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和产权纠纷房子怎么办理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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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房子怎么办理产权房
居住权房子怎么办理产权房?如果房产人要卖房,那享有居住权的人该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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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办产权需要走的环节应该是这样:第一步是市民要到地级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购买相关审批表。第二步是拿到审批表后,市民需要由职工单位填写表格并且盖章;到物业部门结清相关费用并取得公房售后维修协议;到房屋产权单位(有的是自己的企业,有的是开发公司)办理申请并盖章。第三步是市民携带填好后的审批表及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等(审批表后有要求)再次来到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一楼进行审批核算。第四步是市民拿着相关...
居住权办产权需要走的环节应该是这样:第一步是市民要到地级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购买相关审批表。第二步是拿到审批表后,市民需要由职工单位填写表格并且盖章;到物业部门结清相关费用并取得公房售后维修协议;到房屋产权单位(有的是自己的企业,有的是开发公司)办理申请并盖章。第三步是市民携带填好后的审批表及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等(审批表后有要求)再次来到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一楼进行审批核算。第四步是市民拿着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窗口缴纳一定的费用。第五步是再拿着相关材料到房屋产权监理处处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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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房子是老公房。有居住权,没有房产证。怎样才能拿到房产证,需要多少钱
全部2个回答
答:看你们单位卖不卖了,如果单位还同意卖你可以买下来就有本
答:您所说的性质是:使用权转产权。这个问题放在2011年还可以做,现在恐怕不行了。有关系好办,没关系基本做不了。
答: 说老实话,您还是去问一下律师吧!看似是房产问题,实则是婚姻法律问题。
答: 你给房子只是给她(他)借住,可以协商,如果无效走法律程序,是可以赢得。
答: 按国家规定 使用权的房子只有使用权 没有出租和出售的权利 如果被查出 业主有可能会面临房屋被收回的危险
答: 目前,楼市整体处于下降通道之中,无论一二线城市还是三四线城市都难以幸免,所以虎门同样也会跌,假如投资客少些,下降的幅度会稍微小点,现在房价的调整主要还是因为楼市调控政策导...
答: 产权人是你朋友的单位的,你朋友只有居住权,对房产没有处置权,他人离开后,房子单位是要收回的,你们签的协议是无效的,你朋友连租房给你的权利都没有,更别说卖给你了。
答: 首先要确定房子的属性。如果是单位的产权的话。那没有办法。如果是您的产权那随时可以卖得。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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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RA&|[山西 太原];& 0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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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约定拥有永久居住权,出售需要取得对方同意,建议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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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法援热线:3>>>>>>正文取得居住权的方法  居住权性质
  第一、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第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因为罗马法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就是:随着&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又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遗赠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团体)不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其主体范围具有有限性。
  第三、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如中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就明确规定: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着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第四、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业房等。但也有学者认为当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
  第五、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这点也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
  第六、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本质而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给所有人一定的费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则也就无设立之必要。
  第七、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目前,在中国,对居住权中是否包含租赁权,学者们意见还有纷争。
  居住权法律特征
  第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第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居住权取得
  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第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第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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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魏加财律师,龙口首席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不仅在法律领域拥有一定的建树,并且在金融证券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2010年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是山东省唯一拥有此殊荣的律师。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从业资格。
  承担过**达集团改制上市及辅导工作,以及其他企业改制、重组、并购项目。并担任**龙等一批企业的法律顾问。
  同时在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债务债权,婚姻家庭,遗嘱继承,刑事辩护,损害赔偿也有独到的专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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