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经营权和使用权与经营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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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考虑出租车或经营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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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车公司,出租车产权归个人所有,挂靠在出租车公司,由出租车统一办理出租经营手续,公司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目前该出租车公司进行整体评估,此部分出租车如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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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比较普遍,价值存在于经营权利
你说的这种情况过去我碰到过,个人带车挂靠,按月交纳大约的管理费,签订运营权合同。
& & 过去我接触过的一家企业,他们竟然把人家驾驶员自己买的车当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并且提取折旧了,说是融资租赁,到期后车子归公司(每月少交点费用),但后来我看了下,合同中并没有这么说。
& & 这个情况其实是想提醒评估师注意两个情况:一个是评估范围的论证--查阅合同确定公司申报的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权属上的问题,避免重复;二是收益预测口径的确定--如果采用收益法评估,预测收益的标准应该分部不同情况(融资性质或非融资性质)并参照行业的平均水平标准。
& & 该类评估的对象其实就是公司的经营权利,表现为该类权利所所带来的收益(如收费),一般采用的是收益法评估,如果是采用净利润为口径来预测收益的话,收益=数量×单台车的收费标准(分部情况按行业平均标准)。成本呢则考虑为了取得或维护、运营这种权利所必须的开支以及相关管理方面的费用,至于相应的折现率确定中除了无风险报酬率因素外,风险报酬率主要需要考虑经营权的后期竞争性和政策性的变化等要素。当然在该类评估中采用现金流量的办法也是比较方便的(因为收取的管理费本身就是现金流入,维护和运营权利等支出的现金是现金流出)。
& & 当然,从更为扩大的整体的角度看,如果出租车公司主要就是出租经营权运营的话,该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也可以总体上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只是相关的成本口径可能会有所不同。
& & 哈,为了保存这个及时回复的帖子内容,俺将之顺便也归入我个人的专辑之中。
[ 本帖最后由 wanglun0826 于
10: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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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谢谢版主百忙中的回复
由于每台车的经期期限不同,收益期限又如何确定呢?
回复 藤椅 hnliyx 的帖子
这个就是技术操作的问题了,是不是可以按照年度进行统计分期呢(如半年)。估算估算,不是完全象会计核算那样的口径的
根据楼主说的情况,我猜想你的思路还主要在成本法上面,否则对于出租车公司的整体评估,不会涉及到出租车的问题。下面提几点建议供你参考:
第一,关于评估方法。出租车公司的整体评估,如果是以股权转让为目的的话,建议用两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最终要选择收益法的评估结论。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目的是了解被评估单位的账面资产的情况,成本法可以做为收益法评估的基础,由此了解非经营性资产或溢余资产还是比较准确可靠的。此时成本法的评估范围可以不包括出租车营运手续等无形资产。
第二,关于出租车的产权问题。这个问题无论对于成本法还是收益法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你可以从公司财务和经营两个方面部门进行了解。另外,我建议你不仅仅要看合同,更要看法律要件。出租车的行驶证上的车主才是合法的产权人。当然非常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行驶证上的车主与合同的约定不一致,这就需要评估师进行判断了,如果是改制的项目,这个问题最好请委托方的律师出一个法律意见函,至少也需要委托方出一个书面的情况说明。
第三,评估价值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出租车公司的收益流是非常稳定的,而且其正常的费用不应该很高,其纯收益应该比较可观。(当然如果是老国企的话,其成本和费用中很可能包括了很多的额外支出,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你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因此,收益法的初步评估结论应该比成本法(不含经营权)的初步评估结论要高出一块,至于其差额是不是完全算成经营权价值,就要仔细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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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id="rate_9398"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天意老师每次都能提供操作性很强的解答&威望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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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报纸 天意 的帖子
哈哈,版主厉害一下就猜中我预先的思路。也确实是为了股权转让
不过目前情况是,挂靠的出租车的经营期最长的不超过3年,而且该出租车公司并没有从政府获得正式的出租经营权资格,其以后的经营资格并没有什么法律意义上的规定。
回复 7楼 hnliyx 的帖子
没有经营资格不是非法营运嘛!罪名不小啊!评估的根本前提是合法前提,你做这个项目要慎重啊!
这是历史造成的,以前没有招标一说,现在政府考虑要统一管理,不能让私人搞挂靠,但是他们的现在的经营的资格是允许的。以后如果招标就不一定有资格了。
回复 7楼 hnliyx 的帖子
这个帖子是你发的吧,天意的回复很精彩,我的回复也很放开,但是,如果你仅仅满足于自己当前问题的解决的话,那么我要说的是:你后面难道就真的能够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吗?
& & 资产评估师不是一个只会照葫芦画瓢的所可以胜任的,我提取来自评估行业的同行们,版面繁华不繁华不是问题,问题是,我们通过这样的交流到底真的学到了什么吗?!
回复 9楼 hnliyx 的帖子
根据你说的这个情况,可以考虑不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当然你在报告中应该进行一个明确的披露。
现在一般城市都对出租车的营运权实行拍卖,颁发营运证,所以,需要进行市场调查,对出租车的经营权可以采用市场法。私营车主连同车子一起转让,营运证比出租车本身贵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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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间法律关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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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中标后 60辆出租车经营权到底归谁?
中标47天后突然遭遇“变更”60辆出租车经营权 到底归谁?12月6日,家住天柱县的市民欧阳斌反映:今年9月,天柱县要增加60辆出租车经营权,该项目由天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委托一家公司对外公开招标,10月9日,招标结果公布,他经营的公司中标,公示时间结束后,在没有任何人通知他的情况下,招标公司突然变更中标人,撤销了他的中标公司,改为比他分数少的第二家公司中标,理由是“他的公司经营的场地没有土地使用证,属于无效合同。”对此,欧阳斌不服,他认为,当初参加竞标的时候,他提供的各项资料手续完整有效,并且有县国土局出示的有关土地手续证明,顺利通过多个部门审核,完全是合乎规定的,这里面有“猫腻”,希望记者前往天柱县调查采访。招标结果公布后突然变更中标公司欧阳斌说,为改善当地居民出行难问题,今年9月,天柱县决定增加60辆出租车,此事具体由天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实施,之后天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委托贵州华禹智汇项目管理有限
公司对外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条件,欧阳斌安排公司――“天柱县金凤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准备各种手续,并经过招标公司和天柱县道路运输局等
单位审查,顺利报了名,当时一共有7家公司报名参与竞标。10月9日,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招标结果:
第一中标候选人天柱县金凤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得分90.34分,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天柱县方源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综合得分87.18分,为此,天柱县金凤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公示期自日至日。“当时我心里非常激动,认为自己多年的辛苦没有白费,马上就开始准备下一步的工作了。”欧阳斌说。不料,超过公示期后的第47天,招标公司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突然将中标人变更为另一家公司
,即天柱县方源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取消天柱县金凤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资格。为此,他多次找到招标公司及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欲讨说法ㄊ天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的答复是,撤销公司中标的理由是“他们公司租赁的停车场及办公室没有土地证,按照相关规定,不能中标。”对于这个理由,欧阳斌并不认可,他说,停
车场及办公室是向“贵州同源中药发展有限公司”租赁的,面积约1000平方米,有合法的租赁合同,当时报名参与竞标时天柱县国土资源局曾经出具一份证明上
面主要写到“贵州同源中药发展有限公司”土地证正在办理中,况且这份证明是经过多个部门审查通过。这就说明“贵州同源中药发展有限公司”不是没有土地证,
而是在办理中,土地证马上就可以拿到。对于顺延第二家公司中标一事,欧阳斌说,经过他们到相关部门了解,天柱县方源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同样也没有土地
证,不知道咋个就变更为中标人了。欧阳斌说,他们获悉公司中标后,又花了数十万元装修、改造用于出租车的停车场及办公室,如今,他落标了,这个损失谁来承担?道路运输管理局:中标公司没有土地证为了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记者拨打了竞标公司相关负责人电话,在说明事情的由头后,这名负责人说,他们只是受天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的委托,对这60辆出租
车经营权对外公开招标,第一中标人的确是天柱县金凤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至于为什么变更为天柱县方源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这个事情他们不便发表意见,
他建议记者找天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咨询。昨日,记者和欧阳斌一起来到天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找到了局长吴似海。吴似
海说,10月9日招标结果出来后,天柱县金凤出租汽车公司以总分第一的分数中标,在公示期间,他们接到反映称,金凤公司租赁的停车场及办公室没有土地证,
按照有关规定,取消他们公司的中标资格,顺延总分第二的天柱县方源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人。至于天柱县国土局出具的“国土使用权正在办理中”,他
说,经过他们了解,贵州同源中药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并不是在办理中,贵州同源中药发展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提交任何办土地证的手续给县国土局,也就不存在“正
在办理中”一说。对于现在变更中标的第二名天柱县方源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也没有土地证一事,吴似海解释道,这家公司的停车场及办公室地点,天柱县人民政
府早在2007年就下文同意办理土地证,但是因为换了几届领导,一直没有去办理,目前土地证正在办理中。“基于这样一个情况,所以就将中标人变更为第二名这家公司。”吴似海说。国土资源局:土地证正在办理中随后,记者来到天柱县国土资源局,该局分管副局长蒲祖明说,贵州同源中药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证目前正在办理中,相关手续已经通过县里面审核,现在已经报黔东
南州有关部门,估计12月底或明年初土地证就会办下来,并非如天柱县道路运输局说的“没有提交手续,不存在正在办理中”的说法。对于方源道路运输服务有限
公司的停车场及办公室地点,他说,同样也没有土地证,也还是在办理中。对于天柱县国土资源局的答复,天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吴似海则称,事前他并不了解这个情况,他说,既然欧阳斌对于自己落标提出质疑,他会尽快给天柱县相关部门领导汇报,妥善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最大出租车经营权纠纷案”面临执行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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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大出租车经营权纠纷案”面临执行窘境
  日 15:32:24  来源:法制网
&&&&经营权是抽象概念能否具体执行 &&&&时至今日,广西桂林市的23名“的哥的姐”仍在为讨回被出租车公司强行收走的经营权而奔波。“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手中的生效判决形同一纸空文。”代理此案的广西桂林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喜文告诉记者,虽然胜诉的出租车司机已经向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该法院执行庭也已经立了案,但是目前法院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执行方案。 &&&&胜诉后经营权依旧难讨回 &&&&作为目前涉及人数最多的一起出租车经营权纠纷案,被媒体称为“中国最大一起出租车经营权纠纷案”,也是各地陆续发生的出租车经营权纠纷案中,出租车司机胜诉的第一起案件,此案曾引起各方广泛关注。&&&&&&& 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被告泰安出租车公司于1996年9月成立,取得营业执照,无独立法人资格。泰安出租车公司正式营业后,自己并没有购车能力,都是陆续进入公司的50名出租车司机自己带车挂靠公司并一次出资一万元人民币议标费购买可营运的车牌照证号,公司承诺出租车司机只需交纳管理费,此牌照经营权永久归车主使用。 &&&&2003年至今年五六月,有23名出租车司机的出租车陆续到了法定报废期,泰安出租车公司却不允许这些司机自己购买新车继续营运,而是由公司出资购车顶替了已报废的出租车高价租给他人营运,引起司机们的强烈不满。 &&&&法院认为,23名出租车司机与泰安出租车公司实际上是一种联营合作的关系,涉案的出租车经营权属应归出租车司机和公司共同所有,泰安出租车公司擅自用自己所购的车辆占用、出租原出租车的经营权属侵权行为,认为23名出租车司机要求继续使用由其出资购买的出租车经营权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赢了官司本是一件好事,然而23名出租车司机却只是空欢喜一场。冯律师告诉记者,相比其他难以执行的案件来讲,这起出租车经营权纠纷案件有着不同以往的特点。以往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大都是因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给付的内容大都是具体的有形的财物,比如钱款或者动产、不动产等。这种情形下,出现执行难的原因要么是因为被告确无可执行的财产,要么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却隐匿或者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在本案中,法院判令被告给付的既不是钱,也不是物,而是一种权利,即出租车的经营权。在此类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如何有效地使被告履行某种行为,成为执行中的一大难题。 &&&&原告可依据生效判决另行起诉 &&&&“目前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可执行的生效判决中必须要有可执行的内容,如果没有可执行的内容,那么法院对这种强制执行的申请是不予受理的。”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法官汪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也就是说,包含有具体执行内容的判决才有执行力。如果判决仅仅是一个确认之诉,法院仅仅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加以判断,并确认一种关系,判决中并不具有给付的内容,那么基于确认之诉的判决中并没有可执行的具体内容,这种判决目前是无法纳入到执行程序中的。因此,在本案中,针对法院对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是无法加以具体执行的。”&&&&&&& “但是,这并不是说确认之诉对原告的权利保障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汪东补充道,“实际上,这种确认之诉往往是提起给付之诉的前提。如果法院已经对原告、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确认的判决,那么,原告就可以以这个生效的确认之诉的判决为依据,另行起诉。此时,确认判决的作用就可以凸显出来,如果此后提出的给付之诉得到确认,那么这种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就完全可以纳入到执行程序之中。”&&&&&&& 然而,冯喜文对记者说,胜诉的出租车司机暂时没有另行提起新诉讼的打算,毕竟一打起官司,牵扯的人力、物力将又给这些司机们带来难以承受的负担。对他们来说,及早取得运营的权利,及早赚钱养家,才是其想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那么,现有的僵局又该如何打破呢?法院执行庭有什么有效的办法呢? &&&&汪东认为,目前还没有十分有效的办法。具体讲,对于被纳入到执行程序中的履行某种义务的判决,可以依照一定的标准,分为可替代履行的判决与不可替代履行的判决。前者实践中执行起来较为好办,后者由于被执行主体的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执行起来难度比较大。比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对某个具体人的抚养或者赡养义务,但被告拒不履行,又由于这种义务是没有办法由他人代为履行的,因此,法院对这种拒不履行特定行为的被告也没有有效的办法。目前实践中针对这种情况,一般有两种制裁措施:一是对其采取拘留或者罚款等措施;二是对那些拒不履行判决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被告,按照刑法第313条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两种办法对原告方的权利维护实在是治标不治本,尽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告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对于维护和保障原告方的应得权利却并无补益,胜诉的原告仍然没有办法得到自己想要的,其权利也无法得到真正地落实。 &&&&经营权是特许权利无法归还 &&&&“我认为,被告根本就无法把所谓的出租车经营权归还给司机们。”记者就此事采访中国政法大学民诉研究室主任宋朝武教授时,他阐述了不同的看法。&&&&&&& 在宋朝武看来,本案是根本无法执行的。因为出租车经营权作为国家特许的一种经营权,只能由具体特定的出租车公司享有其使用权,这种经营权的所有者只有一个,即国家,只有国家才有权决定将出租车的经营权授予他人。因此,出租车公司根本无权将国家特许的出租车经营权下放给出租车司机个人。通俗点讲,并不是说谁掏钱,谁就可以享有出租车营运的经营权。因此,原告本身并不能取得所谓的出租车经营权。应该说,原被告之间仅仅存在的是一种劳动雇佣关系,这种关系根本有别于双方共同出资的联营关系。所以,对此判决结果,宋朝武持保留意见。&&&&&&& 宋朝武认为,在本案中,被告把国家赋予其的经营权转给他人的行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这种行为与国家对出租车行业实行的特殊管理是相矛盾的。即使出租车公司想转让自己手中的出租车经营权,也必须要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不得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基于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所以也就谈不上执行与否的问题。(见习记者 朱宁宁)
(责任编辑:潘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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