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6,可以不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 政策法规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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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发布机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
1、哪些人属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100元~2000元每年,每100元为一个档次,共20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政府有何补助和奖励?
政府有对参保居民缴纳保费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1)常规对象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即40元、50元、60元类推到100元封顶,选择缴费档次8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标准相同,均为100元。
  (2)特殊对象补贴:一是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保费(即100元);二是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50%的最低标准保费(即50元);三是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规定?
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也可以补缴,补缴年限部分可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二是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在其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至少达到15年以上才能符合待遇领取条件。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年限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如何记账、计息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养老保险权益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6、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1)户籍所在地“新农保”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其他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户籍所在地“新农保”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须参保并按规定缴费,若不参保则年满60周岁不予享受基础养老金。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和计算的?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分别计算合并计发,按月支付,直至终身。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提供,目前我省规定的标准为不低于85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利息)除以139,个人多缴多得。
8、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该如何办理?
保费补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制度实施时年龄已超过45岁的正常按年缴费后自愿补足15年的一次性补缴,此情形的补缴可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二是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应缴费年限中断缴费的中断补缴,此情形的补缴不能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同时补缴年限在长缴多得机制中不予认定。
  参保人应在达到60周岁前,至少提前两个月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申请表》并将补缴的保险费存入卡(折)。
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在同一年度内能否第二次缴费?
参保人在一年内可以进行第二次缴费, 即允许16-59周岁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调高缴费档次进行第二次缴费,并且根据两次缴费总额对应的缴费档次,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但两次缴费的总额不能超过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最高档次。当年调高缴费档次后,第二年缴费就应当按照新的档次缴纳;如果调高缴费档次后没有及时补存保费造成扣款不成功的,当年的缴费档次仍认定为原有的档次,变更后的档次在次年生效。
10、参保人员在缴费阶段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款是否可以退还?
可以退还,参保人员在缴费阶段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全部退还给其继承人。
11、参保人员在待遇领取阶段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款是否可以退还?
可以退还。在养老金待遇领取阶段死亡,若其个人账户资金还有余款的也可以退还给其继承人。
12、对于身份证信息和年龄变更的,如何认定待遇领取时间?
参保人变更身份证号码及出生年月造成达龄时间变化:一是变更后还没达到60周岁的,按照变更后的年龄确定领取时间;二是变更后达到60周岁的,符合条件的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不补发;三是变更前后都是年满60岁的,养老金继续发,不重新核定启领时间、不补发。
13、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又在企业上班的人员是否可以不用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了?
不可以,有劳动关系的单位职工依法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权利义务发生交叉重叠时,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义务为优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不能同时缴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解除劳动关系回到农村的,从次年开始应当缴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1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衔接办理的时间条件:参保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
  衔接时优先“靠哪边”的步骤选择: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优先靠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程序上是参保人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企业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靠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程序上是参保人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5、新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规定?
分以下几类情形进行衔接:
  (1)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已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直接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不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基数)合并发放;
  (2)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但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从年满60周岁时核定待遇并补发“老农保”养老金,并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合并发放。
  (3)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当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4)已参保“老农保”但不同意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老农保”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是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不愿意衔接过渡要求退保的,经办机构应告知其个人账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放弃该权利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老农保”关系,并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是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不愿意保存“老农保”个人账户要求退保的,给予退保作终止“老农保”关系处理。
  三是已死亡、出国或参加其他社保等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办理退保手续,终止“老农保”关系,并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继承人。
  (5)因个人信息确实无法核实或各种原因无法衔接过渡、退保的,其个人账户统一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门账户予以封存。专门账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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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1日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衔接转移
&&&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日印发,日起施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转移。  
&&&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主要政策:  
&&& 一、适用范围  
&&&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 二、衔接时点  
&&&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 三、衔接条件  
&&& 考虑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四、待遇领取地确定  
&&& 考虑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可能在多地流动就业和参保,参保地与待遇领取地可能不是同一个统筹地区,甚至可能有在多个地区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形,《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前,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 五、资金转移  
&&&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 六、缴费年限计算  
&&&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主要考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的缴费标准差异很大,如果采取一年折算一年的方法,会导致低缴费换取高额待遇的不合理情况;如果采取按缴费额度折算的办法,会出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而按照对等原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会出现缴费一年折算为十年甚至几十年的情况,这也是不恰当的。  
&&& 七、重复参保处理  
&&&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 八、重复领取待遇处理  
&&& 根据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 九、经办流程  
&&&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了办理时限。相关参保人员应积极提供必要的证明和信息,以使相关手续办理更加及时、顺畅。  
&&& 十、信息查询  
&&&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方便参保人员咨询和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便利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协调办理相应手续。进一步完善部级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支持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本人参保缴费信息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 附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zip
&&&&&&&&&&&&&&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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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在生活帮上提问:&之前在老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在在合肥找了一份工作,单位给我们员工交职工养老保险。请问我以前在家参加的养老保险怎么办?&【有问题就上打听一下呗】
生活帮解答:您好,两种养老保险可自由相互转换。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成职工养老保险,只折算个人账户金额,不能直接折算年限,而职工养老保险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可以折算年限。
如果农民在家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在要去城里打工,单位又给他买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时他就可以将原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金额转移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账户里来。
相关阅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换条件及方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转换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发放相应待遇。
变更地点: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互换方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时间:4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程序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转换条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发放相应待遇。
变更地点: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互换方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时间:4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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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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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养老保险新政策 职工和城乡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转换
2014,新政策,城乡居民, 城镇职工,养老金,转换, 职工保,城乡保
2014养老保险新政策扩展
我国养老保险政策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当中,2014养老保险新政策不断出台。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出台,明确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自由衔接转换;个人账户可随险种转移;城乡养老保险缴费增高两档位。职工和城乡养老保险可相互转换,对于城乡均衡发展,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本专题为您介绍2014养老保险新政策,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养老保险新政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2014,新政策,2014养老保险新政等信息。
2014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个人账户可随险种转移。关于2014养老保险新政策,很多人还不是特别了解,中民保险网将针对养老保险新政策为您解读。根据国务院《意见》指出,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此次2014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职工和城乡养老保险可相互转换。《意见》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此次《暂行办法》中也明确,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由此可以得知,2014养老保险新政策不仅职工和城乡养老保险可相互转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随险种转移。
满期返还,保大病又养老防大病保生命又养老,涵盖癌症、肿瘤等35种重大疾病,特定疾病1.5倍给付,身故全残易保障,期满返还保费之1.1倍。
重大疾病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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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障10万元
满期返还保费的110%¥2020
涵盖重疾、身故、全残保障33种重疾,同时提供身故全残保障,满期返还110%所交保费,还可享受分红的重大疾病险。
重大疾病5万元
身故保障5万元
满期返还所交保险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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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城乡养老保险缴费增高两档位。此前,国务院出台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养老保险新政策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村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此次2014养老保险新政策不仅规定职工和城乡养老保险可相互转换,还更加细化了缴费标准。国务院《意见》更细化,将缴费标准细化为12档,并提高了最高档的缴费标准。原来两项制度分设,新农保规定农民缴费是五档标准,从一年100块钱到一年500块钱;城镇居民交费10档标准,从一年100块钱到一年1000块钱。两个制度合并起来后统一规定了城乡居民的缴费标准,在原来100至1000元标准的同时,又增加了1500元和2000元这两档标准。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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