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险监管模式的2016保险行业发展趋势势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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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监管模式比较研究
保险业是伴随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过程,对风险分散与经济损失转移控制机制需求的必然产物,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门,发挥着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为保证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不仅需要相应监管制度制约保险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对保险机构实施微观的行业监管;而且还需要从维护市场稳定和借助保险市场实现国家整体经济目标出发,实施对保险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总结和吸收国外成熟保险市场国家保险监管模式的选择和发展经验,对于我国新兴的保险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保险市场失灵与保险产业的特殊社会性决定了保险监管存在的必要性。在我国,保险市场初步形成,更加具有不完全性,无论是从新兴产业市场发展的信用支持和市场交易成本节约角度,还是从克服保险市场失灵、促进保险市场功能有效发挥、保护公众利益角度,保险监管在推动中国保险业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进程中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保险监管模式的选择对于实现保险市场有效监管的影响,并通过因素分析,找出各国保险监管模式的共性选择及借鉴意义。主要围绕四个方面的问题展开:第一,保险监管及其监管模式的形成根源与合理性是什么?重新梳理和丰富保险监管理论。第二,如何科学地选择并确定适合本国保险业的保险监管模式?如何提高监管主体的行为效率?如何评判保险监管制度是否有效?第三,国际各国保险监管模式的演变过程中表现出什么样的规律?有什么借鉴意义?在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趋势下,各国为提高保险监管进行了哪些创新?第四,中国现行保险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进和优化中国现行保险监管制度?  
从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产生和变迁过程看,政府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市场化改革时代,保险监管制度更多地体现了计划管理制度与市场监管制度接轨中的矛盾和冲突,并逐步出现政府、监管当局与新兴多元化利益集团的动态博弈。本文从保险市场的规模、保险密度、保险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及金融市场中的作用、社会贡献度等方面进行横向与纵向(国际)比较,分析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运行绩效。从国际保险市场的横向比较来看,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宏观绩效与国外发达市场还存在较大的差距,除了诸多历史和客观因素外,我国保险市场总体还处于较低水平,市场结构和经营机制等都在完善之中。同时,保险产品和技术的不断创新,都对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运用公共选择理论、新制度经济学、产业组织理论等的分析方法,通过对各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动态演变的归纳总结,创造性地提出保险监管传导机制模型。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模式的分析,发现各国保险市场、保险监管目标、保险监管模式的选择都受到本国政治、经济体制因素的影响,形成了各自独特的保险监管形式,笔者挑选美国、英国、日本这三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保险监管国家的监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从保险监管目标、保险监管体系、保险监管内容三个因素进行分解分析,从而进一步论证保险监管传导机制模型的成立。  
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供具有一定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从政府层面上,应明确保险监管目标和监管边界,推进保险市场区域合理布局与均衡发展,并加强部门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与协调,加强保险监管国际间合作与协调,打破行业垄断、填补法律空白,为保险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从公司层面,完善保险机构有效的信息披露要求,建立健全客观公正的保险评级机制,引入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实现良好的保险公司治理,促进保险公司强化效益观念、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管、加强监督股份制保险公司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的完善,以及制定相关利益保护规定;从消费者层面,强化保险代理人和消费者教育,发挥媒体等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正面引导社会舆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稳健发展。本文的“保险”仅涉及商业保险,在提及“保险”时仅指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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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日10:04&&&&&&&&
姚飞&&&&&&&&来源:金融时报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在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的影响下,我国保险业步入了业务发展困难和转型困难的两难时期,下滑持续时间之长、涉及面之宽、新情况新问题之多实属多年未见。这是一段时期以来行业发展粗放式所致,反映出沿袭已久的观念思路和监管取向已到了需要调整的时候。新时期、新形势,以解放思想和转变观念为抓手,推动监管变革的任务十分紧迫。
  中国保监会新一届党委提出要做好监管工作,就必须有新的思维,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建设,要“跳出保险看保险,跳出监管看监管”,不断拓宽国际视野,培养宏观战略思维,在更高的层次和更广的纬度上把握保险监管工作的规律。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本身就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重要内容,要求我们在监管规则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思考和把握保险行业战略性、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问题,用新的思维视角和新的决策思路解决突出问题和风险。
  增强国际视野新思维
  这次起始于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教训的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在监管理念、监管定位、方式方法、监管制度和组织架构方面不同程度地颠覆了过去的认识、理论和实践,代表了今后监管的发展趋势,因此要从三个方面予以关注和深入研究。
  首先是保险监管核心原则要求的挑战。2011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总结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对1997年制定、2000年修订的监管原则再次进行较大的更新,新颁布了保险核心监管原则。新版核心原则突出了监管的主要目标,即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监管的职责是促进保险业的公平、安全和稳定。监管当局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建立并执行公平对待客户的政策和业务流程,将公平对待客户融入公司的企业文化。
  监管原则突出了保险机构的市场退出和监管的宏观审慎。如要求强制市场退出时优先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要求监管当局监测、分析影响保险市场的经济金融环境,防范系统性风险。
  其次是全球统一的保险监管规则的挑战。2009年6月,IAIS开始建立全球统一的监管规则,即“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要求保险集团建立消费者保护机制,进行综合性的自我评估。第一次提出了定性方面的监管要求,集团公司应采用内部和外部审计,明确集团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外部审计者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不同作用和审计频率。母国监管者牵头,各东道国监管者参与,根据“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等因素,制定综合性监管措施。2012年6月,IAIS再次就全球统一的保险监管规则进行了协商讨论,加快了建立全球统一的保险监管规则的进程。
  “共同框架”适用的成员国或地区具有强制性,成员必须依照确立的统一标准对集团公司进行监管。这意味着全球保险监管规则开始走向统一,确立了危机后全球保险监管新的模式和理念。
  同时也是国际组织机构评议的挑战。2010年6月召开的G20多伦多峰会,第一次提出各成员国必须接受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五年一次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同行审议,并作为改革后金融监管的重要支柱,以推进国际新标准的实施。2011年,基金组织和世行发布了首次针对我国金融保险部门的评估报告。报告提出了转变政府角色,扩大金融市场和服务的广度,改善金融基础设施和法律框架,增强消费者保护和扩大金融知识普及等方面的建议。
  正在推进落实的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措施代表了今后各国监管制度的方向。无论是应对国际保险监管统一性发展的挑战,还是新形势下研究解决我国保险业目前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都需要加强分析借鉴,这有利于增强保险监管所应具备的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能力。
  进一步解放思想和转变观念
  为什么要解放思想和转变观念?答案在于形势发生了变化,原有的思路认识、工作方式和制度规定不适应了,因循守旧、安于现状的旧观念已难以为继。充分认识当今世界的新变化和当代中国的新发展,把握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摈弃不合时宜的惯性思维和传统观念,是摆在全体保险监管干部面前不可回避的一个重大任务。
  进入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我国保险业面临艰难抉择。原因在于旧思维下的旧模式能量耗尽、无法适应环境的变化。这与保险业公司决策层大多来自同业、“体内循环”突出直接相关。走出发展的困境没有别的捷径可走,只有在总结经验、反思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学习吸收国内外好的经验,重视改革创新的制度设计,才能真正确立起科学发展理念,保险业未来发展的“黄金十年”才能变为现实。
  那么,监管如何变革?答案就是要立足于变化的客观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就是要对那些不符合国内行业发展实际和国际监管原则的做法,进行分析评估和总结反思;就是要与时俱进、纠正那些经过实践检验被证明是不符合保险业发展规律和监管工作本质要求的规定。比如说,按照IAIS核心原则确立的监管目标,回归监管本位,改变把监管当主管的问题,树立保护消费者是监管工作天职的理念;纠正违背金融业风险属性搞跨越式发展的做法,遵循行业发展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重视宏观审慎监管研究和实践,抓紧建立依法、专业、审慎和透明原则导向的监管文化;借鉴国际经验和标准,梳理监管规章制度,提高监管制度机制的规范化水平。
  积极推动保险监管重点工作
  监管是市场中最具活力的因素之一。好的监管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好的监管来自于监管队伍的宏观视野和学习研究能力,来自于监管干部的战略思维能力和对实践的总结反思、敢于纠偏的能力。“如果过去监管工作有一个清晰的思路,有比较接近国际规范的监管理念,有学习研究能力较强的监管专业队伍,能够科学处理政府、市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去做本应市场该做的事情,也不会一提”初级阶段“需要发展,监管机构就介入市场主体的微观经营活动去抓发展,那我们今天的生态环境和发展基础就会好很多,也就不会再以高昂的成本回过头再去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问题。
  整体来看,目前不同程度、不同领域存在着指导性、规划性、协调性不强的问题,妨碍了监管政策有效性的提高。行业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监管制度建设到了顶层设计的时候,需要强化全国一盘棋思想,提高监管政策执行力。
  一是解决监管政策统一性不足。主要体现在监管行政执法和检查自由裁量权过大,进行行政处罚时不时出现不同地区监管法规尺度把握不同、公司相同违规违法不同对待的情况;各地执行监管政策松紧要求不一、衡量标准差异明显,什么样的公司是好公司,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二是完善履职考评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应在制度安排上和工作机制上完善派出机构总体工作情况的综合评判标准。加快建立起全面、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派出机构监管工作实绩激励约束机制,注重公司、政府、消费者对监管工作的评价,防止“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
  应当说,当下保险监管寻求变革之路,需要专业、经验与智慧,需要魄力、审慎与视野。监管变革,思想的解放和观念的转变至关重要。抓住契机,及时改革,我们谋划的是当下,但收获的是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未来。
  (作者为山东保监局局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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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监管模式及启示
  目前,国际保险监管的重点已由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发展到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并存在4种主流的保险监管模式。
  (一)美国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模式(Risk-BasedCapital,RBC)
  美国全国监督管协会在1994年将RBC模式引进了美国。这种模式旨在决定资本需求的时候将保险公司的大小和风险进行合并。考虑到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之间的不同,其模式框架包含了3种独立的准则来计算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的需求资本。
  对于财产险和公司,可以自行设计保单和立定费率,但前提是保险公司所采用的保单和费率都必须符合所在州的有关规定。而对于人寿和健康保险,必须按照规定将其出售的新保单报经本州保险监督局批准或备案才能实施。如果这种产品含有证劵特性,还应报经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批准。考虑到保险类型之间的多样性,每一个单独的风险计算都是基于要素导向的,每个保险公司也应该遵守各州的法律法规。
  (二)欧盟的“偿付能力Ⅱ”模式
  欧盟保险监督“偿付能力Ⅰ”自2004年开始执行,通过固定汇率来计算资本需求量,以此衡量保险公司的风险。随着欧洲的不断发展,这套监管体系宽松的管制导致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其所规定的最低额度既不适合做预警指标,也无法发挥缓冲器的作用。因此,“偿付能力Ⅱ”应运而生。欧盟委员会将“偿付能力Ⅱ”的正式实施日期定为日。
  “偿付能力Ⅱ”的目标,一是大幅度加强现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加强监管的力度;二是建立一个更贴切保险公司最真实的风险所对应的偿付能力监管。
  为达到此目标,“偿付能力Ⅱ”运用“巴塞尔三大支柱”结构:资本要求(第一支柱),监管评估(第二支柱)和市场规范(第三支柱)。在第一支柱中,通过两分法来决定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规定了监管评估流程的法规,由监管部门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的定性监管评估;第二支柱则规定了公开性、透明性的要求,以此来加强市场规范。从“巴塞尔三支柱”的提出来看,新的欧盟保险监管制度将实行以风险为导向的资本要求。
  (三)瑞士的SST模式
  SST的主要目标和“偿付能力Ⅱ”有点类似: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同时,提高了保险产业的透明度。当然,除了这两大目标外,SST更旨在与欧盟的“偿付能力Ⅱ”相兼容。
  SST包括两大部分:SST目标资本(基于定量元素上)和SST报告(比较着重于定量条款)。在第一部分,SST运用两分法,跟“偿付能力Ⅱ”非常相似。在高的水平上,是所谓的必须目标资本(或是偿付资本),其需要时间零点来定义所需资本量来满足一个固定时间点后所产生的债务(或是预估的风险),这时便需要一个安全水平。在SST下,保险公司的可用资本也叫风险承受资本,代表了保险公司可以承受潜在风险的能力。而在低的水平上,是所允许的最低偿付能力,也就是所谓的安全网,是基于欧盟“偿付能力Ⅰ”发展而来的。
  (四)国际监管ISIA模式
  成立于1994年的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SIA),是一个国际保险监督组织,由来自130个国家的保险监督机构所组成,监督全世界将近97%的保险公司。ISIA为保险监管及监督制定了一系列的指导文件和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1.资本充足和偿付能力要求。ISIA希望达到不同系统的不同监督机构的融合,因此,正在起草对于适当的资本形式以及资本充足要求的标准。
  2.会计。目前,国际会计原则理事会(IASB)开始为公共金融设立国际保险会计准则。ISIA标准和ISAB标准保持内在的一致性对于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其他股东至关重要。
  3.再保险。ISIA制定了一系列对于再保险监管的措施,对于很多在再保险方面监管效率不高的国家产生很大的影响。而ISIA现在正在讨论在不同再保险系统的监督之间建立相互认定,这样便可以避免过度监督。国内的监督机构可以有效对国际再保险公司进行监督,并与其他国家的在再保险监督机构进行畅通高效的沟通。
  4.透明化和公开化。ISIA为保险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公开标准。如,制定了非寿险和再保险公司的技术和风险的公开标准,并着手准备寿险公司的投资风险、保险风险和技术的公开标准。针对于国际金融共同体所产生的再保险产业和再保险公司运行的不透明性,ISIA将全球再保险市场的数据和主要再保险市场的监督机构和再保险公司进行合并研究。
  总体来说,ISIA的保险监管原则包括了市场行为监督(如信息的公开、处罚和协商等)、偿付能力的监管(如资产监管标准、负债监管标准、资本充足和偿付能力要求)在内的全部监管内容,为全球的保险监督机构提供了一般性监督原则的总体框架,但无法针对每个国家不同的监督体体系提出相适应的原则,各国可根据自身的情况予以借鉴和参考。
  二、我国保险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5年保险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纳入了体制化的轨道。1998年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体系逐步形成。总体来说,我国保险监督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严格监管模式。从监管结构上来看,保监会作为政府惟一全国性监管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内保险市场进行监督与监管,在整个监管体系中,起到了核心和主导的作用。从监管内容上来看,保监会对保险市场及市场行为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管。从保险业发展的初期来看,由于整个保险市场呈粗放式发展,极其不规范,采取的严格监管模式有利于促进当时保险市场规范化的发展,但是,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与扩大,太过严格的监管模式束缚了保险业的发展,也影响了监管的效率。我国的保险监管开始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过于强调分散监管。在我国,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三足鼎立,各司其职。虽然分散监管可以有助于监管机构集中在各自的领域重点监管,但如今金融市场相互交融,各种业务往来频繁,大大促进了银行业、证劵业和保险业之间的渗透。这种渗透式的发展也为保险业的监督带来了新的挑战,以往的分散监管便会造成重叠监管或是监管真空,导致监管效率的低下,无法适应保险业混业发展的需求。
  2.保险行业自律协会和社会监督的力量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在国外,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协会及社会监督共同组成了多层次的保险监管体系;在我国,保监会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作用异常显著,而作为有效补充的行业自律协会及社会监督的作用却微乎其微。主要是因为建立时间较晚,公众了解度还不高,社会地位和行业地位也不高。
  3.强调市场行为的监管,而忽视偿付能力的监管。当前,我国对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督集中在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在保险市场准入方面,设定的门槛较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而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仅为1000万人民币。对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更是相对严苛。二是在保险经营方面,包括对经营范围、保单费率、保险单条款以及资金运用都严加监管。如,保险公司不可以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只允许用于国债和金融债券。由于对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过于严苛,忽视了对偿付能力的监管,由此造成了很多公司盲目追求业务的“量”却忽视了“质”,疏于对成本费用的控制,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偿付能力隐患,以至于倒闭。
  4.过度追求保险市场的稳定性和保护投保人利益,忽视了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首先,市场要素流通不畅。由于政策的影响,保险市场资金的流动受到了严格限制,使资源难以达到最优配置,损害了保险市场的效率目标。在缺乏效率的情况下,内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长期下去会影响到保险市场的稳定。其次,是定价缺乏灵活性,对费率的监管相对严苛,不但规定保险费率和条款必须报相关保监部门批准,而且个别险种还严格执行全国统一颁布的条款和费率,不允许浮动。这样“一刀切”的管理方法,使费率传导机制失灵,无法正确反映市场真实的供求关系,抑制了灵活性。
  三、启示与借鉴
  1.完善保险监管体系的基础建设。首先,完善保险监管体系的相关立法,建立和健全我国保险监管会计制度,使整个保险监管有法可依。其次,理顺市场主体,明晰保险公司的产权。我国保险市场的垄断程度和政府的参与度较强,因此,容易导致保险公司的产权不明晰,导致保险经营者盲目追求企业的短期效益,损害企业的长期发展。最后,提高行业自律协会和社会监督的协同作用,建立多层次的保险监督体系。可通过立法来赋予行业自律协会一定的权力,建立独立和自律性强的行业组织,引入独立的审计机构,以提高整个保险监督的管理水平。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保险市场的透明度。我国保险中介制度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不完善导致了保险的市场传导机制不健全。建议保险公司可通过各种方式来公开披露信息,如在本公司的主页或是向监管当局呈送公开报告,不仅可使监管相关当局准确了解保险公司的情况,而且可借助社会力量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督。
  3.加强对混业经营的协同监督。保险业经营的多样化和银行业、证劵业的混业经营集团化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险业的整体发展。因此,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需要实现从分散监管到混业监管的转移。目前,大多数保险业发展成熟的国家,都设置了统一的金融管理局来对金融行业进行综合管理。统一监管不仅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减少重叠性监管和监管空白,提高监管效率,而且有利于实现金融业的整体政策目标。
  4.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最近几十年,由于保险业的飞速发展,保险公司经营多样化政策和混业经营,都加大了保险公司对风险的暴露,国际上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因为没有相应的偿付能力而面临破产。因此,偿付能力系统的建立需要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自2008年9月,保监会开始实施新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该规定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作为衡量和防范风险的核心监管依据,在保险监管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然而,我国目前的保险监管与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也只初步完成了框架性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和丰富。为此,一是推进保险监管的信息化建设。数据的搜集以及动态的观测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保险公司应对数据进行公开化和透明化。二是建立财务分析报告,制定最低资本标准。通过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审慎管理,有助于监管机构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偿付能力以及负债等多方面的情况,提高监管效率。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险公司内部风险评估模型。在日益复杂的保险风险状况下,保险公司自己内部的风险评估模型更能真实高效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风险水平。四是加强对动态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包括美国的现金流测试和加拿大的偿付能力动态测试。对期限较长的产品(如寿险)以及对经济条件变化非常敏感的产品,引入现金流量测试或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实时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对保险公司未来财务状况、资本充足率以及偿付能力的影响。
  5.完善市场行为监管机制。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现在还处于发展阶段,不能生搬硬套国外的模式。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松弛,市场的优胜劣汰作用在信息不充分或动力机制扭曲的情况下受到了压抑,早期粗放型的发展使保险公司盲目追求利益而导致保险市场的各种乱象,这些都需要我国保险监督机构在建立偿付能力体系的同时,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督。因此,继续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可以弥补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的缺陷,承担起外部控制对市场机制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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