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同借给别人有什么危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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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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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需要注意的几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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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土地流转给本集体以外的人,合同有效吗?本村民有意见呢?
对于此类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对流转合同的效力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5项的内容,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第11条亦有明确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因此,该农户在事先没有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的情况下,若没有证据证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自愿放弃优先权的,那么应当对其流转合同作无效认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还有例外性规定,即符合下列两种情形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主张优先权: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也要求&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据此,农户虽然没有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只要能够证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就应当对流转合同作有效的认定。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还在第14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农户没有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将承包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单位,就视为该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关于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应当由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依据不同情况予以确认。
214人有用400人有用264人有用258人有用&2017年永兴县土地流转发展情况及政策措施:目前,永兴县共流转土地116.94万亩,组建土壤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构筑健康人居环境的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县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未经发包方同意是否有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永坤 张乃军
  【核心提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没有经发包方同意;在没有法定理由和充分证据下,不能推定发包方同意,认定土地转让合同有效。
  【案情】李甲和李乙分别是同村不同组的村民。二轮土地承包时李乙家庭承包耕地10亩,其中包括家西地6亩。2006年1月,李甲与李乙签订协议,李乙将其家庭承包的位于其村民组家西地6亩一次性永久转让给李甲耕作。此后发包方没有与李甲签订新的承包合同,也没有解除与李乙的承包合同及收回相关的经营权证书。协议签订后李甲一直耕种上述土地至今,并领取相应的粮食补贴。2012年,李乙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甲返还耕地。该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经仲裁,以李甲和李乙不是同一经济组织成员,并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为由裁决:李甲于2013年午季农作物收获结束时返还李乙6亩承包耕地。
  【答辩】李甲诉称,诉争的6亩土地是李乙自愿转让给我的,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土地流转协议,约定永远属于我耕种。况且我还承担了三提五统和相关费用,一直耕种至今。村委会至今没有同意,没有法定的理由;是故意拖延表态,应视为对双方转让土地行为的认可,故双方的土地转让协议时有效的。请求依法确认其对争议的6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李乙辩称,其与李甲争议的土地,是李甲从我手里取得耕种的,双方在2006年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没有经发包方同意是无效的,双方也不是同一村民组的人员,且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直在我头上。请求驳回李甲的诉讼请求。
  【判决】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本案中,李甲与李乙虽然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但李乙仍是居住在该村,依靠农业生产维持生计,李甲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发包方同意李乙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故李甲与李乙的转让协议无效。李甲要求确认其对争议的6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李甲的诉讼请求。
  【评析】首先,同村不同组村民之间的土地流转协议是否有效?
  从该本案李乙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等来看,李甲和李乙虽不是同一村民小组经济经济组织的成员,但都是一个村的村民,属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以不同组简单的来否定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的效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享受集体基本土地保障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有对集体财产有管理、分配的内在职能。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可见我国集体土地分为乡镇、村、队三级集体所有。区分同村不同组的村民是否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根据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原则。判断同村不同村民小组的村民是否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应依据集体土地的物权归属、发包主体等来综合认定。从本案来看,土地的发包方和管理者均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以此来认定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显然不当。
  其次,李甲和李乙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在没有经发包方同意的情况,能否认定为有效?
  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转让与转包、出租、互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无需发包方同意。发包方是否同意主要看双方转让合同书上是否有发包方签字盖章明示批准同意转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是一种审批权,是实质权利,不是可有可无,不经审批不能默示同意,也不能推定同意,认定发包方同意必须以发包方的明示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无法定理由”和“拖延表态”认定转让合同有效,须以充分的证据为依据,不能无视发包方的审批权。如何正确理解《解释》第十三条中的“法定理由”也是处理好此类纠纷的关键所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发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定理由一般应包括:
  1、承包方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如果农村承包户因一些原因转让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失去生活保障。因此,承包方只能在有稳定的非农职业、非农收入或者其他稳定的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才能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2、转让合同不符合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一方受强迫或者胁迫的,应当认定发包方不同意具备“法定理由”。
  3、改变了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对象不是所有权,所以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成为受让方。
  5、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再次,关于“永远”转让的问题,我国二轮土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转让的期限超过了承包期的剩余的期限,超出部分无效。
  综上所述,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李乙家庭户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李甲,转让合同应无效。因李乙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故可以认定发包方有不同意转让具备法定理由,不能由此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有效,对李甲提出的确认其享有对争议的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请,依法应当驳回。
  (作者单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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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土地流转承包合同范文一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多次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流转土地状况:
甲方将 土地转包给乙方进行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及养殖业),土地面积 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10年。从 日起,至 日止。合同期满后,在不违背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合同继续履行,若与新法律、法规冲突,双方按新法律、法规另行协商,但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三、土地流转方式:
双方约定采取转包方式进行流转。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乙方转包甲方承包地后,只能用于林业和养殖业,乙方 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否则,甲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1、流转价款, 元/亩年。
2、支付方式、时间,签定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支付10年的流转价款。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将清理完毕附着物的土地移交给乙方。
2、甲方应配合乙方到发包方(村)办理存档备案手续,甲方应保证其有合法的转包权。
3、甲方不得防碍乙方进行林业、养殖业开发,应极力协助支持乙方的工作。
4、甲方享有按约定及时收到流转价款的权利。
5、乙方应当按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
6、乙方不得违反合同将流转土地另作他用。
7、乙方享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政府各部门给予承包地的各种补贴及奖励。
8、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当将流转土地恢复为耕地。
七、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流转到期后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归乙方所有,若甲方所有或拆除、清理不便的情况下,事实上归甲方所有的,甲方应当按当时市场价格给予乙方补偿,补偿的价格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时的基层组织调解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补偿,同时乙方不进行复耕处理。
2、流转未到期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处理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后,应进行复耕处理。
3、若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则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赔偿,赔偿应按乙方的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同时,甲方应按前述
第1款对乙方的附着物及相关设施进行补偿。
八、流转土地交付期限: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当立即将自己的承包地清理后交付给乙方。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主张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损失,该损失应包含乙方10年转包期的可得利益损失,同时尚需支付总流转款30%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期支付流转价款,按所延期限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3、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政府行为变化及不可抗力,军事行为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及合同解除、终止等,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1、因政府征用、企业占用、开发等行为产生的对甲方承包的土地即流转地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处理征用、占用、开发等情况。
2、政府及部门给予流转地的补贴、补偿及奖励归乙方所有。 十一、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
2、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报村民委员会备案后产生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附件有:
1、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村民大会决议;
甲方签名及捺手印:
乙方签名及捺手印:
个人土地流转承包合同范文二
为了卓有成效地提高土地产业化结构整体推进,促进土地合理流转,扩大规模经营,带动周边群众致富,增加收入。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块土地位于北塄村 ,南北长 米,东西宽 米,折合地亩数为 亩,北至 ,南至 ,东至 ,西至 。
二、甲方流转给乙方土地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流转费支付方式:
该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为每年每亩 元,合同签定后,第一次付两年流转费,后边乙方于每年 月 日前向原承包经营户付清当年流转费。相关文章最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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