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广安通用机场选址址在哪

航空专家到来宾调研通用机场选址
  受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自治区发改委委托,6月17日,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专家组到来宾市对城区通用机场选址和规划开展调研,对通用机场初选场址进行现场踏勘。
  据了解,来宾市主城区通用机场初步规划主要满足文化体育、商务公务出行、旅游事业发展、森林防火、农业病虫害防治、抢险救灾以及教育培训等功能。来宾市提出了兴宾区蒙村镇、城厢镇、凤凰镇以及桥巩镇4个选址方案供航空专家参考。
  航空专家高级工程师张帆认为,来宾市启动通用机场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启动并初步确定了场址,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她表示,将对来宾市提交的选址方案进行详细研究,并尽快向有关部门提交来宾市通用机场选址意见。希望来宾市完善通用机场功能定位、场址材料的收集和其他前期工作,争取机场建设尽快取得进展。中航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把建设通用机场需要的条件反馈给相关部门。
  期间,航空专家组先后到兴宾区桥巩镇和蒙村镇进行实地踏勘。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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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管理下放 县级政府可决定要在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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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临云行·百晓生
|来自: 长江商报
摘要:为了促进通用航空的发展,继简化“上天”程序,放宽私用飞行驾照标准后,民航中南局《制定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日起生效,试行一年。
  为了促进的发展,继简化“上天”程序,放宽私用飞行驾照标准后,民航中南局《制定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日起生效,试行一年。  民航业内人士分析,管理办法明确了针对通用机场建设的规定,更对各项,目前我省市州不少地方建设通航机场热情很高,今后可为地方建设通用航空机场节省审批时间。  中南地区发展通用航空非常紧迫  在新的管理办法中,民航中南局将根据通用机场对公众利益影响程度,以机场最高月的起降架次为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分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通用机场。川南通用机场  一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含有总体规划,考虑通航机场实际运行情况及本着简化审批程序原则,将总体规划和初步设计同步进行。二类通用机场将新建机场选址和(预)可行性研究合并为一个步骤,同时取消了总体规划的内容。  湖北民航权威人士分析,这样分类今后管理也有章可循。此前,民航局尚未制定通用机场建设的规章,通用机场的建设程序一般参照运输机场的建设程序执行,或者是申请临时起降点。  民航中南局表示,由于运输机场的建设程序审批时间长,建设标准高,使得很多具有建设通用机场意愿的企业无所适从,阻碍了通用机场以及通用航空活动发展。因此,民航局要求各地出台相应法律规章,简化审批程序。而且,中南地区以及珠海地区,是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尽快出台相应的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非常紧迫,也非常必要。  审批过程瘦身 地方政府自主权更大  民航权威人士认为,新规对通用机场的选址到建设各个环节上都较以前减少审批环节,这也与民航局要求“简化审批程序,促进通用机场建设”思想一致。  其中规定:“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为促进通航发展,该办法规定通用机场选址经“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即可进行场址审查。  此外,虽然建设一类通用机场仍需要有总体规划,但对于二、三类通用机场建设来说,可将新建机场选址和(预)可行性研究合并为一个步骤,同时取消了总体规划的内容。  该权威人士介绍,目前我省现有荆门漳河机场和荆州沙市机场等两个通航机场,起降点有随州历山机场。有一些正在建设,省内市州热情都很高,不少地方也都在申请,比如罗田、黄石等地。  以往,省内地方想建设通用航空机场,要先报省发改委,经同意后才能在民航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起降点,一个运输机场申请到建设完工需要十多年,临时起降点申请到完工也要两到三年。新政出台,今后地方政府的自主权更大了,如果当地有企业愿意投资,建设时间就能提速。  将加快我省11市州通用航空机场项目审批  此前,记者曾做过调查,可以确定在湖北省17个市之中,拥有在建或者计划建设通用航空机场项目的有11个市,即黄石、荆州(包括沙市机场、梅子湖机场和洪湖机场、石首机场)、十堰、襄樊、荆门、咸宁赤壁、随州厉山、恩施来凤、天门、仙桃、神农架。其中有部分是定位在民用机场,同时兼顾通用航空服务。  湖北民航安监局介绍,目前我省真正意义上的通航机场就是随州历山机场。昨日,随州市发改委人士介绍,该机场前期筹备也花了不少时间,新政出台肯定是利好消息。目前正在积极申请的黄冈市发改委一位人士说,该市筹备通用航空机场已经很长时间,中途因为审批问题还一度暂停,目前黄石、鄂州、黄冈三地在争抢建设。他认为缩短审批环节,能提速地方通航事业发展。《制定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R1)、《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以及《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AP-83-TM-2013-0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中南地区通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通用机场,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和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固定翼、等30座以下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第五条根据通用机场对公众利益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机场,或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机场。三类通用机场:指除一、二类以外的通用机场。本办法所指最高月起降架次,以近期建设目标年确定。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相关建设程序。
  第七条通用机场设计应当委托具有民用机场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通用机场建设程序:
  一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
  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含场址审查)、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不作规定。项目法人需申请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按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执行。
  第九条一、二类通用机场应进行空管和航行服务研究,包括飞行程序、飞机起飞性能分析和是否需提供空管服务。三类通用机场飞行程序、运行标准、机场细则和试飞等相关审查工作,应根据现行规章要求执行,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出具行业意见。
  第十条通用机场工程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机场场道工程及围界等附属工程;
  (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三)民航空管工程;
  (四)民航专业工艺流程、弱电系统和非标设备;
  (五)供油工艺和设备。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第二章机场选址
  第十一条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组织机场选址工作,并委托编制选址报告。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民用机场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机场场址应当满足《通用机场建设规范》所规定的基本要素。预选场址应书面征求军区空军或辖区海军航空部队、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交通、市政、环保、文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选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机场所在地基本状况、地理位置、气象条件、净空条件、空域条件、电磁环境、土地状况、跑道方位或主要起降方向;
  (二)综合论述机场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机场建设规模等设计参数;
  (四)机场空管和航行服务研究;
  (五)本期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飞行区场道、土方及排水;航管工程;助航灯光及供电;站坪和机库平面、结构和配套设施;机场消防救援工程及设施设备配备方案;机场供油工程;机场总图;
  (六)结论与建议。
  第十四条选址报告审查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项目法人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军区空军或辖区海军航空部队对该场址及空域的批准文件、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建设该机场的文件一式2份及选址报告一式6份;
  (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包括飞行程序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
  (三)项目法人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选址报告;
  (四)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选址报告后,于20日内出具场址行业审查意见。
第三章(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民用机场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机场建设必要性、可行性综述;
  (二)业务量预测和设计参数;
  (三)机场空管与航行服务研究;
  (四)本期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
  (五)结论和建议。
  第十七条三类通用机场需办理建设项目核准手续的,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场址论证、航行服务研究和建设方案的内容。
  第十八条(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由有审批权的相关部门审批,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查并出具行业意见。
第四章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通用机场设有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空管工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备)相应台(站)址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并且在初步设计文件中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飞行程序初步设计应完成军民航审查,审查应包括:空域调整、航线划设具体方案、飞行程序详细设计及论证结论、导航设施的类型和位置(如适用)、最低超障高度/高、飞机性能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符合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场址审核意见、批复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行业审查意见;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初步设计内容主要包括:场址概况、总图工程、场道工程、助航灯光工程、空管工程、航站楼工程、供油工程、生产辅助设施、消防救援及应急救护设施、安防工程等;
  (四)一类通用机场需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编制机场总平面规划图。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项目法人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及初步设计文件一式3份;
  (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行业意见;
  (三)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
第五章建设实施
  第二十三条通用机场建设的实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承担民航专业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具备民航施工、监理资质;工程所选用的民航专用设备应符合《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要求;机场购置或者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应当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要求。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完成飞行程序竣工设计报告军民航审查,审查应包括:飞行程序设计详细过程及结论、最低超障高度/高、进离场程序、进近程序、飞机性能分析、其它有关航行资料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对于按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监视、助航灯光等设施设备,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第二十八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通用机场、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通用机场,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实地试飞,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通用机场在竣工验收、飞行校验合格和试飞合格后,应当履行下列行业验收程序:
  (一)由项目法人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提出行业验收申请;
  (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于20日内组织完成对工程的行业验收工作,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在申请行业验收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2.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装的设备等;
  3.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4.竣工验收结论。
  (二)竣工项目一览表;
  (三)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四)通用机场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五)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条行业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主要的设备安装、调试、检测及联合试运转情况;
  (四)工程是否满足机场运行安全和使用需要;
  (五)工程投产使用各项准备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有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工程的概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一、二类通用机场经验收合格后,机场项目法人应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申请颁发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包括通导、气象设备的开放许可),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的要求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放使用。
  第三十三条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审批颁发,有效期三年,后续换证由所在地监管局审批颁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此前发布的关于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场建设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试行一年。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关于《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的说明
  通用机场是通用航空活动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通用机场建设需求不断增强。为支持通用航空事业发展,本着落实安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通用机场建设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中南地区通用航空实际情况和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经验,制定了《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分别就目的、宗旨、适用范围、不同类型的通用机场的建设程序、监督管理做出规定。
  现就《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依据
  1.2009年民航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加快通用航空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民航发〔号),要求各地区管理局积极推动通用机场建设试点工作,简化机场建设审批手续。
  2.2012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中提出大力发展通用航空、加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及完善通用航空法规标准体系的要求。
  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1.制定《办法》是促进通用机场建设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民航局尚未制定通用机场建设的规章,通用机场的建设程序完全参照运输机场的建设程序执行。由于运输机场的建设程序审批时间长,建设标准高,使得很多具有建设通用机场意愿的企业无所适从,阻碍了通用机场以及通用航空活动发展。因此,民航局要求各地区管理局积极探索,出台相应法律规章,简化审批程序,是促进通用机场建设,推动通用航空事业进一步发展至关重要的一步。
  另外,制定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也有利于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将监管关口前移,实现主动监管和全面监管相结合,为通用机场建设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行提供支持和保障。
  2.制定《办法》是完善通用机场法规建设的重要举措在2013年初的机场司上海工作会上,民航局夏兴华副局长提出各管理局可先行先试,制定通用机场建设程序。会后,各管理局积极响应,陆续出台或正在编制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中南地区尤其是珠三角地区,是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通用航空的发展也走在全国前列,尽快出台相应的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非常紧迫,也非常必要。
  三、《办法》编写思路及总体结构
  《办法》以通用机场建设管理为中心,对通用机场进行分类并制定了建设程序,对达到条件的机场以许可证制度加以管理。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办法》使用范围、管理机构、建设程序、民航专业工程分类;
  第二章为机场选址,明确了通用机场选址报告基本要素、所需主要内容、应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了(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资质、内容及审查机构;
  第四章为初步设计,明确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及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第五章为建设实施,明确建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及民航专用设备许可;
  第六章为工程验收,明确了工程竣工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及行业验收所需材料、内容及许可证管理;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了《办法》生效时间及有效期。四、关于《办法》所涉及的问题及有关说明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和通用机场分类标准
  1.《办法》第一章第2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由于对临时起降点/场是否属于通用机场存在争议,因此,本办法弱化临时起降点/场的概念,而是把通用机场分为三类(含军方批复的临时起降点),分级管理。同时还应满足空军《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2.《办法》第一章第5条参照了《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划分标准,根据机场对公众利益影响程度将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和三类通用机场,并分别进行了定义。为了明确机场的类别,本办法所指最高月起降架次,以近期建设目标年确定,项目法人及编制单位应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提出建设目标年的最高月起降架次。
  3.《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在编写说明中指出:“由于临时机场技术要求的多样性和其地点的相对不固定性,对临时机场的管理不同于固定机场,具体的特殊要求往往散见于多项规定”。三类通用机场多为执行临时、紧急任务暂时使用。由于其不确定性,很难将此类机场纳入机场场地管理和使用许可的范畴,原则上由执行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或对机场进行安全评估。但由于业主向军民航管制单位申请飞行任务和飞行计划的需要,从支持、帮助通用航空企业运行的角度出发,应由管理局相关职能部门在飞行程序、运行标准、机场细则和试飞工作中出具审查意见。
  4.《办法》第三章第17条规定,三类通用机场需办理建设项目核准手续的,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场址论证、航行服务研究和建设方案的内容。这是项目法人需要在地方相关部门核准项目时,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帮助其完善建设程序。
  5.航空体育运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一直不明确。国家体委第15号令《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第15条“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民航局关于机场的有关规定使用、保护、管理机场。航空体育运动机场的修建、废弃、合用或改作他用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改造审批手续。”本规定明确航空体育运动机场纳入通用机场管理范围,属民航行业管理范畴。
  (二)关于选址报告审批部门的说明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第十一条规定:“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为促进通航发展,本办法规定通用机场选址经“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即可进行场址审查。
  (三)关于不同类别建设程序的划分对于一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含有总体规划,考虑通航机场实际运行情况及本着简化审批程序原则,将总体规划和初步设计同步进行。其主要目的为加强机场的净空保护及环境保护,其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可适当参照《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96-CA-01),与初步设计一同编写。对于二类通用机场,将新建机场选址和(预)可行性研究合并为一个步骤,同时取消了总体规划的内容。
  (四)关于民航专业工程分类和质量监督通用机场民航专业工程分类基本和运输机场基本一致。本着简化审批程序原则,《办法》不要求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向中南地区质量监督站申报质量监督手续。
  (五)关于启动建设或已建成的通用机场
  本办法生效前已启动机场建设工作或已建成的通用机场(含临时起降点/场),管理局对该机场的相关批复文件所确认的工作继续有效,但后续工作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全面梳理,落实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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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选址气象条件可行性分析
利用机场所在地并结合相邻的宁夏陶乐县气象局30 a整编气候资料,从该地区的大气环流背景、相关的气象要素以及高影响气象因子的时空分布特征入手,对机场场址的气候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统计的气候资料结合当地实际观测资料,对机场建设可能产生影响的气象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形成了可行性综合结论,为通用机场工程建设提供了气象科学依据。
作者单位:
银川市气象局,银川,750002
宁夏灵武市气象局,银川,7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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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通用机场民航选址评审会顺利召开
黄山通用机场民航选址评审会顺利召开
内容分类:工作动态&&&&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 10:09:20
& & &1月18-19日,民航华东管理局组织召开了安徽黄山通用机场场址评审会。民航安徽监管局、黄山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黄山屯溪国际机场、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航拓通用机场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参加会议。
18日下午,由民航华东管理局及安徽监管局领导组成的专家组对黄山通用机场预选场址进行了现场踏勘。19日上午,民航华东管理局机场处副处长周栋亮组织召开了选址评审会,区委常委、副区长石平致欢迎辞。报告编制单位中化岩土、南京航拓分别对《黄山通用机场选址报告》和《黄山通用机场航行研究报告(航行分析)》进行了详细介绍,黄山区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交通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就机场选址发表了意见,华东管理局周栋亮副处长及安徽监管局唐漪副局长等共计8位专家对选址报告提出了完善建议。
专家组通过对杨树坑、潘家山、高山三个预选场址进行比选分析,从场址条件、航行服务、技术性、经济性、地方政府意见等方面综合比较,原则同意杨树坑场址作为推荐首选场址,机场场址通过民航局论证。
建设安徽黄山通用机场是落实国家发展通用航空政策的有力举措,有利于提升和完善政府的社会公共服务水平,是实现黄山市&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富民强市&的需要,是实现黄山建设现代国际旅游城市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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