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中小股权转让系统统受限投资者指的是什么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市场功能,加强市场服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市场创新,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场外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促进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答问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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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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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企业、中介机构、券商等适用的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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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有关事宜答记者问
一、问:按照《国务院决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它与沪深证券交易所有什么差别?
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服务对象不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二是投资者群体不同。我国交易所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三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二、问:《国务院决定》提出“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应当如何理解?
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法律属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合法规范经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5年修订《证券法》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尚未建立,因此《证券法》没有直接针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挂牌公司的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的发展和功能发挥。按照《国务院决定》的授权,证监会将比照《证券法》的立法精神,制定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监管制度框架和专项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日常监管体系。证监会的监管方式将由事前准入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执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国务院决定》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和市场监管奠定了法规基础,填补了《证券法》没有直接针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挂牌公司规定的法律空白,提升了市场建设的法律层级,市场将步入更为规范的法制化运行轨道。这既有利于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平稳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推动市场融资工具和证券产品创新。
三、问:《国务院决定》提出要“简化行政许可程序”,证监会将转变监管方式,请问事前准入监管上会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的精神,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和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应报经证监会核准。
考虑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大多属于中小微企业,其发行和转让对象以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机构投资者为主,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同时其发行和转让行为涉及的资金总量通常较小,风险外溢的可能性相对较低。按照《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对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和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后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两种涉众性相对较低的情形,证监会豁免核准,不再进行“事前”审核,也不出具批复文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自律审查。经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可以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对于豁免核准的挂牌公司,股东通过转让股份导致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也不再需要重新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和“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两种涉众性相对较高的情形,由证监会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程序,实施核准。在行政许可安排上,证监会将尽可能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在核准流程上,简化程序,证监会审核后不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在申报文件上,简化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拿到核准文件后可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最后还需要强调一点的是,无论是经证监会核准的还是豁免核准的挂牌公司,都将统一纳入证监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必须遵守《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问:《国务院决定》提出要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监会将如何落实相关要求?
答:从境内外资本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多为中小微企业,经营不稳定,业绩波动大,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客观上要求投资者必须具备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市场交易更适合机构投资者而不是普通个人投资者参与。按照《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定位于专业投资市场,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针对自然人投资者,将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专业知识等三个维度严格准入条件,提高投资者准入门槛,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发售的基金、理财产品等间接投资于挂牌公司。
五、问:《国务院决定》提出要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这是否意味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交易所市场、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之间将建立转板制度?
答:交易所市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都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决定》要求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就是要使得交易所市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之间形成上下贯通、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因此,按照《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可以直接转板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转板上市的前提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在股本总额、股权分散程度、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也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规定;二是股份公司必须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条件。
建立便捷高效的转板机制后,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阶段、股份转让和融资等方面的不同需求,自由选择适合的市场,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六、问:《国务院决定》要求国资、外资、税收政策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处理,应当如何理解?
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和协调配合。在上市公司监管中,我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取得了一些很好的合作成果。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交易所市场是相同的。因此,对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设中涉及的上述问题,可以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规定办理。关于国有股份交易,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在产权市场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国有股份,但要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关于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我会与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公司可以比照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关于税收政策,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相关政策,对上市公司投资者按照持股时间长短执行20%、10%、5%三档税率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税,证券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对证券受让方不征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投资者也按照上述税率征收。
七、问:如何理解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全国,扩大试点后是否还有园区限制?
答:《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前,申请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仅限于北京中关村、天津滨海、上海张江、武汉东湖等四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股份有限公司。今年6月19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随后证监会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国务院决定发布后,扩大试点至全国的条件已经具备。待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后,凡是在境内注册的、符合挂牌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挂牌公司不再受高新园区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也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八、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后,会不会分流A股市场的资金,造成A股市场下跌?
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职能分工和服务定位上与现有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存在较大差异,是一种功能互补、相互促进的关系。第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融资金额少。融资方式上目前只允许定向发行,并且严格限定发行对象和人数。从前期试点情况来看,14个月内共定向发行56次,融资总额为10.96亿元,公司单次融资金额平均不足2000万元,涉及的资金量极为有限;第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主要集中于产业资本和股权投资基金,这与A股市场的投资者定位存在很大区别,不会形成同一投资群体在市场选择上的此消彼长关系。第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拓宽了资本市场的服务覆盖面和渠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自由选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这将有利于减轻A股市场的发行上市压力,缓解A股市场的扩容预期。
因此总体来看,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后不会对A股市场产生资金分流效应。
九、问:《国务院决定》发布后,历史上形成的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答:对于历史上形成的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题,证监会已经进行了深入研究,正在制定专门的审核指引,将于近期正式发布实施。
十、问: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如何操作?证监会是否会出台具体的监管规则?
答:并购重组对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升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非上市公众公司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未来这类公司并购重组的机会可能会更多、交易会更频繁,但并购重组的方式和特点可能与上市公司有所不同。证监会正在抓紧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成熟后将尽快推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_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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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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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义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是首个全国性场外市场证券交易场所,因其所在地在北京,相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俗称“北京证券交易所”。日,其在北京金融街正式揭牌。
2013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试点国家高新区限制,扩容至所有符合新三板条件的企业。目前新三板已经成为较为成熟的中小企业股权代办转让系统。
新三板上市公司主要分类
协议转让做市商制度
日,做市商系统将正式上线。做市商制度是一种以做市为中介的证券交易制度。做市商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成交,传统做市商制度下,投资者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
协议转让制度
新三板协议转让是通过线下协议和线上的新三板交易共同完成的。线上的新三板交易又可以通过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效确认申报完成。  协议转让:买卖双方线下议定价格,通常买卖方直接洽谈,然后通过股转系统(新三板)交易
协议转让制度
申报类型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  1.意向申报不具备成交功能,只向市场发布,不参与撮合。  2.定价申报报送时,无须填写约定号,主机系统接受后自动分配约定号。  3.成效确认申报报送时,必须填写约定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成交模式:  (一)点击成交:成交确认申报与指定定价申报成交。  1.成交原则:  (1)投资者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提醒你: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份成交。
(3)定价申报之间在协议转让方式内不能成交。
(二)互报成交:互报成交确认申报之间的成交。  1.成交原则:  (1)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确认成交。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效。  (三)定价申报自动匹配:收盘前,系统对未成交定价申报的自动匹配成交。每个转让日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且尚未成交的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投资新三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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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投资新三板而不选择A股的理由ü新三板的挂牌不像IPO,新三板的价值是逐步发现的,不是像中石油一样一下子到了48元,后面进来的投资者只能投机,没有投资价值。ülPO的改革只是修修补?,旧城改造而己;而新三板却是在建造一座新城,基础很扎实,没有历史负担,可以大胆实施一些A股无法推进的想法。ü新三板更多的价值投资,投资新三板就是投资IPO的原始股,这是比打新收益更高的投资。üA股估值偏高,普遍市盈率在30-60倍,而新三板挂牌公司只有平均10-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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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股民只能参与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股权投资原本只是属于机构投资者才能参与的领域,因为股权投资至少是上千万资金才能投资的。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新三板市场、上海股转中心市场明显降低了投资者参与的门槛,投资者几十万就有机会参与了企业原始股权投资。
n新三板股权投资的优势o回报潜力大
在证监会把上市由审核制向注册制的转变,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投资者在投资了原始股之后,有转板上市、兼并收购、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在2-3年的时间就有机会获取几倍的溢价收益,回报潜力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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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股权投资呢,股权投资就是你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作为股东可以直接获得投资本金的8%年息,这是最低收益。但我们做股权投资的,看重的还是该公司上市之后股份转成股票而带来的高收益。企业上市,股东持有的股份直接转化成股票,收益更是可以翻10到40倍,甚至于更高。当然这是需要看企业的原始股权价格和股票发行价格以及在股市的行情走势。另外企业会为投资者签约承诺企业的上市时间,风险几乎为0,因为当企业承诺的上市时间到了,但该企业还没有成功上市,企业是需要本金返还投资者的,新三板由2013年正式挂牌运营至今,截至有5800多家企业成功挂牌,这说明股权投资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的火爆和它带来的高收益绝对是无限的。
新三板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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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业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 作者:
(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2013 年 12 月 30 日修改)&&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第三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第四条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 2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第六条 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第七条 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第八条 主办券商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细则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 3内部分工和业务流程,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第九条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相关材料,并与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应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主办券商可以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相关业务。&&第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资料,除依法配合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投资者保密。&&第十三条 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信息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的情况,定期开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评估工作,并留存评估结果备查。&&第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根据客户的不同特点,讲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风险特点,提示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办理、投资者服务过程中风险揭示的语音或影像留痕。&&第十六条 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及时提醒客户,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第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告知其有关监管要求和采取的监管措施。&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限制其交易,主办券商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八条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指定专门部门受理投诉,妥善处理与投资者的矛盾和纠纷,并认真做好记录工作。&&第十九条 主办券商应当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资金账户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第二十条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依据《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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