新增的城市建设用地有偿出让的土地开发行为。
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当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以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的,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程序执行。
土地储备贷款采取保证方式发放的,保证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条件。 银行不得接受国家机关作为贷款保证人,不得接受各类财政性资金为贷款提供的担保。
土地储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出具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办理年检手续的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有效批件,如政府批准设立土地储备机构的文件。
(三)经有权部门核准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四)拟收购、征用土地所在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土地收购、征用合法性资料:收购国有存量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的收购合同及权属证明;征用集体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数量和性质,提供政府对征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批复。
贷款申请时未取得合法性资料的,应提供办理情况和取得计划。
(六)持有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
(七)自筹资金来源和已投入资金的证明资料。
(八)符合各个商业银行总行贷款担保制度规定的贷款保证人或抵质押物资料。
(九)拟收购的储备土地已落实意向受让方的,提交有关协议。
(十)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贷款调查。银行受理申请后,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调查。
(一)贷款合法性调查。贷款合法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是否为合规的土地储备机构;
2.土地收购、征用及前期开发的合法性资料和批件是否有效以及办理情况;
3. 土地储备是否符合有权部门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4. 其他与贷款安全有关的合法性内容。
(二)贷款安全性调查。贷款安全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城市所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财政实力情况;
2. 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土地供需状况、土地价格走势以及本项目土地开发的可行性;
3. 借款人对外借款余额、还本付息情况及信用记录;
4. 自筹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5. 土地储备机构资金运作模式及其对贷款安全的影响;
6. 已经落实受让方的,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长短对贷款安全的影响;
7. 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及变现能力,以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调查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的价值;
8. 银行要求调查的其他内容。
(三)贷款效益性调查。贷款效益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根据拟开发的土地所处地段、城市规划、周边环境、市场需求等方面,预测土地出让的市场前景;
2. 根据拟开发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规划用途及合理的出让价格测算可出让土地数量及可实现的收益;
3. 测算拟开发土地成本和综合收益,评估其还本付息和抗风险能力;
4. 贷款给银行带来的综合效益;
5. 银行要求调查的其他内容。
贷款审查。应重点审查各项资料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借款人主体资格、资产负债情况、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土地储备政策;贷款金额、期限是否与借款人还款能力相符等。
贷款审批。土地储备贷款按银行贷款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贷款金额超过审批权限的,按权限管理规定上报审批。
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后,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有关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办理登记。合同签订后,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的,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发放。在合同生效并具备提款条件后,方可发放贷款。贷款发放时,银行应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土地储备资金账户中。
第十六条贷后管理。土地储备贷款的贷后管理实施项目监管负责制、资金封闭管理制及贷后检查管理制。
土地储备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应在银行开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专户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借款人将资本金、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资金存入专户。借款人实际用款时,按照有关支出用途及合同、凭证,由银行逐笔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土地出让收入按约定比例存入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确保还贷资金来源落实。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先收后返的,银行应尽量要求城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接受银行监督。
对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符合规划(计划)且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银行应积极予以支持。
银行对资本金没有到位或资本金严重不足、管理不规范及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银行应对储备土地进行严格的评估,保证贷款资金用在储备的土地项目上,确保土地的保值、增值和权属无争议。
土地储备贷款发放后,要加强土地收储资金的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要警惕土地以低成本转让,确保土地出让收入优先归还银行贷款。
土地出让收入存入土地储备专户的资金不得用于与储备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贷款应主要以土地出让收入及借款人其他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贷款一般不得办理借新还旧,对已经逾期的土地储备贷款要尽快组织清收。
第二十三条为了规避土地拍卖变现和借款偿还期限不确定的风险,银行在借款合同中除了要明确合理的贷款期限外,还应当在借款合同的分期还款计划中明确土地拍卖变现后,应及时优先
偿还贷款的金额或一定比例的金额不受贷款期限的约束。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密切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展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并进行研究,实时掌握土地价值状况,避免由于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贷款早期预警制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限时改正、提前还款、提供有效担保或停止发放贷款:
(一)国家或地方政府关于土地储备的政策发生变化,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二)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通过改变资金运作模式、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等措施,使土地出让收入不能及时存入专户的;
(三)贷款支持收购储备的土地因规划条件改变,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
(四)借款人在近期内土地出让情况和出让价格不理想,不能保证合理收益,又没有其他还款来源的;
(五)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的;
(六)在贷款偿还前出让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已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时,借款人未事先通知银行的;
(七)出让已抵押给银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其他抵押物后,借款人未及时归还贷款,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足值的抵押物的;
(八)抵押物因政策变化或经批准改变原规划条件,不再符合抵押规定,借款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足值的抵押物的;
(九)借款人涉及诉讼,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
(十)其他导致贷款风险增加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专业论文、生活休闲娱乐、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行业资料、外语学习资料、高等教育、59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等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县,通过互联网录入上传,作为土地管 理、财政预算、金融贷款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证); 7 、无不良信用记录; 8 、...作为银行来讲,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总结 经验教训,完善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在...  附件6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土地储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借款申请。...  央行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_经管...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 管理办法》 颁布前, 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受其 影响,正规的土地储备机构不仅贷款难度加大,有的还被地方政府当做融资工具,...  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 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我 行的有关定价政策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 合发布《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  《359号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对政府土地储备 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  保障土地 储备工作规范健康运行,是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 银行和中国银行...土地储备机构亟待规范管理;二是土地储备机构贷 款融资难度加大,土地储备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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