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方要求向第三方支付货物质保金的约定,付款方愿意吗

违反地方集中采购规定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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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地方集中采购规定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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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集中采购协议书 集中采购协议书
1、集中采购协议书
供方:合同编号:
需方:签订时间:
第三方:签订地点:
为保证本次集中采购合同的顺利达成,经三方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以备三方共同遵守。
一、协议内容略
二、本单价为材料送到工地的到场价格,包括:运费及装卸费;
三、本单价为集中采购价格,如后续需要少量数量的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准。 四、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各种产品现行国家要求。 五、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必须满足需方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材料质量保证期为:按各种产品质量保证期执行(自材料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六、交(提)货地点、方式:供方负责运至需方工地所指定地点
七、计量方式(结算依据):以运至需方工地,需方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八、验收标准:按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九、结算方式:
十、违约责任:
1、供方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需方所订购的产品(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根据影响施工的程度,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2、经证实因供方产品质量原因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3、因需方不及时而影响供方的供货,所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自行承担。
十一、不可抗力: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十二、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第三方申请第三方调解,如依旧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工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供方:需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2、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委托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施甸县万兴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乙方(被委托人):
保山市施甸县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卫生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XX〕64号)和《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XX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改办〔20XX〕39号)的要求,乙方作为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的代表,接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代为集中采购20XX年云南省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
一、甲方委托乙方事项:
1、全权委托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2、委托乙方向云南省招标采购局网上报送采购计划、采购订单采购药品;
3、委托乙方转付药品采购款。以上委托事项乙方有权转委托云南省招标采购局。 二、委托时限:与20XX年云南省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采购实施周期同步。 三、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发出采购指示,负责药品的验收、网上确认及药款的支付工作。
乙方转委托云南省招标采购局以自己名义,代表甲方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直接约束甲方和该药品供应企业;甲方委托乙方报送的采购计划、采购订单直接约束甲方。甲方应严格按照购销合同以及采购计划、采购订单、验收单等的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四、乙方的责任与义务:乙方作为甲方的代表,负责转委托云南省招标采购局以自己的名义代表甲方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整理汇总甲方的采购计划、订单下达等基本药物采购执行中的具体工作,负责承担与云南省招标(转 载于: 写 论文 网:违反地方集中采购规定签订的合同)采购局的药款支付和辖区范围内的甲方药款结算工作。并对甲方进行宣传、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加强基本药物采购制度的推进和实施。
五、药品的采购甲方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报送采购计划,再由乙方整理汇总后向云南省招标采购局提出采购订单。除急救药品外,乙方的采购订单一般每月不超过3次。
六、药款的结算(由甲乙双方根据本县实际情况,自行拟定)
七、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未及时向乙方支付药款,而导致乙方无法进行采购造成甲方停药或者影响到乙方所代表的其他基层医疗机构权益的,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因乙方原因未及时向云南省招标采购局支付药款,而导致乙方无法进行采购造成甲方停药的,均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因甲方违反药品购销合同、采购计划、采购订单及验收单等内容的规定,拒不履行义务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赔偿(包括对乙方、云南省招标采购局、药品供应企业、乙方所代表的其他基层医疗机构等)由甲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八、其他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认可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盖章)
地址:施甸县万兴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二〇XX年四月五日
3、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单位名称(称甲方):
受托单位名称(称乙方):
绍兴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以下项目委托代理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采购内容及范围甲方委托乙方按规定完成以下工作:编制、组织专家论证采购文件;发布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印刷、发布、发售和提供采购文件;供应商资质初审;收、退保证金;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项目开标(谈判、询价等)及对上述采购活动记录;发中标通知书。特别委托事项: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委托乙方采购时,应保证采购资金已到位,若因采购资金没有到位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2、委托乙方对本项目进行采购,甲方愿意承担采购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在签订本协议后5日内,向乙方提交《政府采购项目详细清单》及项目详细技术、经济和供应商资格需求(详细清单附后)。
4、对乙方草拟的各类采购文件进行确认。
5、对乙方在代理期间和代理权限内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问题,甲方有及时答复的义务。 6、本协议履行期间,应乙方要求,甲方有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指派采购人代表参加抽取专家、确认中标(成交)结果、澄清、答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义务。 7、不得要求乙方向其指定的供应商(品牌)进行采购。
8、在中标通知书发出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9、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副本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和乙方备案。 10、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甲方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甲方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1、按规定组织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结算书和反馈表(委托乙方组织验收的,甲方应在特别委托事项中明确)。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递交技术需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编制、组织专家论证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并交甲方确认。
2、印刷、发布、发售和提供上述文件。
3、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项目政府采购信息。 4、采购文件发出后,如出现必须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情形,乙方必须在甲方同意后,方可对采购文件做出澄清和修改,并通知到所有投标(谈判、询价等)供应商。 5、按照项目需求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6、对委托项目供应商资质进行初审。篇二:集中采购合同 集中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供货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甲、乙双方经公平、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以下称“标的产品”)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如下合同。 1. 标的产品采购信息 甲方向乙方采购标的产品的详细信息见附件1。 2.标的产品价格 2.1 附件1所列标的产品单价为综合单价,该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标的产品的加工制作费、劳务费、保险费、运输费、税费、产品出厂检验费、安装调试费、赶工费、培训费等所有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须向乙方和/或第三方支付其他费用或报酬。 2.2 乙方须将甲方所购的标的产品的配套产品及维修中可能更换的零配件列入附件2。 2.3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标的产品市场价格上/下调幅度超过本协议约定价格的10%的,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采购价格,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构成违约。 3.合作期限 本合同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 付款时间及方式 4.1与分期分批交货对应,标的产品价款以各次订单结算、支付。 4.2甲方根据实际采购需求将采购的标的产品信息用订单形式(附件3)提交乙方,甲方应在订单中明确标的产品型号、数量、与交货地点。4.3 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订单后,先预付该笔订单总额的 %作为首付款,待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标的产品运卸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安排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订单总额的%。剩余%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产品质量无问题或乙方按照约定履行各项质保义务后,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 4.4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汇入乙方指定的如下开户行: 开户银行: 户 名: 帐 号: 若乙方账户信息变更时,需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甲方,并需得到甲方书面或邮件方式确认,否则甲方不负担因此造成的任何风险。 4.5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第二笔订单款项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该笔订单总额相等的正式税务发票。乙方未能提供的,甲方有权延期支付余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5. 标的产品交付期限 5.1 乙方应自收到甲方订单后 日内完成交货。 5.2 乙方负责标的产品的运输,由此产生的物流费用、保险费用等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5.3 在标的产品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前,乙方自行承担标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产品交付给甲方后,乙方仍须对标的产品的移动等安全保护事宜给予甲方充分的书面提示。 5.4在标的产品运抵至甲方指定地点之前,甲方因实际情况需要,可对已通知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进行临时调整,因调整增加的费用甲方承担,乙方应提交增加费用的合理说明及单据由甲方确认。 6. 标的产品包装 6.1乙方所供标的产品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海运或陆运)并具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产品完好安全的运抵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应承担由于包装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和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标的产品锈蚀、损坏或丢失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2 乙方应在每件标的产品包装箱的两侧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明确注明“小心轻放”、“此端向上”、“切勿受潮”等适当的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进口机器符合国际法规相关标示,以进口产品外箱标示为标准。) 6.3 符合甲方对产品包装的其他特殊要求:。 7.装运标志 7.1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1)收货人;(2)合同号;(3)装运标志;(4)目的地;(5)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6)毛重/净重;(7)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7.2 如果标的产品单件重量在两吨或两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志注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标的产品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记。 7.3 其他:
。 8. 标的产品质量标准 8.1 执行最新国家及行业标准(两者取较高标准)、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没有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8.2 标的产品应同时满足的甲方的如下质量标准: 8.2.1 保证其销售的标的产品不存在有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现实或潜在的危险。 8.2.2 保证其销售的标的产品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 8.2.3保证其销售的标的产品完整无损,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原装原厂的。 8.2.4 其他:。 8.3 乙方须同时提供
份标的产品检测、标的产品合格证书、质量、标的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进口产品或产品中包含进口部件的还必须提供原产地证书、报关资料及商检证明的原件一份,及中文说明一份),以上资料详见附件4。 9. 标的产品验收与质量保证 9.1 一次验收:标的产品运抵甲方指定的地点后,甲乙双方共同派员参加一次验收(甲方亦可根据需要委派第三方共同参与验收),若一次验收时发现数量、外观有缺损或规格型号等不符合本之约定,乙方应在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后48小时内采取补足、更换或其他另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由此造成交货期限延误的,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理;超出约定数量的,甲方有权拒收。 9.2 二次验收(最终验收):乙方同意,自标的产品投入使用之日起7天内为标的产品的质量测试期,测试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问题导致标的产品无法使用的,乙方应立即按照甲方要求为甲方办理退货或者换货或者采取其他令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测试期结束之后,甲方认为标的产品合格的,应在验收单(详见附件5)上签字确认标的产品最终验收合格。测试期内,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标的产品最终验收合格,但标的产品最终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售后服务义务。标的产品所有权在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归甲方所有。 10.标的产品质保期 10.1 标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简称“质保期”)为个月,自标的产品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每个订单标的产品独立计算。质保期内,非甲方人为使用不当原因致使标的产品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电话通知后2小时内给与响应,负责自接到甲方通知后小时内派人到甲方指定地点免费(包括维修所需的任何零配件费用与其他相关费用)进行维修,一般故障在2日内完成维修,重大故障在5日内完成维修。如在质保期内更换了标的物零部件,则该零部件的质保期自更换完成后重新计算。以上响应及维修时间不分节假日。 10.2如乙方未能在上一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故障标的产品的维修工作,乙方应免费借用同等型号、质量的标的产品给甲方使用,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3 如甲方提出需要乙方就标的产品的使用操作及其他事项进行培训的,乙方应免费指派合格的技术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对甲方的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甲方人员能熟练掌握标的产品的基本原理、操作规范,以及使用、维护和常见故障排除等基本技能。 10.4 质保期满,如甲方仍需乙方提供质保服务的,乙方应提供产品的终身保修,并按上一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工作,乙方可收取更换的零配件费用(费用以附件2中为准)和维修服务费,维修服务费不高于¥ 元(大写:人民币)/次(不限人数,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餐费等)。11. 违约责任 11.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款项,如甲方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迟向乙方支付款项的,则甲方需提前与乙方协商并另行确认具体付款日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按照新的付款日期付款,而不构成违约。经乙方的书面催告后,甲方仍无法按照协商后的付款日期支付,则从收到乙方的书面催告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1‰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付款项的10%。 11.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产品的交付,逾期未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延期7日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次订单,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订单10%的违约金。如乙方连续三次延期交货或连续两次延期交货达7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且甲乙双方之前发生的所有订单质保金,甲方不予返还。 11.3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进行质量保修服务的,甲方可决定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该笔维修费用,如维修费用超出质保金的,甲方有权就超出部分向乙方追偿。 11.4 如标的产品使用地消防部门须对标的产品进行消防检验的,如标的产品无法通过消防检验,则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所有损失。 11.5 如因标的产品质量或性能问题导致任何甲方和/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出面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2. 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 12.2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协商解除合同。 13. 保密条款 13.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合作过程中所了解的对方商业秘密或其他专有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13.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后3年内,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篇三:集中 河南鲁班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鲁班慧采购事业部 集中采购合同(样本)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时间: 第三方:
签订地点: 为保证本次集中采购合同的顺利达成,经三方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备三方共同遵守。三、本单价为集中采购价格,如后续需要少量数量的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准。 四、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各种产品现行国家要求。 五、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必须满足需方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材料质量保证期 为: 按各种产品质量保证期执行
(自材料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六、交(提)货地点、方式: 供方负责运至需方工地所指定地点 七、计量方式(结算依据):以运至需方工地,需方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八、验收标准:按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九、结算方式: 十、违约责任: 1、供方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需方所订购的产品(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根据影响施工的程度,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2、经证实因供方产品质量原因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均由供方承担 。 3、因需方计划不及时而影响供方的供货,所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自行承 担。 十一、不可抗力: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 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十七、解决合同 纠纷的方式: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双方可向第三方申请第三方调解,如依旧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工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需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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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
  [摘要]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已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支付方式。但是,其包含的法律关系还有许多分歧。将第三方支付机构接收客户备付金的行为认定为基于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行为,可以得到作为种类物的被保管物随着占有的转移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结论。但由于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所以该保管关系中的保管人理应受到更多限制。本文旨在厘清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以求对解决现实纠纷产生积极作用。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委托;所有权;保管
  一、研究背景
  第三方支付,通常是指远程交易中,付款方将价款经由第三方而非直接付给收款方的支付方式。根据艾瑞咨询对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8万亿,同比增速50、3%。&这说明第三方支付已经在市场活动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且拥有极强的增长势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智能手机的迅速普及,第三方移动支付方式也已崛起,大有赶超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方式的势头。得益于此,运用第三方支付的交易场景越发多元化,该方式已经不再局限于远程交易。比如支付宝就已经将自己的触手伸到了超市结账的领域。
  二、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
  虽然第三方支付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越发巨大,但对于第三方支付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目前仍未达成完全统一。但这不妨碍大家搁置争议,寻求共识,对规范第三方支付市场、保护交易安全与效率的措施的建议一直层出不穷。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如果一直不厘清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的问题,难免使得这种支付方式在法理上不明不白。
  对于第三方支付进行法律关系的界定,首先应当区分清楚该方式进行过程中每一个步骤的界限,然后分别进行认定。具体步骤为:
  第一步,付款方和收款方成立主合同,大多数情况下是买卖合同。其次,由于收款方事先在网页上预设可选择第三方支付的单方允诺行为,当付款方选择第三方支付作为支付方式的时候,付款方、收款方和第三方成立作为从合同的第三方支付合同。
  第二步,付款方向第三方支付主合同中约定的价款,第三方将该价款存入指定银行的第三方自己的账户中并通知收款方履行相应主合同义务。
  第三步,收款方向付款方履行主合同义务,通常是发货。
  第四步,款方确认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后向第三方发出支付的指令(或到付款日期),第三方向收款方支付主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者第三步没有顺利进行,譬如没有按期发货,付款方申请退款。申请退款成功,第三方向付款方支付原来的价款。
  (一)主合同关系
  主合同关系只存在于付款方与收款方之间,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直接关系,该关系取决于主合同的性质,通常是买卖合同,例如消费者在绝大多数支持第三方支付的网购平台与卖方成立的合同。但是也存在赠与合同或其他种类的合同,比如最近兴起的微信红包。第三方支付合同是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依赖于主合同的成立。所以讨论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也不能完全脱离主合同关系去谈。
  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会介入主合同的缔约过程中,不为主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任何担保。比如在《支付宝服务协议》中,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宝在一(三)条中用粗体字提醒了用户&您在使用支付宝服务时,应自行判断对方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自行决定是否与对方进行交易或转账给对方等,且您应自行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风险。&即使支付宝的该协议因为并未强制用户注册时详细阅读,可能在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但该免责条款仍然应当认为是有效的。因为第一,它并没有限制用户的主要权利,也没有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第二,它并没有带来歧义。毕竟,第三方支付机构只会去关注主合同的履行情况,按照相应条件转移货币权利,让它去审核主合同订立主体的主体资格是不合适的。而且这种审核将大大降低第三方支付在适用上的便捷性,妨碍它方便交易的初衷。
  所以,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应该为了自己的权利审慎地选择交易的对象,并且不能将是否可以使用第三方支付方式作为判断的标准。
  (二)保管关系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在上述过程第二步中,付款方和第三方成立了保管合同,形成保管关系。通常认为,被保管物移转只意味着占有权的转移,而所有权并未转移,所以被保管物的所有权应归被保管人所有,相应的,被保管物的孳息也应归于被保管人。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即是如此规定的。但是,保管合同除了一般保管合同,还存在消费保管合同的情形。消费保管合同正是针对被保管物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的情形而成立的。虽然我国没有明确消费保管合同制度,但是《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八条的规定DD&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就是这一制度的体现。而且也因为被保管物是种类物,所以无论标的物基于什么原因灭失,保管人都应负有返还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照应了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的&占有即所有&的法理基础。根据消费保管合同的原理,我们应当认定被保管物的所有权发生了移转,所以孳息应当为保管人所有。这一结论的成立不依赖于因为分配利息成本过高这种现实考量,而是真正基于法学原理而得出的。应当说,&支付宝&、&财付通&这些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协议中关于用户不享有孳息的规定是合法且合理的。
  如果发生了所有权的变动,那么以货币作为标的的消费保管合同与贷款合同的区别就是:保管人多了一项保证能及时返还被保管物的义务。不同于不定期借贷,还需要必要的期限给借贷人去准备,保管合同应当能满足被保管人及时取回被保管物的需要。《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明确了这一点。为了满足这一需要,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也应当保证相当于被保管物数量、品质的备付同种类物。所以有必要对第三方的所有权作出一定限制,保证其具备随时返还被保管物的能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条分别从开设专门账户,不得私自挪用,独立于自由财产,实缴资本与备付金余额的比例等角度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作出了限制。与之相对的,《支付宝服务协议》中也有&款项专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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