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安置帮教工作总结建议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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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情况汇报
宿松县司法局 张大兴
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是社会中重点人群,是一支灰色大军,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监管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对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县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在社区服刑的人员,包括被判决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是指回归社会五年内的刑满释放人员和三年内的解除劳教人员。自2007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601人,累计解除矫正258人。截止7月底,共有在册矫正对象343人,其中管制2人,缓刑301人,假释35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剥夺政治权利4人(按规定8月底前交公安管理)。全县共有刑释解教人员996人,其中五年来刑释906人,三年来解教90人;五年来共帮教期满1139人。
二、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首先,县领导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领导多次检查指导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并将把此项工作列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县人大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列入人大视察重点项目;县政协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纳入资政会的主要内容;县综治委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并纳入年终综合考核范围。其次,工作网络不断健全。县成立了县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县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司法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乡镇、村亦相应成立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今年,县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召开了两次季度例会,分析总结前一阶段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内容。再次,工作机制日益完善。由综治办牵头,召集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多次召开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联席会议,就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对象的监管和帮教问题进行协商。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建立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会商议事制度,并每月组织一次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大走访,联合查找、追逃脱管漏管对象,保证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依法开展和正常运行。第四,工作机构得到加强。经县编委批准,在县司法局基层股以加挂的形式设立“社区矫正工作股”,具体负责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指导,组织协调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负责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同时,工作队伍进一步壮大。截止6月底,全县共建矫正工作小组136个,社会工作者406人,社会志愿者716人。
(二)大力宣传,不断扩大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影响。
一是举办培训班和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先后举办三次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业务知识培训班,共培训200人次,各司法所以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学习宣传,受教育者达700余人。二是利用媒体广告进行宣传。在《安庆日报》“宿松周刊”开辟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知识问答宣传栏;在县长途汽车站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通过司法短信平台向公众发送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知识短讯;在县城“法制广场”开辟了宣传专栏。三是设立站点进行宣传。在县城闹市区设立宣传站点,发放宣传资料,共发宣传单和宣传册6000余份。通过深入宣传,有力提升了提升社会知晓率和支持度。
(三)程序规范,规章制度完善。
先后制定印发了《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县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单位的工作职责;出台了《宿松县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公益劳动、汇报、请销假、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安置帮教工作方面建立了结对帮教、定期帮教、排查走访、信息及档案管理等制度。落实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责任制,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实现定人监管、定人帮教。建立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月汇报制度。
(四)依法管理,监管、帮教并重。
一是规范法律文书的接收工作。及时与法院及监所沟通,要求法院及监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间内移送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律文书,告知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我局将相关文书登记造册,及时转派各司法所。二是认真做好日常监管安全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严格落实每周电话报告、每月书面汇报、每季度总结评比的规定和请销假、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制度。1至6月份,共组织集中教育396人次,个别谈话597人次,组织社区服务1729人次,进行心理辅导247人次。三是严格落实考核奖惩制度。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考核奖惩工作,坚持每月一次综合考核,每季度一次评比,做到奖惩分明。1至6月份,3人给予警告处分,1人给予治安处罚,1人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监禁刑罚。四是坚持依法矫正和帮教。对社区矫正对象,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程序,从入矫谈话做起,抓好教育学习,组织公益劳动,落实汇报和请销假制度,建立日常考核制度,做到月考核、季评比,对矫正期满对象公开宣告解除矫正,纳入安置帮教范畴。对刑释解教人员逐个建立帮教小组,制定帮教方案,落实“多帮一”或“一帮一”的帮教措施,做到帮教责任落实到位;对当年回归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及生产、生活情况,确保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五是积极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开启新生活。我局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和安置帮教有关政策规定,为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扶解困,对待他们不歧视、不嫌弃、不抛弃、不放弃,思想上教育疏导、生活上关心支持、行为上约束规范、工作上妥善安置。柳坪乡社区矫正对象郑某在矫正期间,生活一度无着落,思想不稳定。柳坪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情况,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化解其悲观厌世的思想情绪,帮其重塑信心,重树人生目标。当发现他有种茶技能并想独自开创自己的事业时,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联系县、乡有关部门,为其争取了十亩地的免费茶苗。如今,郑某的茶苗长势良好,茶园初具规模,丰收在望。据不完全统计,仅2011年,全县共为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落实低保120人,落实责任田近200人,提供技能培训107人次,指导就业186人次,申请并落实建房补助2人,补助资金2万元,协助申请并落实临时救助18人,救助资金3万余元。六是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司法部开发的全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系统和省司法厅开发的司法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将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实现了省、市、县、所四级信息共享。去年底县政府拨出专项资金28万元, 司法局与电信合作建立了司法E通管理平台,对重点社区矫正对象配发定位手机,全县共配发定位手机89部,实现了对重点对象的管理,由单纯的人对人的定时监管,转变为人对人与手机定位相结合的实时监管方式,有效提高了监管安全水平。
(五)积极探索,创新流动对象管理新举措。
一是落实担保人制度。在落实流动矫正对象每周电话报告、每月书面汇报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担保人制度,即:要求流动矫正对象在办理外出请假的同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出具担保承诺书。对流动矫正对象在流动期间不遵守汇报规定或出现脱管失控情况的,由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二是按照居住地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办理迁居手续。共办理两名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手续。三是对长期外出的,流入地不同意办理迁居手续的,试行异地委托管理。
三、关于当前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困难与建议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区服刑和刑释解教人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因素之一,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更新观念,拓展思路、创新方法。现针对当前存在的困难提出如下建议:
1、关于组织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方面。
目前,我局司法行政编制57名,实有人员46名,承担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日常管理工作的基层司法所人员32名,平均每所1.5人,人均管理社区矫正对象超过10人,刑释解教人员超过30人,任务过于繁重。同时,我县以挂靠形式成立社区矫正股(全省仅此一例),司法局是在无机构、无人员、无经费的“三无”情况下,以一种“硬着陆”的形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建议:(1)在县司法局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确定人员编制,明确工作职责,专门负责对全县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2)加大司法行政专项编制落实力度。积极争取增编增人,力争将现57名编制增加到70至80名,确保基层司法所至少2名编制,大乡镇司法所3至4名编制。同时,通过公务员招录等形式尽快将空缺编制补充到位;(3)为解决当前司法所人员编制紧缺问题。采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的形式,由司法局提出用人指标和条件,报政府批准后,由人社局负责,司法局协助公开招聘社区矫正工作协管人员,同时,建立一支社会志愿者队伍,真正形成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由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
2、关于政策落实方面。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是两项社会性工作,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努力,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两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都具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皖办发[2005]29号)中,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社、编制、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职责,从判决、执行、监督、低保救助、经费保障、队伍建设、职业培训和就业问题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0]22号),省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职业培训与过渡性安置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皖安帮发[2009]8号),省司法厅等1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办法》(皖司法[2011]75号)等一系列文件中,对刑释解教人员刑释解教后的衔接、安置帮教管理、培训、就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创业扶持、税收减免、注册便利等都作了政策性规定。为全面落实以上政策,建议:(1)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安置帮教工作经费按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安庆市社区矫正对象人均经费标准为2000元/年,而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与此标准相差甚远,建议在年内增加到人均1000元,并根据县财力情况逐年增加。(2)建立必接必送制度。对“三无”、“三假”等重点刑释解教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必须派人接回,并给予过渡性安置,司法所给予重点帮教,派出所列入重点管理人口。(3)建立就业培训基地。以人社局为主,建立社区服刑和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培训基地,对有就业愿望的对象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指导,力争培训率达80%以上。(4)建立就业基地。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每乡镇建立1-2个就业基地,争取就业率达80%以上。(5)建立过渡性安置基地。由县司法局牵头,争取政府投入,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用于安置“三无”、“三假”和没有改造好的刑释解教人员。(6)建立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培训中心。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集中教育个别谈话相结合,行为约束与心理矫治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同时,综治、司法、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农业、税务、工商、银行、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履行自身职责,落实相关政策。
&3、关于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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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帮教安置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帮教安置工作的几点思考
帮教安置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保护刑释解教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西方发达国家的出狱人保护工作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相比之下,目前我国帮教安置工作尚缺乏统一完善的立法,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来推动,加上理论研究的缺失,使得这项工作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本文拟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的发展和完善。
一、“帮教安置”一词的名称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缺乏一个统一的称谓。1994年2月综治委等六部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后,我国才开始统一使用“安置帮教”一词来概括这项工作。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改进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后,“帮教安置”一词开始被中央和地方文件广泛引用,逐步取代了“安置帮教”这一提法。有人认为,从逻辑上讲,“帮教安置”比“安置帮教”更合理一些,因为帮教是贯穿始终的,体现了这项工作的更高目标。①然而,依我看来,作为一个政策性术语,无论是“帮教安置”还是“安置帮教”,这两个提法都不妥当,理由是:
第一,从逻辑上讲,“帮教”、“安置”是包容与被包容关系,不应该并列。帮教,就是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安置,就是为其安排工作或帮助其就业(主要指后者)。显然,安置就是一种帮助措施,在当前就业形式严峻的社会背景下,是对刑释解教人员最重要的帮助。根据《意见》规定,安置帮教工作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帮助、教育、管理活动”,显然,《意见》也是将“安置”包含在“帮助”中的。 “安置帮教”或“帮教安置”的提法,会让人错误地将帮教安置工作分割成帮教、安置两个方面,造成逻辑混乱。②
第二,“安置”一词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在“就业市场化”的今天,沿用“安置”一词,已经明显脱离实际,不合适宜。从词义分析,“安置”就是安排位置的意思,日常使用时又分为两种含义:一是安排临时居住的位置,如安置无家可归的灾民;二是安排工作的位置,即安排就业,如退伍军人安置。“帮教安置”一词中的安置,指的是后一种含义。③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基本上由政府采取指令方式统一安排,此时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使用“安置”一词无疑是正确的。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逐步走向了市场化运作,政府部门的职责也转变为为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制定优惠政策,提供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信息等服务。今天,除了在政府部门专门开办的过渡性安置基地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政府还可以安置极少数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之外,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几乎都是自谋出路,自主创业、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已成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主要渠道。就业市场化,意味着对刑释解教人员最有吸引力、关乎其切身利益的“安置”已名存实亡。④今天继续使用“安置”一词,除了脱离实际外,还容易给刑释解教人员及其家属造成误解,使他们对政府和社会产生依赖心理,一旦长期无法就业,转而怨恨政府和社会,影响社会稳定。
第三,“帮教安置”一词将“管理”的含义排除在外,无法概括帮教安置工作的全部内容。根据《意见》规定,帮教安置工作的内容除了帮助、教育外,还包括管理。虽然从法律上说刑释解教人员已是自由公民,但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为了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一定时期内对其采取适当的、非强制性的管理措施是必要的。目前我国帮教安置工作普遍存在重帮教、安置,轻管理的现象,我认为,这与我们长期使用“帮教安置”一词有一定的关系。
针对“帮教安置”一词的弊端,我国目前有人开始使用“回归帮教”一词来替代“帮教安置”。⑤我认为,“回归帮教”一词尽管取消了“安置”,有所改进,但仍然无法体现管理的内容。我认为,我国将来对帮教安置工作立法时,为了突出法律术语的科学性、严谨性,可采用“帮教管理”一词来替代“帮教安置”。
二、帮教安置重点对象的确定问题
按照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原则,我国将帮教安置的对象分为一般对象和重点(主要)对象。根据《意见》规定,重点对象是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构成累犯的期限由三年修改为五年后,理论上和实践中又普遍将帮教安置的重点对象调整为“刑满释放五年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⑥。然而,这一标准却存在下列问题:
第一,将“刑满释放五年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作为确定重点对象的标准之一,是否科学?《意见》将“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作为确定帮教安置主要对象的标准之一,是受1979年《刑法》第61条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1条规定的影响。但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刑满释放三年之内” 只是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构成累犯的条件,“解除劳教三年之内”只是解教人员犯罪时应当从重处罚的条件,都不是构成重新违法犯罪的条件。行为人只要有前科,就可能构成重新违法犯罪,重新违法犯罪是不受期限限制的。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指出,要将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帮教安置工作的目标既然是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而不是预防其成为“累犯”,因此,将“刑满释放五年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作为确定重点对象的标准之一,显然是不合理的。再者,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明确宣布废止了《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因此再将“解除劳教三年之内”作为确定重点对象的标准,已失去了法律依据。
第二,如何判断刑释解教人员 “具有重新犯罪倾向”?“没有生活出路”是一个客观标准,实践中容易把握,通常采用“三无”标准(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来判断。“具有重新犯罪倾向”却是一个主观标准,实践中难以判断,当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确定此类人员时往往凭借经验,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在目前“事多人少”的工作处境下,为了减轻工作负担,司法所完全可以借此将一些具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列为帮教安置的一般对象。
第三,采用主客观标准结合模式来确定重点对象,容易带来逻辑上的混乱。实践证明,没有生活出路的刑释解教人员,往往容易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具有“重新犯罪倾向”。从一些地方的规定来看,“没有生活出路”的人也就是 “具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因此,从逻辑上讲,不应该将“没有生活出路”与 “具有重新犯罪倾向”并列。
第四,“具有重新犯罪倾向”这一表述不严谨,容易让人将劳动教养的性质误解为刑罚。劳动教养的性质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目前存在诸多争议,但是根据《刑法》,劳动教养不是刑罚、劳教人员不是罪犯,这点是肯定的。既然帮教安置的对象包括刑释、解教两类人员,那么用“重新犯罪倾向”这一表述来综合描述这两类人员,就会让人将劳动教养的性质也看作是刑罚、将劳教人员也看作是罪犯。
我认为,帮教安置工作的目标既然是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那么从理论上讲,就应该以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作为划分一般对象、重点对象的唯一标准,不应该设定一个时间限制,并且,这种划分是动态的,一般对象、重点对象可以转换。如何比较科学地评估帮教安置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可以借鉴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风险评估制度,采取量化测评方式来进行。自从1928年美国芝加哥大学的伯吉斯总结出重新犯罪的15项个人特点,采取计点加分法制成世界上第一张犯罪预测表以来,随着数理统计、心理测量、社会调查技术的发展,评估人身危险性的方法和技术越来越完善,预测准确率也逐步提高,人身危险性测评在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领域中得到了重要的应用。我国学者在这方面也作出不少探索,其研究成果也在实践中得到了应用。⑦与“社区矫正热”相比较,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帮教安置缺乏关注热情,这是人身危险性评估制度能够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迅速得到推广,而在帮教安置工作中长期受到冷落的主要原因。从贯彻落中央领导“首要标准”指示精神的高度,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帮教安置工作中人身危险性的研究和应用工作。
三、帮教安置与社区矫正的衔接问题
西方国家的出狱人保护制度,出狱人的范围除了刑满释放人员外,还包括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安处分等人员,因此社区矫正被融入到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之中,不存在社区矫正与出狱人保护的衔接问题。我国帮教安置的对象是刑满释放人员,不包括正在服刑的缓刑、假释等五类社区矫正人员⑧,社区矫正与帮教安置是两种性质不同,相互独立又前后相承的制度,这就必然会出现两者的衔接问题。当前困扰帮教安置与社区矫正衔接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一、哪些期满解除社区矫正的人员(简称“解矫人员”)属于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的对象既然是刑释解教人员,所以这个问题必然成为帮教安置与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首要问题。由于法律上对“刑满释放人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理论界也很少有人探讨这个问题,导致实践中不同地方对这个问题有不同认识,有全部肯定的,认为解矫人员全部是刑满释放人员,也有部分肯定的,部分肯定的认识也不一致,比如有的认为缓刑类解矫人员是刑满释放人员,有的则认为不是。我认为,对哪些解矫人员属于刑满释放人员,可以作出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从狭义上讲,“释放”的前提应该是“被羁押”,根据《刑法》规定,缓刑、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这三类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间都没有被羁押过,因此他们期满解除矫正后,不应属于刑满释放人员,而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此处仅指主刑期在社区矫正期间届满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满继续收监服刑的罪犯,期满离开监狱之日就是刑满释放人员)这两类社区矫正人员,由于以前都有过被羁押的经历,根据法律规定,他们社区矫正期满解除矫正视为原刑罚执行完毕,因此从解除社区矫正之日起应属于刑满释放人员。主刑期满离开监所继续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他们的主刑期届满与释放是同一天,从离开监所之日起就属于刑满释放人员,因此解除社区矫正后也应属于刑满释放人员。从广义上讲,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罪犯,期满解除限制后也可理解为释放,这样缓刑、管制两类社区矫正对象解矫后也可视为刑满释放人员。我认为,从有效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考虑,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概念应作广义的理解,除了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外(实践中这类矫正对象几乎没有),其余社区矫正对象期满解除矫正后,均属于刑满释放人员,可转为帮教安置的对象。从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情况来看,缓刑罪犯目前是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管制罪犯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有些人解除矫正后还有必要继续进行帮助教育,如果不将他们作为刑满释放人员转为帮教安置对象,势必会削弱社区矫正的工作效果,导致一些人重新违法犯罪。
二、对属于刑满释放人员的解矫人员,由于他们在社区矫正期间已接受过帮助、教育,是否还有必要转为帮教安置对象?我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之前,由于那时非监禁刑的执行中没有帮助、教育的内容,这个问题并不存在,试点工作开展之后,由于社区矫正与帮教安置的工作内容中都包含有帮助、教育,这个问题开始出现。对属于刑满释放人员的解矫人员,是否继续转为帮教安置对象,目前各地做法不一。大多数地方主张无缝衔接,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期满解矫后一律转为帮教安置对象;少数地方主张有选择性衔接,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转为帮教安置对象;还有少数地方没有规定社区矫正与帮教安置的衔接问题。实行无缝衔接的地方,有的将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期限规定为3年,有的将帮教安置期限规定为5年,但包括社区矫正期限在内。
我认为,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应综合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的长短、矫正期间的表现及帮教措施的落实情况来综合分析判断,实行有选择的衔接。具体来讲,对那些矫正期限较长、矫正期间表现较好,已经实现就业,生活稳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后可不再转为帮教安置对象,对矫正期限较短或者矫正期间表现较差、没有就业、生活不稳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后应该转为帮教安置对象继续进行帮教。比如罪犯李某社区矫正期限为三年,矫正期间表现良好,属于宽管对象,已经就业,居有定所,李某解教后就没有必要再转为帮教安置对象。再比如罪犯张某社区矫正期限为一年,矫正期间表现良好,生活稳定;罪犯王某社区矫正期限为四年,矫正期间表现很差,生活也不稳定,张某尽管矫正期间表现良好,生活稳定,但矫正期限较短,接受教育帮助的时间不长,王某尽管矫正期限较长,但表现很差,生活也不稳定,因此二人解除矫正后应转为帮教安置对象继续进行帮助教育。无缝衔接的做法,在当前司法所“事多人少”的工作条件下,徒增工作负担;一律不转为帮教安置对象的做法,则有悖于帮教安置的工作宗旨,对国家、社会不负责任;转为帮教安置对象后非要为他们设定一个固定帮教期限的做法,则过于机械。
四、帮教安置的解除问题
帮教安置的工作目标是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刑释解教人员经过帮教,如果顺利回归社会,不具有重新违法犯罪的倾向,就应该对其解除帮教安置。《意见》没有提到帮教安置的解除问题,各地的做法也不统一。目前不少人认为,帮教安置工作有固定的期限,刑释人员、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期限分别是为5年、3年,期满后就解除帮教安置。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也是如此。我认为,这一说法有下列不妥之处:
第一,没有任何依据。从《意见》规定来看,“刑满释放5年之内、解除劳教3年之内”只是确定帮教安置重点对象的条件之一,而没有将其规定为两类人员的帮教安置期限。
第二,将两类人员的帮教安置期限简单分为5年、3年,不合理。从实践来看,解教人员需要得到的帮助和教育并不比刑释人员少,因此需要的帮教时间并不比刑释人员短。
第三,缺乏灵活性,过于机械。有的刑释解教人员能够顺利就业,生活稳定,顺利回归社会,不需要等到期满就可以提前解除帮教安置;有的则期满后还需要继续进行帮教安置。
我认为,对帮教安置设定一个固定期限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但为了保证帮教措施得以落实并取得实际成效,防止随意解除帮教安置,可以根据帮教安置重点对象、一般对象的区分,分别规定三年、两年的最低帮教期限,最低帮教期限届满后,符合解除条件的应解除帮教安置,不符合条件的应继续进行帮教。从理论上讲,帮教安置的解除条件应是刑释解教人员经过帮教已经顺利回归社会,不具有重新违法犯罪的倾向,但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具体、科学的标准,导致司法所在解除帮教安置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我认为,帮教安置的解除条件应具体表现工作有着落、生活有保障、居住有定所、人际关系和谐、心理稳定五个方面,每个方面应再细化为一些具体标准,比如工作有着落的标准,可以规定为持续就业多长时间以上,且工资水平达到多少,心理稳定的判断可以采取心理测评量表方式进行。
①黄京平、席小华主编:《帮教安置工作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②目前我国关于帮教安置的几本著作中,普遍将帮教安置的工作内容分为帮教、安置两个部分来论述,但两部分的内容又互相交差重复,让读者感到逻辑混乱。
③“帮教安置”中的“安置”,是针对就业而言的,在有关文件和实践中已形成了共识。但我国《监狱法》第37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就业只是生活的一个方面,因此监狱法中的“安置”,其含义应是“安排”的意思,比本文中所讲的“安置”外延要广泛得多。为了保证“安置”一词词义的统一性,笔者建议将《监狱法》此处的“安置生活”改为“安排生活”。
④黄京平、席小华主编:《帮教安置工作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4页。
⑤黄京平、席小华主编:《社区矫正工作者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章第1节。
⑥也有个别地方仍然沿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的规定,参见《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穗府[2003年]56号)第2条。
⑦如华东政法学院邬庆祥等人筛选出与重新犯罪有显著关联的因数,编制成《刑释人员个体人身危险性测评量表》,该研究成果已应用于上海市监狱系统。参见邬庆祥:“刑释人员人身危险性测评研究”,载《心理科学》2005年第1期。
⑧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2011年8月30日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精神,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将很可能不再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本文写作时仍以2003年“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为依据。
(作者单位:武汉市司法局法制培训和调解办公室。欢迎提出批评指导意见,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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