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被拆迁,协议给一套住房,10万元钱和一间住宅首层车库适用,交房时车库却

拆迁安置房拿到手10多年&卖房时才发现竟是自行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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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拆迁安置房拿到手10多年 卖房时才发现竟是自行车库
  一套已经拿到手10多年的拆迁安置房子,当房主卖房过户时,才被告知这套房不是住宅,而是自行车库!然而,他在几年前办下的房产证上却显示是住宅性质,这套拆迁补偿得来的房子在当初签订协议时也显示是住宅性质。究竟是怎么回事?现代快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实习生王蓉 现代快报记者 马乐乐
  拆迁安置房过户时“基因突变”成“车库”,要缴高额税
  张冬生是南京公园新寓1幢104室的房主,房产证是2009年办的,房屋性质是“私有房产”,可最近他才被告知,房屋的性质是“自行车库”。
  “这套房是我父亲拆迁补偿换来的。”张冬生说,他的父亲张寿宝曾经居住在原白下区一所砖木结构的老宅子。上世纪90年代初,这个老宅子拆迁,父亲和哥哥各拥有获得一套房屋的资格,哥哥拿到了房。“当时开发商想给父亲分一套26楼的房子,老人家嫌高,想要个1楼的,这就拖了下来。”
  直到2001年,张寿宝接到开发商的通知称,有一套一楼的房子可以安置给他,就是现在的这套。当时,让张家人感到诧异的是,这个1楼的房子居然有4.8米高。不过,张冬生表示,家人看了下,觉得可以接受,便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这份格式协议中,对此次安置作了准确的约定,产权性质上只写了一个字:“私”。拿到房子之后他们把房子出租了。
  在出租期间,张寿宝老人去世,这套房子赠与了张冬生。去年年底张冬生通过中介卖房,与买家约定好了130万的总价。可在过户时,房产部门告诉他,这套房子不是住宅性质,而是自行车库性质,需按商业地产性质的房源缴纳高额税费。
  “我手里的房产证上明明写的是‘私有房产’,怎么会是自行车库呢?”张冬生称,房产部门告诉他当初搞错了,现在得纠正回来。这笔交易立即黄了。张冬生的律师从城建档案馆调出的公园新寓1幢底层平面图显示,一楼的6户均为“自行车库”,自然包括104室的张冬生家。
  为什么两次办证时都没发现?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相关人员表示不清楚
  张冬生手中的证据显示,2005年张寿宝老人就办理了房产证,上面对房源性质写着“私有房产”。而他在2009年接受父亲的赠与后,再次办理了房产证,上面仍然写着“私有房产”。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涛解释说,所谓“私有房产”,就是指住宅性质的房源。如果房子的性质是自行车库,那么房产证上必然会写明。
  既然这套房子从建成起就是自行车库,为何能够两次办成住宅性质呢?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昨天表示,公园新寓1幢1楼的这6套房子都是自行车库性质无疑,因为有原始的图纸记录在案,对于张冬生的房产证,现在交易时必须纠正为自行车库性质。但对于过去为何两次办成了住宅性质,这位人士称不清楚。
  开发商当初有无告知是自行车库?
  目前的书面证据,完全看不出104室是车库性质
  张冬生认为被开发商骗了。为此他们找到开发商南京市白下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三公司交涉。这家公司计划部的张主任表示,包括104在内的6套1楼房子,本来就是车库性质,原先计划是用作升降汽车车库,不过图纸上写的是自行车库,最后这6套房子被当做门面房安置给了6户人家。“分给他们的时候,我们讲清楚的,说这个是车库性质,他们自己也愿意的。”自行车库的性质,究竟当初安置时有没有明示?开发商和张冬生各执一词。但是双方都认可的是:目前的书面证据,完全看不出104室是车库性质。
  张冬生说,他希望开发商能够“承认错误”,给他换一套住宅安置,否则就要打官司;而开发商方面则表示“早就说清楚了,没法再换”。目前双方仍然在交涉中。
(责编:尹晶晶、唐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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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子时,车库留个心
日 14: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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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业主提问:王先生来电咨询,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而向王先生借钱,并答应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为抵押,该房子市值约70万元。于是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并订立抵押协议,借给李某4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20%,一年后归还本息,并以李某的房产作为抵押。后李某将其房产证拿来交给王先生保管,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先生要求李某还钱,但李某还不出钱,后该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问,当时借款时李某以其房屋作抵押,他对该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虽然王先生与李某约定就该房屋办理了抵押,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法律规定抵押经登记生效,故王先生的抵押权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虽然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但是王先生对李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尚未生效,王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2、业主提问:梁先生来电咨询,2015年9月份,梁先生在高新区购买了某房产公司一套面积195平米、价值288万元的商品房,支付定金5万元并与某房产公司签署认购书,协议在7日内支付首期款864000元,余款则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某房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周某在认购书中签名并另外注明“如因贷款原因审批不下来,可退定金”。后梁先生因故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梁先生因此向某房产公司提出要求退还定金。某房产公司认为,公司有权没收其定金,周某作为销售人员,并未取得某房产的合法授权,其签名注明的内容并不能视为对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条款内容的变更,不同意退还定金。梁先生问他是否可以要回定金?
  律师解答: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销售人员周某是某房地产公司正式聘用的经营销售的业务工作人员,有权代理某房地产公司进行民事行为,其对合同的签订和修改未超出代理范围,签名注明的内容应视为对认
  购书条款内容的变更,合法有效。“如因贷款原因审批不下来,可退定金”这一条款,依据文义理解,应为退还全部定金,故该房产公司应退还梁先生全部定金50000元。
  3、业主提问:黄先生来电咨询,2015年9月,黄某与吴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黄先生将坐落于相城区某小区的7栋2单元203室一套房屋转让给吴某,房屋价格90万元,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早些年,黄先生购买该房屋后,买了邻居家的一间车库并一直使用,但房产证上没有附注登记车库。交房时,吴某要求黄先生交付车库,理由是黄先生已经用不到该车库,并且车库本身就是房屋的附属,理应一起交付,黄先生拒绝交付车库,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黄先生问他是否应该将车库交付给吴某?
  律师解答: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黄先生与吴某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车库买卖,也没有约定附赠、出租车库,且房产证上没有附注登记车库,显然黄先生没有处分自己的车库,其有权不交付该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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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车库该归谁所有
&&&&作者:江苏房产维权网
发布时间: &&&&&&&&&&&&&&浏览人数:824
案情:
&&&&2013年9月,黄某与吴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坐落于县城某小区的7栋2单元203室一套房屋转让给吴某,房屋价格35万元,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黄某购买7栋2单元203室一套房屋后,买了邻居家的一间车库并一直使用,但房产证上没有附注登记车库。黄某交房时,吴某要求黄某交付车库,遭到黄某的拒绝,为此,吴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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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争议焦点为该套房屋与车库是否为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物与从物,通说认为构成从物须具备以下要件:1、非主物成分;2、常对主物起辅助作用;3、与主物同属一人;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本案中车库符合从物构成的前3个要件,但不符合第4个要件,因为现在商品房买卖中车库与房屋都是分别计价、分别买卖的,可以分别独立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如果没有签订车库买卖协议,则就没有买卖车库。而且许多楼房都没有车库,房屋同样在买卖、使用,故本案中车库与房屋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物权法第74条第2款也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车库买卖,也没有约定附赠、出租车库,且房产证上没有附注登记车库,显然黄某没有处分自己的车库,该车库当然属于黄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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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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