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吨白酒应纳粮食白酒消费税税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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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酒生产企业往往涉及生产加工、委托加工、产品进口、成套销售、视同销售等不同业务类型,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确定也不尽相同,实务中较难把握。笔者现将几种特殊情形下白酒消费税计算的方法进行介绍,供读者参考。  一、委托加工产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但是粮食白酒不属于可以扣除的应税消费品之列。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如,某酒厂2012年3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20万公斤,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15万元,运费发票上列明支付运输费用8000元,装卸费3000元。领用收购的粮食委托其他酒厂加工成粮食白酒45吨,对方收取加工费4万元,并开具专用发票给酒厂,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则,可抵扣的进项税=%+8000×7%=20060(元),粮食采购成本=00+=140940(元)。组成计税价格=(000+45×)÷(1-20%)=282425(元);代收代缴消费税=%+45×=101485(元)。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40000×17%=6800(元)。   二、国外进口商品   进口酒类应税消费品,按复合计税办法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例如,2012年10月,某企业进口某外国品牌白酒300吨,每吨到岸价格为15000元,白酒的关税税率为20%。组成计税价格=300×(1×20%+)÷(1-20%)÷1(万元),应纳消费税=712.5×20%+300×÷1(万元);应纳增值税=[300×(1×20%)÷1]×17%=121.125(万元)。   三、核定计税价格   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四、成套产品销售   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对于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及押金,应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包装物押金要还原成不含税价格计算;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例如,酒厂将自己生产的粮食白酒与黄酒共10吨组成礼品套装出售给某商场,总售价60万元,随货销售的包装物不含税价为12万元,假设包装物未单独计价,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向商场收取品牌使用费3.51万元,进项税额为76500元。则计征消费税时适用白酒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1.17+3)×20%+10×=164000(元);应纳增值税=(÷1.17+3)×17%-7(元)。   五、产品视同销售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纳税人将自产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以最高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其他按照同类商品的售价或加权平均价计算。例如,某酒厂将自产的2吨粮食白酒换取原材料,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进项税金为5.1万元;酒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自产白酒的成本价为22万元。同类粮食白酒最高不含税售价为40万元。应纳消费税=%+2×=82000(元);增值税按售价或加权平均价计算,应纳增值税=%-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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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0.99:Execute time :0.5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讲义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纳等角度出发,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办法。
1.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我国消费税对卷烟、白酒、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
销售额 =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 价外收费
注意: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与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价内税)而不含增值税(价外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另外,教材上列举出以下几个特殊规定:
(1)外汇结算销售额的相关规定
(2)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11项特殊规定及其计算公式;
3.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题5: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项目有( )。
A.汽车               B.化妆品
C.卷烟                D.白酒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凡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的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具体分为以下
两种情况: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例题6: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人,5月份特别加工一批产品用作广告样品,已知该批产品的生产成本为l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l7%,消费税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5%,则该产品应纳消费税(&&& )。
&& A.1785元& &&&&B.3150元
&& C.4500元& &&&&D.16450元
解析: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理解“用于其他方面”的含义。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10000×(1+5%)]÷(1-30%)=15000元;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15000×30%=4500元。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例题:某企业本月受托加工A类化妆品10件,受托方同类产品含增值税售价为11700元/件;受托加工B类化妆品5件,成本为40000元,加工费为10000元。化妆品税率为30%,该企业应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元。
A.51428.57&&&&&&&&&&&&& B.51420.57
C.52428.57&&&&&&&&&&&&& D. 50420.57
解析:受托加工A类化妆品10件,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另外,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11700÷(1+17%)=10000元;A类化妆品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10000×10×30%=30000元。
受托加工B类化妆品5件,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1-30%)=71428.57,B类化妆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71428.57×30%=21428.57。
该企业应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57=51428.57元
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11种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税款。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依据确定的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例题: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
&& A.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税率)
&& B.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税率)
&& C.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 D.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解析: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连续多年都考到这个公式,考生应牢记。以下试题来自:
单项选择题某酒厂将自产白酒用作职工福利,则计提白酒应纳的消费税的正确会计分录为()。
A.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D.借:产品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C.借:本年利润;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D.借:应付福利费;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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