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婆贷款买房定金包括在房款吗房款没到10小孩愿和我父母过 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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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已婚儿子买房产权归谁?法院判决:归儿子
原标题:父母给已婚儿子买房产权归谁?法院判决:归儿子
宜州讯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判决房产归出资方所有。
今年4月10日,宜州市庆远镇的黄小霜起诉要求与结婚5年多的丈夫韦汉胜离婚,请求判令女儿由自己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发现,案件争议焦点在于韦汉胜个人名下的一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将此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韦汉胜认为,该房屋是自己父母出钱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是父母赠与自己的。
经调查发现,2010年3日,韦汉胜母亲与原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在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间,分四次付清房款35万元,后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韦汉胜。
法院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认定该房产属于韦汉胜个人财产,对于原告黄小霜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及女儿因拆迁安置分得的房屋归原告黄小霜和女儿所有,原告黄小霜支付被告韦汉胜该房屋折价款17万元;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苏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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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已婚儿子买房产权归谁?法院判决:归儿子
日 11:23 来源:河池日报
原标题:父母给已婚儿子买房产权归谁?法院判决:归儿子
宜州讯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判决房产归出资方所有。
今年4月10日,宜州市庆远镇的黄小霜起诉要求与结婚5年多的丈夫韦汉胜离婚,请求判令女儿由自己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发现,案件争议焦点在于韦汉胜个人名下的一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将此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韦汉胜认为,该房屋是自己父母出钱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是父母赠与自己的。
经调查发现,2010年3日,韦汉胜母亲与原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在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间,分四次付清房款35万元,后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韦汉胜。
法院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认定该房产属于韦汉胜个人财产,对于原告黄小霜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及女儿因拆迁安置分得的房屋归原告黄小霜和女儿所有,原告黄小霜支付被告韦汉胜该房屋折价款17万元;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苏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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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962007六旬女婿状告岳父母私吞卖房款_以案普法_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六旬女婿状告岳父母私吞卖房款
因证据不足终审被法院驳回诉求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见习生陈泳蓓 发布日期:日 【】
漫画:解元杰&&&&房子十年前被岳父岳母转卖,妻子现在又被岳父母怂恿离婚,60岁的老伯被迫要净身出户?沙溪镇的李玉军以财产受损害为由,一纸诉状把七旬高龄的岳父母告上了法庭。李玉军请求法院判令岳父母共同赔偿12&万元卖房款。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李玉军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求。&&&&■女婿岳父母私吞卖房房款,索赔12万元&&&&按照李玉军的说法,他在1994年出资7万余元在沙溪镇某村的集体土地建造了一间房屋,登记在他和妻子何晓霞的名下。房屋建成入住后,李玉军总感觉诸事不顺。当时,岳父何仲华就以风水不好为由,提议李玉军转卖该房屋,同时许诺李玉军可以在其祖屋暂时居住。&&&&经过家庭商量后,李玉军委托岳父全权负责处理房产转卖事宜。2003年,何仲华再以12万元的价格把房子转卖给了梁某。&&&&房子卖出后,12万元卖房款却落入何仲华囊中。李玉军发现后,要求何仲华交还卖房款但遭拒绝。何仲华提出的理由是要为女婿另外买房,暂不归还。李玉军的一再催促,何仲华又提出将其祖屋过户给李玉军夫妇,但房款就归他保管。如今,何仲华又怂恿女儿与李玉军离婚,并将李玉军赶出家门,导致李玉军无家可归。&&&&庭审中,李玉军与梁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证明,房屋的确是从他名下转出的,而且合同上写的是他和妻子何晓霞的名字。何仲华则辩称,变卖房屋及收取房款行为是李玉军妻子的个人行为。由于李玉军没法提供岳父母有收取该卖房款的证据,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诉求。李玉军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症结打印好的无效证言,不愿作证的证人&&&&二审期间,李玉军提供了购房者梁某的证人证言,内容为:梁某经人介绍于2003年购买了涉讼房屋,在接洽购房事宜时均是与何仲华、王小花联系,当时双方约定购房总额为14万元,款项分三笔支付,前两笔由何仲华收取,第三笔由王小花收取。随后,双方为规避税款,约定在合同中书写购房总额为6万元。&&&&对于这一份证言,何仲华和王小花都不予认可。&&&&市中级法院根据李玉军的申请,通知梁某前来法院接受询问。梁某的回答让法官有些惊讶,原来李玉军提供的证人证言是其的弟弟及其律师将打印好的内容拿来给他签名的。梁某陈述在涉讼房屋的买卖过程中,只见过李玉军一次。购房的事都是和李玉军的岳父岳母进行协商,购房总款为12万元,款项均是由李玉军的岳父岳母中的一人收取,因为是经熟人介绍的买卖,因此梁某没有要求对方出具收款收据。&&&&在该调查过程中,梁某又多次强调他曾在2008年发生车祸,对很多事情已经记不清楚了,也不记得李玉军的岳父岳母的姓名。梁某确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判决&&&&女婿因证据不足,终审被驳回诉求市中级法院认为,何仲华、王小花是李玉军的岳父岳母,即使李玉军称卖房款项已由岳父母收取的说法成立,李玉军协助他们办理过户的行为也表明,当时岳父母收取卖房款项的行为应已征得李玉军夫妇的同意。&&&&法院认为,购房者梁某的证人证言&&&&存在瑕疵,而李玉军又无法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与该证人证言相佐证,致使法院无法查清卖房款项的实际收取情况及去向。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玉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李玉军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龙慧 来源于:中山日报
第 7023 期 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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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婆离婚,结婚时我买房房产上也写了她的名子,法院判房子归我,给她55000元钱,但是由于按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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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哥们啊!哥们啊
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诉,要求法院解决过户的问题
共同财产,是应该分割的
这个不太清楚
哈她怎么有
这个只能要问问安卡拉
五千元很简单
网上查一下吧
规划vb女女吧不能
。:,“??”
第1-10条,共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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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赵桂芳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一方或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实施,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在离婚率和房价一样节节攀升的今天,婚姻法的变动又一次贴着时代的脉搏。
  【案情】
  原告李倩和被告张涛自由恋爱,于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无固定收入,但原告李倩父母是商人,有一个富庶的家庭,婚后原告李倩父母出资为其购买住房一套,登记在原告李倩名下,婚后不久生育一女儿张佳佳,整个家庭其乐融融。然而,幸福婚姻没有过多久,被告张涛渐渐在社会上结交了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开始经常光顾一些娱乐场所,常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没有想到他这些“朋友”经常在烟、酒里惨有毒品,慢慢被告张涛无法自拔,瞒着原告李倩到处借钱甚至以民间高利贷来满足自己的吸毒需求。2011年过年前一天,债主上门讨债,原告李倩知道后,痛苦万分,眼泪顺着脸颊肆无忌惮的飞流而下,不到一年的时间就欠债多达几十万,导致幸福美满的婚姻失去昔日的快乐,为了挽回自己的丈夫,挽回这个家,原告李倩问其亲戚朋友借钱帮助被告还清债务。被告张涛当时也答应不再吸食毒品,但是,好景不长,只忍耐了2个月,又去吸食毒品,经常彻夜不归,对家庭不闻不问。日,被告张涛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2年,现在广西桂林马鞍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原告李倩得知后彻底绝望,带着仅有四个月女儿一起回到娘家生活。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涛离婚,被告张涛同意离婚,但主张婚后原告李倩父母出资购买的住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原告李倩认为属于个人财产,法院是否应该认定该产权归夫妻共同财产呢?
  【分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产权归属及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将婚后父母出资应该理解为既包括父母支付全部购房款也包括仅支付部分购房款,对出资多少不做区分,只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就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在本案中,该房产为原该李倩个人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出资进行区分是支付全款还是部分房款,在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下,仍认定该产权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是对原告李倩的赠与,增值部分也认定为原告李倩的个人财产。
  【评析】
  笔者认为此案件值得讨论研究,最高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解释一》、《解释二》,而《解释三》的出台,更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但是在新法适用初期并无案例指导或个案批复等形式予以引导,如何精准的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成为关键。
  首先、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夫妻二人按揭购房的情形,与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这两种情形混为一谈,完全忽视了夫妻身份关系的的特殊性,违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第二种意见区分了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是全款出资还是部分出资这两种不同情形,但在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形下,实质上是推定房屋产权区分为父母(以出资额)与夫妻二人(以剩余购房款项)按份共有,是没有法律依据,除非各方当事人依照意思自治进行约定。
  其次、在综合以上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也应对出资进行区分是支付全款还是部分房款,第一种情形,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全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本案中,如果原告李倩父母是全款出资为原告购买的房产,那么该房产就应当认定为原告李倩的个人财产,张涛无权主张予以分割。第二种情况,也是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即婚后夫妻购房父母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则该出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则所购房屋产权和增值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同时在分割房产时可以考虑父母所赠出资对房屋取得所作出的贡献,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予以适当多分。如果本案中原告李倩父母仅是支付了部分款项,那么离婚时,被告张涛可以主张所购房屋产权和增值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予以分割。
  最后、笔者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那个是用自己毕生积蓄,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会违背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最初意愿,同时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财产权。笔者认为作上述理解,不但遵守了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法定财产制,也与我物权法规定的孳息和增值归产权人所有的原则相符,同时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又考虑到父母的利益,将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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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用父母的钱买房要还?法院判儿还母亲钱
  出钱为儿女置业,似乎是当代父母的义务,不能给儿子买房似乎就不是“中国好父母”,而不少子女也会把这些当成理所当然。“啃老族”注意啦,“啃老”不当,可能会变成“老赖”。这两天,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再次前往王城(化名)家追讨欠款20余万及利息。而申请向其追讨这笔欠款的,正是王城的老母亲。
  [事件]母亲起诉儿子,讨要为其买房的钱
  今年55岁的王城与80岁的母亲张老太打了多年的官司,打一次败诉一次。
  2000年,王城单位统一买房,但王城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他的母亲张老太便为他出了首付的钱。2002年,王城作为买受人与郑州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城购买中原区建设路一处面积168.4平方米的住房,房款总金额296384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
  随后,张老太以儿子王城的名义向该公司缴纳首付房款96384元以及物业维修基金、天然气集资费、契税等共计11.5万余元。同年4月17日,王城向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10年(自日至日),用于偿还剩余房款。
  由于儿子经济依然不宽裕,张老太此后便以儿子名义按月归还该房产贷款本息至2008年10月,先后75笔贷款,共计16.3万余元。
  随后因为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纠纷。2009年张老太让儿子还钱,但儿子却并不愿意。张老太起诉至法院要求儿子还本金27万余元及利息。
  [判决]法院判儿子返还母亲20余万及利息
  母亲告儿子,要求返还房款,这个案子并不多见。法庭上,王城辩称房子名字是自己,所有的手续都是自己的名字,因为钱是自己交的,只不过各种手续被母亲“偷偷”拿走保管,并不能代表是母亲替自己出的钱。整个诉讼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最终儿子王城败诉。法院认为,母亲出具各项证据有效,确定帮其垫付房款,应予以归还。
  2014年,郑州中院最终判决王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老太返还先期垫付款115704元及该款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老太返还银行贷款共计元及贷款利息。
  然而,终审判决生效后,儿子王城却不再露面。
  [说法]父母出资买房,证明有借贷关系的需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这一推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但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在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出资人是以借贷作为出资本意时,应当按照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同时,提出存在这一关系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如今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史红旗三番五次寻找王城却始终见不到他。17日,执行法官带着搜查令到了王城的家门口,希望周末能堵住人。然而法官连续敲门之后,只听到屋内一阵阵的狗叫声,但不见有人开门。
  法官提醒,针对那些正在逃避的被执行人,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该履行的义务不会因为逃避而减少,反而有可能转化成为犯罪行为,莫要等到锒铛入狱那天,后悔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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