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预付消费式消费隐含的安全风险

三、预付式消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无论是禁止或开放预付式消费,抑或是鼓励或限制预付;(一)预付式消费卡的合法性有的学者认为,认为企业;笔者认为,将预付式消费等同于非法融资,进而主张取;(二)预付式消费卡出现的合理性预付式消费存在较大;1、消费习惯和传统为预付式消费的生存提供了土壤;2、稳定客户或缓解资金困难,是企业发行预付式消费;3、商业银行中间服务发展落后;
三、预付式消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无论是禁止或开放预付式消费,抑或是鼓励或限制预付式消费,应当建立这样的基本共识,即预付式消费是合法的商业安排,但也常常给消费者带来困扰和不便。为了实现预付式消费的健康发展,既要维护企业的利益,又要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预付式消费卡的合法性有的学者认为,认为企业发行预付式消费是融资性活动,而融资活动必须获得监管机关的审批,应当严格限制预付式消费。然而,学者也注意到两个非常重要的现实因素,使其不敢轻易将预付式消费归入违法之列。一是,我国有关部门规章曾禁止发行各种代币卡,乃至命令取消会员卡。然而,按照现行合同法体系,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层级较低,尚不足以说明代币卡或会员卡具有违法性。二是,较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在规则制定和执行之间存在较大偏差,监管机关查处了部分机构发行的代币卡或会员卡,却没有废除各种代币卡或会员卡。这种做法优势公平,而且不符合平等原则。
笔者认为,将预付式消费等同于非法融资,进而主张取缔预付式消费,这种意见是值得斟酌的。如前所述,预付式消费的重要特点,在于消费者先付款、后消费,即预付式消费是包含了预付款在内的消费活动。对于预付款,我国法律向来没有加以禁止。当事人自愿达成支付预付款项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预付式消费归入违法,相当于宣布了其他预付款安排违法,这种做法违背了商业实践的客观需求,缺乏充分的合理性。预付式消费确实具有集合消费者资金的作用,但不宜将其归入非法融资。在认定非法融资时,不仅要考虑资金集中的事实,更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态度,还要考虑消费者的意图。消费者将款项预付给企业,这只是按照约定享受商品价格的折扣或优惠,并无借此获得投资收益的目的。由此可见,不应为了达到控制预付式消费,或者避免预付式消费卡带来问题,就简单地将其归入违法。
(二)预付式消费卡出现的合理性预付式消费存在较大风险,在现实生活中却大行其道,这不是孤立原因所导致的,必须关注背后隐藏的多种复杂原因。
1、消费习惯和传统为预付式消费的生存提供了土壤。一方面,我国消费者向来有储蓄的传统,习惯于现金消费,不太接受透支消费的观念,也不习惯使用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另一方面,多数消费者很少关注不良企业的短期行为,也很少关注合理安排商业风险。消费者对于消费优惠的关注,有时明显高于对商品、服务或钱款安全性的关注。预付式消费快速发展,与公众消费习惯之间彼此呼应。
2、稳定客户或缓解资金困难,是企业发行预付式消费凭证的重要考虑,也是企业发行预付式消费凭证的动力。一方面,我国多数中小企业都面临贷款难的问题,很难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占有客户资金或预收消费者款项,自然成为企业缓和资金困难的手段。另一方面,稳定的客户必然带来稳定的利润,企业无论是接受预付款,还是向预付式消费者提供价格优惠,都起到了稳定客户的作用。企业稳定客户的目的无可厚非。
3、商业银行中间服务发展落后。预付式消费的出现带来了巨大商机,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从预付式消费中发现银行的商机,还没有开发出适合于消费者日常消费的有效金融工具。因为存在客观需求,在商业银行不能覆盖的商业领域中,必然出现类似的替代形式,预付式消费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当商业银行更多地介入预付式消费后,将极大地限缩企业发行预付式消费凭证的空间。
(三)预付式消费卡带来的问题预付式消费满足了企业和消费者双方的需求,也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在承认预付式消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同时,必须关注预付式消费诱发的问题。一方面,预付式消费带有消费者先付款、后消费的特点,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长期的消费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容易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限制了消费者的自我救济,还容易诱发各种消费欺诈。尤其是在法律法规相对粗糙的环境中,消费者利益容易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单位购买预付式消费、再将预付式消费凭证转送职工或用于公关的情况。单位向职工或关系人提供预付式消费凭证,在性质上相当于发放工资或福利。这种做法不仅容易造成税收流失,还可能诱发腐败或贿赂等问题[4]
四、预付式消费的预防性规范
对于预付式消费而言,最大问题不是预付式消费的存废问题,而是如何保证消费者资金的安全性,以及如何维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公平性。现有法律过于强调对消费者事后救济,只能解决少数争议较大的问题,却无法有效、全面规范预付式消费活动。我国应将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重点前移,针对预付式消费凭证的发行、使用、解释、安全保障等方面[5],提供更有效的整体解决方案。
(一)预付式消费凭证的发售申报或登记制度过度发售预付式消费凭证,容易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但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是禁止发售预付式消费凭证,不是禁止消费者享受由此带来的便利,而是要发挥预付式消费的优势,减少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损害。引入预付式消费凭证的发行申报或登记,不失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日本的《与预付式证票的规制等有关的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企业在发售自家发行型预付式消费凭证前,必须向内阁总理大臣或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报;发售第三方发行型预付式消费凭证的企业,必须向内阁总理大臣或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日本法律除要求对申请法人的经济实力等进行审查外,还特别关注负责人的行为能力、个人信用和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在符合法律要求并成功登记后,内阁总理大臣必须公开登记文本,以便消费者在消费前确认发售者的合法身份。
笔者认为,在我国引入预付式消费凭证发售审查规则时,可参考日本经验,但不应将这种审查转化为行政许可。政府审查的目的在于揭示预付式消费凭证的潜在风险,而不是为了设定发行预付式消费凭证的行政许可。向消费者揭示预付式消费凭证的风险,在客观上影响了企业发行的成功率,却没有剥夺企业发售预付式消费凭证的权利。
(二)预付式消费凭证销售收入的控制境外消费者大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预付消费款项的,商业银行容易自动介入预付式消费凭证的销售环节。与这种消费习惯相配合,有的国家规定银行应分期将销售款项解付给企业,不得一次性解付全部金额,从而将销售收入置于商业银行的客观监控下。我国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式消费凭证时,主要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商业银行难以有效介入预付式消费
凭证的监管,行业组织也难以介入预付式消费的结算,因此,规范预付式消费,应当另寻他路。
为了减少消费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日本专门设立了保证金供托制度。根据该制度,发行凭证的企业在发行基准日时,若未使用的预收款余额超过法定金额(一般为1000万日元)的,应在该基准日后的2个月内将相当于余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金额作为发行保证金,就近委托寄存机关保管并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报告。我国可考虑采用信托模式,即将预付式消费凭证的销售收入归入信托财产,并将部分资金交给商业银行掌管,适当限制企业对预收款项的处分行为,避免企业滥用销售收入。
(三)预付式消费的合同条款控制我国预付式消费是企业主导并发展起来的新型消费方式,合同条款常有不利于消费者的内容,各企业条款差异较大,重要条款缺失严重,不少条款明显地有失公平,可以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做法,明令要求预付式消费合同必须记载法定内容,加强对对预付式消费合同条款的有效规范。
根据台湾地区的做法,预付式消费合同(票证)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发行人名称、地址、统一编号及负责人姓名,消费凭证的面额或使用项目和使用次数,消费凭证的编号,消费凭证的使用方式,发行人履约保证责任和消费争议处理申诉内容。预付式消费合同不得记载的事项,包括使用期限条款,未使用余额不得消费条款,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的条款,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等不合理使用限制的条款,发行人单方解约的条款,预先免除发行人故意及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违反其他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显失公平的条款。
(四)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担保问题在我国,基于预付式消费而发生的债是不附加担保的。企业无论有无信用,都可自行发售预付式消费凭证。为了有序发展预付式消费,可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在立法中列出多种担保形式,供企业发售消费凭证时选择适用。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企业可在法律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中做出选择,企业应以填空式合同条款规定如下内容:
(1)消费凭证金额已获得某金融机构提供足额履约保证,并应将保证期间载于消费凭证的正面明显处。
(2)消费凭证已由市场占有率不低于5%以上的同业公司连带担保,消费者有权可依消费凭证面额向连带担保公司购买等值商品或服务,连带担保公司不得有任何异议和差别待遇或要求任何费用或补偿。
(3)消费凭证的销售收入已存入发行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信托专户,专款专用。
(4)消费凭证已纳入商业同业公会的“同业礼券联合连带保证协定”,消费者可依面额向加入本协议之公司购买等值商品或服务。
(5)其他经济部许可并经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同意之履约保证方式。
笔者认为,要求预付式消费凭证发行人必须采用适当的担保形式,主要是考虑到预付式消费的长期性和信用性特征。与此同时,为了避免对预付式消费作出过于严苛的管控,有效地调整预付式消费关系,允许企业提供多种选择性担保方式,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考虑到无法及时完成立法的现实状况,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或某些行业中(大型百货业),可由行业组织指导大型企业主动提供相关担保,引导其他中小企业做出对应的安排。
(五)营业转让中的消费者权利保留我国出现过多起企业收取预付款后携款外逃的事例,也出现过企业主体变更而导致消费凭证无法兑现的情况。为了减少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可明确规定营业转让中消费者权利的保留制度。即企业在转让其营业,或参与企业合并、分立时,由营业受让方承继消费凭证发售者的地位和责任。
五、结束语
从预付式消费的日渐兴盛来看,预付式消费带有自身的合理性和优点,多数消费者也认为预付式消费是方便大于困扰的新型消费形式。因而,应当引导预付式消费的发展,限制预付式消费的不合理因素,提高预付式消费的安全性,不应简单地采取废弃预付式消费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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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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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有风险 充值需谨慎
商报讯 (见习记者 卢莎莎 通讯员 向海) 预付式消费的基本模式是消费者按照约定先行付款给经营者,经营者再向消费者出具相关的预付凭证(卡或券),然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 在国内,预付卡消费这一经营模式在商业零售业、美容美发、健身、餐饮以及娱乐等商业、服务性行业普遍存在。 预付式消费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和价格优惠,但背后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由于其使用周期长,消费者与商家信息不对称,经营者一旦在经营方面出现关门、停业、商家易主、店方倒闭甚至携款潜逃等情况,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可能难以得到保障,预付费用可能难以追讨。 近期,杭州余杭区消保委崇贤分会先后接到4名消费者的投诉,称其在崇贤的某养生馆购买了价值800元的预付式消费卡,专门用于汗蒸。使用过一段时间后,卡内还有一定的余额,店家却已经停业。 崇贤消保分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此事展开调查和调解。在调解中,4名消费者和原经营者对预付卡中已消费的金额及剩余金额进行了对账,统计出来涉及到的余额有2000元左右。但原经营者提出,消费者在之前的消费中享受的较低折扣是以消费完卡内的全部金额为条件的,如果退还余额,前面已经消费的项目就不能享受这么高的折扣,双方又陷入僵持。 崇贤消保分会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调解,最后原经营者同意退还4名消费者合计1000元的余额,此次预付式消费卡纠纷得以解决。 消保委也在此提醒消费者:在办理此类消费卡时一定要擦亮双眼,不要轻信商家的广告宣传,要考虑清楚自己是否长期需要此类服务;仔细考察店铺的经营情况和信誉度,查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第一次办卡,建议选择可预付的最小金额,避免一次性投入过高,承担风险过大;签订书面合同,注明若商家违约或终止服务应该承担的责任,并且保存好票据,以便日后维权,还要看清卡的使用期限、次数及终止消费等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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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隐含风险 消协提醒:应慎重选择
预付式消费隐含风险
消协提醒:应慎重选择,理性消费
  中国江苏网3月20日讯 近年来,在手机、美容美发、健身、休闲等方面,预付式消费成为众多消费者青睐的方式,办理会员卡代现消费能打折。与此同时,预付式消费时消费者被“忽悠”的案例也在逐渐增多。那么,预付式消费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
  消费者:
  预付式消费“宰”你没商量
  目前,预付式消费因便捷、优惠等特点被许多消费者所接受。然而,预付式消费模式往往带来诸多后续问题,如消费者因商铺突然关闭而长期吃“闭门羹”,消费者和经营者因会员卡签订时条款不明而引起消费纠纷等等。
  在镇江事业单位工作的张女士今年1月份在市区某美发店办理一张美发会员卡,一次性充值5000元,当时协议所有美发项目都可以三折。但近日张女士去店内剪头发,被告知现在洗剪头发只能打五折,店方给出的解释是:物价上涨,成本增加,相应的费用随之上涨。张女士觉得这就是间接的“欺骗”。“没办法现在不能退卡,卡里充值还没有消费完,只能认‘宰’。”张女士无奈地说。
  商家:
  乐于推行预付卡来带动消费
  如今预付式消费模式在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消费中已经较为普遍,记者走访了多家店铺,发现大多集中在类似美发店、干洗店、洗车店等服务性行业的店铺,这些店铺一般推行“会员卡”,来吸纳更多的消费者。办卡手续相当简单,只要存入一定的金额便可成为持卡会员,不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镇江斜桥街一家美发店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常在其店内消费的会员卡用户有几百人。“持会员卡的通常是我们的老顾客,也是店里最稳定的客源。”为了吸引更多的顾客办卡,店内也经常推出一些活动,比如在会员生日当天赠送小礼物或者平时消费时打折等。
  记者了解到,在预付式消费模式的会员卡中,存款金额往往是有下限没上限。在一些店内,办一张会员卡往往至少要预存几百元,而存款上限则无限制,完全取决于消费者个人喜好。
  消协提醒:
  “擦亮眼睛”,理性消费
  据镇江市消费者协会统计数据显示,由于部分商家的不诚信经营,仅2011年我市有关预付卡绑定消费的侵权投诉近20多起。
  市消协投诉部工作人员钱先生表示,目前接到的预付式消费类投诉确实不少,因缺乏专门法律条文的监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时一定要谨慎,学会规避风险。他建议消费者:首先,不要过分相信商家的宣传,消费者在办卡时一定要理性,按照实际需求来购买预付式消费。其次,预付式消费时最好选择大型、知名度较高的商家,对刚开张且规模较小的经营户要慎重。办卡时要了解清楚预付消费卡的使用范围、期限及退款条件等细节,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最后,消费者办卡后应按约定条款及时消费,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向消协投诉,如果发现商家携款潜逃或其他涉嫌经济诈骗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杨佩佩)
作者:&&编辑:贾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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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评论:预付式消费 法律风险不得不防  最近,同事大张在一家洗衣店预付1000元办理了一张洗衣卡。日前,大张前往该店准备洗衣服时,却发现该店已于10月初停止经营,老板也溜之大吉了。现在每每看到这张还有600多元余额的洗衣卡,大张心里都窝火不已。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预先支付款项,随后逐渐消费”的消费模式。近年来预付式消费越来越多地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健身卡、美容美发卡、洗车卡、洗衣卡等各式各样的会员卡充斥整个消费市场。消费者采用预付式消费以经营者的商业信用作为保证,这无疑放大了消费者的风险,消费者不得不承担因经营者经营不善倒闭或逃逸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要预防这种风险,消费者进行预付消费前应充分了解相关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尽量选择规模大、证照全、信誉高、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再者,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科学理性购买,不要贪平均每次的单价便宜就充值过多,还要及时消费。不过说到底,买的没有卖的精,要真正预防卷款跑路,还是要建立经营者信用体系。一次行骗,一生无法翻身,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消费者权益。   徐小飞(北京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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