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地,陪了社保,现在公司不买社保会作废吗

被征地农民社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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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427人次被征地农民社保通知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近年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摆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最近颁布的《物权法》,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作出了规定。许多地区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地区工作进展缓慢,亟待加快进度、完善政策、规范管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为贯彻国发3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9号文件)关于“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格实行问责制”的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办发29号文件要求,已经出台实施办法的省份,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其他省份要抓紧研究,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实施办法。各地要严格按国办发29号文件关于保障项目和标准的要求,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二、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根据国办发29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0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00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要及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民个人、农村集体之间的分配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所得中直接缴纳。三、严格征地中对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四、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根据国办发100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各地要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要按照国办发29号文件规定,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要加强被征地农民统计工作,做好对征地面积、征地涉及农业人口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员、资金收支等情况的统计;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考核。五、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32号)的要求,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切实搞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征地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问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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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除了以上法律和顶层设计规定外,各省市也在此基础上对辖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了规定,如日,陕西省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规定政府主要领导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资金落实负总责,新征土地必须做到先保后征。不论任何项目征地,用地单位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从当地所征缴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不足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29人有用25人有用26人有用67人有用说到拆迁,我想你一定也有说不完的话。关于拆迁赔偿,要钱还是要房,一时难也决定,不知你们那里是否也遇到据《首都之窗》发布的官方数据,截止到10月份全市完成改造4568户西城区、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被征地农民将纳入新社保,征地农民一次性社保 - 看点 - 主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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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将纳入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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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讯 记者从昨天下午全市历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动员大会上获悉,我市市级统筹历年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正式启动,凡属市级统筹的历年被征地农民将纳入社会保障政策范围。市领导李刚、朱岷出席会议。
2015年底,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市级统筹历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省93号令衔接政策,将我市历年被…
本报讯 记者从昨天下午全市历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动员大会上获悉,我市市级统筹历年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正式启动,凡属市级统筹的历年被征地农民将纳入社会保障政策范围。市领导李刚、朱岷出席会议。2015年底,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市级统筹历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省93号令衔接政策,将我市历年被征地农民将纳入新的社会保障政策范围。据介绍,历年统筹被征地农民是指日到日期间土地被征用,按照省市征地保障政策,以及我市相关文件政策规定,依法产生并进入我市市级统筹基本生活保障的历年被征地农民。根据新政策,全市将市级统筹历年被征地农民划分两个年龄段:劳动年龄段,男性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女性16周岁以上至55周岁;养老年龄段,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的历年统筹被征地农民将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市政府按2014年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15倍筹集保障资金,并建立个人保障分账户,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允许向前补缴养老保险(前补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16周岁),以满足参保人到达法定领取年龄时,能享受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若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新政实施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年限与已参保年限累加不得超过15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年限与补缴年限累计满15年,个人分账户资金有余额的,可申请历年统筹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余额,市财政将在3年内将资金返还到位。养老年龄段对象按新政策的待遇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费,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1.1倍发放(即671元/月),同时可享受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按现行标准,养老年龄段每月合计可领取786元/月。今后发放标准随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标准的调整而调整。会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刚要求各镇(区、街道)、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历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严格政策、确保进度,在今年6月30日前办结参保工作。同时要创新办法、加强宣传和督查、通力合作,切实解决好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保 蒋玉)国家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有何规定? - 须知网
国家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有何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近年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 31号)明确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 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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