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有产权进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制度度

应明确规定国有金融产权进场交易
        
        
  拍卖公司作为一个个分散的交易单元无法与规范发展的整体产权市场相比,二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别   随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颁布实施,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类别越来越多。虽然早在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实施的3号令中明确“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国家有关规定”至今尚未出台,金融类国有产权的转让还是无“法”可依。   场外交易导致监管缺失   在涉及到金融机构国有产权转让的时候,不少金融机构认为国家没有对金融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做出过规定,因而可以在场外交易。事实上,国家确实没有对金融类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做过规定。   作为出资人,财政部只是在2004年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4]41号),对非银行的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做出规定。   财金[2004]41号文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主要有3条。第2条:“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15条:“公司转让不良资产时,原则上应采取竞标、竞价方式。公司在处置资产的过程中应及时取得有关评估、竞标、竞价、公示、公证的法律文书。公司资产处置必须杜绝暗箱操作,严禁私下处置和内部交易。公司以招标投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至少有3家以上(含3家)投标人投标方为有效。”第16条:“公司以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应采取公开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   以上规定虽然提出了资产处置要实行市场化原则,列举了多种交易方式,但除了第16条规定拍卖转让方式应当根据《拍卖法》以外,没有规定出资人在什么市场采用竞标、竞价、招投标等转让方式实现交易行为,更没有进入产权市场进行交易的表述。   根据财政部上述文件的规定,人们通常认为,作为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在处置国有产权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或金融机构自行组织竞标、竞价、招投标等转让活动,就是进入市场交易。   但笔者认为,按照以上文件规定组织国有产权转让,出资人实际上是在自成体系的制度里运行,而并未进入规范的市场交易。条块分割、自成体系的交易制度最大的弊端就是监管和制衡机制的缺失。国有产权的出资人既是市场的组织者又是交易者,既是市场裁判又是市场利益获得者。比如,金融资产公司自己组织竞价和招投标转让活动,没有规范的程序和交易规则,没有有效监管和监督,自买自卖,这样的交易活动如何能保证国有产权规范交易?如何能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应利用好产权交易市场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的方针政策已经提出多年。2001年,中纪委就提出产权交易要进入市场的方针政策;2005年,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提出:“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和各项监管制度,积极探索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体系,促进市场竞价机制形成。”   财政部与国务院国资委联合颁布的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实际上是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的具体行动。但遗憾的是,财政部作为金融机构国有产权的出资人,没有比照3号令的规定,像国务院国资委那样,选择规范的产权交易机构从事国有产权转让的业务,而没有认识到和利用好产权市场的功能。究其原因,也不难理解。   首先,财政部是金融机构国有产权的出资人,应当对自己监管的国有产权负责,应当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但财政部不自觉地沿用了计划经济时代行政体制的套路来配置产权,不自觉地设置了行政壁垒和行业垄断,不自觉地形成了自成体系的场外交易市场,难以防止国有产权在转让中流失。   其次是对产权市场及其功能了解甚少。因为金融机构的国有产权与其他类别的国有产权的属性完全相同,所以,产权交易市场不但承担企业国有产权,而且也主动承担了许多行政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转让的任务(当然是这些机构对进场交易有一定认识或由于权证变更被迫进场交易)。产权交易市场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规则,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成为一个较为规范的市场体系,正朝着资本市场的纵深发展。特别是经过国务院国资委选定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承担愈来愈多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为国有资产通过市场交易保值增值做出了实绩,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认同。如果财政部在制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时对产权市场现状进行充分调研,对制定和改进产权管理和产权转让方面的制度会大有裨益。   再次是对产权市场概念、特别是资本市场的理解存在偏差。从财政部的文件中可以看出,出资人往往把拍卖市场当成唯一的产权转让市场,似乎只要把国有产权交给拍卖公司就是进入市场交易。   其实,拍卖公司作为一个个分散的交易单元无法与规范发展的整体产权市场相比,二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别:   一是社会公信力。产权市场是资本市场的一个层次,并以省级政府设立的为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力度;而拍卖公司出资人成分复杂,短期行为明显。   二是公平公正性。产权交易机构大多以非营利性定位,交易收入用来维护市场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而拍卖公司则以营利作为目标,逐利动机较为明显。   三是信息发布效率。全国产权市场的交易机构之间实现了联网,省级产权交易机构拥有完整的信息采集和信息发布系统,信息辐射力度强、流通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同时,发布信息媒体层次高(需省级以上金融或经济类报刊)且周期较长(一般20个工作日以上),能够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难题,提高交易效率;而拍卖公司发布信息时间短(一般7天),发布信息的媒体层次较低、信息覆盖面小。   四是违规成本。产权市场的设立和注册都比较规范,在政府严格监管和行业自律等制衡机制下,违规成本必然很高;而拍卖公司违规成本较低,“3年不开锤,开锤吃3年”、“拿到佣金走人”就是真实写照。   五是交易方式。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市场公开征集的受让方数量,确定采用何种交易方式(协议、竞价、招投标、拍卖等);而拍卖公司只有一种交易方式,由于交易方式古老和人为操纵等因素影响,串标和围标等暗箱操作现象屡屡出现,违规违法案例时有发生。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虽然不少拍卖公司行为并不规范(实践证明,仅靠《拍卖法》难以保证对其约束和规范),不少政府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在裁定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往往指定拍卖公司处置)片面认为拍卖公司可以完全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对金融机构国有产权进入产权市场反而疑虑重重,持消极态度。这种认识误区导致国有产权的交易成本相对提高(因为拍卖公司的佣金大大高于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更为重要的是大大增加了国有资产流失的概率,给试图侵吞国有资产的人留出了实现利益共谋的空间。近年以来,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绝大部分发生在产权市场以外,绝大多数发生在一些拍卖公司的违法拍卖活动之中,证明了以上论断。   笔者建议财政部改进现有国有产权转让的制度,尽快出台金融类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明确将自身监管的国有产权统一纳入3号令规定的产权市场进行交易,进一步增加产权市场中国有产权交易总量,促进全国产权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只有不断完善的市场制度和规范运行的市场体系,才能为金融类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做好服务,才能实现国有产权高效率配置的根本目标。 任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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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推进廉政建设,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必须进一步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产权交易市场是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国有、集体产权进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产权交易效率,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有利于推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招商引资,有利于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将此作为当前本地区、本部门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在省的统一规划、指导下,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产权交易市场规划建设,严格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加大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力度,确保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和产权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做好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划建设工作
  (一)现阶段重点建设和完善广州、深圳、珠海三个产权交易中心,并以这三个产权交易中心为龙头,促进粤北、粤东、粤西地区的产权交易工作,带动全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广州产权交易中心要促进佛山、肇庆、云浮、清远、韶关产权交易建设;深圳产权交易中心要促进东莞、惠州、河源、汕尾、梅州、汕头、揭阳、潮州产权交易建设;珠海产权交易中心要促进江门、中山、阳江、湛江、茂名产权交易建设。
  (二)产权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会员单位可以从事产权交易中介业务。产权交易中心与会员单位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产权交易中心主要是向会员单位输出经营理念、管理制度,进行人才培训,实行信息共享。产权交易中心要切实履行产权交易的场所功能、服务功能和鉴证功能,提供交易信息,做好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加强对会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会员单位要积极配合产权交易中心,引导企业进场交易,自觉接受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导与监督。
  (三)会员单位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选择若干大型企业或相关机构,向产权交易中心推荐,由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后吸收。省属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可自愿选择申请作为上述三个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国有、集体产权有偿转让,可直接进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也可以委托会员单位代理进场交易。
  (四)产权交易中心和会员单位要遵循市场运作规则,通过优质服务争取客户,鼓励公平竞争,允许跨地区、跨市场经营,不搞市场分割或者垄断经营。为规范运作和公正服务,在一个时期内,产权交易中心原则上作为非赢利性质的事业法人,经费由财政核拨或拨补。今后,随着业务量增长,条件成熟或条件具备的可以过渡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也可以作为企业法人。
  三、严格规范产权交易行为
  (一)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要遵循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确保交易行为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规则;必须严格按照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公开竞价、签约成交、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变更登记等程序进行,确保交易行为依法规范运作,防止国有、集体产权权益受到侵害。
  (二)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资产)转让,拥有国有、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及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以及市政公共资源的有偿转让,除在同一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集团内发生产权变动,或经依法批准免予进场交易的产权转让外,都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作为企业产权组成部分的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和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随企业产权一并转让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单一的土地、房产、技术交易可在相应的专业市场进行。
  (三)企业出让产权(资产)的,应当提交有关权属证明。出让国有产权(资产)的,必须按规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投资机构批准,并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及审计。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先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上述程序完备后,方可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竞价交易,办理鉴证手续,有关部门凭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证明,依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11号)等规定,切实抓好产权交易中的资产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值客观真实。资产评估值作为转让国有、集体产权的底价,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国有、集体产权成交价低于评估值80%的,必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体产权管理部门批准。
  (五)企业产权交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好债权债务,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在企业产权交易合同中明确规定债权人与职工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出现利用产权转让方式逃废或悬空债务的现象,避免产权转让后出现职工安置无法落实的问题,尽量减少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一)严肃查处国有、集体产权场外交易。对应该进场交易而不进场交易的,视为无效交易,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等手续。对因场外交易或产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而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必须规范执业。产权交易中心必须公开交易信息,按规定标准收费,对产权交易事项严格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涉及产权交易的报表、报告和意见等证明文件。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有其他损害国有、集体合法权益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三)加强产权交易市场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产权交易中的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真正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产权交易市场的情况,研究市场建设、发展中的新问题,提出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的意见和措施,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加强领导,分工负责,积极支持
  (一)加强对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领导。全省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具体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要切实负责做好所在地产权交易中心的各项建设,督促其为全省产权交易工作做好服务;其他地级市要支持和配合有关产权交易中心在当地设立交易网点。各市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督促并确保所属企业的国有、集体产权进场规范交易。
  (二)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积极支持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履行好产权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做好对交易机构和市场具体规划、管理、协调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产权交易领域的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经贸部门要督促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国土、房管、建设部门要在继续加强和完善土地、建筑有形市场建设的同时,积极配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支持具有房地产项目的产权进入产权市场交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产权交易中安置职工情况的监督,防止企业在交易中逃避安置责任、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物价部门要加强检查,防止出现产权交易乱收费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等手续时,要认真核查国有、集体产权(资产)交易鉴证手续,及时发现并制止企业的非法场外产权交易行为,同时,要做好市场监督工作,避免产权交易市场出现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问题。
  (三)做好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启动的服务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大胆探索,尽快建设和启动产权交易市场,对需办理的各项手续,要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简化办事手续,帮助产权交易中心和有关企业减轻负担,降低协调成本和交易成本。省、市财政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产权交易市场的运作。省物价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费办法,明确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要加大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宣传力度,引导、规范产权交易行为。
  (四)加快产权交易市场法规建设。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尽快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广州、深圳、珠海市也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产权交易有法可依。
  (五)各产权交易中心要加强产权交易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内部管理,保证规范运作,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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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通知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通知辽国资〔号各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直各有关部门、企业,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大连产权交易所: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通知辽国资〔号各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直各有关部门、企业,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大连产权交易所: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发现价格机制促使国有产权及资产转让趋于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确保国有资产在流动中实现最大程度的增值,现就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二、凡涉及国有企业产权、资产转让及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产权)转让的行为必须在依法设立并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机构中公开进行。三、涉及国有企业产权、资产转让的行为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产权转让;2、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转让;3、通过增资扩股形式进行企业改制;4、实物资产转让;5、债权转让;6、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商誉、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转让;7、破产企业处置的资产(财产);8、涉讼国有资产的处置;9、其他国有资产转让。四、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大连产权交易所及经批准的其分支机构为我省企业进行国有产权、资产转让行为的产权交易机构。五、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资产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在场内协议转让。六、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资产转让必须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挂牌。七、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的审核把关,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好相关监管职责。八、各产权交易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及《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完善交易规则、公开披露信息、规范操作程序。九、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资产转让未按本通知要求进场交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及《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受让方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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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报价QUOTATION规范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政策依据(图)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在经历若干次的跨部门讨论和修订后,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签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由于它是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发布的第3号令,被业界简称为3号令。
  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2004年1月,中纪委第三次全会公报指出,“要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四项制度。”
  (以上摘自《资本盛宴中国产权市场解读》)
(本文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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