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持95%长期股权投资清算提出清算公司怎么办

公司清算程序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公司清算程序
上传于|0|0|文档简介
&&公司清算程序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14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法律问题处理
[案情]申请人:省xx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申请人:xx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申请人xx公司称,其为xx公司的股东之一,现因xx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公司又无法自行进行清算,特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以便终结公司的法人资格。经查,xx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是由市当地三家知名企业城运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工人温泉疗养院(以下简称青岛工疗)、即墨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即墨医院)合伙人堤投资成立。xx公司的组建就是在青岛工疗院区范围内以其现有建筑、设施、设备的基础上通过改造、建设、设备更新等,将青岛工疗所属的院区(占用的上地为国有划拨地)建设成为以医疗、康复为主的多功能综合康复中心。青岛工疗的全部职工直接在xx公司工作。xx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后,在建设过程中,三方股东因出资问题产生矛盾,最终导致公司经营无法进行。2008年公司停业,青岛工疗上百职工因xx公司的停业而失业,由于无资金发放工人最低生活保障,造成青岛工疗职工集体上访。期间,青岛工疗曾向xx公司借款发放,为此,又欠下了xx公司上千万元的债务(已被起诉,进入执行程序),xx公司由于上千万元的合作资金投入及欠款不能回收,且造成严重损失,影响了企业正常的资金周转及公司发展,强烈要求青岛工疗偿还借款及通过公司清算收回投资,并以占据青岛工疗院区使其无法独立经营作为要挟。即墨医院也投入上百万的资金及设备无回报且不能回收。因而三家企业之间的矛盾也与日俱增,致使工疗大片的优质土地长年处于闲置状态。经当地政府协调,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xx公司并自行进行清算。因公司在自行清算过程中股东之间再度产生利益冲突,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最后xx公司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清算及裁定]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于日预收部分案件受理费后,裁定受理xx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经综合各方股东的意见及时指定9名人员组成清算组,分别为:三方股东单位各派出一名副总经理作为工作人员,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一名、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一名及青岛某4名律师组成,并由该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清算组组长。为使工作能尽快进行,三方股东派出的成员同时作为各股东在本案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东行使权利。清算组立即对xx公司的资产及账目等进行接管,并按程序进行清算公示、债权申报、资产清点、评估、账目审计、债务清收、资产变现及制定分配方案等工作。清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是:1、股东出资瑕疵。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股东存在投资不到位及无效投资情况。xx公司注册成立后进行开发建设,三方股东约定:xx公司以现金3900万元投资;青岛工疗以划拨土地及其房屋使用权、设施等作价1320万元投资;即墨医院以为青岛工疗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相关费用及5年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检查设备作价900万元投资。清算过程中,因青岛工疗所投入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即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作价入股,划拨工地不能作为公司财产进行处置,且该土地亦未转入xx公司名下,这样,青岛工疗的出资依法应认定为出资不到位。同样,域建公司、即墨医院也均未依约定将资金注入xx公司的账户。xx公司仅是投入了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的相关费用,即墨医院因在为青岛工疗办理养老保险过程中,发现所需费用远远超出自己的想象,遂不再投入。如果因为三方出资不到位,依法让各股东补足出资,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已不可能做到;如果不予清算,该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及三股东之间的利益纠葛将无法解决,同时xx公司也无法从形式上退出市场,面临日益升温的职工安置问题也就无法解决。为此,法院从维护各利益主体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公司意思自治原则,同意三方股东以实际投入作为合资公司的出资,重新协商界定各自的出资范围。最终三方本着合作之初的协定及实际投入,就出资问题重定并达成一致协议:xx公司将现金投资变更为以在建的酒店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造价(座落在青岛工疗划拨土地上)和产生的费用作为投资;青岛工疗因国有划拨土地依法不能作价入股,变更为以地上房屋使用权和设备作价投资;即墨医院变更为以实际投入医疗设备作价投资。所付清算资产依据评估价格在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下由青岛工疗买下。这样,所有问题也将得到解决。2、清算过程中,股东与清算组成员之间出现矛盾,影响工作的进展。随着清算工作的逐渐深入,在利益的趋使下,清算组成员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发生了不同的变化,收取报酬的律师成员与三方股东产生或友好或对立的关系,导致清算工作经常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适度地介入并进行协调,及时听取各方在清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后进行纠正,促使清算工作继续进行。3、股东异议的处理。清算过程中,xx公司对评估机构的财产价值评估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评估机构采用的计算方法降低了资产的实际价值。针对股东提出的异议,法院立即进行调查,采取听证的方式召集各股东、清算组及评估部门工作人员出席,听取各方意见。最后通过调查、释明、调解,异议消除。4、财产变现款打入法院账产。随着清算工作进入尾声,清算组的主要成员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也随之恶化,如果变现资金直接由清算组控制,控股股东将可能很难配合下面的清算工作,并且会处处设障,导致清算工作受到阻碍。况且,因缺乏有力的立法保障,在眼前巨大的利益诱惑下,法院也不能保证清算组与债权人之间,清算组与其他股东之间能够保持一定的距离。于是,法院在认真研究后做出了突破性决定,即要求青岛工疗将变现资金3000余万元全部打入法院账户,由清算组与法院共同向债权人发放债权,及时对每一笔款项进行审核。5、如何通过分配方案的问题。变现资金在清偿各顺序费用及债务后,余款1380万元,该款归三方股东所有。由于三方股东在公司的出资问题因清算的需要发生了变更,到底按什么比例来分配剩余资产,三方又争执不下。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明的,该类案件利益主体众多,涉及面广,牵涉社会稳定,需要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在币政府建立的各项机制做好协调工作。该案的三方股东都是即墨市重点保护企业,法院认真领会纪要的指导精神,没有启动裁决程序,而是及时向即墨市委、市政府汇报,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最终做通股东的工作,就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协议。公司的对外债权、债务处理完毕,财产分配结束。经清算组申请,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遂依照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7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宣告终结xx公司清算程序。[评析]强制清算属于解散清算的一种,是在公司不能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启动的一个司法清算程序,以终止公司法人资格为目的,处理因破产、合并或者分立原因以外解散公司的各项未了事务,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结束公司内外一切法律关系的系列法律行为。目前,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制度较不完善,有些条文缺乏刚性和可操作性,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法院强制清算在实践中往往有很多问题在处理上无法可依又很难协调解决。本案灵活地解决和处理了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中一些焦点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分析如下:1、清算组的人员结构科学、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汁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管是公司解散清算还是破产清算的审理.起关健作用的都是清算组,但因对清算组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实践中很难实施,虽然公司法相关规定,在清算组员存在违法行为或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毕竟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将引发新的诉讼凸增工作量的甚至使清算案成为半拉子工程。因此,制度预防比制裁措施更重要。本案清算组的成员结构存在以下优势:(1)能够实现相互监督制约。股东是公司的利害关系人,最关心的就是公司的财产,中介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最关心的就是清算工作的进程,评估、审计人员最关心其评估,审计的公正性,避免各方提出异议,影响其信誉。本案以该三类人员组成清算组,既实现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又实现了股东对中介组织成员的监督。最大限度地以结构保障清算的公正、高效,保障公司财产不受损失。(2)能够充分查明公司资产。经营,债权、债务情况,清算组的清算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是公告和通知债权人,催报债权;第二是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三是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第四是分配剩余财产;第五是清算完结。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对查明公司的财产、对外的债务,债权等情况极为便捷,提高了效率,缩短了期限。(3)节约开支。本案9名清算组成员,收取报酬的仅为律师事务所的4名律师,股东派的人员由原股东单位发放工资,评估人员、审计人员不再另行收取清算报酬(由其所在机构收取评估,审计费用),最大限度地节省了开支,变相增加了公司资产。2、变更出资方式,慎用裁判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本案青岛工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役资,依法应当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相关解释,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据此,青岛工疗、xx公司与即墨医院均属投资不到位,甚至可以说xx公司名下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如果依法让三方股东补足出资,以三方各自所处的状况而言显然已不可能,如果因此终结清算,不但三家股东企业而临的问题无法解决,xx公司的债权人也将纷纷起诉三股东要求还债,引发新的经济纠纷。公司解散,最需要解决的就是公司债务的清偿,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次是股东的利益。本着这一原则,法院在查实三方的实际投入价值远远超出对外债务的前提下做出了变通处理,没有依法裁定出资问题,而是接受了股东们的建议,以三方在合资公司上的实际投入作为投资,以实际投入的资产作为xx公司的清算财产。因股东们的实际投入大都是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方式投资在青岛工疗的划拨土地上,所以三方协调在对实际投入进行价值评估后让青岛工疗全部买下,以变现的资金全部清偿了对外债务,剩余资产按三方股东的实际投入比例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了分配,所有的问题也都迎刃而解。公司解散清算与公司破产清算虽然都是公司退出市场的法定程序,属于非诉案件,但两者在法院处理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大不同。(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及其解释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由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强制性。(3)清算过程中异议产生的原因及法院处理的侧重点不同。破产清算由于是资不抵债,没有剩余资产可供分配,因此股东之间没有利益冲突,主要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法院通常处理纠纷的侧重点就是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解散清算,因债权人的利益均能得到有效保护,不存在资不抵债问题,他们之间基本没有利益冲突,而股东因牵涉剩余财产的分配,所以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因此,清算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各利益主体较为突出的利益纠纷。本案的成功处理之处就在于确定各方股东的出资时,发现投资不到位,没有依法裁定,而是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出发点做出变通处理,遵循“公司意思自治”原则,采纳股东们意见,重新界定出资范围,为清算最终能够进行到底奠定基础。对于公司财产、债权、债务确认方面产生的纠纷,法院在处理时也是遵循这一原则,协调为主,慎用司法裁判权。毕竟公司的事只有股东最清楚,公司的责任也只有股东来承担。从另一方面讲,这也是在当前体制下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的一种妥协。3、建议预收清算费用及清算组报酬。本案的成功处理还得益于xx公司的职工都是借用青岛工疗的职工,xx公司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如审计费、评估费、财产看管费等都是财产变现后才支付。如果本案中途出现无法继续清算的现象,或清算成为半拉子工程,清算组的报酬如何支付?清算组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清算费用如何支付?清算目的没实观反而引起一大堆纠纷。由于当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强制清算纠纷案件中清算过程中清算费用、清算组报酬如何保障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如果是由清算组直接先行处置公司资产或直接支配公司资金来解决,采取什么佯的监督机制来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如硬性从公司资产中拨付,势必引发股东异议,产生新的纠纷。笔者建议,应当在立案时,除收取案件受理费外,合理预收清算费用(可由清算组进行预算,包括部分报酬),在清算工作进行过程中,清算组开展工作所需费用,通过法院审核后从预收的清算费用中支付。清算工作结束后,如有剩余,则一并计入公司资产,这样可以避免清算组直接处置公司财产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又可以防止一旦出现清算中止情况后产生的经济纠纷。总之,由于当前立法对公司解散后的清算制度规定尚不完善,特别是对怠于清算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造成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且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股东自觉清算最经济,而司法程序由于严格的程序性成本变相降低了公司财产。因此应遵循公司自治原则和“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后,再考虑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地区找律师
400-6012708
热门成功案例
专业权威律师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优质解答对公司清算案件的理论分析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莎莎
  【要点提示】
  在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股东申请公司清算之诉,是否需要经过公司解散程序。在公司没有正常经营、没有工作人员、没有会计账目的情况下,法院对于公司清算的申请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海海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省宁强县大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
  申请人海洋公司于日向宁强县法院申请对被申请大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现有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原名上海海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大地公司由申请人海洋公司,刘明、王刚、倪伟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海洋公司出资51万元,刘明出资15万元,王刚出资28万元,倪伟出资6万元,大地公司于日在宁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地在县汽车站,公司经营范围为矿产品(稀有金属除外)加工、销售、农副土特产、中药材购销、日用工业批发零售、烟酒副食零售。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大地,系海洋公司委派,徐大地在2003年因挪用公款被判刑5年3个月。被申请人在成立后,仅仅参加了2000年、2001年的工商年检,从2002年起再未进行年检。2009年4月宁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该公司多年未在宁强县经营,无法找到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吊销了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事后,被申请人未申请复议和诉讼,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截止立案前亦未有被申请人的债权人提起清算。现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案经县法院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受理该案后,委托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向徐大地、刘明、王刚、倪伟分别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大地公司的财产清单、账册、重要文件,并根据海洋公司提供的材料,到实地核实大地公司有关情况,但公司注册的地址无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本案裁定送达后,被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大地、股东刘明、王刚、倪伟均无回应,也未向法院提交有关大地公司的有关材料。宁强县法院认为,由于被申请人无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刘明、王刚、倪伟未提交大地公司的财产清单、账册、重要文件,无法核实被申请人公司情况,收集有关主要证据,致使本案无法进行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县法院裁定:驳回上海海洋股份有限公司对陕西省宁强县大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海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过开庭审理,裁定该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件评析】
   本案案由为申请公司清算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公司清算的目的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其债权债务已全部由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依法清算,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公司清算有下列不同的分类:1、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机构依法进行的清算。普通清算一般适用于自愿解散且公司资产能够抵偿其债务的情况。特别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不能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发生显著障碍,由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法院介入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一般适用于强制解散的情况。2、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任意清算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由全体股东确定的清算方进行的清算。任意清算只适用于人合公司,即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因为人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即使公司已经终止,在法定期限内他们仍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此作为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法定清算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的清算。资合公司的股东通常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只能对公司而不能对股东主张债权,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必须依法进行清算。3、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后,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破产清算以外的其他清算。本案中大地公司成立后,因为多年未进行工商年检亦未经营,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海洋公司作为占有大地公司51%股权的大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本案是否应当被法院受理呢?这种情况之下的公司清算,是否需要先经过解散程序呢?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股东提起公司清算之诉的范围,主要为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各种情形,并规定,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3条明确指出,对于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法院对申请人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海洋公司提起的申请公司清算之诉,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受理。
  其次,在没有正常经营、没有营业场所、没有工作人员、没有公司账目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公司清算的申请。本案审理中,据海洋公司陈述,该公司之前的企业性质为国有,徐大地原本是该公司的负责人之一。之后徐大地主动向公司提出在宁强县开发有关矿产品项目的建议,海洋公司随即委派徐大地来宁强县成立公司。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徐大地,其余三位自然人股东刘明、王刚、倪伟均为徐大地的亲友,也就是说,大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徐大地。大地公司成立后,只正常经营过两年,自2002年起再未进行过年检。此后徐大地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在这些年期间海洋公司因为远在上海,对大地公司的情况也不了解。本案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因大地公司无营业场所等原因,无法向公司送达。法院向徐大地等四位自然人股东邮寄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现四人的住所地均在上海,邮寄地址的依据是上海市公安局的有关户籍登记记录。在本案一审中,法院对于海洋公司申请强制清算的申请,裁定予以驳回。之后申请人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法律适用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要求,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第29条明确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而原审法院以宁强县大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无工作场所及工作人员,无法核实公司情况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上述“纪要”精神。综上,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裁定对本案发回重审,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文中公司名称、人名均系化名)
(作者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相关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汇报2016年全国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研究部署2017年...&&nbsp欢迎光临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欢迎光临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欢迎光临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欢迎光临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欢迎光临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欢迎光临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欢迎光临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当前位置:----
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51.95%股权
委托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公告时间:
参考价:1838.77(万元)
联系人:丁法官
联系电话: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2月19日10时至2017年2月2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
,现公告如下:
&&& 一、拍卖标的: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51.95%的股权。
评估价,1838.77万元,起拍价:1838.77万元,保证金:100万元,增价幅度:2万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转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7年2月10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
股东: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3.05%;
股东:湖北浠水和协电网建设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2017年2月28日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阳门支行;开户名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专用账户;开户账号:0006819)&&&&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 & & &付款教程:
/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10-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10-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上查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标的物介绍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网站技术服务电话:(023)
ICP备案号:京ICP备号-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私募股权基金清算流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