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说目前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处于窗口期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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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荣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国证券报记者 王荣&&& 自证监会出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后,一度风靡A股的高杠杆员工持股计划开始降温。大量建立在高杠杆基础上的员工持股计划纷纷终止,很多已发布高杠杆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也开始面临“胎死腹中”的考验,同时,很多新公布的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开始根据新规主动降杠杆。  杠杆上的员工持股计划  自2014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A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热情日益高涨。据Wind数据统计,日至8月9日,A股共有121家公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预计金额达187.37亿元。  以为例,7月20日,公司完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合计买入1720万股,占总股本的1.21%。紧接着,8月8日,公司公告推出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总金额不超过2亿元。  目前,上市公司推行的员工持股计划方式大致分为4类,包括员工单独出资认购公司股票,大股东为员工持股出资,借道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利用股票收益权互换创新工具等。从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来看,在上述4类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方式中,借道各类资产管理计划的做法日益风靡,且有大多数公司对优先级、劣后级做了相应安排。  同时,Wind数据显示,上市公司的杠杆比例普遍在1-3倍。例如,于2016年4月底推出员工持股计划,杠杆比例为3倍;6月2日公告称,公司拟定了第2期员工持股计划,将按照1∶2比例募资后,以合计不超过6000万元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用于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更是于日推出了员工持股计划使用了8倍的杠。  新规威力显现  根据证监会7月14出台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严控资管产品杠杆率,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和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分别不得超过3倍和2倍。  新规发布后,、8月4日纷纷公告,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珠海中富解释终止原因是,《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的方案与证监会的上述规定相冲突。需要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又因半年度报告窗口期的影响,无法及时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期限到期日日前实施完毕,鉴于上述情况,经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同意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八菱科技也称,根据证监会新发布的暂行规定,公司与其签订的资管计划合同中部分条款与前述的暂行规定不完全匹配,国海资产分公司将终止推广与公司合作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Wind统计显示,今年发布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有121家,只有46家公司实施完成,新规发布以来,很多已发布高杠杆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开始面临“胎死腹中”的考验。刚泰控股7月28日晚间便公告称,由于公司第2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参与设立的长城广兴三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符合证监会针对私募资管业务规定,目前公司正在研究如何应对因监管政策变化而给第2期员工持股计划带来的影响。  另外,很多新公布的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开始根据新规主动降杠杆。以合力泰为例,公告显示,公司的第二期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计划认购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海富通稳胜共赢二十三号的资管计划份额。海富通稳胜共赢二十三号份额上限合计为2亿份,按不超过1:1的比例设立资管计划(最终产品可能取消结构化设计),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合力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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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getElementById("bdshell_js").src = "http://bdimg./static/js/shell_v2.js?cdnversion=" + new Date().getHours();南方轴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_sz002553股票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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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轴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
标题:南方轴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发布日期: 17:29:55内容: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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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3 号 D 座 5 层
邮编:210036
5F/Block D,303#Hanzhongmen Street,Nanjing,China
Post Code: 210036
电话/Tel: (+86)(25)
传真/Fax: (+86)(25)
网址/Website: .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致: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轴承”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设立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备忘录》”)的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南方轴承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南方轴承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南方轴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一、南方轴承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首次发行上市
南方轴承前身为武进市南方轴承有限公司,成立于日,于日更名为常州市武进南方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有限”)。日南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南方有限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南方有限截至日经审计的净资产98,485,448.10元,扣除分配的现 金 股 利 及 代 扣 代 缴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29,697,089.62 元 后 的 剩 余 净 资 产68,788,358.48元,按1.:1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股本总额为6,500万元,每股面值1元,股份总数为6,500万股,各发起人按其对南方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相应数额的股份。日,南方轴承在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注册号为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南方轴承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万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63号文同意,南方轴承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南方轴承现状
南方轴承现持有注册号为111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龙翔路,法定代表人为史建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80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滚针轴承、离合器、齿轮、滑轮总成、机械零部件、汽车零部件、塑料工业配件制造、加工;摩托车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南方轴承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南方轴承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内容
日,南方轴承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为:
1、参加对象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合计不超过320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2、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的资金总额上限为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3、股票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资管”)管理,并全额认购华泰家园1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泰家园10号”)的次级份额。华泰家园10号主要投资范围包括南方轴承股票、固定收益及现金类产品等。
华泰家园10号份额上限为4,000万份,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不超过2,000万元认购华泰家园10号次级份额。公司董事长、大股东史建伟先生承担补仓责任,在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对优先级和次级的本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进行差额补足。
华泰家园10号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获得公司股票并持有。华泰家园10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24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2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华泰家园10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华泰证券资管管理的华泰家园10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过户至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6、管理模式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华泰证券资管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对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1、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公告披露文件以及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2、根据公司监事会的确认及独立董事发表的书面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合计不超过320人,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7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的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华泰证券资管管理,并全额认购华泰家园1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华泰家园10号主要投资范围包括南方轴承股票、固定收益及现金类产品等。华泰家园10号份额上限为4,000万份,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不超过2,000万元认购华泰家园10号次级份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获得的南方轴承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的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24个月,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过户至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华泰家园10号的资金规模上限4,000万元和日公司股票收盘价9.48元/股测算,华泰家园10号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约为421.94万股,占公司截至《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之日公司股本总额34,800万股的1.21%,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华泰证券管理。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的相关规定。
10、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款的规定。
11、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该草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限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和权益处置办法
(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8)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9)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1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1)其他重要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以及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款的规定。
2、公司于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款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的4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5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同意本次董事会就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相关安排,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监事会于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认为公司拟定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范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于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董事会决议、《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款、第三部分第(十)款的规定。
6、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拟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备忘录》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尚待按照《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备忘录》等规定继续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南方轴承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南方轴承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方轴承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南方轴承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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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简称ESOPs)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旨在通过全员持股方式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是企业所有者与员工分享企业所有权和未来收益权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在我国,员工持股计划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2014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随后,众多民营上市公司及少量国企推出员工持股计划,截至日,沪深市场共84家上市公司公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一、员工持股计划动机的理论研究
经过六十年的发展,大量美国公司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研究表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双因素经济论
该理论由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Louis
Kelso)提出,双因素是指与技术相关的资本与劳动。该理论认为:1、资本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促进力量,资本贡献在社会总财富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但也带来贫富差别的迅速扩大。2、资本获利与劳动获利同等重要。3、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是企业成功的重要前提。
凯尔索认为,劳动与资本同样能创造财富。员工持股计划能在不剥夺不侵犯原财产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财富的重新分配,减少管理和劳动的冲突,抑制工资的膨胀性要求,解放新的资本来源,提高劳动生产率。
(二)委托代理理论
典型的股份制企业中存在三层委托代理关系,分别是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经理层和员工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三层的代理问题越来越受到经济学家的关注。
员工持股计划是缓解第三种代理问题的好方法,该计划能够使得员工及经理阶层有条件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从制度上使所有员工与股东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缓解企业代理问题。员工成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后,考虑问题乐于从所有者的视角出发,弱化了道德风险、机会主义产生的基础,员工工作效率的提高将增加公司价值。
(三)人力资本论
该理论认为人力资本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强调人力资本的生产比物质资本生产更为重要。
人力资本所有者分享企业成果的趋势不可逆转,呈现出两个主要趋势:一是企业所有者范围在扩大。由开始针对少数高层管理人员的所有权激励发展到向大多数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二是企业所有权在发生质变。员工入股开始从过去采取现金或融资购买方式,转向直接凭借人力资本的价值分享企业所有权。员工持股计划便是人力资本分享企业所有权制度的一种主要形式。员工持股计划既给予员工福利,也将企业的收益与员工利益联在一起,使员工分享业绩增长,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四)分享经济学
该理论将雇员的报酬制度分为工资制度和分享制度两种模式。在工资制度下,员工得到的报酬与企业股东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没有联系,而且由于“工资刚性”的存在,经济不景气时企业只能减少员工人数从而造成大量失业。在分享制度下,企业不给每人设固定工资,而只规定出劳资双方对经营成果的一个分享比例。将劳动收入分成两个部分:工资收入和分享收入,并对分享收入予以减税。员工持股计划正是实施这样分享计划的有效途径。
这些理论都认为,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达到提高员工积极性、使员工分享企业剩余收益的目的。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市值管理效果
(一)员工持股计划概览
截至日,全部A股上市公司中共有84家上市公司宣布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其中71家民企,13家地方国企。
使用CAPM模型来计算员工持股计划的市场反应,全部样本上市公司在[-2,2]窗口期累计超额收益率为2.7%。宣布员工持股计划的沪市、深市(不含创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在[-2,2]
窗口期累计超额收益率分别为6.25%、0.19%、4.43%,从[-2,10]更长窗口期来看,并没有明显调整,宣布员工持股计划的沪市上市公司在第6个交易日起,小幅下降。
从图2来看,在[-2,5]窗口期内,国企员工持股计划累计超额回报明显高于民企员工持股计划的市场反应。但在[-2,-1]窗口期内,累计超额回报为2.37%,存在一定的信息泄露现象。但在员工持股计划宣布后的两个交易日内,累计超额回报大幅增加,在[-2,4]
的窗口期内累计超额回报为5.23%。在T+6个交易日,累计超额回报开始下降,可能是因为市场认为之前的反应过度。不过样本中国企数量只有14家,样本量也偏小,不足以说明国企整体的情况。从民企员工持股计划的市场反应来看,不存在信息泄露现象。在员工持股计划宣布当日,市场对此反应较为充分,在[-2,2]窗口期内,累计超额回报为2.55%。
整体来看,无论是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还是国企、民企,市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反应积极,投资者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能够提高公司价值。
(二)员工持股计划案例研究
本文比较了白云山和海普瑞的员工持股计划对市值管理的影响差异。
白云山,原名“广州药业”,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实际控制人是广州市国资委,主要从事中药制造,“潘高寿”和“王老吉”是公司著名品牌,也是全国四大医药贸易商之一。海普瑞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实际控制人为李锂、李坦夫妇,该公司主要从事肝素钠原料药的研究、生产和销售。两家公司都是医药行业比较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而且主营业务没发生过大的变动。
白云山与海普瑞分别于日和日公布员工持股计划。两家员工持股计划对比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两家公司都采用了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白云山的员工持股计划面向全体员工,全是依赖员工自筹资金,而海普瑞则选定了部分员工并使用杠杆资金。
从短期内的市场反应来看,
日晚上白云山发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13日当天,白云山股票涨停,当日的超额收益率是8.4%,在13日、14日[0,1]
两日[1]的窗口期内,白云山累计超额收益率为9.85%。市场对白云山的员工持股计划极力认可。
日晚间海普瑞发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在7月10日当日,海普瑞上涨0.68%,医药行业当日加权收益率为0.09%,在[-1,1]、[-3,3]、[-5,5]、[-1,5]窗口期内累计超额收益率分别为1.42%、0.27%、2.03%、-0.41%。市场认为员工持股计划不会对海普瑞产生实质性的重要影响。
从市值波动来看,在白云山公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价格标准差开始上升,与行业水平差异在逐步缩小但始终低于行业的价格波动,白云山收益率标准差先降后升,与行业水平的差异由正转负。海普瑞价格波动率变化与白云山类似,但在草案公布后海普瑞收益率标准差逐步增大,与行业水平差异由负转正。
三、相关建议
自2014年6月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后,至今一年有余,推出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数量还较少,员工持股计划调动员工积极性等优点还没充分体现,但现有员工持股计划的杠杆率偏高(陈希,2015)这一特点却已完全体现,如欧菲光的杠杆比例竟达到29倍。近期二级市场波动较大,不少员工持股计划亏损比例在20%至44%之间,使用杠杆配资的员工持股计划其本金已经完全亏掉,尽管不存在清仓压力,但其实际效果与激励员工的目的背道而驰。鉴于这样的现状,本文建议:
(一)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细则,规范运作
明确公司中哪些员工可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不少已推出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将董监高也纳入员工持股计划,如本文中的海普瑞董监高认购比例过半,这显然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初衷相反。
降低员工持股计划的杠杆比例,杠杆配资提高了员工持股计划收益的波动性,增加了员工承受的风险。应明确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杠杆配资不得超过某一具体比例。
(二)员工持股计划可与长期资金入市结合使用
目前,已公告的员工持股计划中,资金来源主要是薪酬、借款及奖励基金三种,员工的养老金尤其是企业年金部分也是稳定的资金来源。若允许企业年金部分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入市,则既可以达到最大化员工收益的目的,又可以为股市提供长期资金来源。
(三)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为国企“混改”提供新思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另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指出“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目前,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存在制度、政策上的障碍。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未上市企业均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丰富股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缓解国企“一股独大”等顽疾弊端。
(四)推出税收优惠等配套措施支持员工持股计划的发展
员工持股计划创立之初是为了将员工利益与企业长期发展一致,但若想尽可能最大化员工利益,还需要税收优惠等配套措施的支持。在美国,出售股份收入转入退休基金也免交个人收入所得税,等等。这些支持政策的早日落实会进一步地发挥员工持股计划的优点。
注[1]:由于在1月15日、16日白云山连续发布事关王老吉纠纷的公告与澄清公告,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市场反应造成干扰,不在本文检验窗口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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