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企业所得税减免免备案什么时候开始

企业所得税优惠统一备案管理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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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不再实施审批,一律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编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从备案时间、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等方面规范了备案的操作要点。企业根据该目录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自行享受优惠,并履行备案手续。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将根据备案资料等实施审核,开展后续管理。&
  &《办法》的核心内容是统一了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将所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优惠方式拆分归并,归纳为55项,统一采取备案管理,各地不得改变管理方式,不得擅自变相审批。&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办法》还放宽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享受时限,除少数必须在年度终了后方能准确计算优惠数额的,以及必须根据优惠资格享受减免税的事项外,其他大多数优惠事项在年内预缴环节就可以享受。在提交备案的时限上,《办法》规定,除定期减免税可以一次性备案、有效期内连续享受优惠外,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均在年度终了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办法》同时规定,凡是税务机关已经掌握或通过申报表可以获取的资料,企业无需再提供,统一作为留存备查资料。据统计,在55项税收优惠中,3项无需备案,28项只需填报1张备案表,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办税负担进一步减轻。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每年都需要备案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 ( 图解:需备案的55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 附件: 1.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你现在的位置:&>&&>&&>&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发布时间:&&&&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o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o设立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8.《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1号)
1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
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9)
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 
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30.《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
32.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3〕80号)
o申请条件:
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可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o办理材料:
1.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4〕42号),应报送:2份。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3.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4〕39号),应报送:
4.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就业)(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4〕39号),应报送: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1)2份。
(2)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5〕116号),应报送:
(1)2份。
(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7.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报送:
(1)2份。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报送:
(1)2份。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9.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报送:
(1)2份。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5)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
1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报送:
(1)2份。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3)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7)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8)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还应报送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9)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还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11.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报送:
(1)2份。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报送:
(1)2份。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报送:
(1)2份。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报送:
(1)2份。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3)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7)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15.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报送:
(1)2份。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还应报送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16.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5〕6号),应报送:
17.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2〕6号),应报送:
1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4〕59号),应报送:
(1)2份。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9.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1)2份。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0.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国发〔2007〕40号),应报送:
(1)2份。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1)2份。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2.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1)2份。
(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3.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09〕4号),应报送:
24.海峡两岸空中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0〕63号),应报送:
25.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07〕91号),应报送:
26.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1〕58号),应报送:
27.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1〕112号),应报送:
28.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1〕53号),应报送:
29.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1)2份。
(2)本企业享受优惠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限个案批复企业提交)。
30.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4〕26号),应报送:
3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无需报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代替。
3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0万元及以下)(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5〕34号),应报送:
无需报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代替。
3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万元至30万元)(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5〕99号),应报送:
无需报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代替。
3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09〕30号),应报送:
3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36.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09〕30号),应报送:
(1)2份。
(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7.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38.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0〕110号),应报送:
(1)2份。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39.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1)2份。
(2)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取得证书的提交)。
40.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3〕5号),应报送:
41.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应报送:
42.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应报送:
43.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应报送:
44.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4〕79号),应报送:
45.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4〕81号),应报送:
46.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应报送:
47.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4〕81号),应报送:
48.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49.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5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51.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4〕81号),应报送:
5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1)2份。
(2)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3)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53.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09〕65号),应报送:
(1)2份。
(2)动漫企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4〕84号),应报送:
(1)2份。
(2)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1)2份。
(2)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1)2份。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7.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 财税〔2014〕2号),应报送:
58.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无需报送,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或汇算清缴时,以申报表代替。
5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014年新政)(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4〕75号),应报送:
无需报送,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或汇算清缴时,以申报表代替。
60.分配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应报送:
6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015年新政)(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5〕106号),应报送:
无需报送,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或汇算清缴时,以申报表代替。
62.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07〕39号),应报送:
63.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6〕10号),应报送:
64.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3〕80号),应报送:
65.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应报送:
66.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应报送:
67.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应报送:
68.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应报送:
69.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应报送:
o办理地点及时间:宁波市辖区内国税机关各办税服务厅
o办理期限:即办
o联系电话:12366
o办理流程: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
o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税务机关对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三)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五)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七)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1.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2.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八)该事项属于“全市通办”项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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