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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风均、张石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被告人徐风均、张石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浏览:32次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0114刑初161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风均,曾用名徐凤均。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石忠。因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士祥,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风均、张石忠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风均、被告人张石忠及其辩护人曹士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初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徐风均为骗取他人财物,谎称自己是日本某集团公司老总“纪腾太郎”之子,其父亲因车祸去世,留有230亿元的巨额遗产。因与其二叔“纪腾次郎”争夺遗产,需要大量资金周转,宣称资助其诉讼的人将获得高倍回报。在行骗过程中,被告人徐风均向被害人出示标有48亿美元的“国际金融网络银行”存款单复印件,以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在取得被害人财物时出具高额欠条。
2008年6月,被告人徐风均结识被告人张石忠后,宣扬上述虚构事由,以拜被告人张石忠为干爹,赠送金项链等方式取得被告人张石忠信任。随后,被告人张石忠陆续介绍他人向被告人徐风均进行“投资”。2009年3月,被告人徐风均向被告人张石忠出具其签名的一亿七千万元的欠条,作为被告人张石忠等人为其借钱打官司的高额回报,并允诺日兑现,被告人徐风均未能兑现欠条。被告人张石忠识破被告人徐风均的骗局后,为谋取自身利益,在此后不断借此虚构事实向李某某、喻某某等数十人行骗。期间,被告人徐风均、张石忠为掩饰其诈骗行为,让上述人员继续“投资”,采取退还少许诈骗款和出具高额欠条的方式维持骗局。
截止案发,被告人徐风均通过上述方式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9.926万元,其中被告人徐风均自行骗取韩某某3.54万元、屈某某3.5万元;被告人徐风均经被告人张石忠介绍,两被告人多次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2.886万元,其中骗取李某某140万元、喻某某12.3万元、杨某某15.366万元、刘某某1.4万元、方某某0.95万元、李某某1万元、王某某0.47万元、刘某某9万元、艾某某10万元、曾某0.4万元、吴某2万元。
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风均、张石忠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风均辩解,其向被告人张石忠借钱,其没有要求被告人张石忠向别人借钱。
被告人张石忠辩解,其没有与被告人徐风均合伙诈骗;被害人给其所有的钱,其都给了被告人徐风均。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石忠与被告人徐凤均没有共同诈骗的故意;被害人喻某某交给被告人张石忠人民币10.5万元,被害人刘某某交给被告人张石忠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艾某某交给被告人张石忠人民币9万元,被害人吴某交给被告人张石忠人民币1.3万元,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石忠的诈骗数额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张石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石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徐风均结识被告人张石忠后,向被告人张石忠谎称其父是日本人,因车祸去世,留有230亿元人民币的巨额遗产,因争夺遗产需要资金打官司,并许诺资助其打官司的人将获得高额回报,同时拜被告人张石忠为干爹,赠送被告人张石忠金项链,取得了被告人张石忠的信任。随后,被告人张石忠借款给被告人徐风均,并陆续介绍他人向被告人徐风均“投资”。2009年3月,被告人徐风均向被告人张石忠出具其签名的一亿七千万元的欠条,作为被告人张石忠等人借款其打官司的高额回报,并承诺日兑现欠条,被告人徐风均到期未能兑现承诺,被告人张石忠识破被告人徐风均的骗局。被告人张石忠为使自己少受经济损失,不断借被告人徐风均虚构的事实向被害人李某某、喻某某等数十人行骗。期间,被告人徐风均向被害人出示标有48亿美元的“国际金融网络银行”存款单复印件,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采取退还少许诈骗款和出具高额欠条的方式维持骗局。
截止案发,被告人徐风均单独骗取韩某某3.54万元、屈某某3.5万元,共计人民币7.04万元;被告人徐风均、张石忠共同骗取李某某140万元、喻某某12.3万元、杨某某15.366万元、刘某某1.4万元、方某某0.95万元、李某某1万元、王某某0.47万元、刘某某9万元、艾某某10万元、曾某0.4万元、吴某2万元,共计人民币192.88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㈠定罪事实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1年11月底,张石忠跟我说徐风均是他干儿子,徐风均的父亲是日本人,在中国东莞、海口、湖南、福建等地都办有大企业,日,徐风均的父亲因车祸去世,现在这些企业都由他的日本叔叔继承经营,他父亲生前立了遗嘱,说这些企业他父亲占有85%的股份,日本的叔叔只占15%的股份,这些股份折算的钱应该由他日本的叔叔拿出来给他,一共是200多亿元人民币,目前徐风均正在跟他日本的叔叔打官司,要把属于自己的遗产争取回来。过了几天,张石忠给我打电话,把徐风均的电话号码告诉了我,让我直接跟徐风均联系,我就给徐风均打了电话,徐风均在电话里说的跟张石忠一样,我就相信了他们。于是,我就开始给徐风均汇钱,直到现在才发现被骗了。后来,我自己算了个账,总共被徐风均骗了140万元。(2)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2013年6月份的时候,我通过熊运甫介绍认识张石忠,张石忠对我说他的干儿子徐风均有一笔遗产正在打官司,急需要用钱,如果我前期投资一点钱,等官司打赢了之后,他们到天门去给我投资办厂。自从认识张石忠之后,我多次通过银行汇款、给现金张石忠,每次把钱给张石忠之后,他总是告诉我官司的事快办好了,已经委托了徐风均的小姨在办,她在外面生活、找熟人办手续需要费用。自从2013年6月到2014年10月期间,我一共向张石忠汇款10.563万元。日,张石忠把我带去见了徐风均,徐风均与我见面后分两次给我打了一个300万元的欠条和一个600万元的欠条。从日开始,我陆续通过汇款和给现金的方式给了徐风均5.3万元。(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2008年初,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石忠,张石忠谈起他的干儿子徐风均在打一个遗产官司,只要打赢了官司,就可以为我投资二三千万,但现在打官司还差点费用,要我给点钱他打官司。2008年至2014年之间,我多次通过银行汇款、给现金的方式把钱交给张石忠一共153660元。(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月份,张石忠就跟我说他有个好朋友徐风均在海外有一笔遗产,现在想继承那笔遗产需要办手续,但办手续需要很多现金,所以想找我借钱,如果徐风均以后继承了遗产,就会给我们五六万元的好处费。日,张石忠给我打电话向我借点钱,我当时就答应了。我在汉阳王家湾车友帅府酒店与张石忠见面,我借给了张石忠4000元,当时他写了1张4,000元的借条。日,张石忠让我帮他筹10,000元给他,我在莲花湖中学对面金色沙滩的喝茶位置给的钱,当时他也写了1张10,000元的借条给我。2013年年底,我打电话给张石忠,要他还钱我,张石忠就说徐风均现在和他在一起,我就过去了,我到了后,发现有几个人都在找张石忠和徐风均要钱,见面后,张石忠就将徐风均介绍给我们,徐风均就对我们说感谢我们的帮忙,他会做人,等他海外的遗产继承后一定会好好的感谢我们,我们听他说的很诚恳就走了。(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3年11月份的时候,张某某在我的餐馆吃饭,自称有一笔大生意要做,陆续向我借款3次,第一次3,000元,第二次3,000元,第三次4,000元。张某某编造说,他们一起的有一个人叫徐风均,他的父亲在香港因为交通事故死亡,徐风均继承遗产打官司需要用钱,一个星期以内只要徐风均把官司打赢了就能继承很多钱,现在打官司和疏通关系需要用钱,让我先投资一点钱,等徐风均官司打赢了就能还我的本金,并且还给我一大笔好处费。(6)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013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艾某某来到我家说,前两天张石忠谈的投资就是一个叫徐风均的男子要继承他日本父亲几百个亿人民币的遗产,但是他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妹妹,遗产的具体分配需要通过打官司来决定,打官司需要蛮多钱,徐风均的钱不够,所以需要我们凑钱给他打官司,等他遗产拿到手之后会给丰厚的回报给我们。后来我带了1,700元去艾某某的办公室,将其中的1,600元给了艾某某,艾某某转手将钱给了张石忠。从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我给艾某某51,100元,由他记账交给张石忠。我分二次给了张石忠的3,800元,张石忠写了2张借条。2013年10月的一天,我向徐风均转款29,000元。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在张某某的劝说下,我分5次在蔡甸建行向徐风均转款19,000元。2015年春节前几天,我在汉阳古琴台将我卖车的2,000元定金给了徐风均。期间,我找艾某某要回报,但每次都没有结果,我就感觉受骗了。有一天,我跟张某某、艾某某还有其他投资人一起在蔡甸街中心旅社见到徐风均,徐风均拿出一张48亿美元的银行进账单,说这个事情绝对是真实的。通过张某某的劝说和徐风均的承诺,我又多次转账给徐风均的账户,一共2万多元。(7)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日,张爱廷来找我,跟我说有个遗产案,投资一千多元可以赚一万多元,然后找我借3000元钱,并给打了一个欠条。过了一个多月,张爱廷带张石忠到我办公室,张石忠对我说,徐风均的爸爸去世了,现在打遗产官司要钱,如果我们能借钱徐风均打遗产官司,徐风均到时候可以返还更多的钱,我听后半信半疑。张爱廷说这个事是真的,我不会害你。我就对张石忠说,我愿意投资。一直到2013年9月份,我和刘泽明陆续投入了88,000元,全部都是现金给的张石忠,张石忠给我们打了88,000元的欠条。之后,刘某某要我继续投资,然后还和我一起给了张石忠7万多元现金,还是由张石忠把钱汇给徐风均,张石忠把银行的汇款凭证给了我们,还给我们徐风均写的两张承诺书,上面分别写了承诺事成之后给我们800万元和300万元。到了2014年4月,张爱廷带着李某某找到我,说李某某投资了一百多万元,还调查过这事是真的,叫我继续投资。一直到2015年7月,我直接给徐风均的钱不超过1万,给了张石忠9万元左右的现金,给了张某某11万多元。(8)被害人曾某的陈述:月的时候,张石忠告诉我,他有一个干儿子叫徐风均,徐风均的父亲是日本人,已经去世了,现在留有一大笔遗产,这笔遗产在日本被冻结了,需要投资一部分钱给徐风均疏通关系,等关系疏通后就可以拿到这笔遗产,到时候,徐风均会给予我们高额的回报。当时,徐风均也在场,他把这个事情说了一遍。过了半个月左右,我通过银行ATM机向张石忠的银行账户汇了2,000元。在此之后,我不时向张石忠的账户汇款,很多时候直接是给现金,张石忠再将钱给徐风均。直到今年七八月份的时候,我一直给张石忠汇款总共四五万元。2015年5月份左右,张石忠带我去见了徐风均,我给了徐风均4,000元现金。今年五六月份的时候,徐风均给我打了1张200万元的欠条。(9)被害人吴某的陈述:2015年1月的一天,我通过曾某认识了张石忠,张石忠告诉我,他有一个干儿子叫徐风均,徐风均的父亲是日本人,已经去世了,现在留有一大笔遗产,这笔遗产在日本被冻结了,需要通过打官司来继承这笔遗产,到时候徐风均会给予我们高额回报。自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间,我一共向他们两人投资了2.1万元。日上午9点多钟的时候,徐风均问我汇了多少钱,我告诉他我投资了2万多元钱,徐风均就说他自己不会写字,要张某某给我写了人民币100万的欠条,徐风均还在欠条上签了名字。我给了张石忠13,000元钱,给了徐风均8,000元。(10)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日,徐风均来找我借钱,他当场承诺他爸爸的官司打完了,就一次性给我300万元,当场还给我写了一张欠条,欠条金额写的也是300万元,并且签字按了手印,当时我就相信他了。从日至日,我通过银行一共向徐风均汇款35,400元。(11)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日上午9点多钟,我和徐风均、张某某三人在汉阳区古琴台附近一公园见面后,我将2万元交给徐风均。2014年2月的一天,我和张某某来到汉阳古琴台附近一公园和徐风均见面,我给徐风均1,600元。2014年3月,我和张某某来到汉阳区古琴台附近一个公园和徐风均见面,我给了徐风均6,000元。2014年3月的一天上午,我和张某某来到相同地点,我给了徐风均11,000元。徐风均和张爱廷一起编造了徐风均的父亲是日本人,徐风均在日本的父亲去世后留有巨额遗产,现在徐风均打官司争夺遗产急需用钱,许诺官司胜诉后可以给我大量的现金回报,我因为相信他们对我承诺巨额回报,就一直向他们投钱。
2、物证: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徐风均住所房间内窗户下面的行李箱里搜出的6张银行卡、从被告人徐风均住所房间内床头柜的抽屉里搜出的3张银行卡、从被告人张石忠居住地搜出的5张银行卡的照片。
3、书证。(1)被害人韩某某提供的被告人徐风均出具的欠条、揭任三出具的借条、招商银行快速汇款回单、存款凭条等证实:日,被告人徐风均向韩某某出具欠条1份,注明“本人徐风均欠韩某某三百万元人民币,日还清”;韩某某向被告人徐风均、揭任三汇款、转账的情况。(2)被害人吴某提供的借条证实:日,被告人徐风均向被害人吴某出具欠人民币100万元的欠条1份;日,被告人张石忠向曾某出具借款人民币4,000元的借条1份,并注明日还款10,000元;日,被告人张石忠向曾某出具借款人民币4,000元的借条1份,并注明连本带息还款10,000元。(3)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借条证实:日,被告人张石忠向被害人刘某某出具借款人民币4,000元的借条1份;日,被告人张石忠向刘某某出具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借条1份,并注明日还款10,000元。(4)被害人方某某提供的借条证实:日,被告人张石忠向被害人方某某出具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借条1份,并注明还本带息11,000元。(5)证人陈某某提供的借条证实:日,被告人张石忠向被害人王某某出具借款人民币4,000元的借条1份,并承诺事成之后还款330,000元。(6)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欠条证实:被害人刘某某向被告人徐凤均汇款及被告人徐凤均向被害人刘某某出具欠条的事实。(7)标有48亿美元的“国际金融网络银行”存款单复印件;(8)被告人徐凤均提供的银行存款凭证、取款凭证、还款凭证、借款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9)被告人张石忠提供的银行存款凭证、自动提款机客户通知书、账本。(10)被害人李某某提供的被告人徐凤均向其出具的借条、欠条、汇款凭证;(11)被害人喻某某提供的向被告人徐风均的银行账户汇款、转账的银行交易单据,被告人张石忠向其出具的借条、收条。(12)个人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徐风均卡号为5520865的账户截止日余额为人民币28、29元;被告人徐风均卡号为8107692的账户截止日余额为人民币5.41元;被告人徐风均卡号为0084246的账户截止日余额为0元;被告人徐风均一本通账号5520865的账户截止日余额为人民币429.69元;被告人张石忠的7个卡号的账户截止日的余额均为0。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王某某自己病重,不能来报警,张石忠以他干儿子徐风均在海外有大笔遗产要继承,但在打官司,等遗产到手后,借钱给他的人都有好处,借的钱会翻倍。王某某借给张石忠4700元。我见过张石忠,徐风均我不认识。现在王某某病重,讲话都困难。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1)日,侦查人员刘义军、范曾在见证人甘某某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张石忠的住处进行搜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张石忠居住地的1楼进门右侧的卧室内的缝纫机上发现了1条裤子,裤子口袋中的钱包内发现了5张银行卡,并予以扣押;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张石忠卧室的床边的沙发上发现了1个黑色提包,包内放有大量的汇款凭证、存取款凭证、还款凭证、账本、账单、欠条、银行卡等物品,并予以扣押。(2)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徐风均房间内窗户下面的行李箱里搜出大量的银行汇款单、6张银行卡和1个背面写有“张石忠”字样的红包,红包内有大量银行汇款单;侦查人员从房间内床头柜的抽屉里搜出3张银行卡、《关于徐风均遗产案借款事项调解协议书》1张、李某某写给徐风均的书信1封,并予以扣押;侦查人员从房间内靠房门的衣柜里搜出1张大额银行存款单复印件、若干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银行卡,并予以扣押。
6、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徐风均供述:2007年底,我开始在武汉市做古董生意,在做这个生意期间,我认识了福建省厦门市的一个叫林某某的人。2008年初,林某某找到我,跟我说他认识一个美国老板,他有230多亿元的资产,并且拿出1张230多亿元的存单复印件给我看了,他要我跟他做“对冲”的生意,就是首先要我有500万元钱,然后把500万元钱的存单给这个老板看了后,这个老板就会再投资500万元他们指定的项目,如果生意做亏了由他们公司负责,如果挣了钱他们只拿三年的利润,公司就是我的了。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林某某就要我去借,只要我账上有500万元钱就可以了。后来林某某把这张230多亿元的存单复印件给了我,他说你拿这个存单复印件出去借钱,别人看了这个就会借钱给你的。我就想到我编一个故事诈骗别人钱财,就说我父亲是日本人,和我母亲离婚了,后来我父亲过世了,有230亿人民币的遗产,但我父亲后来的日本老婆不肯分遗产给我,我现在要花钱打这个官司,要别人借钱给我,以后官司赢了,我就加倍的分钱给借钱我的人。2008年4月份,我通过刘腊娥认识了张石忠,我就把我编的故事骗他,他说他跟他的股东商量后再回话。在交谈中,张石忠要认我做干儿子,我答应了。这些年,张石忠总共给了我87万元左右,张石忠也找我要过钱,我也还过钱给他,总共五十几万元。张石忠说他借给我的钱都是他找别人借的,理由是帮助我打这个遗产官司需要钱,官司打赢了加倍还钱。2011年底,我通过张石忠认识了李某某,张石忠把我以前编造的故事告诉了李某某。后来,李某某亲自跟我打电话要我去他家里,我和李某某见面以后,我亲口对他说“我父亲是日本人,有一笔过亿的遗产,我现在在打官司争遗产。”后来,我在电话中跟他说“我需要钱打官司,你给点钱我,到时候官司赢了分红给你。”李某某当时很相信我,就开始陆续给我汇钱,从2011年底持续到2015年上半年。他还给过我3次现金,共计5万元。有时候李某某怀疑我在骗他的时候,李某某会跟张石忠打电话,然后把我约出来,我就跟李某某写下金额比较大的欠条,这样让李某某继续相信我。这几年,我一共骗了李某某140万元左右。2013年上半年的时候,张石忠将我编造的争遗产打官司的事情告诉了喻某某。2013年11月的时候,他们将喻某某介绍给我认识,他相信我编造的谎言,愿意借钱给我。后来,喻某某通过银行陆陆续续向我汇款共计3万多元。这期间,我给喻某某打了2张大额欠条,并跟他说等我官司打赢了,凭欠条来找我分红。2014年年初的时候,喻某某一共给了我14,700元的现金,我向喻某某打了2张欠条。我从喻某某那里骗来的钱就只5万多元钱,用于平时的花销了,张石忠和张某某骗了喻某某多少钱,我不清楚。今年(2015)年初的时候,张石忠介绍杨某某给我,说“这是你杨叔叔,他也给你帮了很大忙。”之后,我们见过几次面,杨某某就说他借给我钱了,我就说我根本没有收到他的钱,他知道了后非常气愤,他就找我要钱,因为张石忠给我汇款的时候也没有说是谁的,我也不好怎么说,我就跟他打了借条。杨某某先后往我提供的账户上打过三四万元,他还借钱给了张石忠,我骗了杨某某7万元左右。2014年,我通过张石忠、张某某认识刘老师(刘某某),张石忠、张某某之前跟她讲了我编造的诺言,我和她见过3次面,我没有跟她讲我编造的诺言,她偶尔问我事情搞好了没有,我回答说快了,张石忠说刘老师为我的事也帮了忙的,他要我给刘老师打欠条,我打欠条交给张石忠,我没有接到刘老师给我的钱。方某某和我不认识,我只知道张某某找方某某借过一二万元给我。李某某是我通过张某某认识的,张某某他们跟她讲了我编造的谎话,要她借钱给我。2013年底,李某某就问我张某某说的是不是真的,我就跟她讲了一遍我的谎话,她就相信了。过了一个星期,她给我汇款大概3万元,我给她打了欠条。张某某之前给刘某某讲了我编造的谎话,然后,张某某安排我和刘某某见面,他问我是不是真的,我说是的,他就相信我了。之后,刘泽明分多次给我汇了八九万元,我给他打了欠条。之前,张某某、张石忠跟艾某某讲过我编造的故事,他向我求证一下是不是真的,我就说事情快办好了,艾某某就相信张某某、张石忠他们讲的话,陆续给我汇了10万元左右。张石忠将我编造的谎话都给曾某、吴某讲了,也从他们那里拿了钱。月份,张石忠安排我和曾某、吴某见面,我们见面后,曾某、吴某就找我还钱,张石忠要我打了200万元的欠条,曾某直接给我汇了4,000元,其他的钱应该给张石忠了。吴某直接给了我2次钱,一次现金4,000元,一次汇款4,000元,其他的钱我都没有看到。2008年4月份左右,我跟揭任三讲了我编造的谎话,他就将我的谎话告诉韩某某,这样,韩某某在2008年至2011年的时间分几次向我银行卡里汇款,大概有3万多元,后来她找我要钱,我还给他1万多元,我给他打了300万元的欠条。屈叔叔(屈某某)是张某某在2013年介绍认识的,张某某之前给他讲了我编造的谎话,他一见面就问我事情得多长时间办好,我一听就知道张某某说过了什么,我说事情快了,得一二个月,然后他就给了我2万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他陆续给了1万多元。张石忠骗别人的钱时,如果受骗的人不跟我打电话,张石忠会把骗来的钱私吞,有时候,张石忠以我的名义要钱,受骗的人会跟我打电话核实一下,我说是的,受骗的人把钱给了张石忠后,张石忠会给我一部分钱,他自己留一部分钱。我不清楚张石忠以我的名义在外借了多少钱,张石忠借给我的一共是87万元。张某某估计不知道这是个骗局,我想张石忠应该知道,刚开始我许以高额回报给他,给他打了几千万上亿的欠条,但是我从来没有兑现过,这么多年过去了,他应该知道我骗了他,他后来打着我的幌子骗钱,被别人戳穿过,给他的钱他都截留一部分,不是全部汇给我。张石忠本来就是个骗子,他本来就没有钱,在外面到处借钱过活的,他明知道我编造的谎言不可信还要找人借钱给我,就是向想从中自己捞钱。从2008年到2015年6月,我陆续给林某某总共350万元左右,花了四五十万元卖夜明珠、瓷瓶等古董,被人偷走10万元,自己赌博输了七八十万元,剩下的钱过生活用了。(2)被告人张石忠供述:日,我通过刘腊娥认识了徐风均。同年8月2日,徐风均到我公司来,求我帮助他将海外的遗产争回来,还要认我当干爹,我答应他了。后来,徐风均跟我说他打官司需要一大笔钱,叫我借钱给他,他把遗产拿到手后,给我一大笔钱。日,徐风均约我在汉阳的古琴台见面,他给我打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写着“本人徐风均欠张石忠先生贷款钱一亿七千万元,在日内还清”。但到了4月10日,徐风均又推脱说没有钱,就这样一直拖着,我一直没有拿到钱,从那时候开始,我就知道他是在骗人,徐风均还是一直在找我要钱,而且数额都比较大,我就想多拉点人进来,人多了的话对徐风均的震慑力就大一些,而且我多拉点人进来,也可以稍稍把我之前丢进去的钱填一点起来,帮我承担一点担子,如果是真的就可以赚到钱,从参与这件事以来,我从徐凤均那里得到了一些钱。2011年年底的时候,我对李某某说徐风均是我的干儿子,他的父亲是日本人,父亲去世后留下很多遗产,现在在打官司,要是赢了官司分了遗产,他搞房地产开发可以照顾你生意。后来,李某某主动找我要了徐风均的电话,直接联系徐风均,徐风均还去过李某某的家里,徐风均跟李某某讲了他编造的遗产案故事以后,李某某很相信他,李某某就开始汇钱给徐风均。至于到目前为止汇了多少钱给徐风均我不清楚。月的时候,我跟喻某某讲我的干儿子徐风均的父亲是日本人,徐风均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大笔遗产,现在急需用钱打官司,如果前期投资一点给徐风均,等官司打赢之后他就会投资你的生意。当时,喻某某相信了,之后,喻某某分很多次往我建行和农行账户里面汇款,我每次都跟喻某某说徐风均办理遗产手续的费用不够,你帮点忙再汇一点过来,这样喻某某陆陆续续汇了7万元左右。2013年底的时候,我和张某某一起把喻某某带去见徐风均,徐风均亲自跟喻某某讲了他编造的故事,徐风均还跟喻某某打了一张300万元欠条,再后来我跟喻某某就没有接触了,都是徐风均直接跟喻某某联系,喻某某直接给了徐风均多少钱,我不是很清楚。2008年至今,我陆续从杨某某手中借了20万元左右,我将这些钱都汇给了徐风均,徐风均打了1个500万元和1个600万元的欠条。2013年,我从刘某某手中借了14,000元交给徐风均,徐风均给刘某某打了50万元的欠条。日,我通过刘某某当介绍找方某某借了1万元,刘某某当时扣了5,000元利息,只给我9,500元,我汇给徐风均9,000元。2013年,我陆续从李某某手上借款12,000元,我都交给了徐风均。2013年,我从王某某手中借了3,000元,我交给徐风均。2013年,我陆续从艾某某和刘某某手中借了89,000元,我将这些钱交给徐风均,由徐风均给艾某某和刘某某打了个几百万的欠条。2015年1月,我从吴某手中借款12,000元,我将这些钱都汇给了徐风均。2013年下半年,我老婆、孩子也劝我别被骗下去了,李某某他们几个人也劝我说徐风均是骗子,让我赶快抽身出来,但我已经投了那么多钱,我心里清楚徐风均是骗钱,但我无法抽身出来,只能找别人给徐风均投钱了。我为了徐风均的事情,在外面借钱,介绍很多人投钱给他,徐风均怕这些人要钱,就给我钱,一方面是生活的开销,一方面是让我把这些钱分别还给债主,免得他们闹事。有时候徐风均找别人要钱,对方不相信他,不肯再汇钱给他,徐风均就要我跟对方说说,我就跟对方说徐风均的遗产案快办下来了,现在需要用钱办理手续,等手续办好了就可以在徐风均那里拿钱了。
㈡量刑事实的证据:
1、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日16时许,被告人徐风均被侦查人员抓获。同日19时许,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张石忠家中将其抓获。
2、被告人徐风均、张石忠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风均、张石忠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00)硚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石忠因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风均单独骗取他人人民币7.04万元,伙同被告人张石忠共同骗取他人人民币192.886万元,共计人民币199.9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石忠伙同被告人徐风均骗取他人人民币192.88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石忠将被告人徐风均虚构的事实向被害人散布,诱骗被害人借款,并将骗取的借款交给被告人徐风均,被告人徐风均在接受借款后,向被害人出具高额欠条,继续欺骗被害人,二人具有共同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和行为,系共同犯罪,故被告人张石忠关于其没有与被告人徐风均合伙诈骗的辩解,以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石忠与被告人徐凤均没有共同诈骗的故意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徐风均关于其没有要求被告人张石忠向别人借钱的辩解,被告人张石忠关于被害人给其所有的钱,其都给了被告人徐风均的辩解,以及辩护人关于喻某某交给被告人张石忠10.5万元,刘某某交给被告人张石忠4万元,艾某某交给被告人张石忠9万元,吴某交给被告人张石忠1.3万元的辩护意见,均不影响对二被告人以共同骗取的数额处罚。被告人张石忠将被告人徐风均虚构的事实向被害人散布,诱骗被害人借款,并将骗取的借款交给被告人徐风均,不能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石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石忠在李某某被骗过程中,罪责相对较轻,适当从宽处罚。被告人徐风均、张石忠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石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石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风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人民币5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7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石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人民币3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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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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