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加盟合作意向协议书书还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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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意向书
  核心提示:加盟意向书该怎么写呢?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加盟意向书
  甲 方:
  :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乙 方: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法定/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经咨询、考察粉霸花公司和直营店,乙方自愿申请加盟由甲方创设的粉霸花特许经营体系,开设粉霸花加盟店,经营粉霸花早快餐业务。
  为确定乙方在 省(市、自治区) 市(县、区、自治县、旗)的特许经营资格,并使乙方能在完成相关的手续后,与甲方签署合同书,达成意向如下:
  1、根据乙方的申请,已完成对乙方成为甲方特许加盟商的评估,确认在该区域内乙方的加盟资格。
  2、乙方在签署本意向书之后的七天内,应向甲方交纳加盟壹万元人民币,意向金两万人民币,并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帐户名称: 陈惠兵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沙井支行
  帐号:
  3、甲方同意自签订加盟意向书之日起,至特许加盟合同书正式签署前,为乙方保留该区域的加盟资格 天。
  4、因乙方原因(如乙方重新选择项目、拖延开业筹备等原因),不能在资格保留期内签署书,甲方不予退还加盟定金;因甲方原因,在资格保留期内未能签署加盟合同书,甲方应无息全额退还乙方的加盟定金。
  本合同规定的加盟定金和意向金在签署加盟合同后可充抵乙方应交加盟费,如果乙方全额交付加盟费所需费用,由甲方全额返还乙方。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如下的店址资料:
  A、商圈及店址位置示意图;
  B、房屋建筑平面图;
  C、正侧面照片(详见店址要求),以便甲方对地址进行评估;
  D、如乙方提供的店址及相关资料和条件不符合甲方开店要求,乙方应提供其它备选地址的资料给甲方;
  6、乙方在收到甲方对店址的确认后,即应开始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的开店手续。
  7、本意向书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8、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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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微信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加盟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技术等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特许加盟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特许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标志、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经营模式。主要优点在于:特许者只以品牌、经营管理经验等投入,便可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不仅能在短期内得到回报,而且使无形资产迅速提升。被特许者可以在选址、设计、员工培训、市场等方面,得到经验丰富的特许者的帮助和支持,使其运营迅速走向良性循环。
基本条件/加盟
加盟1.它背后有一个公司2.它提供货源;3.它更新产品来适应市场;4.它提供指导和帮助5.它保证投资者的回报,降低投资风险;6.非盲目探索,迅速入门;7.远离散户经营模式,拥有核心竞争力;8.新的模式已被消费者认同,并成发展趋势。
仔细阅读加盟指南,不明之处向总部投资顾问询问;签订“加盟意向合同”加盟程序选址及评估市场、评估经营——与总部投资顾问讨论;选址签约后,与总部正式签“加盟合同”;&签订商标和技术合同或协议时,最好是法人亲自签字签订合同或协议,以防以后纠纷。与总部互动完成装修,办理营业手续,并招聘销售员进行培训;开张前到总部订首批产品;总部协助陈列布展和销售培训。
相关法规/加盟
中国正式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国内连锁加盟 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25 号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 、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五条补充条款:针对中国教育发展网网络家教项目,特别规定允许同一地区经授权后开展内部竞争。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 商标 、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 至少两家 经营 一年以上 的 直营店 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 ,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 不得强行要求 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 承担保证责任 ;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 独占性 ;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 责任 ;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 消费者投诉 ;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 保证金应退还 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 不少于三年 。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 签订 特许经营合同 之前 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 20 日前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 不得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 遗漏 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 夸大 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 1 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备案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六)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 1 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误区之一:不从理性投资的角度选择,纯粹随大流,什么东西炒得最响,什么似乎就很有市场,或把自己当成目标消费群,而往往投资者的信息并不对称,或对市场的把握并不准确。误区之二:特许经营是百赚不赔的行业。很多人认为特许经营是百赚不赔的行业,因此在购买了加盟店之后就对它“待价而沽”。其实特许经营和其他任何投资一样,需要的是全身心的投入和参与,完全的依赖心理会导致惰性,或者仅是随便交给一个亲信进行管理的话,是无法得到预期的回报,甚至还会面临失败的危机。误区之三:我开的店我说了算。因为看不惯过于简单的经营方式,一些加盟者开始不断地给自己的加盟店注入自己的想法。适当的添加当然会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但如果一不小心过了火,就会造成相反的效果。特许经营的优势本来就在于简单的经营模式和统一的品牌概念,加盟者们擅作主加自己的想法,不仅会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而且还可能破坏了原有的品牌形象导致不良的后果。误区之四:盲目地被数字感动。“5万元买个超市品牌”、“20万元加盟饭店送装修”、“半年收回投资”、“百分之几百的回报”,看着这一串诱人的数字,很多人都会有跃跃欲试的冲动。加盟人士在投资前往往十分注重特许商的财务分析,而注重的同时又往往会被表面的数字所迷惑,而不去追究数字背后特许商究竟从你这里赚去了多少钱,也不去考虑特许商许诺的利润究竟有没有实现的可能。
没有自己的商标,不是正在申请中的商标,而是已经“注册成功”的。只有注册商标才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用圆圈R,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圆圈里的R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开头字母。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在中国,商标上的TM也有其特殊含义,其实TM标志并非对商标起到保护作用,它与R不同,TM表示的是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受理通知书》,进入了异议期,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有商标持有人有优先使用权。用TM则是的意思,即标注TM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受法律保护)。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人员解释TM是商标在注册与审核期时使用的版权标志,而圈R则是在审核期过后并且批准以后才可以使用的版权标志!
自愿加盟(Voluntary&Chain)是指个别单一商店自愿采用同一品牌的经营方式及负担所有经营费用,这种方式通常是个别经营者(加盟主)缴交一笔固定金额的指导费用(通称加盟金),由总部教导经营的知识再开设店铺,或者经营者原有店铺经过总部指导改成连锁总部规定的经营方式;通常这样的方式每年还必须缴交固定的指导费用,总部也会派员指导,但也有不收此部分费用者,开设店铺所需费用全由加盟主负担;由于加盟主是自愿加入,总部只收取固定费用给予指导,因此所获盈亏与总部不相干。此种方式的优点是加盟主可以获得全部大多数的利润而不需与总部分享,也无百分之百的义务需听从总部的指示,但缺点是总部因此可以不负责任,往往指导也较松散,此外店的经营品质也不容易受到控制。许多台湾连锁饮食业多采用此种方式经营。委托加盟(License&Chain)与自愿加盟相反,加盟主加入时只需支付一定费用,经营店面设备器材与经营技术皆由总部提供,因此店铺的所有权属于总部,加盟主只拥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利润必须与总部分享,也必须百分之百的听从总部指示。加盟流程图&&加盟流程图此种方式的优点是风险极小,加盟主无须负担创业的大笔费用,总部要协助经营也要分担经营的成败,但缺点是加盟主自主性小,利润的多数往往都要上交总部。特许加盟(Franchise&Chain)介于上述两方式之间,通常加盟主与总部要共同分担设立店铺的费用,其中店铺的租金装潢多由加盟主负责,生财设备由总部负责,此种方式加盟主也需与总部分享利润,总部对加盟主也拥有控制权,但因加盟主也出了相当的费用,因此利润较高,对于店铺的形式也有部分的建议与决定权力。日本多数便利商店体系皆采此种方式经营。免费加盟(Gratis&Chain)这种方式在市场很少,这种方式不收取任何费用,这种方式加盟主要针对材料生产商和中小小型企业,他们利益来源于以技术入股、销售原材料给客户(生产厂家)来获取利润,这种加盟方式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性高,可调性强;缺点就是针对性很强、局限性很强,根据行业的分工不同,技术的应用领域来加盟,并且好多公司不会以不收取费用来加盟。目前国内只有化工涂料行业有这种先例。也是发展最缓慢的加盟。无加盟费全国统一供货价格3折首批进货5000元起&保证金1000元(不做时退还)款到发货款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货二、关于加盟商要求认同帆布共和国文化具有品牌经营理念需在当地有自己的店铺或商场专柜品牌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米店铺货品需集中摆放需挂有本公司品牌授权牌严格控制货品流向禁止私自串货以及发展网店接受公司统一经营管理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三、关于调换货总部对各加盟商滞销积压货品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条件下可全程退换货&退换货价格按进货价格的九折退货退货均以物流的形式返回工厂(华宇或者德邦)&运费由客户承担四、加盟优势公司提供合理的经营供货折扣和低风险的调换货机制。区域保护,制定合理的区域保护政策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免费提供针对门头设计效果图有效的宣传支持和全面的经营管理指导(订货、销售、陈列、促销、货品管理、店铺运营、店铺管理等)专业的订货系统,高效的订货流程管理灵活的货品调配制度,最大程度优化货品结构,降低经营成本及库存风险。优质高效的售后服务。备注:公司统一提供订货软件订货,便于客户订货及统一管理。为保证您的订货资料安全,帐号及密码请妥善保管,勿发给他人。帐号自生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如不订货,帐号注销,如再定货,需向总部申请。市场分析: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开始追求高品质的文化生活和乐观健康的生活态度,低碳环保时尚已然成为了潮流发展主流,帆布包也应势而生,渐渐的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对于时尚的人来说,帆布包不再仅仅是一个手提袋,一件盛物的东西,而是代表了他抑或她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承载了新时代的文化生活理念而作为重要的时尚因素,帆布包的市场蕴含着巨大的商机.国内帆布包市场还没有成型,帆布包亦未进行市场细分,市场份额占有率很低.人们对于时尚流行的需求仍在提高.由此可见帆布包依然有很大的市场潜力与发展前景.
合同要点/加盟
服务项目及其费用1.合同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服务的项目2.有无隐藏不可预见的费用?合同期间1.期限长短有无明确?2.期限是否和租约配合?合同延续1.期满后可否续约?2.续约有无条件?若有,条件为何?是否详细明列?加盟金、权利金及其他款项1.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项目?2.其包括开张时的存货或新货吗?3.多少自备款可开始营业?4.是否须缴纳定期权利金?如何计算?如何给付?5.特许者是否提供记帐、报税等服务?如有,是否须额外缴交费用?6.是否必须加入合作广告计划?其费用的分摊如何计算?特许者提供哪些产品或促销服务?商圈保护1.合同有无授予独占区域?2.独占区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营业额达到某种标准即终止?选择地点1.特许者是否协助选择地点?2.谁对地点的选择作最后决定?3.装修蓝图是否由特许者提供?4.有无定期重新装潢及翻新的要求?5.如须申请更改建筑使用执照,谁负责提出申请及负担期费用?6.租约条款约束?教育训练1.特许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参加训练课程?2.有无继续教育及协助?3.是否持续性的提供加盟者员工训练的配合?4.是否要付费用?费用多少?财务协助1.特许者是否提供财务协助或协助寻找贷款?2.如有提供财务协助或贷款,其条件是否合理?3.特许者是否提供缓期付款的优惠?4.有无抵押?采购对象限制1.合同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许者购买所需的货品?或只能向特许者指定的厂商购买?2.如有,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限制营业范围及贩卖之物品1.合同是否对所购卖物品的项目有所限制?2.限制是否合理?如须卖其他物品,有无须特许者同意的申请步骤及程序?竞业禁止1.合同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约满或转让后,不得从事同类型的商业行为?2.如有,其期限及区域是否合理?会计作业要求1.特许者是否提供薄记及会计的服务?2.如有,是否需额外收费?其收费是否合理?客户限制1.有无限制客户对象?2.如售出超越授权的地区,有无惩罚条款?广告促销计划的配合1.广告是地区性或全国性?其费用支付方法?2.如地区性促销是加盟者自理,特许者是否提供过去经验与协助规划的服务?3.特许者是否提供各种推广促销的材料、室内展示海报及文宣品等?有无另外收费?4.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划区域的促销?如何取得特许者的同意?违约条款1.何种状况视为违约?2.违约项目是否属加盟者能力范围所能控制的?3.其订定项目与核实标准是否合理?通知条款1.违约,特许者是否有义务以书面通知加盟者延期并更正?2.其期间有多长?是否足够?违约后果1.违约时,特许者采取何种方式因应?2.特许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该连锁加盟契约?3.有无违约金条款?金额多少?合同终止的处理1.特许者是否有义务购买加盟者的生财器具、门店租约及其资产?2.处理费用如何归属?3.处理期间多少?是否足够?加盟者转让的权利1.加盟者是否可于契约转卖门店资产?2.加盟者是否可于转卖时,同时转让加盟合同?或特许者有义务与承买者签订新合同?3.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准或拒绝转卖,其权利是否合理?4.租约可否转让?5.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定承买者的资格?其资格如何认定?6.是否须付给特许者部分转让费?特许者的优先承购权1.合同中有无明示何种情况下特许者可承购?2.其承购价格由谁评估?商誉及净值是否列入考虑?3.加盟者求售时是否有义务先向特许者求售?加盟者生病或死亡1.合同是否直接由继承人承接?2.合同是否由遗产管理人承接?3.合同者如长期失能,是否必须转让?促裁诉讼处理1.是否由总部促裁解决所有争议纠纷?2.促裁是否比诉讼省时、省钱?诉讼管辖地1.特许者指定的诉讼管辖地是否为其总部所在地?2.是否考虑改为加盟店的所在地对加盟者较为有利?加盟者亲自经营的要求1.合同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亲自经营?2.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维持其他职业?
一、在加盟前期,要注意合理的筹措资金,合理的投入资金二、控制好经营成本,规划好进货策略三、学会管理员工.四、学会管理客户,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五、与加盟总部协调共进六、积极积累行业经验
注意事项/加盟
要加盟的总部必须是合法立案的公司或是行号,且代表签约的对象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此外,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总部必然要先拥有这个品牌的商标权才能授权给加盟者。1、注意所投资行业的发展前景判断投资行业是否有前景和潜力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所投资行业的服务对象是哪些人?创业者应该选择行业服务对象较广泛的连锁加盟店。(2)行业在本地区发展的密度。如果选择了一个在本地区已经发展达到饱和的行业,供过于求,产品超出消费者的需求,造成同行竞争,对行业前景会有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还需进一步考虑:这一行业是否适合你去经营?任何一个行业都有人做得很出色,但不是每个人都能成功。2、所要加盟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情况考虑到所选择的加盟商,是自己创业的“靠山”,只有强大而稳健的“靠山”,才能保证创业的成功。因此创业者在3、加盟前一定要细致地从各方面多找资料,全面深入地了解连锁总部的发展和经营情况之后,再做出决定。3、注意总部提供的支持一般来说,总部会提供加盟者全面细致的支持服务,有全面的经营和管理连锁店的知识,连锁总部应是新加盟者的指引者和顾问,总部要在提供服务产品、升级服务、了解市场行情、宣传推广等方面协助旗下的连锁店扩大发展业务,以保障营业额和利润等。4、注意加盟条件和合同内容 经营连锁店成功的首要条件是加盟者和总部双方精诚合作。因此加盟者在选择加盟店时,一定要弄清楚总部提出的合作条件以及合同内容包括的要点。认真浏览合同内容及合同条件,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业务人员走访招商是最直接的一种招商方式,它主要是在企业确定招商群体后,针对竞争对手和相关产品的经销商有目地进行走访和沟通,
招商,简单可以诠释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一项选择,也是一项替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招商,即招揽商户,它是指发包方将自己的服务、产品面向一定范围进行发布,以招募商户共同发展。
这部分经销商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同时又有投资的欲望,也可以成为企业的目标经销商。
广告招商是我们常见的一种招商方式,它主要是通过各种广告媒体将企业的招商信息传播出去,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等方式来收集客户资料,
由于竞争对手的经销商对该行业、产品以及市场运作比较熟悉,企业可以利用其这方面的优势快速启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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