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不执行广东省2017产假新规定最新产假规定怎么处理

事业单位产假最新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规定。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
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该《规定》于日由大连市人民政府以大政发〔1998〕7号印发;根据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规定》共19条,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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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省政协就“维护女职工权益”召开界别协商会议,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享受待遇缺配套政策、“二元制”独生子女奖励费期待并轨,成为与会委员和相关部门讨论的焦点。省卫计委表示,将调研并尽快出台生育二孩女职工享受待遇的政策;并将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独生子女奖励费资金来源和发放标准的并轨;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纳入社保统筹基金列支。记者杨芳实习生郝帅
&&&&生育单独二孩尚无配套政策
&&&&今年6月到7月份,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工青妇和青联界别组与省总工会联合,先后到烟台、临沂、聊城等3市、8个县(市、区)、2个街道和17家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了专题调研。生育二孩享受待遇问题,尤为符合二孩政策女职工们关注。
&&&&“单独二孩政策出来了,符合条件的女职工60%-70%打算要二孩;可是她们担心是否还能享受和生育第一个孩子时一样的产假?会否给她们的职业生涯带来不利影响?”我省今年实施的单独二孩政策,一直就引人注目,昨天的界别协商会上,有委员抛出了这样的问题。
&&&&“我们单位有的女职工想要二孩,不知道能休多长时间产假,单位也不知道,因为查不到明确的文件规定。”省政协委员、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播音部副主任毛馨说。“是享受生育一孩时,顺产98天的产假?还是像鼓励晚婚晚育一样,婚假延长,产假也延长?现在还没有说法。”有委员说。
&&&&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史书林表示,针对今年我省出台的单独二孩政策及生育二孩女职工享受的待遇问题,省卫计委将加强调查研究,在确保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有望并轨
&&&&“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明显要比企业的高出不少,标准啥时候能够统一?有的困难单位这笔奖励费还发不出来,咱们有必要把这笔钱的来源统一一下。”独生子女奖励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委员提出这样的建议。
&&&&记者了解到,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是在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而企业职工独生子女奖励费,则是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单位效益好能保证发放;效益不好很难兑现。
&&&&省政协常委、省妇联副主席任月英认为,现行的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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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东生育奖励假最新规定
  广东省9也27日召开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期两天半。据悉,备受瞩目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出炉,放宽再婚再生育政策的同时,生育奖励假也有望从30天增加至80天。
  放宽再婚再生育政策
  《修正案(草案)》将可再婚再生育情况进行了细化,并增加了兜底条款。具体包括五种情况: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胎(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一方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的再生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已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施行。
  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至80天
  此外,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为提升新生儿照顾水平,鼓励群众执行基本生育国策,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修正案(草案)》将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现行的广东省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包托98天顺产假和30天计生奖励假。部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将30天的奖励假延长至80天后,产假最少即可休178天。
  取消绝育疏通的行政审批
  取消对绝育疏通的行政审批,只要符合再生育条件,此前采取绝育措施的均可自行疏通。
  《修正案(草案)》中明确,为进一步方便公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删除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同时,还调整了再生育审批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建议,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再婚夫妻今年有孕或用新规
  目前,公众反映最强烈的,集中在修正案公布之前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问题的处理。《修正案(草案)》规定:&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有关再婚和子女病残家庭的再生育政策从日起施行。&
  记者从广东省人大法工委获悉,为使表述更加规范,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二款,分别为:&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起至本修正案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按照本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修正案(草案)》将在9月29日表决,如果通过,即可在公布之日起实施。
  【阅读延伸】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三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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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东省产假规定2016
  近日,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施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在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也可按新条例享受80日的奖励假。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的规定内容吧!    广东的妈妈们到底能休多少天产假?  根据相关政策进行了计算:  符合23周岁后生育一胎的:  1、如果是顺产,可休产假:98天+80天+15天=193天  2、如果是难产,可休产假:98天+80天+15天+30天=223天  生育二胎的:  1、如果是顺产,可休产假:98+80=178天  2、如果是难产,可休产假:98+80+30=208天  多胞胎等其它特殊情况可再累加天数的,则根据相关政策执行。  【相关阅读】  新政策落地企业反应不一  根据新政策规定,员工的产假新增50天,这让不少正在休产假的妈妈上班族激动了一把。在某事业单位上班的周小姐告诉记者,新政落地后,单位人事部门向员工发出集体通知,主动告知员工新政中的要点。正在休产假的林小姐在获悉新政策后,当即就向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提出延长假期的申请,人事部负责人马上爽快地答应,请假过程很顺利。  但是,有些企业对新政却“置之不理”,或者以“没有接到文件通知”为由,对于员工的请假申请很“不爽利”。“请问正式的文件什么时候会下发到各个区?我向单位提出延长假期,单位回复说要等正式文件下发到区里才批准。”有的市民很困扰,致信深圳市卫计委。“我们公司根本不理广东省发布的条例,说深圳没发布,我解释也没用,怎么办呢?”有的市民在请假过程中遭遇阻滞。  有的女员工为了今后的职场之路,不敢提出延长产假的申请。在一家私企工作的崔小姐说,在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之后,有正在休产假的同事向公司要求延长休假,遭到了公司的拒绝,为了以后在公司的工作,她也没敢再去要求延长产假。  请假遭拒可走司法程序  如果公司拒绝执行新政,女员工能采取何种方式保障权利?如果女性在今后的就职中遭遇性别歧视,应该如何据理力争?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凡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这是明确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执行新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经查证用人单位存在未能保障女职工休足法定产假天数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企业,有关部门可对违规企业处以罚款。更多热门法律知识推荐:1.2.3.4.5.6.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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