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除,正式在编职工能开除么关系不转出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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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能否拒绝转移社保关系?用人单位不能拒绝为职工转移社保关系时间: 17:37
来源:社保查询网
编辑:Sinky
  在今天这个社保制度较健全的社会,大家都知道保险的重要性了,也知道社保的好处了。因此公司是否购买社保就是衡量企业的一个标准了。
  以前,有很多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特别是外来务工者,因为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是很麻烦的,但是在今天,大家不用担心了,省内省外社保转移都非常方便了。所以购买社保是必须的,跳槽带着社保走也是必须的。但是有朋友说,因为因为一些原因,单位不给其转移社保关系,原因是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请问这样可以吗?
  答案是不可以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其次即使职工真的没有办理工作交接,但用人单位办理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并不要求以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为前提条件。所以用人单位不能拒绝为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版权声明:《用人单位不能拒绝为职工转移社保关系》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注明:上一篇: 下一篇:没有了 "用人单位能否拒绝转移社保关系?"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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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查询网快速导航用人单位能否拒绝转移社保关系? 2010- All Rights Reserved.在多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怎么交纳?我在江苏省徐州市,有一家单位用我的个人资质,与我签订了劳动和合同并由该单位为我全额缴纳社会保险,长期稳定,只是不发工资。现在我在第二家单位上班,该单位也要求我签订劳动合同,强行要给我交保险,但需要我个人承担一部分,所以我不想转移保险关系,可以吗?(第二家单位就是我们这里的人保局,分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我们这批人都是合同工,随时会被解聘)。如果关系非转移不可,改让第一家单位发我工资可以吗?他们是建筑企业,如果我关系转走了,只签订合同,有效吗?第二家单位说,他们如果感到第一家单位影响他们用工(我不在第一家单位上班,不知道哪里影响他们用工),有权强行要求作废第一家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且劳动部门检查时,只认定社保关系,没有社保关系的,即使签了劳动合同,也不承认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这有法律依据吗?!转了社保关系,我自己要承担一部分费用而且可能随时被解聘,第一家单位的劳动合同还不被承认;不转第二家单位不同意,我该怎么办?急!谢谢!(如果转了关系,第一家的合同仍然有效,我就愿意转)-找法网()
在多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怎么交纳?我在江苏省徐州市,有一家单位用我的个人资质,与我签订了劳动和合同并由该单位为我全额缴纳社会保险,长期稳定,只是不发工资。现在我在第二家单位上班,该单位也要求我签订劳动合同,强行要给我交保险,但需要我个人承担一部分,所以我不想转移保险关系,可以吗?(第二家单位就是我们这里的人保局,分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我们这批人都是合同工,随时会被解聘)。如果关系非转移不可,改让第一家单位发我工资可以吗?他们是建筑企业,如果我关系转走了,只签订合同,有效吗?第二家单位说,他们如果感到第一家单位影响他们用工(我不在第一家单位上班,不知道哪里影响他们用工),有权强行要求作废第一家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且劳动部门检查时,只认定社保关系,没有社保关系的,即使签了劳动合同,也不承认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这有法律依据吗?!转了社保关系,我自己要承担一部分费用而且可能随时被解聘,第一家单位的劳动合同还不被承认;不转第二家单位不同意,我该怎么办?急!谢谢!(如果转了关系,第一家的合同仍然有效,我就愿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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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发布时间: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号);
3.《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4.《关于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号);
5.《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
6.《广东省基本养老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粤劳社函[号);
7.《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接续操作办法》的通知(粤社保[2009]54号);
8.《关于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的通知》(粤社保函[号);
9.《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和&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的通知》(粤社保办[号);
10.《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业务若干操作办法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70号);
11.《关于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操作规范的意见》(粤社保办[号);
12.《关于应用广东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平台办理省内转移业务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71号);
1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号);
1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号);
15.《转发部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社保函[号);
16.《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系统校验规则的通知》(粤人社办[号);
17.《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操作规范的通知》(粤社保函[号)。
1.&养老保险跨省转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养老保险省内转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一、养老保险跨省转出:
1.在广州市各区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申请人携带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申请人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及其他相关资料。
3.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的回执)。该函可以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邮寄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已联网的地区可通过部转移平台上传《联系函》或《回执》,也可以由参保人携带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
4.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或《回执》后办理转出手续,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移基金。《信息表》可以由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邮寄或已联网的地区可通过部转移平台上传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也可以由参保人携带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
5.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核对无误且基金到账后,办理转入接续业务。
二、养老保险省内转出:
1.申请人在广州市各区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携带在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网打印的《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申请人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提交《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3.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该函通过省转移平台上传至广州市,纸质函件不再交收。
4.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在省转移平台下载《联系函》并办理转出手续,通过省转移平台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并转移基金。
5.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核对无误且转移基金到帐后,办理转入接续业务。
一、养老保险跨省转出:
1.养老保险跨省转出申请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如属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还需携带申请人户口本原件。
2.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出业务时,如为一般帐户,则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加盖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公章);如为临时账户,则提供《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的《回执》原件(加盖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公章)。
二、养老保险省内转出:
1.养老保险省内转出申请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2.办理养老保险省内转出业务时,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原件(加盖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公章)。
联系方式:12345
手工办理方式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街(镇)政务服务中心
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一楼、二楼
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德政中路龙腾里10号
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
广州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道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
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
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广州市番禺市桥平康路48号三号楼一、二层
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2号
广州市增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行6楼
广州市从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从化区河滨南路43号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黄阁镇:黄阁镇黄阁大道148号政务服务中心7、8号窗
横沥镇:兆丰路3号镇政府一楼4号窗
万顷沙镇:万顷沙镇新垦康华路7号政务中心
东涌镇:东涌镇吉祥东路4号
大岗镇:大岗镇豪岗大道13号综治维稳中心3楼
榄核镇:榄核镇民生路47-55号一楼
南沙街:南沙区进港大道南沙街道办事处会议中心旁
珠江街:珠江街新广六路16号(珠江人家)
龙穴街:龙穴街龙穴路1号(龙穴街政务服务中心)
白云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海珠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荔湾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开发区社保:上午8:45-11:45,下午13:30-16:45
黄埔区社保: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15:00业务学习
天河区社保: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越秀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花都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番禺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从化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增城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增城区农保: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南沙区社保: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南沙区珠江街: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15:30业务学习
南沙区横沥镇: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15:30业务学习
南沙区南沙街: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15:30业务学习
南沙区龙穴街: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15:30业务学习
南沙区黄阁镇: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15:30业务学习
南沙区万顷沙镇: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南沙区东涌镇: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15:30业务学习
南沙区大岗镇: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星期五下午15:30业务学习
南沙区榄核镇: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周六、周日不办公,每月第一、二个工作日为广州市社保系统月结数据处理日,暂停办理社保业务(业务咨询除外)。
资料转递途径
1.自行办理的资料直接送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
2.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资料转递通过已联网的转移平台传送、邮寄的方式转送。
1.《参保凭证》打印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收到无误的《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转移《信息表》并转移基金。
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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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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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县人社局管理员   发布日期: 阅读次数:次 【字体: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我市行政区域转移接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范围对象。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含灵活就业)参保的;
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需转入户籍所在地的。
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以<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3" Year="年3月1日至<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1" Month="12" Year="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缴费累计本息与<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 Year="年1月1日起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之和转移。
2.统筹基金:以本人<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 Year="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三)转移程序。
1.参保人员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2.参保人员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后,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书面申请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接到书面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应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
(四)待遇领取。
1.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我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具有我市户籍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市。
(2)具有我市户籍,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我市,且在其他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
(3)不具有我市户籍,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市,且在我市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4)不具有我市户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我市,但我市是其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
2.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办理退保手续。
3.按规定应在我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
(五)其他。
不具有我市户籍,且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我市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其所在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信息。参保人员再次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或在我市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7" Year="年7月1日至<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1" Month="12" Year="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号)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从<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 Year="年1月1日起,将其参保缴费记录和基金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重新建立个人账户,即:<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7" Year="年7月1日至<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1" Month="12" Year="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5%)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单位缴费部分(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10%)全额划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其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从<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 Year="年1月1日起,农民工统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2%,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全额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需办理跨我市行政区域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本意见规定,为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基金。即:按本人日后各年度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人日后各年度缴费基数的12%之和转移统筹基金。
(四)对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我市户籍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灵活就业的,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接续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市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在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区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关系,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参保机关事业单位与参保城镇企业之间流动的,只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即<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3" Year="年3月1日至<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1" Month="12" Year="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缴费累计本息与<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 Year="年1月1日起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之和),不转移统筹基金。如国家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关于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
跨我市行政区域转移接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符合在我市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其缴费工资指数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我市相对应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在转出地的缴费基数超过对应年度我市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不纳入缴费指数计算;其在转出地的缴费基数低于对应年度我市缴费基数下限的,按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其缴费指数,差额部分不再补缴。
(二)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对同时领取两份及以上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社保机构应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三)关于欠费的处理。
参保人员跨我市行政区域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保机构应在参保人员完清欠费本息后,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各项手续。对经督促不能完清欠费的,社保机构按照“不缴不记”的原则,将欠费期间的缴费基数维护为零,并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不转移基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不再办理欠费补缴。
(四)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或者死亡的,社保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全额退还其在我市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出国定居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或者死亡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保留地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保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期间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间的转移衔接办法、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本意见从<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 Year="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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