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一方出轨离婚是不是离婚了才能购买经济试用房

爱已逝房还在 夫妻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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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男方父母掏钱买的,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是要分割
两人结婚时,由于女方没有工作,两人都没有积蓄,所以房子是由男方父母全额付钱买的,现在两人离婚,女方要求男方付给房子现价一半的房款,男方该怎么办?父母的钱要不要算?
08-01-18 &
這個容易﹐要看房產証上的名字﹐是誰的﹐如果是男方父母的就不用分﹔如果是夫妻中的一人就得分﹐這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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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这个东西,你可以去查一下婚姻法 .有比较详尽的介绍.以我个人经验,如果.没有做婚前财产公证的话,哪个房子应该会判给女方一半 .因为这个房子.算共同财产.很麻烦,原因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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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的方式可以是夫妻双方直接签署协议,可由律师进行见证,也可到公证处公证。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个人财产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也可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此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如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有权要求夫妻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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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看是谁掏钱买的房子,如果夫妻离婚涉及到房产分割,要看房产证上的名字是不是夫妻双方的其中一个,如果是,就要做为共同财产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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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办没办婚前财产公证?如果没办的话,买房子时候,产权写的是谁?如果写的是父母,那就应该不能算共同财产。还是找个律师好好咨询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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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取决于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登记时间是在婚前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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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谁的名字 如果是男的父母的不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是男的名字就是共同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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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能证明是婚前买的房子,房产证上没有女方名字,就可以不给女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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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您说到的情况关键是要看当时买房时产权人是谁,如果产权是您父母的话那就算您们离婚那房也还是属于您母亲的,如果当时房的产权是写的您夫妻俩的话(而又没有特别的做公证的话)那么就算是离婚房产应该是属于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当然如果是平分的话具体是要根据自己当地的政策来比如有规定结婚5年后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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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个毛,明显是欺诈行为的骗婚。兄弟,房子是你们结婚前买的还是婚后?最关键的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上面写的是谁的名字?婚前的,写你老婆的名字,那就是她的婚前财产了。婚后的,无论写你们2个哪个的,好像都要分,除非你能拿出你父母出钱的买的证据,口说都无凭的。写你父母的就没关系,写你儿子女儿的也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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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写个借条给你爸,这钱是你借的,要分房子,那借款一起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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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涉及到结婚年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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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很复杂,关键看房产证是谁的,还有购买合同何时订立。男方父母婚前出钱买的如无特别说明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送,和女方无关;男方父母婚后出钱买的如有特别说明是对自己子女的赠送,也和女方无关。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离婚“离”不了家 经适房的那些“烦心事”
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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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法学会与黄浦区法院举办研讨会,法官和专家共同为经济适用房相关疑难法律问题支招。&&&&作为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的一项政策性安排,经济适用房制度对保障群众的基本居住权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该项制度的持续推进,与经济适用房相关的房产、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也开始不断出现,并日益成为审理中的疑难问题。&&&&近日,上海市法学会与黄浦区人民法院对当前涉经济适用房纠纷的特点及成因进行了深入研讨,其中的一些案例或许能给未来经济适用房制度的修改完善提供些许启示。&&&&有了新房不愿搬离旧房&&&&“经济适用房本来就是为了解决住房困难,既然已经申请到,就应搬出原来居住的房屋。”法庭上,87岁的李老太和老伴态度坚决,要求儿子一家三口立即迁出逼仄的老房子。&&&&“申请经济适用房并不等于丧失对原有福利公房的权利。”对于老人提起的这场诉讼,李老太的儿子许先生不以为然,丝毫没有搬走的打算,“新买的经济适用房在郊区,离工作单位太远,所以宁可空着,也要继续和年迈的父母蜗居在市区。”&&&&类似这样申请到经济适用房非但没有改善居住状况,却引发家庭矛盾的情况并非个案。&&&&与李老太的处境类似,朱老伯也是三代同堂居住在市中心仅28平方米的旧式公房里多年。眼看儿子一家申请到经济适用房,却同样也是遭遇儿子不愿搬离老房子的窘境,朱老伯也将儿子一家告上法庭。&&&&记者了解到,这类特殊的排除妨碍纠纷频频发生的背后,既有申请人对经济适用房出行条件、居住环境等因素的考量,更有着复杂的利益导向。“经济适用房申请人一方面担心搬离原有公房后丧失了公房同住人资格,另一方面也不愿放弃公房拆迁时政府给实际居住人的补偿款。”黄浦区法院民四庭庭长黄利民分析道。&&&&“这实际上反映出了当前经济适用房与公房制度之间的政策性冲突。”黄利民解释说,经济适用房和公房都是特定时期国家为解决百姓居住困难而采取的行政利民措施,由于经济适用房在性质与功能定位上尚不明晰,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不小的难度。&&&&对此,有专家认为,经济适用房毕竟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公房,申请人必须支付相当数额的对价后才能获得,并不属于福利性房屋,因此其对原有公房仍享有居住权。&&&&但也有专家指出,经济适用房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解决居住困难,是国家住房福利政策的一部分,不能给予申请人双重福利,“如果允许经济适用房申请人继续在原公房内居住,则对原同住人有失公平。”&&&&针对经济适用房申购后出现的居住权纠纷多发现象,黄利民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申请环节,要求家庭成员内部就申请获批后的房屋居住状态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书面材料。这既可以减少后续纠纷,也有利于一旦发生纠纷能依约处理。&&&&“当前经济适用房相关规定及操作规程厘清了经济适用房申请人与国家之间的外部公有关系,却掩盖了申请人内部共有中存在的矛盾,申请环节中的内部协商过于抽象、笼统,需具体化。”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认为。&&&&我的申请资格怎么没了&&&&与申请到经济适用房后引发家庭矛盾不同,还有的申请人则是因为没有如愿申购到而走进了法庭。毛阿姨的案例就颇有代表性。&&&&年过六旬的毛阿姨已退休多年,每月退休工资2000元左右。毛阿姨在计算全家的收入情况和人均住房面积后,向社区事务中心提出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原本满心欢喜地期盼着能改善家里的住房条件,不料材料交上去不久就被退了回来。&&&&街道审核发现,毛阿姨的社保记录显示其仍在工作且每月领取2000元工资,毛阿姨因“工资超标”被驳回申请。毛阿姨仔细回忆后终于想起几年前曾把退休证借给过一个开公司的老同学。几经询问,原来,对方拿着毛阿姨的退休证用于减免企业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等,以降低用人成本。&&&&“如果没有这个意外,应该可以获得第一批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但现在这一拖就是一年。”毛阿姨认为这一切都是老同学和那家公司惹的祸,为此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无独有偶,为筹办婚事,去年3月,李先生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济适用房,但经审核,李先生母亲的证券账户存在大量交易记录,家庭财产远超申请标准。而李先生的母亲坚称自己并不知情,是小姐妹杨某擅自使用了该账户。最后,李先生非但没申请到经济适用房,相关情况还被记入不诚信档案,婚事也被迫告吹。为此,李先生向杨某提出20万元的索赔。&&&&据悉,上海法院近年来已审理了多起因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遭到侵害而引发的民事纠纷,纠纷的起因多为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申请资格被取消。记者注意到,对此类案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如何认定、损失如何量化等问题均存在不小的难度。&&&&“应当关注申请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黄利民认为,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申请资格被取消的案件中,申请人毫不知情的可能性并不大,申请人往往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这种情况下索赔就未必能成立。“但如果确实完全不知情,申请人则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损失的标准可以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租金标准进行计算。”&&&&最终,毛阿姨的诉讼请求并未获法院支持。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使用毛阿姨的退休证的行为显属不当,但毛阿姨自身存在过错。而且根据法院的调查,毛阿姨的家庭收入情况本身也不符合准入条件。而在李先生的案例中,他也同样因类似的原因而未能如愿获得赔偿。&&&&婚可离房子分不了&&&&经历了申请、审核、公示、选房、签约等一系列繁琐的手续,好不容易买到了经济适用房,而一旦夫妻感情不和想要离婚,这套房往往又成为了矛盾的焦点。&&&&2012年,张某夫妇共同申请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但此后两人感情出现裂痕闹起离婚,双方诉至法院要求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庭审中,双方均表示要求分得该套住房或者一方得房,并保证另一方能有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这让该案的处理陷入了僵局。&&&&记者了解到,根据上海的政策,经济适用房购买后5年内禁止交易,除非因产权人死亡发生继承等特殊情况,否则产权人不能随意变更,或随意增加或减少。这也就意味着,像张某这样的情况,即使在离婚诉讼中对房子进行了分割,产权人姓名也无法变更,而未获得房产的一方更不可能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但对涉及到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问题,该判决并未一并作出处理,而是指明双方待经济适用房可上市交易后另案起诉。&&&&针对张某所遭遇到的问题,法官表示,双方可采取一方在外居住而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的形式过渡。满5年后,分割的折价补偿款标准可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乘以其所得房产面积的比例予以确定。&&&&考虑到经济适用房申请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其离婚后的住房保障问题同样引起了不少法官的关注。“是否可给予离婚后符合一定条件的主体以申请资格,例如离婚后又重组家庭的主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金民珍建议。&&&&但也有专家担忧,如果允许离婚后未得房者可再次申请经济适用房,将存在道德风险,即或许会存在假结婚假离婚的情况,因而不宜轻易给予其重复申请的资格。“政府主管部门或可通过将原经济适用房置换成两套较小户型房屋的方式实现。”专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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