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保险行业怎么样农业保险的机构有哪些

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继取消农业税、实行直接种粮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后,采取的又一项重大战略措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由政府财政补贴和农户自缴两大部分构成,基本经营模式是将业务委托给商业性保险公司来做。因涉及财政资金,需进行政府采购。
经纪公司参与农业保险背景
在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之前,农业保险一般由相关政府部门直接将业务委托保险公司来做。随着国务院和各地政府陆续制定并出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农业保险被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分地区政府部门开始引入具有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保险公司招投标、风险管理和咨询等保险经纪服务。
经纪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现状
(一)保险经纪公司所做的工作
目前,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建立在与农业保险采购人即当地农业厅、林业厅等部门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
(二)共保体的确定过程
经纪公司作为政府部门经纪人对林业保险和农业保险项目共保联合体进行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发售标书,由各保险公司联系购买。各保险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经纪公司主持,各投标人投标代表出席开标会,公证处公证员对开标过程进行现场公证。
存在的问题
(一)经纪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市场机制尚未建立
截至2013年,全国具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经纪公司仅有5家,具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经纪公司仅有1家,而政府一般会选择具备资质且在当地申请备案的经纪公司作为其农业保险经纪人,受制于备案机构数量,政府选择范围较小。
(二)经纪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制度有待完善
2012年保监会下发《关于贯彻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原则,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通知》(保监中介〔号)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各类保险业务活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农业保险条例》中也未明确经纪公司是否可以参与农业保险。但2013年,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13〕68号),规定“严禁从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中提取手续费或佣金”。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经纪公司可以从事农业保险且收取佣金,但保险公司不能对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支付佣金,实质上限制了经纪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相关政策的协调性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农业保险有关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不规范且缺乏有效监督
从农业保险运行情况看,存在防灾防损费和培训费的提取和使用。实务操作中,招标文件一般只对培训的次数进行规定,培训费由经纪公司核算后通知共保体支付经纪公司代为支付会务公司或由共保体直接支付会务公司。对于防灾防损费和培训费提取的比例是否适度、实际使用是否合理等缺乏有效审核和监督,极易引发商业贿赂等其他风险。
(四)农业保险费率核算仍需进一步加强
农业生产易受灾害影响,与气象具有高度相关性,容易形成巨灾风险。
(一)建立完善保险经纪机构有序参与政策性险种的机制
农业保险事关广大农民利益,牵涉多个方面,且具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等特征,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必须解决好市场规律和规范运作的关系,监管部门应始终以维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基点,尊重市场规律与各方自主权,将市场手段与行政法律手段有机融合,在充分发挥经纪机构积极作用的同时,防范其可能风险,构建起“利民、多赢、可持续”的农险运行机制。
(二)完善农业保险准入和监督机制
一是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机制。农业保险业务虽然跃居财险业第三大险种,但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培育和引导。二是探索建立经纪机构参与农业保险审批制度。三是加强农业保险相关费用监督。建议明确防灾防损费、培训费的提取和使用标准、加强核算,建立公开透明、合理有度的农业保险防灾防损费和培训费监督机制。
(三)完善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保险与气象灾害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尽管目前已经建立了初步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但无论从统筹级别还是风险分散水平看仍待提升,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仍需完善。建议监管部门推动建立涵盖中央、地方的多层次农险大灾分散机制,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农业保险大灾基金等,实现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的转移、分散和化解。
(作者单位:陕西保监局)欢迎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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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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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农业保险条例》;
  3.《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
  申请人:财产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1.保险公司总公司关于申请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请示;
  2.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及最近四个季度末偿付能力报告;
  3.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认可的农业保险发展规划;
  4.农业保险基础工作情况。包括农业保险内控制度、统计信息系统、农业保险经营部门设置情况及专业人员配备情况;
  5.拟开办区域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情况。包括在拟开办区域的分支机构数量和经营情况、专业人才情况、软硬件设施以及县以下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建设方案;
  6.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情况。包括拟开办险种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等情况;
  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含农业保险业务;
  2.偿付能力充足,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在150%以上;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申请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不受限制,但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3.总公司具有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认可的农业保险发展规划;
  4.有相对完善的基层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原则上在拟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区域应具备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基层服务网络;
  5.总公司及拟开办区域的分支机构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6.有较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以及统计信息系统;
  7.农业保险业务能够实现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信息系统支持单独核算农业保险业务损益;
  8.有较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9.已在部分省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如拟在其他省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其系统内上一年度农业保险业务应未受过监管机关行政处罚;
  10.申请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还应符合财政部门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期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
  1.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完全国民待遇原则。
  2.保险公司关于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申请应以总公司名义报送。
  3.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审批须征求相关保监局意见。
  4.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或保险公司为地方政府代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应由总公司将协议文件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派出机构核准。
  5.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的经营资格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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