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进入小区执行公务应向物业公司出示证件哪些证件

小区停车物业罚款&业主状告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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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小区停车物业罚款 业主状告物业公司  在小区停车未办理登记换证,保安要求缴纳100元罚款及10元停车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邵先生后将物业公司告至法院。近日,新华区法院成功化解了这起小区住户与物业公司因停车引发的纠纷。   邵先生租住在新华区某小区,某天晚上他将自己的小轿车停在楼下,早晨开车上班时在小区门口被保安拦住,称邵先生进入小区时未办理登记换证,要求其缴纳100元罚款及停车费10元。邵先生拒绝缴纳,双方发生争执。因急于外出,邵先生将110元交给保安,保安向其出具了小区物业公司的收据。事发第二日,邵先生就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返还110元。   新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认为双方矛盾不大,确定了调解方案,直接将诉状送到了物业公司经理的办公室。在了解公司经理对该事件的看法后,法官向其释法明理,告诉经理,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物业公司虽然对小区停车位进行管理,但无权行使罚款等行政处罚权,希望物业公司能主动提出和解。物业公司认识到错误,主动派工作人员到法院,将包含诉讼费在内的150元交给邵先生,之后邵先生撤回了起诉。(记者 冯月静 通讯员 曹江红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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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管拒绝法警进小区 法院开出10万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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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昆明一小区物管拒绝法警进小区 法院开出10万元罚单)
已被法院腾空的别墅,根据规定,拍卖公司可以带着想买房子的人进去瞧瞧,可物管却不让进去,态度还挺恶劣,哪怕法院执行局的干警来了也不管用。根据规定,西山区法院对其中一名物管工作人员作出15日司法行政拘留的处罚,并对物管公司罚款10万元。拍卖公司有业主和物管打招呼不让人看房海埂大坝附近彩云水榭小区里的一栋别墅,原本归市民简某、张某夫妇所有。因欠别人200万元款项,今年,在西山区法院强制执行下,简某、张某夫妇自愿搬离。随后,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10日上午,拍卖公司工作人员领着看房人去看房。到了小区大门口,工作人员拿着材料表明来意后,小区物管——昆明鸿亿鑫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却不让进,理由是“我们只对小区内的业主负责,我们要确保小区业主的利益”。拍卖公司打听后才知道,原来小区里有业主想买这栋房子,并向物管打了招呼称,有人来看房建议不让进。法院物管维护业主利益但不能妨碍执法无奈之下,拍卖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联系了西山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我们有合法手续,希望你们放行。如果不放行,请叫你们负责人出来。”一名法官带着法警赶到现场后和物管公司的人说。随后,物管工作人员叫来两名同事,其中一名自称张某的负责人在得知来意后仍不放行,而且态度恶劣,阻碍法警进入小区,妨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物业公司维护业主利益没有错,但必须要遵法守法,不能妨碍法院执行。”由于物管公司人员拒绝配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西山区法院对妨碍法院执行的工作人员张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根据第111条第1款第6项、第115条规定,对昆明鸿亿鑫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
释法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可罚款拘留《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本文来源:云南网
作者:程浩
责任编辑:陈悦_BJS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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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阻碍法院执行 被罚30万元
  苏报讯(记者 张帅)昨天下午,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赶往园区一小区查封一名“老赖”的汽车,准备运走时遭到物业公司阻拦,僵局从上午10点一直持续到下午4点,最终,法院对该物业公司开出了30万元的罚单。  季某居住在园区某高档小区。2013年,他向郭某借款300余万元,保证一年内还清。一年之后,季某没有还一分钱,于是,郭某将季某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季某归还郭某借款和利息共计300余万元。季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郭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2014年拍卖了季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拍卖所得的执行款100多万元交给了郭某。同年,法院在车管所查封了季某名下一辆小轿车,但是季某一直东躲西藏,法院多次执行都没成功。  昨天上午10点,园区法院执行庭干警接到线索,称季某的小轿车出现在小区。10分钟后,法院干警赶到,履行查封手续后准备拖走该车。然而,物业人员以车主季某不在场为由,坚决不肯放行。执行干警出示证件,反复依法解释,物业人员仍然置之不理。原本一小时之内可以结束的强制执行,就这样被“卡住”了。最后,法院决定,由于该物业公司非法阻碍执行,对该公司罚款30万元。下午3点钟,罚款决定书送达时,物业公司负责人拒不签收,法院干警只好留置送达,之后又经过法官反复释法和说明,物业公司在下午4点放行了该车。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执行公务,公民及法人有义务予以配合,以任何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情节轻重可以予以罚款、拘留。  高档小区非法外之地,法院工作人员着制服、开警车、贴封条、出示工作证后依法规范执行,物业公司既非当事人,也非协助义务人,法院无需另行向其出具法律文书,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执行。 (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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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雷神短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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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人拒之门外,或遭人谎话欺骗,或被晾在一边干等&&这样的情景在执行法官的工作中常常遇见。长宁区法院近期执行终结的几个案件所反映的不同寻常的执行过程,可以感受到一点&执行难&的况味。
  业主食言成&老赖& &物业&帮凶&被罚款
  今年4月30日上午9时许,长宁区法院执行一庭孙卫平副庭长与法警等一行4人,来到位于闵行区昆阳路一处高档别墅小区,拟对居住在此的被执行人郭萍萍实施司法拘留。
  郭萍萍因房屋买卖纠纷被申请人赵惠歆告上法庭,案件经长宁区法院审理,郭萍萍应向赵惠歆返还购房款70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80万元。今年3月11日,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郭萍萍在4月15日前,分两次付清全部执行款800万元及所有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保全费。
  截止日期很快到来,但郭萍萍没有任何动静。郭萍萍食言了。
  法律不是儿戏。法院查明,郭萍萍名下有两辆小汽车和包括一套高档别墅在内的多处房产,完全具有履行能力。法院决定对郭萍萍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警车停在小区门口,孙卫平向保安出示公务证并说明来意,但保安以&来客必须征得业主同意才能进入小区&为由,拒绝执行人员进入。孙卫平明确向保安人员说明执行事务紧急不得拖延,并正告保安人员不得走漏消息。
  过了十来分钟,物业公司一位肖姓经理将孙卫平一行带到物业管理处。孙卫平再次出示公务证、说明来意并严正告知: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判决是法律赋予的正当职权,任何个人或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碍,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肖经理及多名保安仍以种种借口阻拦,时间又被拖延了10多分钟。
  当孙卫平一行终于来到郭萍萍住所按门铃进入时,郭萍萍已经离开。由于走得匆忙,郭萍萍的手表、戒指、钱包等都留在床头柜上,床没来得及整理,被窝还是热的。孙卫平等当即返回物业管理处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几分钟前郭萍萍驾驶红色&路虎&轿车离开小区的情况。孙卫平及时固定了相关证据。
  由于此后三天是假期,孙卫平要求物业公司负责人5月4日到法院说明情况。
  5月4日上午,物业公司负责人来到法院,称自己当天不在现场,具体情况需要了解核实。而郭萍萍和赵惠歆的委托代理人也于当天下午一同来到法院,提出新的履行方案。
  5月15日,物业公司负责人再次来到法院,表示公司管理层已经认真反思此次事件,吸取教训,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希望法院不要处罚。
  5月20日,法院依法决定对物业公司罚款5万元。法院认为,涉事物业公司明知法院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却设置障碍,以种种借口阻拦执行人员进入小区,致使被执行人逃脱,其行为已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予以处罚。
  6月1日,郭萍萍付清全部执行款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保全费。
  6月9日,物业公司将5万元罚款如数汇入法院账号。同一天,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郭萍萍罚款5000元。法院罚款决定书载明:&因被罚款人有履行支付能力,并书面承诺付款却又食言,当知道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制裁措施后,以逃离住所的方法规避执行。&
  6月16日,郭萍萍将5000元罚款交到法院。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电话撒谎想脱身& 出境被控显原形
  李春梅,个人独资弘光汽修厂投资人。
  林乔宇,上海长宁区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今年6月初的一天,李春梅将一面印有&人民公仆 一心为民&字样的锦旗亲手送到林乔宇手中,动情地说:&你不肯接受我想表示的谢意,我只能当面对你说声谢谢,这是我的心愿!&
  然而就是这位李春梅,曾经对法院的执行效率颇有微词,从去年5月底开始,每逢庭长接待日,李春梅更是频频到法院催问。也难怪,40余万元钱款历经8年尚未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却突然不知去向,她怎能不急?
  时间回溯到2005年5月,李春梅投资的弘光汽车修理厂被伊达实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汽修厂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水电费共计14.7万余元。接到法院送来的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李春梅的心一下子悬到了嗓子眼&&花15万元盘下汽修厂不到一年,由于对方的无理干扰,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工人工资发不出,利润损失更是严重,汽修厂已是岌岌可危。
  案件经过将近一年的审理,法院驳回了伊达公司的诉讼请求,转而支持汽修厂的反诉请求,伊达公司须赔偿因违约行为给汽修厂造成的各项损失近40万元。听到判决,李春梅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2006年9月,案件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李春梅向长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此时,法院查明伊达公司已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春梅的心又悬了起来。
  2008年1月,经法院多次敦促,伊达公司与汽修厂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此后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在法院的长期监督执行下,伊达公司履行了30万元,尚欠本金10万余元、利息40万元。然而到去年5月底,伊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昊突然&失踪&了,电话不接,踪迹难觅。李春梅急得团团转,不停地跑法院,找法官。
  案件转到执行长林乔宇手中。根据多年执行工作经验,林乔宇首先到出入境管理处查询。果然,程昊有长期居住国外和往返境内外的记录。林乔宇依法对程昊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每次边控期限只有3个月,林乔宇一次次打申请报领导审批,一次次到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续控手续,同时还隔三差五地拨打程昊的电话。
  在足足等了一年之后,今年5月初的一天,程昊的电话终于打通了。
  电话里,程昊态度非常好。他告诉林乔宇,自己目前身在国外,由于联系不上李春梅才暂时中止了还款计划,等他回国后一定马上支付。林乔宇感到纳闷,出入境记录明明显示程昊在国内,怎么说在国外呢?林乔宇立即赶往出入境管理处查询,系统记录显示程昊并未出境且还在续控之中。林乔宇隐隐觉得程昊在撒谎。
  不出所料,5月下旬的一天下午,林乔宇办公桌上的电话骤然响起,机场边检站来电告知,程昊准备出国被控。
  第二天一早,一脸疲态的程昊来到法院,向林乔宇承认了撒谎的事实,林乔宇当即指出其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在法院强制执行力的威慑下,程昊支付了全部本金,李春梅表示愿意放弃部分利息,于是,这个&边控&一年、历经十年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案例中除法官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视角& 努力营造崇法守信的社会环境
  在长宁区法院执行局局长葛珍明看来,当前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寻找被执行人难。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人员流动性极大,非本地户籍的被执行个人往往没有固定住所,而被执行的法人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这些都给法院寻找被执行人带来一定困难。
  二是查寻可执行财物难。首先,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情况不一定真实; 其次,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较弱,很难提供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 再次,当前财产形态复杂多样,掌握被执行人各种形态的全部财产比较困难。
  三是可执行财产变现难。在一些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为一些难以变现的特定物,如古董、字画等,虽然这些物品价值不菲,但难以变现。再有,有些被执行的财产需要评估拍卖,但评估拍卖的流程较长,会产生一定数额的评估拍卖费用、还需将拍卖房产清空、租赁关系涤除,如此等等,给执行案件财产变现带来一定难度。
  四是执行和解兑现难。执行案件中很多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承诺在一定时间段内分期履行义务。但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并没有按期履约,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有多项强制措施,主要是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拘留、罚款,甚至追究拒执罪。这些措施从多方面对被执行人的生活进行了限制,如限制了被执行人办理贷款、信用卡、乘坐高铁飞机、出入境等,从而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
  2014年,长宁法院在执行中共拘留39人次,对146名被执行人限制出入境,将151名个人及50个法人列入失信名单。2015年至今,执行中拘留16人次,对85名被执行人限制出入境,将247名个人及60名法人列入失信名单。采取上述综合措施后,被执行人均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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