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公司的名义和客户交易,然后自己获利,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了什么法律

如何防范职工收客户回扣和订立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
梁慧星 已阅8451次
24.如何防范离职员工同客户订立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重视理由
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如果合同的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即使该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所签订合同的,该合同成立有效并且其法律效果依然要由被代理人来承担。在如今市场经济的商业社会里,每个公司都会面临人员的频繁流动,应当切实防止这些“流动人口”离开公司以后的后续隐患。换言之,如何防止离职员工在没有经过公司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同公司客户订立业务合同,以致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无谓的责任,是每位公司经营者或管理者可能面对的棘手问题之一。律师支招
这个问题如果从专业的角度讲,就是如何防范公司员工或者离职员工“表见代理”的问题。对于“表见代理”的解决办法,无外乎揭开其外表形似但实质不是的虚假演绎。质言之,首先在辞职员工离开公司时办理交接手续,特别是其经手的客户名单,对其经手的客户公司还应当要逐一书面通知该员工离职的消息,并且安排其他经办人员及时跟进接洽以代替离职员工的前期工作。其次,要悉数收回该离职员工所有的与公司相联系的文件及财物,尤其是在职时给予其的介绍信函、工作证件、授权文书等,防止其用这些文件损害公司的利益。同时,合同中应当固定合同成立生效的构成要件,通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以便确保每一份合同的签订都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尽可能杜绝人员流动后不规范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合同条款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及盖章后成立。本合同若无乙方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未加该合同专用章的,本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25.如何防范公司的业务经办人私自收取客户财物?重视理由
公司作为一个组织是由人组成的,工作也是由人干出来的,公司之间的接触一定程度上讲就是公司代表人之间的接触。一般来说,公司的代表人履行合同的行为,是经公司授权并代表公司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行为。从这个层面上可以看出只要公司的代表人敬业能干,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目的才更可能实现,双方的利益也才更能够得到保障。相反,如果公司的代表人不认真履行职务,违反公司纪律甚至违法犯罪,那么不仅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还可能导致公司承担其他更大的损失。比如,公司的业务经办人以公司的名义私自收取客户的款项,而客户基于合理信赖或以为其由于某些合理的客观原因而将合同款项支付给他(她),而业务经办人在款项收讫后立刻就玩人间蒸发。在这个时候,作为所属的公司将很难向客户讨要该笔款项,即使最后能够讨要成功,也面临着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同客户撕破脸皮、断绝关系的境地。一般来讲,客户基于合理信赖,有理由相信业务经办人所为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这种公司代表人卷款而逃的后果是要由其所代表的公司承担的。为了避免这种不利结果发生,同时也为了规范公司之间正常的交易行为,故应当对这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引起足够的重视并想办法予以解决。律师支招
在现实的工作中,想必经营公司的实务人员都可能遇到过相关业务人员私自收取客户款项卷款而逃的情况。中国如此之大,人口又如此之多,茫茫人海里即使淘神费力也很难查找到卷款者,而法律又要保护客户的合理信赖利益,这样最终要由公司来承担利益损害。因此,作为接受合同款项一方,在拟定合同时可以对双方合同款项的支付进行预先约定,设定严格的支付手续和方式(比如固定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名称,约定支付方采用支票转账的方式等),促使客户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款项的支付。
通过以上合同关于付款的约定,不仅让业务人员或相关人员在收取款项上无漏洞可钻,还可以在客户疏忽付款给相关业务人员后自己承担该项损失。因为只要合同中有明确的关于合同款项的支付手续和方式,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款项的支付和收取,否则不遵守一方将承担不遵守约定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法律关于表见代理所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问题,也因为双方的特别约定而使客户丧失合理信赖的根据,更遑论法律对其信赖利益的保护了。合同条款
合同款项的结算应凭盖有收款方财务印章的收据以及收款方委派专人收款的介绍信方能支付,若因付款方将合同款项直接付给非收款方介绍信指定的收款人员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付款方自负。摘自;梁慧星著《身边的合同法:合同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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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办法&&&&(试行)&&&&&&&&第1页共39页&&&&&&&&&&&&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总则..........................................3处分的种类与规则...............................4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调查处理程序.........9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调查手段员工的处理..........14对违法犯罪员工的处分..........................15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16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17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17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22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30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外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33第七章附则..........................................38&&&&&&&&第2页共39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严肃纪律,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保证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员工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实习人员及其他接受公司管理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适用条款。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违反本办法受到处分的员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处分轻重与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3页共39页&&&&&&&&&&&&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六档:(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级);(四)撤职;(五)留用察看(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两年);(六)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12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职(降级),24个月;(四)撤职,24个月。第八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任职务,不得提升职级,不得提高工资档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B档及以上。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除留用察看处分另有规定外,其评先评优、提高职级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并可按所在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参加岗位竞聘或组织选拔。受到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第4页共39页&&&&&&&&&&&&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所有变动收入按80%发放;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所有变动收入按60%发放。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可恢复原待遇。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低一至二个职级(如属经营管理人员的,降低一至二个职务层次),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受到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被撤销。如原属公司二级经理,按不高于10职级的标准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其余人员按低于原职级一至二个职级且不高于8职级的标准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停发薪酬及各种福利待遇,只能安排不涉密的临时性工作,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良好的,如原属公司二级经理,按不高于9职级的标准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其余人员按低于原职级二至三个职级且不高于7职级的标准重新确定岗位、职级,且一年以内不得参与加薪、评先、晋升;表现不好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他利益,应予追缴。对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员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不得再通过任何方式将其录用。第九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受到地市&&&&第5页共39页&&&&&&&&&&&&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经本人申请,原处分单位认定批准后,可做出提前撤销处分的决定。第十条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职(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或撤职。第十一条单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但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除外。第十二条员工发生本办法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或加重一档处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违反本办法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处分期间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他处分的,按较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直至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十三条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违规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也包括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较轻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认错态度较好,影响范围较小,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少和形象损害较小。&&&&第6页共39页&&&&&&&&&&&&较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酿成事故、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一定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损害。严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酿成较大事故,或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较大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在公司调查之前主动向组织说明本人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者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反映组织所不掌握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二)主动检举其他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退还非法所得或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被胁迫参与违纪违规行为的;(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第7页共39页&&&&&&&&&&&&(六)屡教不改,多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七)拒绝退缴违纪违规所得的;(八)阻挠、干扰公司调查违纪违规行为的;(九)其他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第十六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达到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不适用于本办法中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处理情形。第十七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的,也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采取岗位、职级、工资(薪酬)调整等组织处理措施,免予处分。第十八条责任划分与承担。&&&&&&&&(一)对员工的责任追究,应视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造成的后果与影响程度,并区别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以及领导责任的不同情况,确定承担责任的大小,做出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决定;(二)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工作负主要或直接责任,各单位、部门领导对本单位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具体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持决策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九条经营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第8页共39页&&&&&&&&&&&&作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其下属较重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追究领导责任。被追究领导责任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种类降低一至二档处理。&&&&&&&&第三章&&&&&&&&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调查处理程序&&&&&&&&第二十条&&&&&&&&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根据管理权限,原则上由&&&&&&&&各级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提出处分意见,各单位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调查。第二十一条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根据管理权限,调查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违纪违规责任的,进行立案;(三)调查部门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取证,形成员工违纪违规的错误事实材料。调查部门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其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四)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部门形成调查报告,报送调查部门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第9页共39页&&&&&&&&&&&&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请调查部门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五)由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党组(党委)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为党组会(党委会)]审议调查部门上报的处分意见,提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六)人力资源部门下达处分决定,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签发时间为处分生效时间。(七)人力资源部门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劳务派遣人员处分材料交由派遣单位存入其人事档案)。第二十二条调查部门认为被调查的员工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调整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被调查员工属于经营管理人员的,停职按以下流程处理:(一)由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停职建议,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如为党组(党委)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需报送党组书记(党委书记)审核同意)后,报公司党组会(党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二)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党组会(党委会)决定,作出停职处理,并通知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其余人员停职按以下流程处理:(一)由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停职建议,报&&&&第10页共39页&&&&&&&&&&&&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人力资源部门。(二)由人力资源部门作出停职决定,并通知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员工停职调查期间,停发薪酬和福利,按当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第二十三条凡是了解事实情况的单位和员工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员工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三)要求有关人员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四)必要时可以对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五)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六)经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规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违纪违规所得;(七)收集其他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第二十四条调查取证要做到:(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并由调查人员&&&&第11页共39页&&&&&&&&&&&&和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调查人员和证人共同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三)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第二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位、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纪违规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二十六条在对违纪违规员工下达处分决定后,被处分员工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书面处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人力资源部门在接到员工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复查,并向申诉员工作出书面答复。在公司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员工对本级单位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查书面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诉。第二十七条上级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对下级公司员工&&&&第12页共39页&&&&&&&&&&&&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上级公司有权责令下级对作出的错误处分进行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查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查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错误的;(二)处分幅度不当的。第三十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的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被处分人的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有职务的可恢复至同级别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的员工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予以补偿;被减轻处分的员工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视情况予以补偿。第三十一条参与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员工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员工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一)与被调查的员工有近亲属关系的;(二)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13页共39页&&&&&&&&&&&&(三)与被调查的员工或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三十二条员工认为处分中涉及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认真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三十四条处于新入职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受到任何一项违纪违规处理的,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除按本办法处理外,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处于试用期的劳务派遣人员受到任何一项违纪处理的,即视为不符合接收条件,除按本办法处理外,公司可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第四章&&&&&&&&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调查手段员工的处理&&&&&&&&第三十五条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特殊调查手段(“双规”)的,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或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在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相互告知,并通知人力资源部门。第三十六条员工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双规”期间,如无法履行职责,可对其采取停职的组织处理措施,并指定代理行使职权的人&&&&第14页共39页&&&&&&&&&&&&员,停职的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员工在被执行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或“双规”期间,停职后公司按当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停发薪酬和福利。经查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停发生活补贴;没有违纪违法问题的,补发薪酬和福利。第三十八条经查实,被停职的员工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违纪违法问题的,根据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结论恢复其职务、职位。&&&&&&&&第五章&&&&&&&&对违法犯罪员工的处分&&&&&&&&第三十九条员工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包括宣告有期徒刑缓刑者在内,自判决之日起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四十条被司法机关判处拘役(包括宣告拘役缓刑)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拘役期间,停发薪酬和福利。拘役期满释放后在留用察看期内的,安排不涉密的临时性工作,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第四十一条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管制和留用察看期内,停发薪酬和福利,安排不涉密的临时性工作,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第15页共39页&&&&&&&&&&&&报酬。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属实,被司法机关宣判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给予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情节较轻,给予降职(降级)处分,视情况降低一至二个职级(如属经营管理人员,降低一至二个职务层次)。情节较重,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四十三条违法行为属实,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较轻,给予降职(降级)处分,视情况降低一至二个职级(如属经营管理人员,降低一至二个职务层次)。情节较重,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或者降职(降级)处分。&&&&&&&&第六章&&&&&&&&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第16页共39页&&&&&&&&&&&&第一节&&&&&&&&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第四十五条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影响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罢工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四)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境的;&&&&&&&&第二节&&&&&&&&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第四十六条经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第17页共39页&&&&&&&&&&&&(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臵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违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六)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四十七条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贪污贿赂或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公司、关联公司和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的(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除外);(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私分或者以其他手段侵占、贪污公司财物的;(三)本人利用职权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直接、变相收受贿赂、回扣的;&&&&第18页共39页&&&&&&&&&&&&(四)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五)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六)利用公司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七)未经批准兼任本公司所出资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的;(八)将公司财物或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九)默许、纵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直接、变相收受贿赂、回扣的;(十)其他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贪污贿赂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贪污党费、团费、工会会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防&&&&疫费等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第19页共39页&&&&&&&&&&&&第四十八条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除外)的;(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三)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公司与本公司或者有出资关系的公司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的;(六)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与公司发生经济贸易往来,或涉及员工晋职晋级的,应回避而未事前报告、未回避的;(七)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未回避的;(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四十九条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奢侈浪费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第20页共39页&&&&&&&&&&&&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及车辆;(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三)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含亲属)承担的购臵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以及各种商业保险、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培训、书刊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所属企业、关联企业和单位转嫁职务消费支出;(六)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七)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人员以及已通过统一调配满足其公务用车需要的人员发放与用车相关的补贴;(八)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九)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十)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的;(十一)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五十条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不良作风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第21页共39页&&&&&&&&&&&&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四)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五)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六)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七)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五十一条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三节&&&&&&&&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第五十二条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公司决定和工作部署,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第22页共39页&&&&&&&&&&&&分。第五十三条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三)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责令整改后无效或拒不整改的;(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按流程和规范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按流程和规范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七)违反预结算及决算管理规定及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结算及决算的;(九)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第23页共39页&&&&&&&&&&&&第五十四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以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的;或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的;(三)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损害公司利益的;(四)参与招投标的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损害公司利益的;(五)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六)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五条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第24页共39页&&&&&&&&&&&&(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无故造成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无计划、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四)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六)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七)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公司、员工人身、设备、通信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八)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十六条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第25页共39页&&&&&&&&&&&&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二)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四)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六)发现对方违约,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八)伪造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九)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对合同进行拆分,规避合同审批和资金监管的;(十)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第五十七条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第26页共39页&&&&&&&&&&&&除劳动合同处分:(一)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五)其他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第五十八条违反公司印章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五十九条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二)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影响、破坏安全防范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三)不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第27页共39页&&&&&&&&&&&&(四)未按规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和整改,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者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发生逃匿的;(五)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组织、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六)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公司财物被盗窃、诈骗、破坏、抢劫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七)对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八)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信息安全责任,导致发生信息安全责任事件的。第六十条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违反公司规定,缺乏周密策划和布臵,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通信重大事故隐患或通信责任事故的;(二)盗窃、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公司财物或造成资金不能收回的;(三)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财物被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或者资金无法收回等,给公司造&&&&第28页共39页&&&&&&&&&&&&成经济损失的;(四)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五)直接或指使他人(下属、渠道)利用强开业务、养卡、使用员工卡或测试卡高额消费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收入或指标造假,或过度使用营销资源或成本空间进行低效益或负效益营销,达到虚增业务收入目的的;(六)利用公司规章制度漏洞,侵害公司利益,为个人或相关利益人谋求不当利益,造成公司经济、声誉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在计件薪酬、客户积分兑换、电子券使用等方面。(七)违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或服务规范,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公司形象的。第六十一条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反公司规定,擅自改动计费软件、计费系统、通信系统数据资料的;(二)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全的;(三)违反国家或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未经许可向其他人员透露与公司技术、业务或经营等方面有关保密资料、数据,泄漏公司秘密信息的;(四)其他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29页共39页&&&&&&&&&&&&第六十二条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如有管理人员指使下属发生以下行为的,视同直接发生行为予以处理;对以下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一)泄露或交易客户信息的行为;(二)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客户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的行为;(三)未经客户确认擅自为客户开通或变更业务;(四)串通、包庇、纵容渠道或系统合作商泄漏客户信息、侵吞客户话费礼品或有价卡、侵占业务酬金、擅自过户或销号、倒卖卡号资源或实施其他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五)串通、包庇、纵容增值服务提供商泄漏客户信息、擅自为客户开通数据及信息化业务或实施其他分割客户权益的行为。第六十三条其他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四节&&&&&&&&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第六十四条在工作中有下列违反财会处理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30页共39页&&&&&&&&&&&&(一)不依法设臵会计账簿的或私设会计账簿的;(二)蓄意虚列或者隐瞒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随意调节利润,或通过不合规的财务入账方式调整收入或调节业务收入分摊比例的;(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或故意丢失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四)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六)拒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等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七)在内外部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和损失,或者未按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八)其他违反会计工作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第六十五条在工作中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反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者公款私存&&&&第31页共39页&&&&&&&&&&&&的;(二)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的;(三)采用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或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的;(四)蓄意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五)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他机构理财的;(六)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臵公司资产的;(七)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者公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的;(八)偷逃国家税款的;(九)在公司经营、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工作过程中私分、侵占公司资产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十)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资金的;(十一)其他违反国家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六十六条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32页共39页&&&&&&&&&&&&第五节&&&&&&&&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外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第六十七条在劳动纪律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利用公司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办理个人事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不爱护公物,遗失保管的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管理、调度,虚报病假,消极怠工,推诿扯皮,擅离职守,谩骂、威胁领导和同事,造成一定影响的;(三)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包含但不限于打牌、下棋、喝酒、玩电游、网购、炒股等);(四)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五)公车私用,酒后驾驶车辆的;(六)在公司组织的各类考试、竞赛中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成绩弄虚作假的;(七)散布流言、造谣中伤、谩骂侮辱,恐吓威胁、骚扰或使用强迫手段对待同事,捏造事实进行不实举报等严重损害他人声誉的;(八)伪造、隐瞒个人身份或个人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九)与其他第三方存在书面或事实劳动关系的;第六十八条不遵守公司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视&&&&第33页共39页&&&&&&&&&&&&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1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5次(含)以上10次(不含)以下,或者累计旷工1天(含)以上3天(不含)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1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10次及以上,或者3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5天(不含)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6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7天(不含)以内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5天(不含)以内,或者12个月内累计旷工7天(含)以上15天(不含)以内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者12个月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六十九条违反国家信访条例和集团信访工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不听劝阻,在公司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及重要场地非法聚集,围堵、强行冲击生产经营场所、通信场地,拦截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上访的;(三)侮辱、威胁、殴打公司信访及处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怂恿他人到重要场所、部门闹事的;&&&&第34页共39页&&&&&&&&&&&&(五)信访终结答复后,继续缠访闹访的;(六)在公司生产经营、办公场所长时间滞留、滋扰闹事或打出横幅标语、静坐示威的,采取过激行为,打砸公共设施、公司财产的;(七)其它违法、违纪,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第七十条在人事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二)在任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三)采取请客送礼、拉票、谎报业绩等违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四)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五)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结派,或者打击报复的;(六)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选拔任用等人事工作的。第七十一条在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岗位调动、考试考核、收入分配、奖励处罚、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社保&&&&第35页共39页&&&&&&&&&&&&管理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七十二条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反外事管理规定,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临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改变路线的;(二)在涉外活动中违背国家政策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损害国家荣誉、公司形象或利益的;(三)在国(境)外期间,触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者不尊重当地的宗教习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四)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者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团组的;(五)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超范围办理无关证明,骗取审批文件、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的;(六)持公务证照执行非公务任务,或者持非公务证照执行公务任务的;(七)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第36页共39页&&&&&&&&&&&&的;(八)出国不归的;发现在国外的工作人员或本团组成员出走不归,不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为出走人员出走提供条件的;(九)驻外机构员工擅自脱离单位,或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的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十)接受邀请方(或厂家)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非公务的现金、礼品或其他费用的;(十一)在国(境)外参与赌博、色情等违法违规活动的;第七十三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督,或者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后不制止、不纠正、不追究责任,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二)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及时反映和制止,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的;(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工作的;(四)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纪检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五)违反规定拒绝对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所提问题做出&&&&第37页共39页&&&&&&&&&&&&解释和说明的;(六)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纪检监察、审计要求改正错误行为的;(七)有其他阻碍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行为的;(八)纪检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在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或利用纪检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的;(九)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七十四条其他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外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五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七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受到处分的员工是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第38页共39页&&&&&&&&&&&&第七十七条本办法所提及的经营管理人员,包含公司所有二级经理、三级经理,也包含其他在工程建设、市场经营、网络维护、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外事管理、招投标、物资采购、安全生产、合同管理、数据统计、纪检监察、客户服务、业务支撑、印章管理、审计、保密等工作中有处臵权的员工。第七十八条本办法所提及的近亲属,既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也包括表亲(表兄、表弟、表姐、表妹、表舅、表姨、堂舅、堂姨、表伯、表叔、表姑)。特定关系人系指与本人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第七十九条本办法所提及的天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八十条本办法所规定内容与当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应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八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八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39页共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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