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南讨“二参”人员350元农机补贴2016怎么补包含已退休的吗?

最新 退伍军人二参人员补贴政策
最新 退伍军人二参人员补贴政策
参战参试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一、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对象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日以来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参战人员包括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参试退役人员是指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分别规定:对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身份认定所需材料
1、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
2、身份证、户口薄、退伍证复印件;
3、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
三、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身份认定的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向档案管理部门调阅当事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表、个人有关资料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民政局优抚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2、材料审查。县民政局优抚股依据军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党组研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所在乡镇民政办,并说明理由。
3、公示。县民政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公示7个工作日。
4、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的,优抚股填报《湖南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怀化市民政局优抚科审批。
5、颁发证件。根据怀化市优抚科的批准时间,县民政局优抚股书面通知乡(镇)民政办,并向当事人颁发湖南省民政厅印制的《优抚对象定期生活补助金领取证》。申请人从被怀化市优抚科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四、发放标准:依照当时政策规定标准发放。
全国参战参试落实情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赣府厅发【2007】17号文
对所有企业已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个人现有养老金基础上,上浮10%比例,增长,然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生活补助。(、2010年)未报告,对所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在企业下岗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30元生活补助,对所有农村和城镇无业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75元生活补助。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民优字【号文
一、给予在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在企业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月每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150元,所需要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2010年未报告)。
二、在乡和城镇无工作“两参”退役人员由130元增到170元。(2010年未报告)。2009年元月份起执行。
对所有“两参”人员发给350元的生活补助。
浙民优【号文件精神,对所有未领取定期补助的参战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数额多少未报告)。
在企业参战参试人员未领取定期补助的人员给予发参战补贴(金额多少也未报告)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黔民发[2007]48号文,优抚标准随经济发展在不断变化,其中2008年标准如下:
1、复员军人:指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军人:指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3、参战退役人员:指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记载为依据,也可以通过二名参战战友证明认定。从日起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市统一调整提高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从2008年10月起,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280元。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从2009年7月起,每人每月400元,加过年费900元,8月1日发100元的东西。
深圳市参战、参试人员,每月每人发360元的生活补助。
1、青岛市人民政府改变对那场已经发生的中越战争看法,改革对参战人员不合理待遇,同时提高参战人员的政治待遇。
2、农村籍和企业下岗以及待遇低的企业在职参战人员,30年工龄无条件的办理退休,其退休、在岗工资不得低于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每年按照社会平均工资递增而递增。
3、提高参战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市级劳动模范或正处级公务员标准。参战人员是用生命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功臣。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按照低保户或最低收入标准处置,是对国家功臣的功绩贬低亵渎。
4、对参战人员应发放优抚证书,参战人员各种福利待遇应形成文本规范化、制度化、永久化。
5、及时传达、落实国家有关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参战人员的文件。尤其是烈士家属的待遇及去广西、云南扫墓的待遇文件予以落实。
6、所有参战人员含行政事业、企业在职人员一律永久享受国家财政参战优抚补助。及时提高上调优抚补助标准。
7、安抚作战有功人员,视功绩大小,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医疗保险待遇。
8、允许参战人员集体去广西、云南或在本地烈士陵园举行的悼念活动,今后每年的2月17日作为对越自卫还击战老兵纪念日。以此方式教育后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9、决不能把参战人员视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更不能推向敌对分子一面。政府不解决参战人员应得到的待遇,允许我们保留国家赋予的权利继续上访各级部门领导。
2016年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出台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年满60岁退伍军人补贴问题
县委组织部基层办曾有一个“三老人员”补助的政策,“三老人员”是指老模范、老干部、老党员,今年把老军人也纳入了补助范围,由“三老人员”变为“四老人员”,其中老军人的补助条件是:
1、年满60周岁的;2、没有享受退休工资的;
3、没有享受国营农牧场养老统筹的;
4、没有享受民政部门优抚补助的;
5、农村籍军人并且现在仍在农村生活的。凡是满足以上条件,通过逐级上报审批,每月可享受210元的补助。民政局统计这个就是为“四老人员”资格审核服务的。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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