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配债必崩盘764818是怎么回事

光大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本行”、“公司”或 “光大银行”)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光大转债”或“可 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人民币 300 亿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30,000 万张,3,000 万手。 3、本次发行的光大转债全额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原A股普通股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 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 配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300亿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联席主 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或“中信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金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摩 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盛高华”)(中信证券、中金公司、瑞银证券、摩 1 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光大证券及高盛高华合称“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承 销协议的约定进行余额包销。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 为 20%:80%。如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申购和网下申购数量累计之和 超过原股东优先配售后剩余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量,则除去原股东优先 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优先配 售后的余额和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上定价发行中签率和网下 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4、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光大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7 年 3 月 16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 A 股普通股股份数(以下简称“股 份数”)按每股配售 0.753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 并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 1 手(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即每股配售 0.000753 手可转债。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64818”, 配售简称为“光大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转债可认购数量不足 1 手的 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参见释义)原则取整。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发行人 A 股普通股总股本 39,810,359,500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 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29,977,201 手,约占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2%。 5、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下限为 10 万手(10,000 万元),超过 10 万 手(10,000 万元)的必须是 5,000 手(500 万元)的整数倍,申购的上限 为 240 万手(24 亿元)。拟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要求, 正确填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 2 并准备相关资料。 6、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量为 其全部申购金额的 10%。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 2017 年 3 月 17 日(T 日)15:00 前足额向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指定 账户划出申购保证金,同时向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指定邮箱及传真 号码发送申购表和划款凭证等指定文件,并确保申购保证金于当日(T 日) 17:00 前汇至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规定及时缴纳保 证金或缴纳的保证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 网下机构投资者在办理保证金付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附言栏注明 其证券账户号码。如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为:B,则请在划款备注/ 附言栏注明:B。请勿填写证券账户号码以外的任何信息。 7、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 申购代码为“783818”,申购简称为“光大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 为 1 手(10 张,1,000 元)。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 60 万手(6 亿元),超出 部分为无效申购。 8、本次发行的光大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光大转债 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9、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 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10、投资者务请注意公告中有关光大转债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 售/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申购数量、保 证金和认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11、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 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光大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 3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本次发行前尚未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光大 银行 2016 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根据目前情况合理 预计,发行人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仍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条件。 13、本公告仅对发行光大转债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进行说明,不构成 本次发行光大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光大转债的详细情 况,敬请阅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的摘要已刊 登在 2017 年 3 月 15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证券日报》上。投资者亦可到上交所网站(.cn)查 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14、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敬 请投资者留意。 4 释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发行人、光大银行、公司: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转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为光大银行股票的 300 亿 债: 元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光大转债: 指发行人发行的 300 亿元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指发行人本次发行 300 亿元 A 股可转换公司债 本次发行: 券之行为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摩根士丹 联席主承销商: 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权登记日(T-1 日): 指 2017 年 3 月 16 日 指 2017 年 3 月 17 日,指本次发行向原 A 股股 申购日(T 日): 东优先配售、接受投资者网上和网下申购的日 期 指于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上交所收市后在登记 原股东: 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全体 A 股普通股股东 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上市的以 股票/A 股股票: 人民币标明价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 普通股股票 发行人制定并定期或不定期修订的《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除非特别说明,本公 告所指公司章程是指发行人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 《公司章程》: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1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修订的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 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经中国银监会核准,自 2015 年 7 月 21 日首批优先股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 申购订单: 司债券网下申购表》 指符合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 有效申购: 申购,包括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足额缴付申 购保证金及申购资金、申购数量符合规定等 指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转债可认购数量不足 1 精确算法: 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即先按照配 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 5 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 1 手的部分(尾数保 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 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 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数量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 总量一致 元: 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 可转债及未来经可转债换股产生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300 亿元。 3、发行数量: 30,000 万张(3,000 万手)。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100 元/张,按面值发行。 5、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17 年 3 月 17 日至 2023 年 3 月 16 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 0.2%、第二年 0.5%、第三年 1.0%、第四年 1.5%、 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3)债券到期偿还: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 人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0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 格向投资者兑付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4)付息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 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即 2017 年 3 月 17 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 6 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 为一个计息年度。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发 行人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发行人股票 的可转债,发行人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初始转股价格:4.36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三 十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交易均 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6)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17 年 9 月 18 日至 2023 年 3 月 16 日止)。 (7)信用评级:AAA。 (8)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6、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网下申购日为 2017 年 3 月 17 日 (T 日)。 7、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17 年3月16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A股普通股股东。 (2)网下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 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 机构投资者。 7 (3)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 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4)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下或网上申购。 8、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光大转债全额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 股东实行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 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 配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300亿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根据 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余额包销。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 为20%:80%。如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数量累计之和超过原股东优先配售后剩 余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量,则除去原股东优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 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和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 按照网上定价发行中签率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 和网下发行数量。 (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2017年3 月16日)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0.753元面值可转债的比 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0753手可转债。 发行人A股普通股总股本39,810,359,5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 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29,977,201手,约占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2%。 (2)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8 ( 3) 原股 东的 优先 配售 通过 上交所 交易 系统 进行 , 配售 代码 为 “764818”,配售简称为“光大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转债可认购 数量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 (4)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下限为10万手(10,000万元),超过10 万手(10,000万元)的必须是5,000手(500万元)的整数倍,申购的上限 为240万手(24亿元)。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保 证金,保证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10%。 (5)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 行申购代码为“783818”,申购简称为“光大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 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60万手(6亿元),超 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9、发行地点: (1)网上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2)网下发行地点:在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处进行。 10、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光大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光大转债上 市首日即可交易。 11、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300 亿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 的约定进行余额包销。 12、上市安排: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上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 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在发行后申请质押式回购标的券资格。 9 13、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4.36 元/股,不低于公布募集说明 书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 面值。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发行人发生派送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使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格,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 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 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 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 10 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 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 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4、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 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 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交易日的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转股 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 整日及之后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 暂停转股期间;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要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11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 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5、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 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 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可转债持有人经申请 转股后,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 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6、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的票面面值的10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公司 A 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 准(如需),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 未转股的可转债: 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 可转债到期日。若在前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 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 12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 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 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7、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 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的权利。持有人在回售条件 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未 进行回售申报或未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本次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 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18、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发行人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 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 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9、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时间 交易日 事项 2017 年 3 月 15 日 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网上路 T-2 日 周三 演公告 2017 年 3 月 16 日 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T-1 日 周四 网上路演 13 时间 交易日 事项 2017 年 3 月 17 日 刊登发行方案提示性公告; T日 周五 原股东优配认购日,网上、网下申购日 2017 年 3 月 20 日 T+1 日 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保证金验资 周一 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对应的网下配售比 2017 年 3 月 21 日 例及网上中签率; T+2 日 周二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中签率及网下发行结果公告; 2017 年 3 月 22 日 进行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 T+3 日 周三 退还未获配售的网下申购保证金,网下申购保 证金如有不足,不足部分需于该日补足 刊登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结果公告,投资者根 2017 年 3 月 23 日 T+4 日 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 周四 解冻未中签的网上申购资金 注: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 事件影响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本次发行配售办法 在本次发行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将合并 统计网上和网下的有效申购情况,然后根据整体申购情况,协商确定网上 和网下的最终配售数量。符合本次发行办法的有效申购(包括网上及网下 申购)将按照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总发行量时,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获 得足额配售。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如有余额由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的 约定进行余额包销。 2、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总发行量(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时: (1)原股东优先配售部分的有效申购将获得足额配售,可优先配售的 光大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乘以 0.753元后按1,000元/手转换成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原 14 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 (2)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预设的发行数量 比例为20%:80%。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优先配售后的 余额和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上定价发行中签率和网下配售比 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三、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1、优先配售数量: 公司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为股权登记日(2017 年 3 月 16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份数乘以 0.753 元(即每股配售 0.753 元面 值的可转债),再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即每股配售 0.000753 手可转债。网上优先配售不足 1 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 发行人 A 股普通股总股本 39,810,359,500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 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29,977,201 手,约占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2%。 2、优先配售重要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7 年 3 月 16 日(T-1 日)。 (2)优先配售时间:2017 年 3 月 17 日(T 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 常交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 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3)优先配售缴款日:2017 年 3 月 17 日(T 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配售权。 3、原股东优先配售方法 ( 1) 原股 东的 优先 配售 通过 上交所 交易 系统 进行, 配售 代码 为 15 “764818”,配售简称为“光大配债”。 (2)认购 1 手“光大配债”的价格为 1,000 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 位为 1 手(10 张,1,000 元),超过 1 手必须是 1 手的整数倍。 (3)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 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数量获配光大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 量超出其可优先配售可转债上限总额,则该笔申购无效。请投资者仔细查 看证券账户内“光大配债”的可配余额。 (4)认购程序 1)投资者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内“光大配债”的可 配余额。 2)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 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 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 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 接受委托。 4)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 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5)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4、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四、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1、发行对象: 在上交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 1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本次发行的联席 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光大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300 亿元。(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 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请参见“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之“8、发行方式”) 3、申购时间: 2017 年 3 月 17 日(T 日),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 进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 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4、申购方式: 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 易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 申购结束后,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和登记公司 共同核实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上交所交易系统主机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统 计有效申购总量、申购户数,确定申购者及其可认购的光大转债手数,确 定的方法为: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投资者 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光大转债。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上交所交易系 统主机自动按每 1 手(10 张,1,000 元)确定一个申购号,并按顺序排号, 而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 1 手光大转债。 5、申购办法: (1)申购代码为“783818”,申购简称为“光大发债”。 (2)申购价格为 100 元/张。 17 (3)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 1 手(10 张,1000 元),每 1 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 手必须是 1 手的整数倍。 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 60 万手(6 亿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投资 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并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除法规规定的机构账户外,每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 报不能撤单。同一账户多次申购的,除首次申购外,其余申购无效。资金 不实的申购亦为无效申购。 6、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卡, 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 2017 年 3 月 17 日(T 日)(含该日)前办妥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需在网上申购日 2017 年 3 月 17 日(T 日)(含该日)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 的申购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 2017 年 3 月 17 日(T 日)前(含当日)在 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 资金。 (3)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上买入上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应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 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与上交所 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 18 项凭证,复核各项内容无误,并查有足够的资金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 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 托手续。 7、发售程序: (1)确定有效申购 2017 年 3 月 20 日(T+1 日),各证券经营机构将申购资金划至其在登 记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 及时入账,须在该日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 款凭证,并确保 2017 年 3 月 21 日(T+2 日)上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前申 购资金入账。 2017 年 3 月 21 日(T+2 日),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会同登记 公司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核查, 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上交所以实际到账资金(包 括按规定提供已划款凭证部分)为准,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按每 1 手(10 张,1,000 元)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公布发行情况 2017 年 3 月 22 日(T+3 日),联席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公告发行结果,内容包括本次 网上、网下发行的最终数量、原股东优先认购的数量、网上中签率及网下 发行结果等情况。 (3)摇号与抽签 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采取摇号抽签 方式确定发售结果。2017 年 3 月 22 日(T+3 日),在公证部门公证下,发 19 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4)确认认购数量 2017 年 3 月 23 日(T+4 日)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 码确认认购光大转债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 1 手(10 张,1,000 元)。 8、结算与登记: (1)2017 年 3 月 20 日(T+1 日)至 2017 年 3 月 22 日(T+3 日), 投资者申购资金被冻结在结算银行的申购资金专户内,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2)2017 年 3 月 22 日(T+3 日),登记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清算 交割和债权登记,并由上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3)2017 年 3 月 23 日(T+4 日),登记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资金予 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的申购资金,同时将获配售的申 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4)本次网上发行光大转债的债权登记由登记公司根据上交所电脑 主机传送的中签结果进行。 五、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 1、发行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 法律法规允许申购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本次发 行的联席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配售并持有光大转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 20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光大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300 亿元。(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 的具体数量请参见“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之“8、发行方式”) 3、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 4、申购时间: 2017 年 3 月 17 日(T 日)9: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 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5、配售方式: 机构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及符合规定的申购数量进 行申购。根据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统计的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和申购 户数,确定获配名单及其获配售光大转债的数量,确定的方法为: (1)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所有申 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配售; (2)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即出现了超额 申购的情况)时,将按配售比例(配售比例=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网 下有效申购总量,精确到小数点后 12 位)获得比例配售。先按照配售比例 和每个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量计算出实际配售量的整数部分(即按 1,000 元/手取整),对于计算出不足 1 手的部分(尾数保留 3 位小数),将所有有 效申购的机构投资者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 直至每个有效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实际配售的可转债数量加总与网下向机构 投资者配售总量一致。 6、申购办法: (1)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申购的下限为 10 万手(10,000 万元), 21 超过 10 万手(10,000 万元)的必须是 5,000 手(500 万元)的整数倍,申 购的上限为 240 万手(24 亿元)。如超出申购上限,则为无效申购。机构 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光大转债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拟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具体要求,正确填写《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以下简称“申 购订单”,具体格式见附件),并准备相关资料。 (3)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保证金 数量为其申购金额的 10%。 7、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光大转债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 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 2017 年 3 月 17 日(T 日)(含 该日)前办妥开户手续。 (2)网下申购 网 下 申 购 专 用 邮 箱 : project_ , 传 真 号 码 : 010-,咨询电话:010-。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需向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指定邮箱 发送 word 版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 表 》( 见 附 件 , 申 购 表 电 子 版 word 文 档 可 于 中 信 证 券 网 站 http://www./ 业务公告栏目下载),邮件标题需统一为“申 购光大转债+投资者全称”。同时投资者须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T 日)15:00 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处,以其他方式传送、送 达一概无效: 22 1)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见附件,申购表电子版分为 单一产品申购和多产品申购两个版本,均可于中信证券网站 http://www./ 业务公告栏目下载。)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3)支付申购保证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4)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的合规申购订单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机构(联席 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 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请投资者务必确保发送至指定邮箱的申购表电子版文件与网下申购表 传真件完全一致。如有差异,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将以网下申购订 单的传真件为准。 (3)缴纳申购保证金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 2017 年 3 月 17 日(T 日)15:00 前足额向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以下指定账户划出申购保 证金,并确保 17:00 前到账。保证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 10%。 收款账户信息: 收款银行 1 收款银行 2 账户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中国银行北京丰联广场大厦支 开户银行 京金融街支行 行 银行账号: 001252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23 资金查询电话: 010-, 0-,
收款银行 3 收款银行 4 账户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 京燕莎支行 银行账号: 91597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资金查询电话: 010-, 0-,
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证券账户号码(上海), 例 如 , 投 资 者 证 券 账 户 为 B , 则 应 在 备 注 / 附 言 里 填 写 : B。请勿填写证券账户号码以外的任何信息。投资者需考虑资金 的在途时间,应确保申购保证金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T 日)17:00 前汇至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保证金,或 缴纳的保证金不足,或证券账户号码填报有误导致无法识别保证金来源的, 均为无效申购。 (4)申购资金的补缴或多余保证金的退还 1)2017 年 3 月 22 日(T+3 日),联席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刊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率及网下发行结果公告》, 内容包括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 保证金、获配售投资者缴款金额(若申购保证金不足以缴付申购资金)及 缴款时间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 送达获配售及缴款的通知,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要求及时补缴申购资 金。扣除实际的认购金额后,申购保证金若还有剩余,则余额部分将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T+3 日)通知收款银行按原收款路径退回。 2)投资者缴纳的申购保证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资金。若保证金不足以 缴付申购资金,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 2017 年 3 月 22 日(T+3 日) 24 17:00 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资金划至保荐机构(联 席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申购保证金的收款账户),在划款时 应注明投资者证券账户号码,同时向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传真划款 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 2017 年 3 月 22 日(T+3 日)17:00 之前补足申购资金,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其所放弃认购的光大转债将由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余额 包销,并由联席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公告。 3)网下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保证金/申购资金在申购冻结期的资金利息,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4)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T+1 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保证金进行审验,并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T +4 日)对机构投资者补缴申购资金(若有)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 具验资报告。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 具见证意见。 8、结算与登记: (1)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投资者的申购结果,按照 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债券登记。 (2)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将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认购款与网上 申购资金汇总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9、投资者参加网上发行: 参加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还可参加本次光大转债的网上发行。但 同一证券账户网下、网上申购数量总和不得超过 3,000 万张(30 亿元)。 25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T-1 日)10:00-12:00 就本次发行在中国证券网 ();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八、风险揭示 联席主承销商已充分揭示已知范围内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 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募集说明书》。 九、发行人、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 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电话: 010- 联系人: 陶长高、曲美燕 (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 010- 联系人: 股票资本市场部 (三)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电话: 010- 联系人: 资本市场部 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电话: 010- 联系人: 股票资本市场部 联席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文学 电话: 021- 联系人: 资本市场部 联席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联系人: 资本市场部 联席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 八层
室 法定代表人: 宋冰 电话: 010- 联系人: 股票资本市场部 特此公告。 发行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3 月 15 日 28 附件: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 重要声明 本表一经申请人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邮件发 送及传真至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向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发出不可撤销的 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本申购表及多产品申购表电子版可于中信证券网站 http://www./ 业务公告栏目下载。 申购邮箱:project_ 传真号码:010- 咨询电话:010- 单位全称 所管理的产品名称(如适用) 身份证明号码 通讯地址 证券账户户名(上海) 证券账户代码(上海)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身份证号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汇入行全称 退款银行信息 收款人账号 (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 收款人全称 银行账号一致) 汇入行地点 大额支付系统号 申购数量(手) 大写: 手 小写: 手 申购金额(万元) 大写: 万元 小写: 万元 申购保证金(申购金额&10%) 大写: 万元 小写: 万元 投资者承诺:确认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完整;用于申购的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身份证明号码填写:为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编码,其中一般法人 填写其营业执照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名称前两字”+“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 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是 “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若因申请人填写的身份证明号 码与开立证券账户时提供的信息不一致而直接或间接导致债券登记无效或产生其它后果,由申请人 自行负责。 2、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处, 即构成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对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申 请人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它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3、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申购的下限为 10 万手(10,000 万元),超过 10 万手(10,000 万元)的必须是 5,000 手(500 万元)的整数倍,申购的上限为 240 万手(24 亿元)。 4、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 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光大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金额的 10%缴纳申购保证金,保证金缴纳不足视为 无效申购。投资者须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T 日)15:00 前划出申购保证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 至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保证金于当日 17:00 前到达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指定的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 证券账户号码,例如,投资者证券账户为 B,则应在附注里填写:B。请勿填写 证券账户号码以外的任何信息。 6、 单位全称”中填写的内容应该和加盖的公章一致。如果机构投资者以其所管理的产品申购, 则需要在单位全称下方写明其管理的产品名称。 7、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一致,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必须与投资者的单位全 称相同。 8、凡有认购意向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T 日)15:00 点前连同 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 委托书(如适用)以及保证金付款凭证(请务必注明投资者证券账户号码)传真至保荐机构(联席 主承销商)处。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单位名称”、“页码、总页数” 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9、本次发行的传真号码为 010-,咨询电话为 010-。投资者的全部申购文件 经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收悉后方可生效,因此投资者传送资料后,请在发送完毕 10 分钟后 拨打咨询电话查询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是否已接收相关文件。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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