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区别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及筹划分析

新增值税及营业税法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技巧及税收筹划-学会计实务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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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及营业税法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技巧及税收筹划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随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版)也获得通过,取代了原来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日开始实行。该两部法规的修订出台是在我国特殊宏观环境下的产物,为配合我国从生产型增值税全面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在两部法规修改中,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有关规定与原来的规定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对于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增值税和营业税法下,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到底怎样进行正确税务处理?企业应该怎样进行纳税筹划以至合理合法减轻纳税负担是摆在当今企业面前的一个紧迫性问题。为了让当前的企业正确处理自身今后发生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事项,笔者把新增值税、营业税法下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技巧及纳税筹划技巧的研究成功呈现给大家。希望能够对广大的企业财务人员特别是企业的财务总监有所帮助。
  二、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新法律依据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各自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了重新的规定。
  (一) &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1、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修订版》的有关规定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修订版》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内。前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50%以下。六条 &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年度终了,纳税人应对按月计算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行年度清算并调整。
  (二) &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1、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版》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第七条另有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内。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涉及到自产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建筑业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建筑业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建筑业营业额。第八条 &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比较分析
  (一)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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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其中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所以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思路以降低税负为标准,如果增值税税负较高,可将非增值税劳务部分独立出来,缴纳营业税。如果营业税税负较高,将销售部分独立出来缴纳增值税。这主要取决于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和核算方式。
  混合销售行为案例分析
  案例一:A空调安装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中央空调销售安装业务,2009年9月对外销售空调收入10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0万元。
  由于其属于从事货物销售为主的企业,其发生的空调销售安装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1000/(1+17%)&17%-100=45.30万元,税负为4.53%。
  该公司接受税务顾问建议把销售和安装业务分离,另外成立一公司专门对于A公司的空调销售提供配套安装服务。同样条件下,安装费单独计价为200万元,空调销售价款800万元,则此时A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800/(1+17%)&17%-100=16.24万元,安装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200&3%=6万元,合计税金22.24万元,税负为2.22%。
  混合销售的分离可以改变实际税负,但前提条件是能够满足销售经营的需要且合同设计得当为客户所接受。
  案例二:B运输公司主要从事运输业务,利用自身便利条件经常采购商品运输并自行销售,2009年9月运输收入1000万元,连带销售商品收入200万元。该公司对于销售进行了单独核算。
  运输收入1000万元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没有异议,对于混合销售收入200万元如何缴纳税款,新旧政策是有区别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该条规定与现行政策中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规定相违背。并且《》()对财税字[1994]第26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作了失效处理。这就意味着新的政策下,主要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自日起应缴纳营业税。
  本案例中运输营业税税率3%,略高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2.91%(3%/(1+3%),远低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或13%,假如B公司销售业务分离,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收益变化不大。假如B公司业务分离,为一般纳税人,则业务分离后税负会有明显变化。
  兼营行为案例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均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营业额缴纳营业税,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和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原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三:C公司从事装饰材料的销售业务,并承揽部分装饰装修业务,2009年9月对外销售装饰材料收入10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0万元,承接装饰装修业务收入500万元。
  1.C公司分开核算收入,新、旧政策规定是一样的,应计算缴纳增值税1000/(1+17%)&17%-100=45.30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500&3%=15万元,合计缴纳税款60.30万元。
  2.C公司若没有分开核算收入,按照原政策规定,其当月收入合计1500万元都需要缴纳增值税,1500/(1+17%)&17%-100=117.95万元。
  3.C公司若没有分开核算收入,按照新政策规定,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对其货物销售额有权进行核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也有权对其营业税营业额进行核定。假定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定货物销售额1100万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营业税营业额600万元,那么企业要承担更高的税负。
  兼营业务分开核算要表现在:合同或协议分开。发票开具分开,货物销售额开具国税销售发票,营业税业务开具地税发票。会计处理分开核算,分别入账。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
  实践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容易混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两种行为。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且价款难以分清,兼营行为强调是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即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或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因此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性质有别,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后者强调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和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
范文一:? ? ? ? ? ? ?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劳务。 :主营业务为增值税业务,都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主营业务为营业税业务,都视同提供营业税劳务征收营业税。其中主营业务为增值税业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例如:销售货物并送货上门(纳增值税),苹果签约手机的销售(纳营业税)。
: o 部分行业税负加重:销售货物连带运输、KTV,产生相应的偷税手段; o 部分行业税负减轻:医疗业以药养医、教育机构销售图书,产生相应的偷税手段; o 企业作虚假账务处理,加大税收征管难度。
: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时,还从事营业税劳务。且营业税劳务与销售货物和增值税劳务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如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例如:书店出租与销售业务。
: o 对企业会计核算要求较高;
o 未分开核算时需要税务机关核定各自营业额,加大税收征管难度。o 服务业外购商品所支付税款无法抵扣 o 制造业外购劳务所支付税款无法抵扣原文地址:? ? ? ? ? ? ?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劳务。 :主营业务为增值税业务,都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主营业务为营业税业务,都视同提供营业税劳务征收营业税。其中主营业务为增值税业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例如:销售货物并送货上门(纳增值税),苹果签约手机的销售(纳营业税)。
: o 部分行业税负加重:销售货物连带运输、KTV,产生相应的偷税手段; o 部分行业税负减轻:医疗业以药养医、教育机构销售图书,产生相应的偷税手段; o 企业作虚假账务处理,加大税收征管难度。
: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时,还从事营业税劳务。且营业税劳务与销售货物和增值税劳务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如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例如:书店出租与销售业务。
: o 对企业会计核算要求较高;
o 未分开核算时需要税务机关核定各自营业额,加大税收征管难度。o 服务业外购商品所支付税款无法抵扣 o 制造业外购劳务所支付税款无法抵扣
范文二:混合销售行为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收流转税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这种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与修订前的规定相比略有不同。相关政策规定一、细则中修订和增加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分别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时,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二、继续沿用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第一条规定仍然有效。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对国税发[号文件中,除第一条、第四条外的其余规定均作了废止处理。
分析与解读众所周知,目前不少生产性企业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拓宽服务领域,为客户提供了一揽子解决方案,提供设计、定制、安装、调试等综合配套服务。有些企业的主要经营目的是销售产品,设计、安装、调试通常是辅助性、配套性的服务,因而其产品售价是整体收费的主要组成部分,服务收费只占少部分,如家具的销售、安装业务;有些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中,设计、安装、调试服务的专业性比较强、技术要求高,甚至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服务工作量较大、收费高,这类企业通常产品与服务并重,如前述电梯企业。由此可见,尽管同是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企业,但其经营实质却是千差万别。如果对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加区分,无视差异的存在,势必造成纳税不公平及执行困难等问题。譬如,某家具厂为客户定做整体厨房橱柜,测量、设计、定制、运输、安装共计5万元,其中安装成本可能只需500元,为此,有些企业不把安装费作为单独的报价项目,会计处理时也不单独核算其安装费收入。如果机械地套用政策规定,强制要求企业核定橱柜的销售额和安装费的收费额,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在增加税收征管工作量和征税成本的同时,增加了企业的纳税申报成本。为此,从征税成本、征管措施的可行性、纳税人的申报成本等角度综合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应该只适用于建筑业劳务所占比重大、劳务专业性比较强、劳务技术性要求比较高的混合销售行为。比如前述电梯生产厂家、大型装备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其合同收费总额较大、建筑劳务收费比重较大。如果建筑业劳务与货物合并缴纳增值税的话,无疑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也许是国税发[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条未被废止的原因,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再通过国税发[号文件中保留的规定,具体规范这种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问题。在执行国税发[号文件这条程序性规定时,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提供国税发[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且同时符合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两个条件,表明纳税人具备分开货物销售额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的基础,若其自行分开核算,则可自行分开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若未能分别核算,则税务机关可按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的有关金额进行核定货物销售额、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
范文三: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提示:依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举例1:甲商场向A销售2000元的空调同时向A收取100元安装费,销售空调缴纳增值税,安装劳务缴纳营业税,这项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举例2:乙是一家装修公司,给B提供装修服务时同时销售涂料,装修服务缴纳营业税,销售涂料缴纳增值税,因为装修公司的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因此,这项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2)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税务处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3)具体规定:①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②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征收营业税;单独销售无限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③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征收营业税。④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例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A、建材商店在销售建材的同时又为其他客户提供装饰服务。B、汽车建造公司在生产销售汽车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修理服务。C、塑钢门窗销售商店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D、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又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只有C属于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例题2】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有(
)。A、邮局提供邮政服务并销售集邮商品B、商店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C、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又开设门市部修理汽车D、汽车修理厂修车并提供洗车服务答案:BD解析:(1)选项A:邮局提供邮政服务、邮局销售集邮商品二者均征收营业税;(2)选项B: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商店的主营业务征收增值税;(3)选项C:销售汽车、修理汽车二者均征收增值税,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4)选项D: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修理厂的主营业务征收增值税。【例题3】从事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营业税。()答案:×
范文四: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税法”中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为混合销售行为。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形成混合销售行为的必要条件是,所涉及到的货物与非应税劳务都是针对同一购买方取得。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之间是一种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例如,某计算机销售公司向A单位销售计算机并负责安装调试,根据合同规定,销售计算机的货款与安装调试的劳务款由A单位一并支付。在这项业务中既存在销售货物又有提供非应税劳务,即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又如,某酒楼为顾客提供饮食劳务,某月取得饮食收入50万元,同月向顾客销售烟、酒及饮料等,收入为12万元。由于该酒楼取得的饮食收入和销售烟酒的收入是因同一项业务而发生,则该店的行为也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对于混合销售行为从理论上讲应当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这将给征纳双方在管理上带来很大困难。为了便于征管,“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上所说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具体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及非增值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对于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例如,某商场销售空调机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又由于该商场是以销售货物为主的,因而这一混合销售行为应视同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又如,某房屋装修公司主要提供装修劳务,但在提供装修服务过程中有时会有偿提供少量的材料,也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但由于该装修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并不是以销售材料为主的,所以对这种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是一并征收营业税。三、关于混合销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1.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对于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4.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又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5.纳税人为用户安装自产产品的,应按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安装费的合计数作为计税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6.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随处方销售的自办药厂(非独立核算)对外销售的药品,应当征收增值税。7.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宾馆等单位发生营业税中“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不管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某货物销售部分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8.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县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四、混合销售行为的避税技巧正是由于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这就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对于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首先确定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如果不是,则只需要缴纳营业税。笔者主要针对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就其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1.调整货物销售额与提供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在总收入的比重法。由于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需确定非应税劳务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大于总收入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2.分散经营避税方法。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方式对企业税收负担有着不同的影响。在适当时候,将企业的生产经营分成几块,分别独立核算可以为企业节省不少税款。例如: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品牌的空调和热水器销售业务。在2001年以前,该公司在进货时不但要与各空调或热水器生产厂家签订空调或热水器购销合同,而且要签订代理安装、维修合同。安装维修合同一般规定,生产厂家委托该商贸有限公司代为用户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每售出空调、热水器一台,生产厂家分别付给该公司安装维修费用100、50元。按照税法规定,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照“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2001年该商贸公司销售空调5000台,获得安装维修服务收入50万元;销售热水器3000台,获得安装维修服务收入15万元,两项收入合计65万元。按照“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企业应负担11.05万元的增值税税款。在2002年,该商贸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对安装、维修业务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经筹划决定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安装维修服务部,专门从事安装维修服务业务,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和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独立申报纳税。且从2002年起,改变合同的签订发生,该商贸有限公司与各生产厂家只签订空调、热水器购销合同,再让各生产厂家与该公司的安装维修服务部签订安装、维修服务合同,并且各生产厂家将安装服务费直接支付该安装维修服务部。按照现行有关税法规定,安装维修部获得的安装维修费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而应当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假如该公司安装维修部获得空调、热水器安装维修服务收入仍为65万元,则只需缴纳营业税1.95万元,与2002年的11.05万元增值税相比,少负担了增值税9.1万元,税负减轻了82.35%。但值得注意的是:采用此法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购买者必须为最终消费者,否则,就会影响到购货方的扣税,危及双方购销业务。最后,笔者要提醒大家,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要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企业在有条件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获得相关机关的批准,以使自己的避税合理合法。
范文五: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兼营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什么是兼营兼营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兼营的税收筹划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是,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在前一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例】某大型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发生如下的业务:销售商品取得零售收入468万元,分别核算的饮食服务部取得营业收入150万元。这是属于兼营行为。对于销售业务其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现金(等)468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80000对于饮食服务部收入,其会计处理为:借:库存现金(等)150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500000计提营业税为:借:其他业务成本7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75000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应税劳务。如果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其中既有提供装饰公司劳务,又有墙纸(布)、地板等装饰材料的销售。按照新的流转税制的规定,销售墙纸等装饰材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对于发生装饰劳务属于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应征营业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凡是确定的尺度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行销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两者的概念不同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既涉及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称其为兼营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整体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而兼管非应税劳务则不同,它是不与所销售货物相联系而独立提供的非应税劳务,即所提供的非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无直接关系。税收政策规定不同 纳税人的应税行为确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后,应按税法区别两类纳税,分别对其销售收入全部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如果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为兼营非应税劳务,则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征营业税的劳务要与应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拓展混合销售行为税收筹划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某建筑材料公司,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假定该公司某年度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增值税税率和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3%,那么该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该公司实际增值率=(200-180)/200×100%=10%,而D(注:D为增值率,增值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3%/17%×100%=17.6%公司实际增值率(200+180)×3%-(200×17%-180×17%)=8(万元)。反之,如果该公司实际增值率大于D,则就选择缴纳营业税,设法使营业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上述是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规避增值税的缴纳。立新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立新建安公司、立新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由此,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17%=8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金为:850-340=510(万元)增值税负担率为:(510/5000)×100%=10.2%由于该厂增值税负担率较高,限制了其参与市场竞争,经济效益连年下滑。为了改变现状,企业向税务机构进行咨询并对企业税收进行了重新筹划。首先,该厂增值税负担较高,高出同行业水平至少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因为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占全厂总收入的比例较高,没有相应的进项扣除额。也就是说,合并征收增值税后,该厂的实际增值率为:(-34O)/()×100%=29.41%,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D(2.4%大于29.41%),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但由于该厂是生产锅炉的企业,其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即安装、调试、设计等收入很难达到销售总额的50%以上,因此,要解决该厂的问题,必须调整现行的经营范围及核算方式。具体筹划思路是:将该厂设计室划归立新建安公司,随之设计业务划归立新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立新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归建安公司统一核算缴纳税款。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立新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00(万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374-340=34(万元)立新建安公司应就立新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600+2200)×5%=140(万元)此时,税收负担率为:(34+140)÷%=3.48%,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6.74个百分点。
范文六: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3、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4、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① 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②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5、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3、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4、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① 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②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5、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范文七: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2.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3.混合销售是指在某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到"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是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行为涉及两个方面,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指应征营业税的劳务)的提供者是同一人,接受者也是同一人。但并非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来决定是一并征税增值税"还是一并征收"营业税。4.特殊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5.应税劳务现在分为两种:一种是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主要是指修理修配业务;另一种是征收营业税和应税劳务,主要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其中服务业最为广泛,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咨询、沐浴、设计、打字)等等。针对增值税而言,征收营业税的为非应税劳务,而针对营业税而言,征收增值税的修理修配业务是非应税劳务。6.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例】甲建材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各种建材取得不含税收入1700000元,从事室内装饰取得收入80000元。(营业税税率适用3%)
销售各种建材时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1989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7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9000取得室内装饰收入时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8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80000计算应纳营业税时的会计处理为: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40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400
范文八:混合销售的特点:(1)在同一次交易中发生;(2)同一个销售方;(3)同一个消费者;(4)交易既涉及增值税的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定义: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到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提供,且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从属关系(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提供是为了更好地完成货物的销售才提供的),则这项销售行为被称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例1】A化妆品专卖店 ,三八妇女节时公司的促销手段:“凡客户购买A牌护肤品或化妆品?M500元,免费赠送皮肤护理三次”。该专卖店提供的皮肤护理是与销售商品存在从属关系。专卖店为客户提供的皮肤护理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它所收取的500元的价款中包含了皮肤护理所需要的产品、按摩护理费用。皮肤护理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而企业赠送护理的前提条件是客户购买了产品,因此此项劳务的提供与货物的销售是密不可分的。所以这项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   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定义: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到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提供又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且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从属关系,则这项销售行为被称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例2】S美容院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   张某到美容机构做护理,收费情况如下 :面部护理300元一次。   护理包括的内容:清洁--去角质--按摩膏--精华导入--面膜--爽肤水―护肤品。客户只需要支付300元的费用,便可享受护理的整个过程及产品。   我们看到美容院在为客户提供护理的过程中,还顺带销售了企业   的美容产品,而产品的销售是因为美容院提供护理的服务才会产生,因此此项销售行为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混合销售,既有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也有   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在混合销售方式下企业究竟应该交什么税,具体区分如下: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全部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全部征收营业税。   【例3】欢乐KTV为顾客提供服务,向顾客户收取的KTV包厢费用,包含了顾客户唱歌3小时、啤酒6瓶、饮料6瓶、小吃数种。假如一共向客户收取了300元的费用(假设当地娱乐业的税率为20%)。此项销售行为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不征收增值税,全部征收营业税。   此项业务需要缴纳营业税300?20%=60元。   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营   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情形。   兼营销售行为:定义: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货物的销售,且两者之间无直接联系、无从属关系。   【例4】王者KTV在为顾客提供唱歌服务包厢的同时,在KTV外面还附设了一个小卖部,专门销售烟、酒、小吃。   王先生去KTV唱歌收费情况如下:包厢费100元, 另自行购买饮料、小吃200元, KTV适用营业税税率:20%,而小卖部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这300元的营业额应交税费:   营业税=100?20%=20元   增值税=200?3%=6元,   共计26元,比【例3】方式节约税费:34元 。   兼营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   1、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在这里,我们看到纳税人所有销售行为,所涉及到的税种是一样的,因此当企业出现兼营销售情况且没有分别核算时,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一般情况下,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要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缴纳,因此当企业有兼营的销售行为,又没有分别核算的时候,就不能够按高的税率来征收,只能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行为的异同   相同的地方在于: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涉及营业税的劳务与增值税的货物的销售。   不同的地方在于:   混合销售:在同一项销售中同时涉及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货物销售款项和劳务价款同时从同一个客户处收取,两种款项在财务上难以分别核算。   兼营:纳税人兼有营业税应税劳务与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两类业务。但是这两类业务的经营活动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收取的款项在财务上可以分别核算清楚。
范文九:维普资讯h tpt/:w/wwc.qvi.pomc某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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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24页)存 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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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十:营业税征税范围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分(一)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概念1.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2.兼营行为兼营行为包括:同一税种,不同税率;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兼营免税项目等三种形式。 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即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二)“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判定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为混合销售:(1)同一收款人;(2)同一付款人;(3)同时发生。(三)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税收政策1.混合销售行为适用的税收政策(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即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一种流转税,或者征增值税或者征营业税。(2)特例: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兼营行为适用的税收政策(1)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2)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考点练习】【例题1o多选题】混合销售行为的基本特征为( )。A.既涉及货物的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B.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C.从一个购买方取得货款D.从不同购买方取得货款『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从一个购买方取得货款;而兼营是从不同购买方取得货款,注意区分。【例题2o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的是( )。A.饭店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酒水B.电信部门自己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有偿电信服务C.装潢公司为客户包工包料装修房屋D.零售商店销售家具并实行有偿送货上门『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混合销售行为。选项D,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四)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五)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1.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2.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4.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5.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6.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7.自2004年7月l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考点练习】【例题o多选题】按照现行营业税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应纳营业税的有( )。A.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B.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C.电信部门单纯销售手机D.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正确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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