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的指定广告媒介发布排期表

关于变更招标公告发布指定媒介的通知
关于变更招标公告发布指定媒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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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发改政策字[号
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意见》(赣府发[2005]22号)和我省实际,我委决定将原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关于实施<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计政策字[2001]660号)中指定的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变更为:《江西日报》、《信息日报》、《江南都市报》、《江西省招标投标网》(http://www.)。
其中,政府投资、融资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江西省招标投标网》(http://www.)上发布。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 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民政府。
&& 抄送:省直有关部门、有关新闻宣传单位。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009年2月27日印发
版权所有: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技术支持:江西省信息中心 赣ICP备号导读:地市计委、省各有关厅局、有关公司:,现将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号)、《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将另行制定发布,附:1、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地市计委、省各有关厅局、有关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
[号)、《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5号令)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上述两令中需由省制定具体配套实施办法的部分,将另行制定发布。
附:1、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特急 计政策〔号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新疆兵团计委: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自日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的规定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附:指定媒介通讯地址
二○○○年六月三十日
附:指定媒介通讯地址
中国日报: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5号中国日报社(100029)
电 话:010-转广告部
传 真:010-
中国经济导报: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中国经济导报社(100053)
电话及传真:010-
中国建设报:北京市西城区中国建设报社(100037)
电话及传真:010-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603(100032)
电 话:010-086884
传 真:086924
e-mail:.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年七月一日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
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指定部门的媒介发布。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该办法试行取得经验后,国家计委将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自行招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年七月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向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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