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中国农村人均收入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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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金安区上半年乡镇财政收入同比增长35.97%
  六安新闻网讯 今年上半年以来,金安区各乡镇积极培植支柱产业,充分调动起各乡镇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镇域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乡镇财力进一步壮大。截止6月30日,全区乡镇财政收入累计完成入库17246.72万元,占全年收入任务34235万元的50.38%,较上年同期增加4562.94万元,同比增长35.97%。
  其中:国税收入累计完成入库3867.23万元,占全年收入任务8065万元的47.95%,较上年同期增加1468.73万元,同比增长61.24%。地税收入累计完成入库11343.56万元,占全年收入任务22860万元的49.62%,较上年同期增加2694.2万元,同比增长31.15%。非税收入累计完成入库2035.93万元,占全年收入任务3310万元的61.51%。(丛为佳 程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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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审核结果公示(第四批)
】&&【发布日期:】 &&【来源:区农委】&&【阅读次数:次】&&
&&& 根据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办[号)和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范围内无物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办[号)要求,我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由个人申请,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受理登记、调查取证,认定材料经乡镇初审公示后,报区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区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报来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认证材料已审核通过,现予以公示。
&&& 公示期为日—5月14日。
&&&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区工龄补助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
金安区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安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审核结果公示表(第四批)
公示时间:日—5月14日
公示范围: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金安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公章)
监督举报电话:0
户籍所在地
原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经历多个单位或时间有间断的,按时间顺序填写)
离岗后是否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原工作期间
有无刑事犯罪
有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
金安区孙岗镇孙岗街道
1978.10-1987.12 原孙岗区鱼苗站
金安区孙岗镇东堰村方庄组
1987.3-1993.3 原孙岗镇农技站
金安区孙岗镇晓天村庙墩组
原六安县四十铺茶场
金安区孙岗镇东堰村新生组
原孙岗区鱼苗站
金安区孙岗镇孙岗街道
原孙岗区鱼苗站
金安区孙岗镇昭庆村三星组
1979.10-1988.9 原孙岗区鱼苗站
金安区孙岗镇孙岗村孙岗组
1981.2-1990.11 原孙岗区鱼苗站
金安区孙岗镇黄堰村坝口组
1983.7-1992.6 原许小河乡农技站
金安区孙岗镇孙岗街道
1978.10-1988.6 原孙岗区鱼苗站
金安区孙岗镇平岗村兴河组
1976.2-1985.12 原孙岗区鱼苗站
金安区孙岗镇孙岗村丰收组
1979.8-1988.10 原孙岗区鱼苗站
金安区椿树镇高胜村大郢组
1980.2-1989.12 原孙岗区鱼苗站
肥西县铭传乡建设村塘拐组
1968.10-1977.12 原孙岗区鱼苗站
金安区椿树镇祝墩村韩大楼组
1973.1-1978.10 原祝墩农技站
金安区椿树镇祝墩村长山龙组
1987.10-1995.12 原祝墩乡农技站
金安区椿树镇油坊村小圩组
1988.4-1997.12 椿树镇烟草站
金安区椿树镇双院墙村九石八组
1976.2-1995.8 原孙岗区鱼苗站
金安区椿树镇祝墩村卫塘组
1964.1-1971.10 原祝墩公社植保站
金安区椿树镇朱安村牛岗组
1990.8-2000.3 椿树镇农技站
金安区椿树镇祝墩村臧埂组
原祝墩农技站
金安区椿树镇桃园村汪墩组
椿树镇桃园农技站
金安区中市街道
椿树农技站
金安区椿树镇桃园村金大畈组
孙岗鱼苗站
金安区施桥镇大墩村郭庄组
原高山乡鱼苗站
金安区施桥镇唐畈村中庄组
施桥乡农技站
金安区施桥镇半个墩村团结组
1982.3-1991.12 原陈河乡农技站
金安区施桥镇八十铺村三西组
施桥农技站
金安区施桥镇胜塘村小竹园组
施桥农技站
金安区施桥镇三口堰村新塘组
原陈河乡农技站
金安区施桥镇大窑村大圩组
高山鱼苗站
金安区施桥镇郑榜村白院组
1979.10-1987.7 施桥公社农科站
金安区施桥镇松棵村古埂组
1974.5-1982.3 施桥公社农科所
金安区施桥镇大窑村街西组
高山公社农技站
金安区施桥镇廉桥村新桥组
埠塔寺乡鱼苗站
金安区施桥镇草皮塘村张大庄组
1992.1-1994.12 埠塔寺乡农技站
金安区施桥镇七十铺村洪河组
陈河乡农科站
金安区施桥镇将军山村河嘴组
埠塔寺乡鱼苗站
金安区施桥镇大地集村大地集组
1974.5-1979.8 陈家河乡农技站
金安区施桥镇大窑村东风组
1964.3-1970.11 埠塔寺公社鱼苗站
金安区双河镇新塘村高桥组
原双河区新塘鱼苗站
金安区双河镇莲花堰村黄塘组
原六安县稻麦良种场
金安区双河镇春光村杨庄组
1986.4-1995.12 双河镇农技站
金安区双河镇邬桥村新明组
双河镇邬桥农技推广站
金安区双河镇双河街道中街
1990.2-2000.6 双河镇农技站
金安区双河镇邬桥村张仓组
1987.9-1992.9 新塘乡农技站
金安区双河镇汤院村西弄组
双河镇谢郢农技推广站
金安区双河镇新塘村新庄组
双河区新塘公社农技站
金安区双河镇祁塘村河沿组
双河区九十铺乡蚕桑办
金安区双河镇孙岗村许庄组
双河九十铺乡农技站
金安区双河镇孙岗村韩桥组
双河区九十铺乡农技站
金安区双河镇雨淋岗村栗树组
1991.3-2004.4 双河镇新塘农技站
金安区双河镇晁仓村小庙组
双河区双河镇农技站
金安区双河镇六岭村大桥组
双河区七十铺园艺场
金安区双河镇墩子湾村粉坊组
双河区九十铺乡农技站
金安区双河镇六岭村斗马岭组
双河区七十铺园艺场
金安区双河镇月河村红星组
1993.7-2006.12 双河新塘农技站
金安区双河镇椿树村过塘组
双河镇九十铺烟草办
金安区双河镇九十铺村陈庄组
双河区九十铺乡农林站
金安区双河镇东街
1992.4-2002.6 双河镇农技站
金安区双河镇双河街道六合桥
1990.7-1998.9 双河农技站
金安区双河镇西街
1993.9-2007.6 施桥镇农综站
金安区三十铺镇倪店村新胜组
三十铺罗管农技站
金安区三十铺镇赵寨村牌坊组
1972.4-1979.4 罗管乡农技站
金安区三十铺关塘村孙郢组
三十铺镇枣树农技站
金安区三十铺镇关塘村立新组
三十铺镇枣树农技站
金安区三十铺镇三十铺街道
三十铺镇城东农技站
金安区三十铺镇太平村路西组
1988.1-2007.7 三十铺蚕桑站
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卫楼村汪岗组
六安县罗管乡农技站
六安开发区大桥畈村三口塘组
1986.3-1996.3 三十铺罗管农技站
金安区三十铺镇松林村赵大庄组
1992.2-2001.12 东桥镇农技站
金安区东桥镇老鸹墩村塘坊组
1982.3-1998.4 潘店桑蚕办
金安区东桥镇何山村双堰组
1989.5-1991.10 马集乡农技站
金安区东桥镇二道杠村大郢组
1990.2-1999.12 东桥镇农技站
金安区东桥镇东桥街道
1993.3-2002.3 东桥镇农技站
金安区东桥镇莲花村前郢组
1987.10-1996.12 东桥镇农技站
金安区东桥镇东桥街道
1989.3-1993.12 翁墩乡农技站
裕安区鼓楼街道
1993.12-2003.12 东桥镇农技站
金安区东桥镇东桥街道
1989.12-1998.12 东桥镇农技站
金安区东桥镇兴和村灯塘组
1987.1-1994.12 马集公社农技站
金安区东桥镇老鸹墩村顺河组
1986.1-1995.12 潘店公社农技站
金安区东桥镇街西村街北组
东桥镇街西农技站
金安区东桥镇庙岗村上巷组
1978.9-1987.12 马集公社农技站
金安区中店乡张安村张安组
1991.3-1999.10 汪神乡农技站
金安区中店乡黄泥店村方庄组
1985.4-1992.6 汪神乡农技站
金安区中店乡杨公庙村小圩组
1979.1-1985.11 中店乡农技站
金安区中店乡杨公庙村粉坊组
1974.4-1982.2 中店乡农技站
金安区翁墩乡花寺村李郢组
1992.8-2001.4 原洞阳乡农技站
金安区翁墩乡花寺村向阳组
1978.1-1987.10 翁墩乡蚕场
金安区翁墩乡四清桥村十组
1986.8-1993.8 翁墩乡农技站
金安区翁墩乡花寺村大圩组
1986.8-1993.9 翁墩乡农技站
金安区翁墩乡孔树村孔树组
1984.3-1993.5 翁墩乡农技站
金安区横塘岗乡杨岩村响河组
1978.2-1984.12 凤凰台公社农技站
金安区横塘岗乡凤凰台村街西组
1978.4-1984.7 凤凰台公社农技站
金安区横塘岗组黄墩村闻家畈组
凤凰台公社农技站
金安区横塘岗乡凤凰台村街西组
1978.3-1984.10 凤凰台公社农技站
金安区先生店乡松店村陈老庄组
1987.1-1992.12 先生店乡农技站
金安区先生店乡松店村油坊组
1968.2-1978.2 先生店乡农技站
金安区先生店乡硖石村冲塘组
先生店乡硖石农技服务点
金安区东河口镇上堰村四新组
1972.2-1980.5 东河口公社农科站
金安区东河口镇红岭村双冲组
原东河口区顺河店乡农技植保站
金安区淠东乡徐郢村文庄组
1982.1-1992.5
木厂区潘新农技站
金安区毛坦厂镇街道
1988.1-2007.7
毛坦厂镇农技站
金安区毛坦厂镇毛坦厂中学
1986.4-2005.11 东河口镇农技站金安区农村财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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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农村财政管理局,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十里铺村委会,交通方便,欢迎上级领导莅临指导,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本乡镇财务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公开,如欲了解详情,请和我们联系,为了更好的服务公众,金安区农村财政管理局已开通微博。新闻媒体采访请事先与上级宣传单位联系。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我单位积极响应号召,坚持以民为主,大力促进经济发展,振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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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会员(未实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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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生店乡关于金安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综合政务,
&先生店乡关于金安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先生店乡关于金安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持有我区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物价、统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核工作。
村(居)委会受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服务工作,以及受申请人委托,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按照维持我区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用水、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十二五”期间内农村低保标准按每年不低于10%递增。
由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核定的农村低保对象人数、保障标准、补差水平等因素于每年12月前编制下年度预算资金。预算资金总额扣除上级财政上年实际补助的差额部分(不含一次性补助和预拨下年补助),由区财政承担。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测导致农村低保资金出现缺口时,区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区财政部门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月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打卡发放,并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月补助资金用款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全部用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的确定
本办法所称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区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以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十一)见义勇为奖励资金;
(十二)“十二五”期间内城乡居民社会基础养老金;
(十三)区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和家庭财产收入认定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的协助下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评人员的三分之二,并由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情况在公示栏公示7天以上且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评议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委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的,必须全部入户调查。并委托乡镇(街)、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公示7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每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内容要详细(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及姓名、家庭年人均收入、拟定保障类别、补差金额等相关内容)。村(居)委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对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类别、保障金额等在村(居)统一的固定公示栏长期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区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纳税、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建立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半年核查、年度复审。
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他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按时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区民政部门予以调整(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低保金)。
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一类对象按年度报告,二、三类对象按半年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农村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农村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农村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农村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农村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区、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区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五)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不当,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及其他恶性事件的。
第二十七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村(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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